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质量监督各环节流程图工程质量监督环节操作规范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共扬州市委、扬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三直接”新十大环节操作规范中工程质量监督环节操作规范要求,切实履行政府部门对工程质量的监督职责,规范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
2、程。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以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第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通过建立“申报交底、检查抽测、隐患整改、竣工监督”四个方面的操作规范,明确工程质量监督内容,规范质量监督程序,提高质量监督效能,促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并定期组织对各县(市、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和督查,具体工作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站(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
3、构)实施。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二章 申报交底第五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完成后、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六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理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重点查验下列资料:(一)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三)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四)其他需要的文件。第七条 经核查符合要求的,在3个工作日内发放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同时告知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有关事项。第八条 受理工程
4、质量监督手续后,质量监督机构应针对受监工程的特点、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在10个工作日内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明确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和质量监督的具体内容、监督方式和廉政要求,并以书面形式告知责任单位。在监督过程中,监督人员要按照制定好的监督计划组织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而未办理擅自开工的,质量监督机构应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第三章 检查抽测第十条 工程质量监督采取抽查和巡查方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抽查、抽测。第十一条 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
5、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及人员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进行监督抽查,突出责任主体执行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及工程技术标准的情况、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填写工程质量行为资料监督抽查记录。第十二条 工程施工期间,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进行随机抽查,重点突出对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质量问题的抽查,并填写工程质量监督抽查(巡查)记录。第十三条 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施工期间,根据施工进度,结合实际情况,运用便携式检测仪器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抽测,并填写工程实体质量抽测记录。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的主要项目:(1)承重结
6、构混凝土强度;(2)主要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3)现浇楼板结构厚度;(4)安装工程中涉及安全及功能的重要项目;(5)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主体结构混凝土强度,断面尺寸,钢筋保护层厚度;(6)需要抽测的其他项目。第十四条 质量监督机构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以及预拌混凝土、砂浆质量进行随机抽查,填写工程质量监督抽查记录。第十五条 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施工期间,对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资料进行随机抽查。重点抽查施工、监理等单位关于保证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工程技术资料。第四章 隐患整改第十六条 在日常监督抽查(测)过程中,质量监督人员发现工程施工中存在质量隐患的应及时责令参建责任单位整
7、改,并在工程质量监督抽查(巡查)记录中注明。第十七条 对于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一般质量问题,应由建设、监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到位,并书面回复质量监督机构。对于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质量问题,应及时签发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整改通知书,责令责任单位整改并组织复查。对工程质量问题不及时整改或整改过程中弄虚作假,记录有关责任人员或责任单位的不良行为。第十八条 对影响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且继续施工会造成较大质量隐患的质量问题,应签发工程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责令整改并组织复查,同时记录有关责任人员或责任单位的不良行为。经复查符合要求的,签发复工通知书。第十九条 质量监督机构发现在施工过程中有违反有关质量管理规
8、定的行为,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应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第二十条 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不良行为记录及时录入扬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系统。第五章 竣工监督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应提前7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受理,并告知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的有关事项。第二十二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形成书面监督记录。第二十三条 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应发出
9、工程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要求建设单位改正。第二十四条 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有影响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以及违反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改正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第二十五条 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及时告知建设单位;在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15日内,将监督管理过程中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资料整理归档,装订成册。第二十六条 质量监督机构发现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应记录建设单位的不良行为并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由各级建设行政主
10、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第六章 监督责任第二十七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健全监督管理制度,规范质量监督人员行为,强化质量监督人员考核,落实质量监督责任追究机制。第二十八条 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扬州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流程图检查抽测流程图质监人员根据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实施抽查抽测抽查参建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抽查工程实体质量抽查工程资料工程质量监督抽测根据施工进度情况判别填写工程质量监督抽查(巡查)记录填写工程质量监督抽测记录归入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按“隐患整改”环节流程处理发现问题整改完成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