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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企业单位.docx

1、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企业单位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盗用保险(2014版)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以及其他有关的投保文件、承保文件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发行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和个人信用卡的合法持卡人,均可投保本保险。第三条 个人信用卡的合法持卡人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四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信用卡发生遗失、被抢夺、被抢劫或被盗窃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的约定时限内被他人以下列方式非法动支该卡内资金,由此造成的被保

2、险人的资金损失,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从被保险信用卡发行机构或自动柜员机(ATM)提取现金或存款;(二)购买或租用商品或服务,包括通过互联网和电话进行交易。第五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信用卡未发生遗失、被抢夺、被抢劫或被盗窃,但该卡内信息资料被他人利用木马程序或被钓鱼网站等方式窃取或复制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的约定时限内被他人通过特约商户销售终端(POS)、网络和电话将该卡内资金用于非法交易,由此造成的被保险人的资金损失,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六条 下列任何情形下发生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出租、转借被保险信用卡;(二)被保险信用卡内

3、信息资料被他人窃取或复制时持卡人给予协助、同意或合作;(三)被保险信用卡发生遗失、被抢夺、被抢劫或被盗窃后或该卡内信息资料被他人窃取、复制后,被保险人在知情情况下,不及时申请挂失或冻结,或不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第七条 下列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及其雇员、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银行计算机系统故障或遭黑客、病毒袭击;(三)信用卡或申请信用卡资料在发行机构、制造商、信差或邮政保管期间或在上述各方间传递时发生丢失或失窃;(四)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动、骚乱;(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第八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4、 (一)依法应由银行承担的损失;(二)由于制卡、读卡、验卡设备原因造成的损失;(三)被保险信用卡附加功能下的损失;(四)各种利息、费用及其他间接损失;(五)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或按本合同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赔偿限额和免赔额(率)第十条 每张被保险信用卡(包括主卡和附属卡,下同)的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第十一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期间第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

5、间为准。保险人义务第十三条 订立本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四条 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五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三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

6、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另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七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

7、应的差额。第十八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过程中所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但根据法律程序、监管要求应当提供有关情况的不在此限。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九条 订立本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8、,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二十条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清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信用卡换卡后号码变更的,投保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向发卡银行挂失或申请冻结被保险信用卡,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

9、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否则,对于可以追回而未能追回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三)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四)保留相关记录,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索赔申

10、请书;(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正本;(三)损失清单;(四)就被保险信用卡申请、办理挂失或冻结的证明原件;(五)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六)公安机关立案证明;(七)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处理第二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被保险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后满30日,仍未追查到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或虽追查到但责任方无力偿还的,对每张被保险信用卡的损失,保险人按下列约定计算赔偿:(一)本合同约定了免赔额的每次事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的资金损失

11、-免赔额(二)本合同约定了免赔率的每次事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的资金损失(1-免赔率)(三)每次事故赔偿保险金最高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四)在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保险事故的,保险人累计向被保险人赔偿的保险金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累计赔偿限额。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一次或累计赔偿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载明的累计赔偿限额时,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第二十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

12、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致使

13、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二十八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第三十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和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本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一方当事人的解除通知送达另一方时解除。第三十一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解除本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其中投保人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按照

14、保险费的5%计算退保手续费,由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或由保险人从已收取的保险费中扣抵。除法律另有规定和本保险条款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后解除本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日比例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不足以扣除的,投保人应当补交相应的保险费。第三十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信用卡被销户的,本合同自被保险信用卡被销户之时起自动终止。释义信用卡:指记录持卡人账户相关信息,具备银行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并为持卡人提供相关银行服务的各类介质。被保险信用卡:指由被保险人合法持有且在本合同中载明的个人信用卡。约定时限: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的,自被保险人申请挂失或冻结被保险信用卡之时开始回溯的一段时间。换卡:指因信用卡到期、挂失、损坏或密码遗忘等原因在同一银行更换同一类别信用卡的行为,但不包括重新申领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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