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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实施方案.docx

1、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实施方案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实施方案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年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闽委*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通知(闽政*21号)的要求,为推动全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的深入开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年度全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如下:一、治理畜牧业产品污染由省经贸委承办,省农业厅、卫生厅、公安厅、环保局、质监局、工商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协办。治理工作目标:实行定点屠宰区域的猪、牛、羊定点屠宰率均达

2、85%以上;上市猪、牛、羊肉主要卫生指标抽检合格率均达95%以上;产销环节生猪“瘦肉精”尿样抽样检出率、禽类(鸡、鸭)抗生素和磺胺类药物残留及鲜牛奶抗生素抽检超标率控制在1%以内。主要措施:(一)由省经贸委负责,省农业厅、环保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加快省级无公害畜禽基地建设,确定一批省级规模生猪、蛋禽无公害基地,重点做好省级无公害畜禽基地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管、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种养殖技术等培训工作,加大畜禽养殖环保设施建设投入与监管。省农业厅做好全省无公害畜禽、绿色食品基地建设,加快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省农业厅配

3、合,强化对出口备案畜禽养殖基地的监管,开展药物残留监控工作,保证出口畜禽产品安全卫生。(二)由省农业厅负责,加快省地方标准莱克多巴胺检测尿样检测方法的制定和验证工作,争取年内由省质监局发布实施。继续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产销环节生猪“瘦肉精”和莱克多巴胺药物残留、规模饲养场禽类抗生素和磺胺类药物残留的检测,做好福州、漳州、南平、三明市辖区内大中型奶牛生产企业鲜牛奶抗生素残留的检测。(三)由省农业厅负责,开展饲料生产企业的审查与抽检,基本完成综合审查证明的发放工作。加大对禁用药品及化合物的查处力度,继续整顿和规范兽用生物制品、禽流感疫苗市场,坚决杜绝非法疫苗的使用,确保动物防疫活动的开展。加强对省际边

4、境动物防疫的检查。(四)由省农业厅负责,加快制定福建省无害化处理染疫、病死畜禽管理办法,加大对饲养场(户)染疫和病死畜禽的监管,督促饲养场(户)建立染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健全和完善档案制度,依法打击和查处饲养场(户)与不法商贩相互勾结非法交易病死畜禽的行为,对于销售病死畜禽的饲养场(户)在全省进行曝光,并列入采购禁地通报全省,从源头上解决染疫、病死畜禽及其产品流入市场的问题。(五)由省经贸委负责,省农业厅、公安厅、工商局配合,加强猪、牛、羊定点屠宰管理,加快推行农村屠工制度,全面加强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牲畜屠宰管理,积极做好泰宁、古田县禽类集中屠宰试点工作,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打击和查处私屠

5、滥宰行为。加快制定推进全省品牌肉类产品销售工作意见,福州、厦门市区品牌猪肉市场占有率分别达到25%和55%以上。(六)由省工商局负责,省经贸委、农业厅、卫生厅配合,加强肉品市场监督管理,重点加强对城区市场、农村集镇和城乡结合部市场肉品销售的监管,严格实行城区主要集贸市场和生鲜超市肉品索证索票制度,禁止未经检验检疫的肉品上市销售。省农业厅、省工商局负责,加强对市场上销售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七)由省质监局、省工商局负责,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抓好肉制品加工企业(省质监局负责)和肉品冷藏企业(省工商局负责)的监管,全面开展对肉品冷藏企业、

6、肉制品加工企业的检查,发现有问题的产品,予以封存并销毁,追查源头,查清去向,依法追究有关业主和经销商的责任,依法打击和查处肉制品加工企业使用和肉品冷藏企业储藏私宰肉、病死肉、注水肉的不法行为。(八)由省卫生厅负责,加强对宾馆、酒店、饮食店,学校、企事业单位、工矿企业、建筑工地食堂,风景区、旅游点及农村、城乡结合部饮食场所用肉的监督检查,落实原辅材料检查验收、索证索票、台帐登记等各项制度,严厉查处采购和使用私宰肉、腐败变质肉品的用肉单位,对于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在全省曝光。二、治理种植业产品污染由省农业厅承办,省卫生厅、粮食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供销社协办。治理工作目标:

