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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

1、对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对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1 附件 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激发发展活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做大、做优、做强济南建筑业,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和建筑品质,打造“济南建造”品牌,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鲁政办字20XX年53 号)、济南市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意见(济政字20XX年73 号)文件精神,经研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建筑业转型升级发展加快,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BIM 技术应用、绿色施工等加快推广,促进全市建筑业创新发展、持续

2、发展、领先发展。 “济南建造”品牌日益响亮,建筑工程参建主体质量意识显著增强,常见质量问题明显改善,质量投诉明显减少,群众满意度明显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总体水平明显提高。 到 20XX年 年,全市建筑业总产值完成 4800 亿元,力争突破 5000 亿元,年均增长率 7.5%以上,增加值占全市 GDP 比重达 10以上,上缴税金总额达 100 亿元以上;外埠市场产值占比达 40以上。全市勘察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建筑服务业收入达到 320 亿元,年均增长率 10%以上。 2 到 20XX年 年,建筑施工特级资质企业达 18 家、一级资质企业达 260 家,年产值过 100 亿元企业 10 家

3、、其中过 500 亿元企业 2 家。进入中国建筑业 500 强的施工企业 15 家,进入行业全国百强企业的勘察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装饰装修、物业管理等建筑服务业企业总数达到 25 家。 二、推动建筑业做大做强 (一)大力培育龙头骨干企业 1.扶持龙头企业发展。鼓励大型建筑业企业跨地区、跨行业兼并收购,支持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挂牌上市,着力打造一批更具核心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的龙头建筑业企业。对年产值超过 100 亿元的我市建筑业企业及企业法人,由市政府分别命名为济南市建筑业“龙头企业”和济南市建筑业“优秀企业家”,并纳入骨干企业名录库,在企业资质升级、招标投标、评优评先、市场开拓等方面予以

4、重点支持。(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统计局) 2.支持企业升级增项。打破资质逐级晋升限制,允许具有 1项特级或 2 项一级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申请省级权限内的其他资质。二级及以上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可直接申请市级内的其他专业资质,相关业绩可以采用总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指标。申请办理二级及以下资质的,采用告知承诺和容缺受理方式进行审批,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引进疏解非 3 首都功能的央企、驻济骨干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升级、增项条件给予适当放宽。(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3.积极引进市外建筑企业总部。发展建筑业总部经

5、济,鼓励建筑业企业将总部迁入我市或在我市设立具有资质的独立法人子公司,对符合我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按济南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济政办发20XX年32 号)享受相应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4.弘扬企业家精神。组织评选“建筑业 20 强企业”“建筑服务业 10 强企业”,树立典型,激励先进,给予信用评价加分奖励。对参加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灾后重建和首次列入中国建筑业企业 500 强、荣获省“建筑业 30 强企业”、市“建筑业 20 强企业”“建筑服务业 10 强企业”称号的建筑业企业家,以及承建工程项目荣获省级以上奖项的建筑业企业项目经

6、理,优先推荐为劳动模范、劳动奖章候选人。(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 5.放宽承揽业务范围。我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等级为 AAA级、近 3 年未发生过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能够提供足额担保、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可承接资质类别内上一等级的工程项目。对具有市政公用和公 4 路工程、水利水电和港口与航道工程其中一项资质的一级及以上总承包企业,能够提供足额担保且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应业绩的,可以在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之间、水利水电和港口与航道工程之间,互跨专业承接同等级业务。允许总承包企业承接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所有专业承包工程。(责任单位:

7、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 6.推动产业聚集发展。提升建筑咨询服务企业发展水平,支持济南高新区打造工程设计等咨询服务产业聚集区。加快推进市中区出版智能大厦建设,打造全国首个 BIM 软件产业园,加快 BIM 上下游全产业链的培育和发展,形成龙头带动的产业集群。加快布局先行区绿色建造上下游产业链,打造绿色建造全产业链集聚园区。(责任单位: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市中区政府、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 7.鼓励企业“上规入库”。鼓励建筑业企业纳入统计库,确保统计数据应统尽统。对在规定时间入库并按时填报、数据准确的建筑业企

8、业,给予信用加分奖励。(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统计局) (三)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 8.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加快完善工程总承包相关的招标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竣工验收等政策措施和专业技术标准。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市政、水利、园林项目以 5 及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除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除建设工程主体结构以外的其他专业业务,建设单位不得指令分包或肢解发包。工程总承包项目推行固定总价合同,在计价结算和审核时,仅对合同约定的变更调整部分和暂估价部分进行审核,对固定总价包干

