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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假务工大学生权益保护问题研究报告.docx

1、暑假务工大学生权益保护问题研究报告暑假务工大学生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以XX大学部分务工学生为例 【内容提要:】近年来,利用寒暑假等空余时间外出务工已经越来越多的高 校大学生的选择;与此同时外出务工期间大学生权益损害现象比较普遍,大学生自小一直生活在校园这个象牙塔内,与社会基本上出于半隔绝状态,极度缺乏社会经验的他们一旦进入社会,无疑将成为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在利用假期外出务工成为大学生的一种选择趋势的情况下,对他们权益的保护就显得至关重 。 为了全面了解假期外出务工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保护状况,为 大学生假 期外出务工提供一些指导笔者在2011年7月3日-2011年8月19日暑假期间跟随XX大学就业

2、与指导中心组织的XX大学暑假外出务工大学生队伍前往XX仁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XX分厂)以获得亲身体验,并在归校后分别与暑假期间跟随不同中介外出务工的的XX大学学生进行深入访谈,访谈人数共25人,他们平均来自5个不同中介。 【关键词:】大学生 务工 权益保护一、暑假期间XX大学外出务工学生的一些基本情况(一)外出务工渠道 据了解,XX大学大学生外出务工主要是靠中介牵线搭桥。通过调查,XX大学附近的暑假期间组织学生外出务工的中介组织共有四家:XX市勤工助学中心、XX市兼职就业中心、XX大学就业指导中心、XX大学职业服务中心;此外也有大量学生中介自身组织同学外出务工。 (二)就业地分布XX市勤工助学

3、中心主要组织学生前往、XX等地;XX市兼职就业中心主要组织学生前往XX;XX大学就业指导中心主要组织学生前往XX;XX大学职业服务中心主要组织学生前往XX、XXXX;学生组织学生前往XX。 (三)就职单位XX市勤工助学中心安排学生进入铭德电子XX以及XX三星显示器XX;XX市兼职就业中心安排学生进入了XX达丰电子XX;XX大学就业指导中心安排学生进入XX仁宝信息技术XX(XX分厂),以及XX一诠电子厂;XX大学职业服务中心安排学生进入XX三全食品XX及XXXXXX科技集团;学生中介安排学生进入XX华硕电脑XX及广达XX制造城。二、XX大学学生外出务工调查样本情况(一)调查方法1.样本的抽取笔者

4、随机抽取了来自不同中介的XX大学暑假外出务工的学生;他们来自不同学院,不同年级,有男有女。2.资料的收集笔者采用了当面访谈的方式,与受访者逐一进行深入交谈以收集资料。由于有着共同经历,同是学生,受访者非常配合;这有效的保证了收集到的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二) 样本基本情况表一 院系分布情况 学 院 哲 管 院 生 科 院 化 工 院 数 学 院 体 育 院 工 管 院 计 算 机 院 总 计 人 数 6 4 3 3 2 4 3 25比例(%) 24 16 12 12 8 16 12 100表二 性别、年级分布情况人数比例(%) 性别 男1664女936年级1041609156008624三、

5、外出务工大学生权益受侵害状况(一) 合同很不规X从受访者的合同中,我们看到合同中的条款多强调务工者的义务,以及务工者违反合同后的处罚措施;虽然合同中也有中介的保证的工资、工时的相关内同,但并没有提到中介不能履行合同情况下对中介的处罚措施。 来自XX大学就业指导中心的受访大学生反映,除中介招聘时签的合同外,到厂后厂家仍要与大学生额外签一份合同,而合同上主要是厂家对务工大学生的要求,例如是否愿意加班等;而公司主管明确说到不同意加班的不允许进厂,而不能进厂可是千里迢迢外出打工的大学生不能接受的,所以他们只有签字;此外厂家把务工者签过字的合同全部收走,并为给大学生留下一份;这明显违背了合同法所要求的合

