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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互联网文化领域淫秽色情信息的治理.docx

1、论互联网文化领域淫秽色情信息的治理论互联网文化领域淫秽色情信息的治理摘 要 这是一个互联网时代。互联网渗透人类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贸易、教育、国际交往等各个社会领域。但是,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一把“双刃剑”。互联网高速发展同时附带而来的也有不良信息的泛滥,特别是当前互联网文化领域的淫秽色情信息泛滥,分布于网络出版、网络视听、网络游戏等各方面,以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出现,污染网络空间,尤其对于青少年健康成长造成极大危害。治理互联网文化领域的淫秽色情信息成为政府有关监管部门的当务之急,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本文结合执法实践,梳理了政府部门治理互联网文化领域淫秽色情信息情况,分析了治理困境,借鉴国

2、外先进经验,并提出了下一步的治理建议。全文共分为六部分,引言部分介绍选题背景、研究工作缘起、文献综述、写作目的、创新点等;第一章介绍当前互联网文化领域淫秽色情信息的基本问题,初步界定了文化领域网络淫秽色情信息的基本概念及其表现形式,分析了其泛滥原因。其中,经济社会发展是社会背景,传统保守的性文化受到冲击是心理因素,利益驱使是经济因素,网络信息传播防控难度大是客观原因。第二章介绍了当前互联网淫秽色情信息的治理现状,包括法律法规、部门职责和整治行动。重点介绍了当前的治理困境,包括:管理体制方面,自上而下治理,部门职责不清,行业协会发挥作用有限;法律法规滞后,关键概念、相关责任未界定,行政许可层级过

3、高,形同虚设;没有专门鉴定机构,鉴定方式落后、成本高;互联网出版、视频等从业组织和人员缺乏行业监管,没有资格准入;互联网技术发展迅速,成为掩盖违法行为的“幌子”等。第三章列举了美国、韩国、新加坡、德国等国家治理网络淫秽色情信息的立法例和有效做法,例如,实名登记、划分责任、分级管理等,据此笔者得出结论,要从未成年人利益保护的角度,确立政府主导、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并实行色情信息分级管理的制度。第四章针对当前互联网文化领域淫秽色情信息的治理困境,结合其他国家的有效经验,确定了治理基本原则政府主导为主、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的监管体制,并提出了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鉴定机构和鉴定标准、建立政府指导下

4、的分级制度、建立互联网从业资格制度、强化监管手段等建议。特别是对建立分级制度进行了详细的制度设计和配套安排。希望通过本文研究能够将治理互联网文化领域淫秽色情信息做学界和实践的有机结合,对促进网络空间清朗提供一些有益启示。 关键词: 互联网 文化领域 淫秽色情 治理目 录引 言第一章 互联网文化领域淫秽色情信息基本问题一、互联网文化领域淫秽色情信息相关概念二、互联网文化领域淫秽色情信息存在形式三、互联网文化领域淫秽色情信息泛滥原因第二章 互联网文化领域淫秽色情信息治理现状一、互联网文化领域淫秽色情信息治理基本情况二、互联网文化领域淫秽色情信息治理主要问题(一)管理体制不畅(二)法律法规滞后(三)

5、鉴定机构混乱,鉴定成本高(四)缺乏从业资质(五)技术发展迅速,成为违法的“幌子”第三章各国治理互联网文化领域淫秽色情信息的有益经验一、美国:个人言论自由至上,行业自律和技术屏蔽为主,实行内容分级二、韩国:政府主导,严格执行网络实名制,实行内容分级三、新加坡:政府主导,专门机构严格管制,实行许可和注册登记制度四、德国:基于未成年人保护角度立法规制,规定互联网有关企业多方责任五、启示内容分级势在必行第四章完善互联网文化领域淫秽色情信息治理的建议一、确立监管体制政府主导为主、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三、明确鉴定机构和鉴定标准四、建立互联网从业资格制度五、建立政府指导下的分级制度六、强

6、化监管手段,弥补技术不足结 论参考文献引 言一、研究背景截至2014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32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46.9%。从网民年龄结构看,20-29岁年龄段比例为30.7%,占比最大。从学历结构看,本科及以上人员10.7%,大专学历占9.9%,高中/中专/技校学历占31.1%,初中学历占36.1%,小学及以下占12.1%,中国网民继续向低学历人群扩散。从职业构成看,学生依然是中国网民中最大的群体,占比25.1%,互联网普及率在该群体中已经处于高位。个体户/自由职业者构成网民第二大群体,占比21.4%。企业/公司中管理人员占比为2.9%,一般职员占比为12.2%。从网民收入水平看,30