9、部分不再另行审核。(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 9.鼓励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建设单位进行全过程工程咨询发包,政府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原则上实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鼓励民间投资项目积极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并将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的项目列入重点服务对象。(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 (四)优化行业发展环境 10.深化招投标制度改革。简化招标程序,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依法赋予招标人资格预审权和定标权。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除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10、外,招标人可以自主确定采购方式。改革以价格为决定因素的招标和采购模式,实施技术、质量、安全、价格、信用等多种因素的综合评价,防止恶意低价中标。同一招标项目按规定需要两种及以上不同 6 专业资质条件要求的,可以允许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支持建筑业企业采用联合体投标方式参与轨道交通、桥梁隧道、综合管廊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招标人不得设置初始业绩门槛,信用分值可按联合体中高分值企业计算。(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 11.减轻企业负担。健全材料、人工等价格涨跌风险分担机制,根据价格波动情况,及时发布建筑市场价格指数、造价信息。严禁各区县政府(含代管镇、街道的功能

11、区管理机构,下同)强制或变相要求本市建筑企业注册子公司、分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对建筑企业跨区县承揽项目的,建立企业注册地与项目所在地税收共享制度。(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12.推行履约保证保险。对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以自愿选择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任一形式提供,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限制使用。发包人要求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合同条款中明确可以采用履约保证金、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任一形式作为履约担保,并积极配合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全部采用具有

12、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7 13.规范工程结算支付。提高工程结算工作效率,协调推进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单位工程、单项工程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工作;严格履行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尾款;严格落实全国人大法工委研究意见,不能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责任单位:市审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五)加快科技创新 14.鼓励企业科技创新。支持建筑业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经认定的按规定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相关政策。鼓励企业积极开展科技创新,优先支持企业的重

13、大科技专项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项目,定期对建筑业企业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情况予以通报表扬,积极引导工程项目提升智慧建造水平。(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科技局、市税务局) 15.加快 BIM 技术应用。加快数字建造技术普及供应,大力推进以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为代表的新型信息技术在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全过程的一体化集成应用,深化 BIM+集成应用与融合,提升工程建设和管理信息化智慧化水平。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装配式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鼓励采用 BIM技术,推广使用 BIM 住宅使用手册。实施示范引领,培育扶持BIM 应用龙头骨干企业,在政府投资的工程项

14、目、装配式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等项目中,每年选取 10 个项目(单体建筑规模 2 8 万平米以上),列入重点服务对象。对应用 BIM 技术且有显著成效的项目,在申报鲁班奖、詹天佑奖、优质工程金奖、绿色建筑星级评定、工程勘察设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评优评先时,优先推荐,在评审时予以倾斜。(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 16.积极推广装配式建筑。全市范围内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政府投资项目全面实施装配式建造,其他社会投资项目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 30%以上(莱芜区、莱芜高新区按 20%执行,平阴县、商河县按 15%执行)。符合现行

15、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要求的,采用装配式外墙技术产品的建筑,其预制外墙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 3%的部分,不计入建筑容积率。积极推进国家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试点建设,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新建居住类项目(保障性住房、人才租赁住房等)应优先实施钢结构装配式建造。钢结构装配式住宅项目在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情况下,经依法批准后可采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标。引导钢结构生产企业调整产业结构,优化钢结构产业基地布局,逐步形成以骨干企业为核心、产业链完善的钢结构住宅产业集群。(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7.实施“绿色施工

16、+”工程。推动绿色建筑品质提升和高星级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推进绿色建筑向深层次发展。加强 9 建筑节能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强化绿色建筑和建筑能效提升的示范引领作用。(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三、提升建筑工程质量 (六)加强质量全过程监管 18.提升建筑设计水平。加强建设项目前期策划,综合考虑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特点,引入高水平设计单位提供咨询服务。对特定项目,经批准,可依法邀请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等建筑设计专家主创设计。加大施工图审查环节对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管力度,从设计源头提升品质、保证质量。完善数字化图审系统,通过施工图审查全过程管控,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市场、

17、企业、人员的诚信联动机制。试点推行建筑师负责制,对建筑工程全过程提供全寿命周期设计咨询管理服务。(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9.强化施工现场质量管控。制定完善现场施工、监理人员配备标准和驻场规定,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从严控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变更。针对住宅工程地基基础、砌体结构、现浇及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防水、建筑节能、装饰装修、给排水及暖通、电气等分项工程中的质量常见问题,全面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加大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关键部位的抽查检测力度,强化对竣工验收程序等重要环节的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 1

