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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docx

1、辽阳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辽阳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提高 建设工程抵抗地震灾害能力,保障公共安全,保 护人民群众 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 章等的规定,结合我市实 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 类建设工程的抗震 设防管理 工作,适用本办法。抗震设防是指各类建设工程按照规定的可靠性要求 针 对可能遭遇的地震危害性所采取的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第三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 坚持以人为本、安 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第四条 建设工程抗

2、震设防管理工作由各 级人民政府 统一领导。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为我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 行政主管部 门,依法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抗震防灾 专项规划和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抗震防震办 公室(以下简称:市抗震办)具体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住房和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建 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 工作的领导,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逐步增加经费投入。建设 工程抗震 设防监督管理 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抗震设防工程投资所需经 费纳入工程总概算。第六条 各级

3、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抗震知 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震、抗震意识。第七条 抗震设防区的城市 总体规划应当编制城市抗震 防灾规划专项规划。城市抗震防灾规 划的规划范围应当与城 市总体规划相一致,并与城市 总体规划同时实施。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市)所属镇的总体规划,应当包 含抗震防灾 专项规戈乡及村庄规划,应当具有抗震防灾 专 篇。抗震重点防御区 应当组织编制综合抗震防御体系区域 规划。大型工矿企业和易产生次生灾害的生 产、贮存企业应当 编制抗震防灾 规划,制定应急预案。第八条 城市抗震防灾 专项规戈h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委员会会同有关部 门组织编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技术评审 和审批。

4、并应 委托具有城乡规划、工程设计、科研资 格条件的单位承担城市抗震防灾 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县(市)所属镇的抗震防灾 专项规划、乡 及村庄抗震防灾 专篇,由所在地的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 门组织编制。第九条 城市抗震防灾 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抗震防 灾规划标准。县(市)所!镇的抗震防灾 专项规划、乡 及村庄 抗震防灾专篇,在国家、省未出台相应编 制标准前,参照城 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执行。经依法批准的各 类抗震防灾专项规划和专篇,非经法定 程序不得擅自改 变。因震情形势变 化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 需改变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送审批。第十条 城市抗震防灾 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城市 规模、重

5、要性和抗震防灾的要求,达到国家 规定的编制深度和要求。城市抗震防灾 专项规划应包括总体抗震要求、城市用地 抗震适宜性划分、城市规 划建设用地选择与相应的城市建设 抗震防灾要求和 对策、生命线工程、重要建筑、超限建筑,新 建工程建设,基础设施规划布局、建设、加固与改造,建筑密 集或高易损性城区改造,火灾、爆炸等次生灾害源及预 防,避震疏散场所及疏散通道的建 设与改造等抗震防灾要求和 措施以及规划的实施和保障等内容。第条 编制城市抗震防灾 规划和乡镇规划时,应当根据地震 应急避难的需要,合理确定 应急疏散通道和 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地震 应急避难所必需的供水、排水、供电、消防、通讯、交通等基础设

6、施。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纳入基本建 设管理程序,将抗震 设防要求和抗震技 术标准 作为项目选址、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 收备案、权属登记 的依据和必备内容。未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纳入基本建 设管理程序的 项目, 不得进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项验收和综合验收,未进行建 设工程抗震设防专项验收的,不得交付业主使用并不予 办理 产权登记。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工程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 划中城市抗震防灾 规划的要求和有关工程建 设标准的要求。对重大基础设施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 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 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工程选 址方案进行抗震设防专项论证。

7、乡村建设工程的选址,应当符合乡镇)、村规划和抗震 防灾专项规划中有关抗震防灾的要求。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 设 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监理单位必须按照要求对抗震设防措施进行监理。建设、设计、施工、监 理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在 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 设工程抗震设防质量负终身责任。建设、设计、施工、监 理等单位的工作人 员因工作变动、 退休等原因离开 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 家有关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 事故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 责任。建设、施工单 位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建 设工程抗震 设防 信息,方便

