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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docx

1、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2006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促进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 规范化,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市 属国有企业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市国 资委) 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 (以下统 称直管企业 ) 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 (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以下统称企 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投资是指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 的行为,包括设立

2、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股权投 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证券投资、期货投资等短期投资。第四条 企业投资决策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 定,规范开展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直管企业内部应建立科学、民主、 规范的投资决策规程,报市国资委备案并严格执行。第五条 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原则性要求 :( 一 ) 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产业政策 ;( 二 ) 符合市属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要求 ;( 三 ) 符合直管企业主导产业和发展方向,原则上不得从事非主业投资 ;( 四) 原则上不得从事高风险的投资活动 ( 包括进行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

3、,炒作 股票、期货等 ) 。第六条 企业投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在可行性 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性的不利因素作为否定因素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素 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第七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管理,有效提高 投资决策效率。第八条 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强化责任追究机制。企1业国有产权代表是投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研究论证、决策和实施等相关工作,确保实现预期投资收益。第二章 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第九条 企业投资决策必须经过全面、充分、严密的前期可行性研究论证工 作,按照规范要求编制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

4、告。第十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以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技术与经济可行性为 主要内容,是投资项目决策的基本和最主要的依据。第十一条 对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国家投资 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编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专业中介机构进 行。其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由企业自行编制,但必须另行聘请中介机构进行 复核。第十二条 投资项目涉及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或收购资产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 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出资或收购定价的参考依据。 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其作价原则上不得低于资产评估价值 ; 涉及收购资产或 对方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其作价原则上

5、不得高于资产评估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备案或核准程序。经市国资委批准或符合有关规定的,可免予 资产评估。第十三条 投资项目涉及法律问题的,应当聘请独立的法律中介机构出具法律 意见书,不得以企业内部机构或法律顾问的意见代替中介机构意见。第十四条 承担投资项目经济可行性研究论证 ( 包括编制和复核可行性研究报 告、审计和资产评估等 ) 以及法律咨询等前期工作的中介机构由直管企业决定,但 应在市国资委核定的中介机构库中遴选,具备相应执业资质,有良好的执业记录。 有关选聘工作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第十五条 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应当组织专 家评

6、审,专家评审未通过或存在重大争议的项目不得进入决策程序。专家评审一般 由企业组织,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专家评审组原则上由 5人以上奇数 (含 5人)的专家组成,包括行业技术、 管理以及经济、财务、法律、资产评估等方面的专家。2( 二 ) 专家评审组成员应当在市国资委核定的专家库中选定,在有关专业领域具 有较高声誉和专业素质,有长期从业资历,无不良记录。有关选聘工作按照公开、 公平、公正和有利于专家独立、客观发表意见的原则进行。( 三 ) 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按照诚信、客观、负责的原则,对可行性研究论证涉 及的本专业领域内容进行审核,书面提出具体、明确的评审意见,评审结束后由专 家评审组提出

7、综合评审意见。( 四 ) 专家评审组以表决方式对项目进行审议,原则上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为 评审通过。对影响项目决策的技术、财务、法律、资产评估等关键性因素,相关专 家提出保留意见的,应视为评审未通过。对涉及与非市属国有企业进行合资、合作 或交易,以及投资额较大、情况复杂的投资项目,可采取无记名投票、非公开记名 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表决过程由市国资委和其他股东代表进行监督。第十六条 对应当上报市国资委核准或审批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 一般由企业组织,专家评审在市国资委监督下进行,外地投资项目的中介机构选聘 须征得市国资委同意。对与非国有经济主体合资、合作或交易的项目,承担可行性 研究论

8、证工作的中介机构由市国资委选聘,专家评审由市国资委组织进行,相关费 用由市国资委承担。第三章 投资项目管理权限第十七条 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在主业范围内进行的投资项目,达到以下限 额标准的,由市国资委进行核准 :( 一) 地铁、发电厂 ( 站)、港口 ( 码头及陆域工程 ) 、机场(飞行区 ) 、高等级公路 建设和经营 (不包括相关配套服务 )项目,投资额在直管企业净资产 50%或 10亿元 以上( 人民币,含本数,下同 )的;( 二 ) 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额在直管企业净资产 50%以上,或市内 5 亿元以 上、市外 3 亿元以上的 ;( 三) 城市燃气管网 ( 站) 、供排水管网 ( 厂站

9、) 、物流园区、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 和经营项目,投资额在直管企业净资产 10%或 1 亿元以上的 ;( 四) 其他投资项目,投资额在直管企业净资产 10%或 5000 万3元以上的。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主业范围以市国资委发布的市国资委直管企业主业 目录为准。项目投资额一般是指项目投资总额 , 对我方(包括参与投资的市属国有 企业及其关联企业 )不占主导地位的项目是指我方实际出资 ( 包括现金和实物出资、 提供担保和融资的金额 ) ,项目一次规划、分期投入的一并计算。第十八条 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在主业范围以外进行的投资项目,以及主业 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项目,不论投资额大小,均由市国