6、同要签字双方一人一份的规定。(二) 工作时间无保障从受访者的反映来看,除来自XX大学就业指导中心安排到一诠的大学生外,其余受访者均遇到厂里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周末加班时间放假的问题。少者放3-5天假,多者放假甚至达到半个月;而这些务工大学生只有短短一个多月的务工时间,长时间的放假使得他们的工资无法保障。据那些放假时间达到近半个月的受访者透露,除去食宿及往返路费,他们基本上并没有获得经济上的收益。理应对这种未达到合同要求的情况有个说法的中介,只是推脱责任,并不能给他们一些经济补偿。面对中介,这些权益受侵害的务工大学生只能有苦难言,无处申辩。(三)权益受到普遍侵害在受访的对象中,20%的受访者认为自

7、己的权益未受到侵害;32.6%的受访者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过侵害;47.4%的受访者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较大的侵害。其中认为自己的权益未受到侵害的受访者主要来自于学生中介组织;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较大侵害的受访者主要来自XX市勤工助学中心及XX大学就业指导中心。虽然这只是大学生的一面之词,但从80%的受访者认为自己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我们应该可以看到大学生外出务工时期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普遍性。(四)权益受到多重侵害从来自XX大学就业指导中心的受访者处了解到,在他们前往XX仁宝公司的路上,中介在上高速后让他们三个人挤两个座,而之前中介保证的每人一个坐并未实现,而这些大学生却缴纳了每人每座的车费,最终中介

8、也并未给他们进行经济上的补偿,显然这明显侵害了这些学生的利益。 据来自XX市勤工助学中心的受访者说,原先中介告诉他们厂里在过年三天会给正常上班的每人补助70元钱,但实际情况是,厂里以大学生是临时工为由拒绝给予他们正常工拥有的补助,这对大学生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此外,据笔者亲身经历了解到,在务工大学生生病时,他们并不能享受到正式员工所拥有的伤病补助待遇,一切费用都是自己负担,可以看到,他们并未被纳入企业的医疗保障体系。四、外出务工大学生权益受侵害的原因分析(一)务工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难以建立劳动关系务工大学生与学校有教学关系,还处于没有毕业的状态,大学生的档案等个人履历资料也在学校,用人单位难

9、以与务工大学生建立劳动关系。我们通常说的建立劳动关系是基于毕业生而建立的,大学生就业要有毕业证为依据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XX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这就是说,需要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才能成为受我国劳动合同法保护的劳动者,所以务工大学生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务工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也就难以建立劳动关系,难以受到我国劳动合同法的保护。(二) 大学生缺乏自我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据相关资料显示,仅有不到30%的务工大学生与用工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另外,在务工

10、期间有的大学生受到权益侵害后选择诉之于法律,但他们却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拿不出诉讼费。实际上,尽管大多数大学生已经是成年人,但在心理上,他们却依旧是孩子,缺乏必要的社会经验和心理素质去应对各种突发事件,自我维权意识缺乏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这也是大学生务工期间合法权益受损的主观原因。(三)不规X中介大量存在 从调查的过程中,我们了解到,除XX大学职业服务中心和XX市勤 工助学中心有正规职业介绍许可证外,其他中介并无有效证件证明其营业 的合法性,这些没有合法证件的中介因为缺少了相关政府部门的有效监督, 加之其自身以营利为目的的本质,便明目X胆地侵犯这些务工大学生的合 法权益。 (四)劳动力供过于求

11、的社会环境众所周知,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尤其是那些缺乏技术只能靠出卖体力来换得劳动成果的劳动力更是俯拾即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中介、企业并不会考虑通过优厚的待遇来吸引劳动力,相反,为了营利,他们会千方百计从务工大学生身上谋取利益。五、务工大学生权益保护的若干建议根据以上调查结果,为解决假期期间外出务工大学生合法权益受侵害问题;笔者认为需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可以现有的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为基础,通过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尽早对大学生务工期间意外伤害事故赔偿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明确学生、中介、务工单位等各方的责任义务。务工大学生顶岗务工时间少则一个月,长则半年甚至更久,与企业员

