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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docx

1、湖北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湖北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省预算内直接投资 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 提高投资效益, 参照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 委令第7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 称直接投资项目或者项目),是指省发展改革委安排省预算 内投资建设的省本级(包括省直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省以下 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 委、省政府有关规定严格管理。第三条 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应依次审批项目 建议书、可行性

2、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经省政府、省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建设内容简单、投 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在 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第四条 所有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均应报省发展 改革委审批,其中特别重大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报省政府 批准。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在编 制年度计划时统筹安排省预算内投资。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直接投资项目时,应当对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进行咨询评估。对 于估算总投资3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评估 论证;对于估算总投资300万元以上的项目

3、,应当委托具备 相应资质的乙级(含)以上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咨 询评估费用由省发展改革委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支付。第六条直接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及投资概算的编制、审批以及建设过程中,应当符合国家有 关建设标准和规范。第七条省发展改革委与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 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及行业管理等省有关部门建立联动机 制,实现信息共享。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 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直接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 定,将项目审批情况向社会公开。第二章前期工作第八条对于点多面广、建设标准统一等适宜编制规划 的领域,省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专项规划。按

4、 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专项规划,是项目决策的重要依 据。第九条 项目建议书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 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 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项目建议书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乙级(含)以上工 程咨询机构编制,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或项目 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省发展改革 委对符合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 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 开展可行性研究,并按照规定向城

5、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 保护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 审批手续。第十二条对于重大项目或涉及重大公众利益的项 目,省发展改革委在批准项目建议书之后,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征集到的主要意见和建议,作为编制 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参考。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 备相应资质的乙级(含)以上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 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 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 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取 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 和深

6、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第十四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以下招标内容:(一)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 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二)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 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 招标)。按照有关规定拟自行招标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交书面材料;(三)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 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拟邀请招标的,应当提交相关 书面材料。第十五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 按照规定程序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并

7、应当附以下文件:(一)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二)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三)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 批文件;(四) 项目的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者 节能登记表;(五)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六条省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 条件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将批复文件抄送省城 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第十七条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 的依据。项目单位应当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照 规定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 用地手续等,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乙级(含)以

8、上设计单 位进行初步设计。第十八条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 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的建设内 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 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 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第十九条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 估算百分之十的,或者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 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 书面形式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可以要求项目单 位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二十条 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 定程序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法律法规

9、对直接投资项目的 初步设计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批准的初步设 计及投资概算应当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第二一条 直接投资项目的审批应当符合专项规 划、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节约能源、资源利用 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第三章建设管理第二十二条 直接投资项目要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关 于进一步推进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施“代建制”的 通知(鄂政发200956号)要求,通过招标等方式选 择具备相应资质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的建设实施。 项目管理单位按照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建设实 施的相关权利义务,严格执行项目的投资概算、质量标准和 建设工期等要求,在项目竣工验收后

10、将项目交付项目单位。第二十三条 直接投资项目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 具备国家规定的各项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第二十四条 直接投资项目的招标采购,按照招标投标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办理。第二十五条 建立项目资金动态调整制度。项目单位应 当按照批复要求和相关规定,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拨付 使用进度按计划进行,并向省发展改革委定期报告项目建设 进展情况。省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 全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资金的使用动态管理机制,加强资 金调度,最大限度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第二十六条 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 设计和投资概算实施,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或调整投资概算。 建设过程

11、中遇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等原因确实需调整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及时提出调整方 案,按照规定程序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概算调增幅度超过 原批复概算百分之十的,省发展改革委应先商请省审计机关 进行审计,并依据审计结论对概算进行适当的调整。变更建 设内容、扩大或缩减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的,均 应先报批后实施。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直接投资项目的工程保险和工程 担保制度,加强直接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第二十八条 直接投资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 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 应当限期整改,经复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第二十九条 直接投资项目竣工后

12、,应当按照规定编制 竣工决算。项目竣工决算具体审查和审批办法,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直接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 关规定报请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竣工验收。第三十一条 直接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或建成后,省发 展改革委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稽察,对稽察发现的 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对于比较重大的项目,省 发展改革委还可以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照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批复文件的相关内容进行 对比分析,开展项目后评价,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项目管理, 不断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和其他有关 部门,依据职

13、能分工,对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应当依法接受单位、个人对 直接投资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 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涉及其他部门处理权限的事 项,移交其他相关部门处理。第三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 告、初步设计及核定投资概算的;(二)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损害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四)其他违反公务员纪律和职业规范的行为。第三

14、十五条 项目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省发展改革委和有关部门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责令 其限期整改、暂停项目建设或者暂停投资安排;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项目审批和省预算内投资的;(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三)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或者投资规模、改变 建设地点或者建设内容的;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五)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六)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 成的;(七)不按国家规定履行招标程序的;(八)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三十六条

15、有关工程咨询机构或者设计单位在编制项 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以及接受 项目稽察、开展咨询评估或者项目后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 咨询评估意见严重失实的,省发展改革委和有关部门将其纳 入不良信用记录,根据其情节轻重,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停业整顿、降低资 质等级或者撤销资质等处罚。第三十七条 直接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项目单位、项目管 理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以及相关 人员的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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