10、资委审批( 一 ) 境外投资项目 ;( 二 ) 与非国有经济主体进行合资、合作或交易的项目 ;( 三 ) 对投资性平台公司或从事配套服务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 四 ) 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直管企业进行的投资项目。第十九条 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承担的政府投资项目,依据政府相关部门的 可行性研究论证和决策意见执行。有关项目中涉及企业自筹资金投入的,应根据自 筹资金规模,按照本规定要求上报核准、备案。第二十条 市国资委根据直管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业务发展的具体情况,可对 其董事会投资决策权限进行特殊授权,企业国有产权代表依据相应授权执行。第二十一条 对企业在规定权限范围内自主决策的投资项目,各直

11、管企业应当 参照本规定的原则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上报市国资委备案。第四章 投资项目立项第二十二条 对于应报市国资委核准或审批的投资项目,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应 当首先向市国资委申请立项,然后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论证等前期工作。第二十三条 市国资委在投资项目立项过程中,主要对项目是否符合本规定第 五条要求、符合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实际需要等进行审查。第二十四条 直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应当提请企业将年度投资计划纳入全面预 算管理。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列入预算的投资项目视4同立项,对其他项目按规定另行申请立项。第二十五条 企业申请投资项目立项,应报送以下资料 :( 一 ) 产权代表申请报告 ;( 二 ) 项目建议

12、书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 三 ) 市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市国资委对企业立项申请原则上在收齐资料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回复第二十六条 企业申报市级以上重大项目的,须经市国资委同意立项后方可向 有关部门申报。第二十七条 对于已完成立项但尚未按规定经过核准或审批的投资项目,企业 不得进行实际投资,不得签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相关合同或协议。第五章 投资项目核准第二十八条 市国资委核准投资项目,主要对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产业政策要求,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是否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等进行合规性审 查。第二十九条 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应当在规范完成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 包括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13、、审计及资产评估、法律咨询和专家评审等 ) 之后,按照 规定要求及时上报市国资委核准。第三十条 企业国有产权代表上报投资项目,应当附送完备资料,主要包括 :( 一 ) 产权代表申请报告 ;( 二 ) 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专家评审意见 ;( 三 ) 审计及资产评估报告 ;( 四 ) 法律意见书 ;( 五) 有关合作意向书及其他重要法律文本 ( 草案 );( 六 ) 合资、合作方情况介绍、工商登记资料和资信证明 ;( 七 ) 有关政府部门批复、专业技术鉴定等必要文件 ;( 八 ) 市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三十一条 市国资委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投资项目予以核准 :( 一 ) 投资范围符合本规定第五条

14、要求 ;( 二 ) 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全面、充分、规范,符合本规定的有关要求;( 三 ) 投资回报率不低于同期市场平均水平。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国有经济布局 调整和企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特殊情况下可适当降低投资回报率标准。市国资委对资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申请,原则上自收齐资料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第三十二条 对两家以上市属国有企业联合投资的项目,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应 当联合上报。直管企业的所属企业上报市国资委的项目,由直管企业提出审核意见 后上报。第三十三条 以房地产开发为主业的企业,通过政府招标、拍卖等法定公开竞 价方式购买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可自行组织可行性研究论证,经企

15、业内部决策程 序决定参与竞价,并提前报市国资委知悉。土地竞买成功后,应当进一步完善可行 性研究论证工作,在项目开发前按规定上报核准。第三十四条 对上报市国资委审批的投资项目,市国资委将依照本规定要求, 综合考虑国有经济布局调整、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实际需要等因素后予以批复。第六章 投资项目备案第三十五条 对企业在规定权限内自行决策的投资项目,以及承担的政府投资 项目,投资额超过 500万元的,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应当在决策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 内报市国资委备案。第三十六条 企业向市国资委上报投资项目备案,应附送下列有关资料 :( 一 ) 产权代表备案报告 ;( 二 ) 相关决策文件 ;( 三 )

16、 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专家评审意见 ;( 四 ) 资产评估报告 ;( 五 ) 法律意见书 ;( 六 ) 市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三十七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备案材料进行登记,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和 决策程序的合规性进行检查,发现重大问题的要求企业予以纠正。6第三十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的参股企业进行投资,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应当参照 本规定要求,提请企业规范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并在决策后及时报上级产权单位 备案。对未规范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的投资项目,应当在企业决策程序中投反对票 危及国有股东权益的,应当及时提请上级产权单位采取相应措施。第七章 投资项目实施的监控管理第三十九条 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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