7、产销环节蔬菜农药残留抽检超标率控制在5%以内;上市蔬菜重金属残留抽检超标率、上市主要水果(时令鲜果)农药残留抽检超标率、主产区茶叶生产环节农药残留抽检超标率均控制在5%以内;稻谷农药残留抽检合格率达98%以上。主要措施:(一)由省农业厅负责,按照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标准,治理和改善农产品种植产地生态环境,对全省有代表性的农产品种植产地开展空气环境质量、水环境质量和土壤环境质量相关指标的调查,分期分批地开展污染区域的治理工作。继续建立和完善全省产地定点监测网和主产县(区)监测点,开展主要农产品农药残留产地监测和检测、蔬菜重金属残留检测。(二)由省农业厅负责,继续开展创建10个全国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

8、基地县和4个全国无公害出口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县建设活动。在全省建立20个水稻、茶叶、水果、蔬菜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强化对茶农、菜农无公害生产技术培训工作。继续做好茶叶主产区茶农每人一本书、一张图、一片VCD的“三个一”技术资料的发放工作,指导茶农科学、合理、安全用药。由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省农业厅配合,进一步强化以对出口茶叶、蔬菜、水果备案基地的监管,开展农药残留监控工作,保证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安全卫生。(三)由省农业厅负责,开展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生产、销售的专项执法检查,加大对使用于蔬菜、果树、茶叶等经济作物的农药的质量监督抽检力度,严厉打击违法经营含有非标明高

9、毒成份农药的行为。省供销社负责做好系统内企业农药经营的监管工作,深入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四)由省农业厅负责,开展6大类18种蔬菜产地13种农药残留和6个县(市)茶叶主产区产地农药残留、稻谷农药残留的抽检工作。省卫生厅负责,开展对上市蔬菜农药及重金属残留、主要时令水果农药残留的抽检工作。省供销社负责,做好茶叶质量跟踪检测工作,开展茶叶生产、加工科技咨询服务。(五)由省卫生厅负责,加强对茶叶农残的检测,严格茶叶销售店卫生许可证、使用容器、包装材料和从业人员的管理。三、治理水产品污染由省海洋与渔业局承办,省卫生厅、工商局协办。治理工作目标:主要水产品(虾、大黄鱼、罗非鱼、鳗鲡)药物残留超

10、标抽样检出率控制在5%以内,上市水产品及水发产品甲醛抽样检出率控制在1%以内;上市贝类净化量3 5万吨。主要措施:(一)由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开展对重点出口地区、重点养殖单位及重点养殖产品药物残留的专项整治,开展主要水产品产销环节药物残留和贝类产品有毒有害物质的抽检工作,以莆田、宁德市为重点开展织纹螺安全食用的抽检和预警预报。省卫生厅负责,省工商局、海洋与渔业局配合,开展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生鲜超市水产品及水发产品甲醛的检测,加大查处工作力度。(二)由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加强渔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监督和指导全省现有11个国家级和10个省级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的建设工作,做好2个示范区的验收工作。加

11、快全省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开展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力争全年完成水产品产地认定面积10万亩、产品认证30个、认证产量8万吨的目标。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省海洋与渔业局配合,强化对鳗鱼、罗非鱼、虾等出口水产品备案基地的监管,开展药物残留监控工作,保证出口水产品安全卫生。(三)由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研究制定全省贝类养殖类区划定工作方案,开展贝类产地划区分类试点工作。继续推进福州、厦门、泉州等设区市贝类净化厂的建设,扩大贝类净化产品销售。以厦门市为试点开展贝类净化上市准入工作,总结经验,加以推广。加快起草制定全省贝类净化上市的若干扶持意见,经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12、有关成员单位讨论后报省政府批转执行。四、治理饮用水污染由省建设厅、卫生厅承办,省水利厅、环保局协办。治理工作目标:市、县城区市政管网末梢水水质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二次供水清洗率达80%以上,4项常规指标抽检合格率达95%以上;瓶(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产品抽检合格率达95%以上,市场卫生指标抽检合格率达95%以上;新建村级供水设施1500个,行政村所在地供水覆盖率达80%以上。主要措施:(一)由省环保局负责,组织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大检查,重点开展对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企业、各类废渣坝和尾矿坝、生产经营处置危险化学物品的企业及放射源使用单位的排查,及时督促有关单位清除生产、运输、储