18、0 局) 20.严格建筑材料质量管理。督促参建主体严格落实建筑材料和预制混凝土构件采购、进场验收、现场使用等环节主体责任。严肃查处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到货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用于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进场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用于工程项目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开选用第三方检测机构独立开展钢筋、混凝土、水泥、砂石、建筑防水等建筑原材料抽测工作,抽测结果及时反馈监督机构,形成联动机制。(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 21.加强分户验收管理。严格落实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制度,确保住宅交付使用前质量合格,严肃查处未按照规定分户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进行竣工验收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市

19、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 (七)夯实各方主体质量责任 22.突出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切实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要求,合理确定工程建设费用和工期,严厉打击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造价、肢解发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两书一牌”制度,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试点推行精装修住宅“先验房后交房”制度,督促建设开发单位在房屋交付使用前,组织购房人对房屋施工质量进行查验,解决房屋交付后业主对房屋质量和瑕疵投诉问题。(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 11 23.强化施工单位主体责任。督促施工单位强化施工过程控制,提高精细化施工水平;全面推行工程质量手册制度,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标

20、准化。实施样板引路,全面推行工艺样板间制度,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搭建工艺样板间,统一施工工法、标准;严厉打击施工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偷工减料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4.夯实监理单位监理责任。督促监理单位履行监理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严厉打击监理单位未对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进行旁站或者见证过程弄虚作假,将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进行验收,签署虚假技术文件等违法违规行为。试点推行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质量监理情况制度,更好发挥监理单位在质量控制中的作用。(责任单位:市住房城

21、乡建设局) 25.严格落实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加大对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从业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的检查力度,对检查发现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相关从业人员不到岗履职或履职不到位及出租出借证书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城管局) 26.全面落实质量保修责任。强化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对所有权人履行质量保修义务,并明确保修期满后,履行房屋质量服务保障的责任主体。房地产开 12 发企业在申请工商注销前必须落实本企业开发项目住宅质量保修责任,注销企业与新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单位必须就有关保修责任事宜,向项目业主进行公告,并报住

22、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否则不予注销。(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7.建立质量监督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质量监督主管部门责任和具体责任人,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和严重质量问题的,对监督机构及直接责任人依纪依规实施追责问责。(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纪委市监委机关) (八)鼓励企业创建优质工程 28.实施“优质优价”政策。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实施“优质优价”政策,优质优价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用于创建优质工程,列入合同约定条款。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应按招标文件提出的创建目标计列优质优价费用;依法不须招标的工程,应按发承包合同约定的创建目标计列。获

23、得“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的,按工程总价 1.5%的标准计取;获得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泰山杯”、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奖、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按工程总价 1.0%的标准计取;获得“泉城杯”、济南市建筑工程优质结构奖、济南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按工程总价 0.8%的标准计取。(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 13 委、市财政局) 29.鼓励企业“创优夺杯”。强化“济南建造”品牌建设,打造精品优质工程,鼓励开展“创优夺杯”活动,加强支持、指导和服务,至 20XX年 年,创优夺杯数量保持年均增长 10%以上。对建筑业企业主创“鲁班奖”,一次性奖

24、励 200 万元;主创“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主创“泰山杯”的,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主创“泉城杯”的,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四、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 30.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和“互联网+监管”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第三方辅助巡查机构,持续开展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和建筑工程质量专项检查,加大抽查抽测频次,加大对违规企业的监管力度,引导企业树立信用意识,提高履约能力,严格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31.落实严管重罚

25、制度。严厉打击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围标串标、虚假投标、挂靠、出借资质资格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惩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对出现严重质量缺陷,经返修及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工程,一律责令拆除。对严重违法违规企业通过从重处罚、黑名单、动态核查、一票否决、信用惩戒、通报曝光、清出建筑市场等方 14 面进行综合处置,形成“不能违、不敢违、不愿违”的长效机制,确保工程质量。(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 32.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开展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定,建立“黑名单”制度。根据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等级,在行政许可、资质资格、招标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日常监管等方面

26、实施差别化市场准入和管理。(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五、强化服务保障 33.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上来,履行部门职责,将推动我市建筑业做大做强作为重点工作,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各区县要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尽快制定本地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推动济南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34.加大支持力度。加大政策及资金支持,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企业可根据需要自主选择享受我市扶持发展建筑业、推进企业上市、鼓励总部经济及招商引资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35.发挥协会作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完善行业约束与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培训、调研等活动,推动企业间的交流 15 与合作,使行业协会成为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新型社团组织。(责任单位:各建筑业有关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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