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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修改前后对照表.docx

1、安全生产法修改前后对照表安全生产法修改前后对照表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修正前(黑体字部分为删去内容)修正后(黑体字部分为修改或补充的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 监督 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 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 济发展,制定本法。第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 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 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 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 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 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 全和道路父通安全、铁路父通安全、 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 定

2、的,适用其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 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 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 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 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 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 另有规定 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 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 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 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 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的机制。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 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 规,加强安全生产官理,建立、健全第四条 生产经营

3、单位必须遵守 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 规,加强安全生产官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 件,确保安全生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 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 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 责。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 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 责。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 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 务。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 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 务。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

4、 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 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 合法权益。第七条 工会组织依法对安全 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 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 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 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 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 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 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冋题应当及时予 以协调、解决。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

5、组 织实施。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 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 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 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 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 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 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 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 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 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 的职责范围内

6、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 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 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 管理。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 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 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 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 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 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 管理。安全生产监

7、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 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 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 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 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 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 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 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 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 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 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 知识的宣传,提高

8、 职工的安全生产意 识。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 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 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 知识的宣传,提高 全社会的安全生产 意识。第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和早程,为生产经营单 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 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 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 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 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 供技术服务。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 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 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 提供技术、管理服

9、务。第十三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 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 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 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 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 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 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 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 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第十五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 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第十六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 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 个人,给予奖励。险

10、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 个人,给予奖励。第一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保障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牛(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牛产责任制;产责任

11、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的有效头施;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的有效头施;患;(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患;(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

12、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 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洛头情况 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落 实到位。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 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 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 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 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 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 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 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 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 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 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 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 兀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

13、件的有关支 出。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 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 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 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疋。第十九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 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 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 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 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第一十条矿山、建筑施工单 位、道路运输企业和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或

14、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 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 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 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规疋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 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 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 负责。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本法第十三条 规疋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 单位负责。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 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履行下列职责:(一) 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 安全

15、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安全生产教冃 和培训情况;(三) 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 安全管理措施;(四)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 救援演练;(五) 检杳本单位的安全牛产状 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 出改进安全生产官理的建议;(/、)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 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 措施。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 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 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生

16、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 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 动合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 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 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 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 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 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 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 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 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 收费。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 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

17、动相 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 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道路运 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 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 不得收费。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 矿山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 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 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 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 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冋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一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对从业人贝进行安全生丿教冃和培 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 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

18、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 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冃和培 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 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 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 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 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 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 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 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 行安全生产教冃和培训。牛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

19、牛产 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 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 新工乙、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 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 性,米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 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冃和 培训。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 新工乙、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 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 性,米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 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冃和 培训。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 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 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 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 专门的安全

20、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 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的部门会同国务 院有关部门确定。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 部门确定。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 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 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 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 建设项目概算。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 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 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 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 建设项目概算。第二十五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

21、用 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安全 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 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 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 设计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 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 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 对审查结果负责。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 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 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 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 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22、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 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第二十七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 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 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 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第三十条矿山、金属冶炼建 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 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 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 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 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 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 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 责。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

23、品的建设项 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 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 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 员对验收结果负责。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 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 警示标志。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 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 警示标志。第二十九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 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 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 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 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 当作好记录,并由有

24、关人员签字。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 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 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 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 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 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 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疋,由专业生产 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 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 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 责。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 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

25、单位使用 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 按照国家有关规疋,由专业生产单位 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 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 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 责。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 批准后执行。第二十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 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 国家明令 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 艺、设备。第三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 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会冋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 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 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

26、人民政府可 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 体目录,对前款规疋以外的危及生产 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 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运输、 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 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 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 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 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 理。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运输、 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 险

27、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 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 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 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 理。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 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 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 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 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 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疋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

28、关安全 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的部门和有关 部门备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 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 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 案。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杳治理制 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 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 报。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储存、 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 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 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

29、设 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 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 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储存、 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 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 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 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 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 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 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 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 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 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 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

30、人员进行 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 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第四十 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 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 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 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 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 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 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 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 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 为从业人员提供符

31、合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 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 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 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 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 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 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 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 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 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 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 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 当如实记录在案。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 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 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 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 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 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 法处理。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 全生产培训的经费。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 全生产培训的经费。第四十条 两个以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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