13、存、处理、处置等环节中的环境安全隐患。(二)由省环保局负责,制定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指挥系统,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在线监控以及重点流域和重点区域的环境在线监测,指导设区市开展县以下建制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工作。省建设厅负责,开展市、县城区供水水质的督查工作,对公共供水企业、自建设施对外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水质开展抽查并予通报。(三)由省建设厅负责,省卫生厅配合,组织开展二次供水设施的监督检查,督促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定期开展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和水质检测,开展二次供水清洗队伍的培训,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督促街道居委会、社区、物业管理等单位开展辖区内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

14、、消毒和水质送检,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鼓励二次供水改为直供水和采用先进供水技术,提高水质。(四)由省卫生厅负责,加强对全省瓶(桶)装水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发放的规范管理,开展对全省瓶(桶)装饮用水市场的抽检。省质监局负责,加强瓶(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日常监管和抽检工作。(五)由省卫生厅负责,省水利厅配合,制定农村饮用水监测方案,建立农村饮用水监测点,加强水质监督监测。省水利厅负责,开展对农村饮用水的调研,加大对农村水厂的建设和管理,继续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实施福建省千万农民饮水工程建设规划,研究制定村级供水建设投入机制与管理等政策,加快农村供水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的改革,推进千万农民饮水安全工作。(六)

15、由省卫生厅负责,省建设厅配合,建立健全饮用水水质监测网,各县(市)辖区内的供水区域应设立有代表性的监测采样点,加强对饮用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二次供水等水质的卫生监督监测和评价,配合有关部门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污染源、污染状况、污染事件、污染原因等进行分析与评估。五、治理加工食品污染由省质监局承办,省卫生厅、科技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粮食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协办。治理工作目标:酱油、食醋、鱼露、豆腐等豆制品卫生指标市场抽检合格率均达96%以上;粮食复制品(挂面、线面、粉干)卫生指标市场抽检合格率达95%以上;大米、食用油黄曲霉毒素B1市场抽检超标率分别控

16、制在2%和1%以内,食用油过氧化值、酸值市场抽检超标率分别控制在3%以内;小麦粉增白剂等各种添加剂市场抽检合格率、肉蛋乳再制品卫生指标市场抽检合格率均达98%以上;罐头、糕点、饮料、酒类卫生指标市场抽检合格率均达91%以上。主要措施:(一)由省质监局负责,全面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加快推进糖果制品、茶叶、啤酒、葡萄酒、黄酒、酱腌菜、蜜饯、炒货食品、蛋制品、可可制品、焙炒咖啡、水产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等13类食品市场准入,强化对大米、小麦粉、食用油、酱油、食醋、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冷冻饮品、方便面、饼干、罐头、速冻米面食品、膨化食品、白酒、婴幼儿配方乳粉等17种食品无生产许可

17、证的查处力度。(二)由省经贸委负责,省卫生厅、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组织开展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的检查,加强对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的管理,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三)由省质监局负责,建立健全食品生产加工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加大县(市、区)食品加工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县(市、区)政府可以通过在乡镇(街道)内指定食品加工安全兼职协管员的形式,协助质监部门开展相关工作,严厉打击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以及禁用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四)由省质监局负责,省经贸委、卫生厅、教育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

18、,建立省级食品安全监管协作工作机制,共同组织开展以对生产、销售、餐饮及学校食堂生产销售使用无生产许可证的大米、食用油、酱油等17种食品为主要内容的联合执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行为,严厉打击滥用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包装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保健食品添加违禁药物等违法行为。(五)由省质监局负责,省卫生厅、工商局配合,以城乡结合部和农村为重点,加强食品生产小企业、小作坊的分类监管,对加工食品按照“风险食品、重点监管食品”的分类要求,对有一定基础的加工食品企业实行帮扶引导,促进其提高生产和质量水平,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六)由省质监局负责,组织开展食品生产加工