12、工同工同酬,可以视为劳动关系的一种特例,把他们作为“准员工”列入工伤保险条例的覆盖X围之内。(二) 高校需要重视1. 成立专门的非营利性组织对那些在假期存在大量学生外出务工的高校,他们可以成立专门的非营利性组织,并以学校的力量加强监督。2. 成立临时性的法律援助小组学校可以成立临时性的法律援助小组,加强与中介的联系,以学校的力量来约束中介侵犯大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虽然说目前XX大学校内有两个以XX大学名义成立的中介组织,但实际上,他们都是盈利机构,是私人成立的,只是借XX大学的牌子招工而已,在走出校门后,就不再提XX大学,只是以中介自居。(三)政府部门需要加强监管1. 统一制定收费标准 而此次

13、组织暑假期间招工的中介都存在者不规X运营的现象。如,中介费有的中介收100,有的收200,有的收240;到底收多少算合理,都应该有个依据,而不能由中介随意要价。对此,笔者认为工商部门应该专门制定的关于中介收取手续费的标准,超过收费标准收费的中介应对其进行惩罚;2. 加强对务工中介的监管 工商部门应及时统计所辖区内的中介组织,然后在档案里备忘;并对其营业的合法证件进行检查,倘若发现有中介组织在没有合法营业证件的情况下开展相关业务应马上制止他们的行为,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四)加强务工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务工大学生应培养自我的法律思维方式。遇到工伤都知道要索取赔偿,但是如何能得到赔偿,单靠道德

14、的评判是不行的,必须要有法律思维方式,第一时间想到通过法律来维权。目前,实务工大学生受到侵权往往是按照一般民事纠纷处理,所以首先要到民事相关法律中去寻找依据。如果务工单位没有尽到安全教育、危险警示或安全保护等方面的义务,致使学生在务工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则务工单位具有过失,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应对受害学生承担过错侵权责任;如果务工单位的工作人员或雇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导致学生人身损害,则务工单位亦应承担赔偿责任。法律思维应当优先,不能用道德原则和道德评价取代法律的规则和评价。(五)中介要加强自我约束 当前社会上一提到中介,人们普遍想到“黑”。此次调查结果也再次验证了人们的说法,据了解,中介盈利

15、主要有两个渠道,一条是来自厂家的招工费,中介每介绍一名工人进厂便可得到200到400元的劳务费;另一条是来自务工大学生的服务费;除此之外,许多中介也在节约成本上动手脚,例如,有的同学反映,中介原先承诺的豪华大巴,其实环境糟糕,狭小,根本与“豪华”不沾边;还有之前提到的原先承诺每人一个座后来变成多人一座。只要中介加强自律,这种务工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根本保障,这不仅有利于彰显社会的正义,很大程度上还为中介自身树立了良好的形象,为自身日后的业务开展提供了充足的人力资源。(六)加大宣传力度,营造社会氛围 政府和学校应该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号召全社会积极关注大学生务工期间合法权益保障,形成良好的

16、社会氛围,把保障大学生务工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内化成社会全体的共同理念,积极宣传务工法律教育,唤醒大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各高校可以通过宣传橱窗、印刷宣传册,开展务工权益保障讲座、开设相关务工期间自我安全等课程,多方面、全方位地让大学生掌握相关知识,提升务工主体防X与自我保护意识,有意地培养大学生看世界的透彻能力和抗挫折的能力。学校应该加强大学生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进行劳动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教育,增强学生在务工期间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让务工大学生尽可能了解市场的运作规则,明晰劳动法等相关的法律条文的规定。【结语】由于本人选择的是务工大学生归校后进行调查,其中就涉及到一个样本的抽取问题;更科学、准确的抽样方式应该是运用系统抽样,但是由于中介的不配合,导致笔者无法制定完整的抽样框,进行科学抽样。如果能选择在中介招工时以应聘者的身份前去获取务工大学生的会更容易收集。另外,受限于此次调查时间的紧迫性,以及笔者相关专业知识的缺乏,调查报告中的有些阐述还很不到位。笔者的经历希望能为研究务工大学生合法权益的人士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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