8、市民了解、监 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信息。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 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 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 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市抗震 办。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设立抗震设防设计专篇。抗震设 防设计专篇应包括抗震设防烈度、抗震 等级、抗震设 防分类、地基基础 和上部结构抗震性能的 评估、 主要建筑材料、隔震和效能减震设计等方面内容。第十六条 市抗震办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设计的专项审查制度。新建、扩 建和改建的建 设工程,在施工图设计开始前, 建设单位应当将初步设计文件,报送至市抗震 办进行抗震专 项审查,以提升设计审查的科学性

9、。审查 合格后颁发辽阳市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备案书,作为申请施工许可的必要条件。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抗震 设防标准。需要提高抗震 设防标准的,应当报送市抗震办进行备案。第十八条 农村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县(市)所属镇的抗 震防灾专项规划或者乡及村庄抗震防灾 专篇。农村公共建筑、基础设 施和统一规划、建设的村民住宅, 应当按照工程建 设标准、基本建设 程序进行规划、设计 和施 工,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及抗震技 术标准。鼓励村民在自建房屋 时,采取经济、合理、可靠和具有 特色的措施 进行抗震设防。鼓励有条件的村民委托具有工程 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后施工,并且达到抗震 设防要求及 抗震技术标准。

10、第十九条 既有房屋建筑工程所有 权人和使用人不得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建筑抗震结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 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及 农村基 础设施的抗震防灾设施。第二十条 已经建成的下列建 设工程,未采取抗震 设防 措施或者抗震 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 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 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一) 重大厳工程;(二) 可育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 设工程;(三) 学校、医院等人员 密集公共场所的建设工程;(四) 具有重咖史、科学、艺术 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五)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 设工程第二一条 鼓励其他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 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

11、设防要求的建(构)筑物产权所有人,委 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抗震鉴定和加固。第二十二条 抗震加固工程 应当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保证质量和安全。涉及用地、规 划、技术标准、房屋权 属等变更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支持、 鼓励的措施,依法 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三条 建(构)筑物的抗震鉴定、抗震加固费 用,由产权人承担。公共建(构)筑物的抗震加固经费由该建(构)筑物的管 理使用单位多渠道筹措,同 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应当建立健全有关部 门 参与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制定有关政策 措施,解决抗震设防管理重大 问题。市、县(市)、区建设行

12、政主管部 门应当加强对县以下乡 镇)建殳工程的抗震 设防的技术指导服务和监督。县(市)、区、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专职或兼职人员, 负责本区域内建 设工程抗震设防的指导和监督,并组织规划、 建筑等专业技术人员,对村民建房进行技术指导、监督。第二十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中履行下列 职责:(一)建立健全建没工程抗震 设防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开展指导、督促和协调工作;(二)建立建设工程抗震应急鉴定专家库和专家论证、评 审制度,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持作用;(三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有关法律、法规 和强制性规范、 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四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

13、、实 施建 设工程抗震防灾 专项规划、专 篇等情况的 监督检查。(五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抗震 设防专项验收工作。第二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 门在实施建设工程抗震 设防监督管理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 现场进行检查;(二) 要求繼查单位和个人提供与 检查事项相关的材 料,并进行查阅或者复制;(三) 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就 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 出解释和说明;(四) 制止、纠 正违反抗震技术规范、标 准的行为;(五发现有影响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的问题时,责令 相关责任人委托具有 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必要的检测、鉴定。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 门依法开

14、展的监督检查,不得无理拒绝、阻挠。第二十七条 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物业 服务企业 向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 门申请查询建筑 物的抗震设防情况,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如实提供。第二十八条 鼓励市抗震 办开展建筑抗震 设防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符合本 地实际的建筑结构抗震设防技术。按照规 定组织开展新技术 推广应用的调研、宣传、培训、试点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门应当按照国家 规定推 进抗震设防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的应用,并给予 财力支持。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 权向住房和城乡建设 等有关行政主管部 门举报、投诉 建

15、设工程抗震质量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及时处理,并 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 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地震灾害 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 位应当根据市政公用 设施 的具体情况,制定地震灾害 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抢险和救援 队伍,配备抢险、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定期演练 每年不得少于一次。第三一条 违反本条例 规定,有不按照抗震 设计规范 进行抗震设计或者不按照抗震 设计进行施工,擅自变动或者 破坏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 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等行 为的,依照中华 人 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二条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的有关部门及 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 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 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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