19、企业“四个一批”工作,即扶持一批名优食品企业争创名牌产品,帮助一批中小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做大做强,关闭一批不具备生产条件的食品生产企业、严厉惩处一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分子。(七)由省质监局负责,省卫生厅、工商局配合,在全省范围开展乳制品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乳制品生产企业的巡查,重点加强对婴幼儿奶粉和学生奶卫生质量的监督抽查。省科技厅负责,开展乳制品和豆制品中蛋白质总量测定研究,开发现场快速判断乳制品和豆制品中蛋白质总量测定技术。(八)由省卫生厅负责,省工商局配合,继续在全省推进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实施工作,监督食品经营企业规范经营散装食品。(九)由省粮食局负责,加强粮食系统内大米、小麦粉、

20、粮食复制品、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包括省级定点骨干粮食加工企业)的管理,完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引导企业提升质量安全保证能力。(十)由省粮食局负责,督促储备粮承储企业进行储备粮储存品质定期测报制度和进出库品质测报制度,加强对地方储备粮油、政策性供应粮食质量状况的监督抽查,定期对收购、储存、加工活动中的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进行抽查和监测,会同工商部门做好用粮企业陈化粮购买资格的审查认定和年审工作。省工商局负责,省粮食局配合,定期开展对全省粮油批发市场的粮油质量检查,防止变质、有毒粮油进入市场。(十一)由省粮食局负责,会同省粮食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工作,组织粮食企业开展创建“放心粮油”产品、“放心粮油销

21、售企业”活动。六、治理餐饮业食品污染由省卫生厅承办,省经贸委、教育厅、建设厅、福州铁路办事处协办。治理工作目标:餐馆(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小吃店、快餐店、企事业和学校食堂及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各项卫生指标基本达到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要求,建立大型餐饮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员制度;各类熟食摊点食品基本符合国家或省有关食品卫生标准。主要措施:(一)由省卫生厅负责,按照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要求,加强对机关、学校、企业、工地食堂和小餐饮店的监管,严格把好卫生许可准入关,对不符合条件的要求其限期整改,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餐饮单位,坚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由省卫生厅负

22、责,继续实施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开展餐饮单位的风险分析及信誉分级,监督餐饮单位建立健全原辅料采购检查验收、索证索票、台帐登记、食品留样、不合格原辅料销毁等制度落实,落实餐饮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食品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制度、大型餐饮单位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员制度。(三)由省卫生厅、省教育厅负责,先行在县以上城市城区学校食堂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重点加强对各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学生用餐和课间餐学生营养奶的监督检查,建立学校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校长第一责任人制度,并开展联合监督检查,确保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四)由福州铁路办事处负责,实施铁路

23、辖区集体食堂、酒店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加强对旅客列车食品进货渠道的管理,严格对食品和餐料的采购、保管、加工、销售环节的监管,做好铁路餐饮业食饮具抽查检测和监管,加大元旦、春节、春运及暑假期间列车食品卫生专项检查力度,开展铁路站区及列车高危食品卫生监测,保证食饮具消毒卫生质量。七、其他有关工作(一)由省农业厅负责,按照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标准,治理和改善农产品种养产地环境,建立和完善全省产地定点监测网和主产区监测点。加强农药、兽药、饲料、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和兽用生物制品、禽流感疫苗市场的监管,加大对果蔬、茶叶使用含有国家禁(限)用的高毒农药的抽检和查处力度。(二)由省质监局负责,省农业厅、卫

24、生厅、科技厅、海洋与渔业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省财政厅配合,按照福建省食品质量卫生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发展规划要求,建设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农产品有害物质和产地环境检测、水产品质量检测、食用农产品及加工食品质量安全检测、疾病预防控制、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六大”网络,推进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网建设工作的进一步开展。(三)由省经贸委牵头,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供销社共同开展农村食品安全“三网”(农村现代流通网、监管责任网、群众监督网)建设试点工作。省经贸委负责,加快推动我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工作。(四)由省经贸委、财政厅、科技厅、卫生厅、交通

