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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雇主责任险新旧条款对比.docx

1、人保雇主责任险新旧条款对比 人保 雇主责任险 新旧条款对比新条款旧条款一、合同构成(旧条款中没有)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一、保险对象范围第一条 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国内股份制公司、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以及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机关、学校都可为其所聘用员工(包括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和徒工),依照本条款的规定向本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第二条 本保险单所称“所聘用员工”是指在一定或不定期限内,接受被保险人给付薪金工资而服劳务,年满十六岁的人员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特殊人员。二、保险

2、责任凡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雇用合同,须负医药费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上述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包括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二、保险责任范围第三条 凡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于本保险有效期内, 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与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须承担的医药费及经济赔偿责任

3、,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在约定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赔偿。 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本保险单项下的各项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之和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三、赔偿额度(旧条款中第四点为“赔偿限额”的解释,此处为增加内容。对比旧条款的第九点)(一)死亡: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二)伤残:A、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B、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受伤部位及程度,参照本保单所附赔偿金额表规定的百分率乘以保单规定的赔偿额度。C、暂时

4、丧失工作能力超过五天的,在此期间,经医生证明,按被雇人员的工资给予赔偿。注:(1)保险人对上述各项总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 (2)被雇人员的月工资是按事故发生之日或经医生证明发生疾病之日该人员的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足十二个月按实际月数平均。(第九点改变内容)三、除外责任第四条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伤残、死亡或疾病; (二)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此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三)由于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自加伤害、自杀、违法行

5、为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四)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发生的伤残或死亡; (五)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六)除有特别规定外,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聘用员工的责任; (七)除有特别规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所发生的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的伤残或死亡; (八)直接或间接因计算机2000年问题造成的损失; (九)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四、除外责任(旧条款中为第三点)(一)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雇员的人身伤害,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暴动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的被雇人员伤残、死亡或疾病。2、被雇人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

6、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3、由于被雇人员自加伤害、自杀、犯罪行为、酗酒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二)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雇用的员工的任何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三)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四、赔偿限额第五条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对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最高金额。五、保险费(新内容)在订立本保险单时,根据被保险人估计,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付给其雇用人员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总数,计算预付保险费。在本保险单到期后的一个月内,被保

7、险人应提供本保险单有效期间实际付出的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确数,凭以调整支付保险费。预付保险费多退少补。被保险人必须将每一雇用人员的姓名及其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妥为记录,并同意保险人随时查阅。五、保险费第六条 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具体的风险情况参照费率表确定具体适用的费率,以赔偿限额乘以费率计算出被保险人应交纳的保险费。新条款没有对保险期限的要求六、保险期限第七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理续保手续。六、赔偿处理(旧条款中为第七点)(一)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

8、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增加内容)(二)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以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经被保险人、受伤雇员或其代理人及保险人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为准。(增加内容)(三)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

9、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增加内容)(四)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增加内容)(五)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

10、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保险单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六)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

11、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增加内容)(七)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七、赔偿处理第八条 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有关事故证明书、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医疗费等费用的原始单据及保险人认为必要的其

12、它有效单证材料,保险人应当迅速审定核实、保险赔款金额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 保险人应当在十日内支付赔款结案。第九条 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件,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投保时提供的雇员名册, 对发生伤、残、亡的雇员按下列标准赔偿: (一)死亡、永久丧失全部部分工作能力, 按保单所附伤残赔偿额度表规定的百分比乘以出险员工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赔付。 (二)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五天(不包括五天)的,在此期间,经医院证明,每人天按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标准赔偿工伤津贴,工伤医疗期满或确定伤残程度后停发,最长不超过1年。如经过医疗机构诊断确定为永久丧失全部(部分)工作能力,按(一)款确定赔付金额

13、,与应付工伤津贴合并在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三)医疗费用: 保险人赔偿包括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床位费、检查费(以300元为限)及非自费药费部分。但不包括受伤员工的陪护费、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取暖费、空调费及安装假肢、假牙、假眼和残疾用具费用。除紧急抢救外,受伤员工均应在县级以上医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或承保公司指定的医院就诊。 注: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个人的上述各项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依法或合同应承担的责任,最高不超过本保险单规定的每人的各项赔偿金额。 死亡和伤残赔偿不得兼得,且与医疗费用限额不能相互调剂使用。 第十条 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

14、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保险人对医疗费、工伤津贴、诉讼费用仅负比例赔偿责任;当被保险人实际员工人数超过投保人数时,除因工作性质需要在征得保险人同意按人数进行约定投保的,保险人按照投保人数与实际人数的比例对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进行赔偿以外,对按雇员名单投保的,保险人只对列入雇员名单的员工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索赔期限,从发生事故之日起算,不超过二年。七、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旧条款中为第八点)(一)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

15、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增加内容)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增加内容)(二)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三)在保险期间内,如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增加内容)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是指与本保险所承保的被保险人之赔偿责任有密切关系

16、的因素和投保时相比,出现了增加被保险人之赔偿责任发生可能性的变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的经营业务范围发生变更、被保险人合并、分立等,导致被保险人的雇员遭受人身伤害的可能性增加等情况。(增加内容)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增加内容)(四)被保险人应加强对其经营业务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条例,防止伤害事故发生。(五)被保险人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雇员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应该:1.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

17、责任;2.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3.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不能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增加内容)(六)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

18、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七)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有关事故证明书、保险人认可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医疗费等费用的原始单据及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增加内容)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增加内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增加内容

19、)八、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 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的事项以及保险人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缴纳保险费。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加强对其经营业务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条例,防止伤害事故发生;一旦发生事故,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损失。 第十五条 如果投保单、保险单明细表中保险事项发生变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在五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要求调整保费,否则对由此发生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一旦发生本保险单所承保的任何事故,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一)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七天或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

20、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并协助保险人进行调查核实; (二)在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自行对索赔事项作出的承诺、提议或付款的表示,保险人概不负责; (三)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进行诉讼、追偿,被保险人应全力协助。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如不履行上述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者从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八、争议处理(旧条款的第23条、24条现独立成章)(一)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

21、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二)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九、总则第十八条 保单效力 被保险人严格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第十九条 保单终止 本保险单在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后自动终止,保险人 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第二十条 保单注销 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注销本保险单,保险人也可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对本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保险人按月计收,后者按日比例计收。 第二

22、十一条 权益丧失 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此次索赔的所有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 第二十二条 权益转让 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保险人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保险人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第二十三条 争议处理 有关本保险的争议解决方式,

23、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有关本保险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XXX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有关本保险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司法管辖 本保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九、其他事项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增加内容)保险人也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增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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