25、厅、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工商局、环保局、福州铁路办事处负责,继续加大“三绿工程”(绿色消费、绿色市场、绿色通道)建设力度,推进“三绿工程”工作的深入开展。(五)由省工商局负责,加强食品经营主体准入和实施经济户口管理,开展巡查、回访、年审、监督抽查和强制检验等日常监督。及时受理、调处食品消费纠纷,从严查处食品类违法案件;在各类大中型综合市场、专业市场、批发企业、商场、超市设立12315消费者投诉联络站(点)。(六)由省卫生厅负责,建立食品安全预警体系,及时分析全省主要食品污染状况和变化趋势,制定福建省食品污染物监测预警体系建设规划。省食药监局负责,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制度,起草制定福建省

26、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七)由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加强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工作,进一步完善进口肉类、奶制品等高风险食品的检验检疫准入程序,积极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实施进口大宗敏感食品质量安全监控计划,对高风险肉类、水产品、奶制品等食品实行重点监控,加大食品进境口岸、存放仓库、加工企业、流通领域的后续监管,保证进口食品安全。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省农业厅、海洋与渔业局配合,做好应对日本“肯定列表制度”的有关工作。(八)由省财政厅通过部门预算落实省级年度治理工作经费,并督促各市、县安排落实相应资金。省食安办负责,根据省级年度预

27、算安排,按照省政府年度治理工作方案要求,提出年度食品安全重点项目建设资金扶持计划,会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省直有关厅局的日常工作由各厅局根据各自职能结合本工作方案自行部署,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并将部署和资金投入情况报送省食安办备案。(九)由省委宣传部负责,加强治理“餐桌污染”宣传工作的协调管理,协调指导各新闻媒体进一步做好全省食品安全报道工作,及时报道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的食品安全权威信息,坚持正面宣传为主,严格规范报道行为。(十)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起草制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由省经贸委牵头协调后报省政府批转执行。省经贸委牵头将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全省企业

28、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统一组织实施。厦门市作为全国和全省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试点城市,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认真开展试点,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做好指导、协调和总结工作。(十一)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建立全省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报告网络体系,依法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充分运用数字福建政务网,利用“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网”加快构建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实现各监管部门食品安全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加快起草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办法,经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省政府批转执行。(十二)由省新闻出版局负责,省工商局、公安厅、质监局配合,进一步推进印刷业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开展诚信

29、印刷企业建设,开展食品商标、标识、包装物印刷业的专项整治,加强对包装印刷企业的监管力度,取缔无证照印刷复制窝点,严厉查处非法印刷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的违法活动,防范非法印刷活动和大案要案的发生。(十三)由省经贸委会同省编办、省法制办及有关市、县政府负责,选择1-2个试点市、县制定食品安全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方案,并由试点市、县政府报省政府批准后开展试点工作。各级承担食品卫生行政执法职责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治理“餐桌污染”执法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50号)要求,加强执法联动,提高食品安全执法能力和水平。(十四)由省政府法制办负责,落实福建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及

30、须制定出台的省政府规章下达工作。(十五)由省监察厅负责,加强食品安全的行政监察工作,对于责任不明确、经费不落实、人员不到位、工作不得力而导致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地方和部门,坚决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十六)由省食安办负责,省食安委有关委员单位配合,研究制定福建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十一五规划,报省政府批转执行。组织开展全省食品安全工作的专项治理和年度督查工作,对各地各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做出评价并向省政府报告。(十七)由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治理“餐桌污染”工作,根据本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和实施工作计划与方案,明确细化部门分工,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大人、财、物的投入,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加强对下级政府和部门的领导与监督,加强综合执法,杜绝出现重大事故。各市、县人民政府年度治理工作方案报省食安办备案。(十八)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通知(闽政*21号)要求建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并根据省委、省政府对市、县机构改革的部署,组建食品药品监管局,同时承担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在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尚未成立的过渡期内,市、县两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可先由现有的治理“餐桌污染”联席办承担,以保持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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