7、00元以上的人群占比明显提升,达32.3%,相比2013年底增长3.7个百分点,但仍然可以发现月收入3000元以下人群占到网民整体的67.7%。从以上统计数字不难看出,我国网民整体呈现年轻化、学历低、学生占比最高、收入不高的特点,这些特点就决定了网民心理不够成熟、看待问题不客观、易受煽动,特别是极易受不良信息影响,分辨能力低、主动抵制能力差等先天问题。针对当前网民的现状,互联网信息治理工作非常必要。当前互联网文化领域蓬勃发展。首先,在网络文学方面,截至2014年6月,我国网络文学用户规模为2.89亿,网民网络文学使用率为45.8%。网络文学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历程,逐渐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第二,在

8、网络视频方面,截至2014年6月,网络视频用户规模达4.39亿,网络视频用户使用率为69.4%。特别是2014年上半年,网络视频发展呈现出一些新变化,主要表现在:收看渠道方面,网络视频用户继续向移动端转移;内容方面,各大视频网站内容自制的力度加大。第三,在网络游戏方面,截至2014年6月,中国网络游戏用户规模达到3.68亿,网民使用率从2013年底的54.7%升至58.2%,增长规模达3008万。在此基础上,我们发现,在大文化产业发展背景下,网络文学、网络视频、网络游戏早已不再是作为单一的个体出现,而是形成了相互融合、相互促进发展的产业链,互动越来越密切,转化越来越快速。在蓬勃发展同时,我们也

9、发现淫秽色情信息更是充斥其中,表现在淫秽色情网络小说、淫秽色情低俗视频、淫秽色情网络游戏以及网络游戏推广过程中的低俗推广广告等形式。鉴于互联网文化领域蓬勃发展但是淫秽色情信息充斥的问题,自2010年开始,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文化部、公安部、工信部、网信办连续开展整治网络淫秽色情信息专项行动,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如何固化成果,形成长效机制,仍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北京地区注册网站40余万家,各主要门户网站均设立在此,北京是名副其实的“网都”。而且北京是国家文化中心,互联网文化领域蓬勃发展。笔者工作于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我单位在全国首设专业的网络文化执法队,我们

10、通过对互联网文化领域淫秽色情信息的治理积累了很多工作经验,也遇到了法律滞后、技术落后、鉴定困难等诸多问题。有感于此,笔者选题“互联网文化领域淫秽色情信息的治理”。二、文献综述就笔者目前查阅的图书、期刊、论文和网络资料来看,有关治理网络淫秽色情信息的学者研究和硕博士论文有很多成果,对国外的有益经验也有一些收集,值得认真研究。参阅的图书主要有:李建新著网络色情淫秽的法律规制,郭小安著网络民主的可能及限度,徐云峰等著网络安全与执法导论,曾维导著网络色情信息传播及其治理研究。由于网络发展速度快,新情况新问题多,所以,期刊论文方面,参阅了近4年高校博士学位论文和优秀硕士论文,以及近2年核心期刊文章共计7

11、3篇。文中统计数据均选自国家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就笔者查阅的资料来看,学者、学生们的研究角度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1.从政府治理角度,研究当前治理互联网文化领域淫秽色情信息的现状,包括运动式执法的效果及利弊分析,建议建立政府治理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机制等。2.从刑事打击角度,研究对在互联网文化领域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的行为按照“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刑事责任,分析制作、传播、收费等利益链,界定制作者、传播者、网站、基础运营商的责任,以及认定电子证据效力问题等。3.从新闻传播学角度,研究网络淫秽色情信息存在的根源,治理目的与表达自由的矛盾关系,淫秽色情信息与公共道德的矛盾等。4.从互联网技

12、术角度,研究网络筛查、过滤、屏蔽技术,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对互联网文学、视频、游戏等载体中淫秽色情信息的删除,建议从网络实名制、登记备案制等角度,开展基础管控和技术防范。通过归纳以上研究成果,笔者认为,由于研究者未在执法一线,研究领域理论性强但未能完全了解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建议不够细致、务实;而在实践中,一线执法部门和工作人员对此问题鲜有深入研究,笔者只见江苏省文化厅和宁波市文化执法总队有关网络文化执法的文章,可由于该两地网站少,经验案例少,所以论文借鉴性不强,可操作性不强。三、创新点根据研究学者关于网络淫秽色情信息的治理成果,结合一线执法工作经验,系统梳理政府部门关于治理互联网文化领域

13、淫秽色情信息的基本情况、治理困境和完善建议。本文的创新点有两个:一是首次结合执法实践,对政府治理互联网文化领域淫秽色情信息的基本情况进行了梳理,特别是分析了一线执法工作中遇到的法律法规滞后、关键概念无界定、鉴定机构混乱、鉴定方式落后等问题,并据此提出了完善的建议。由于各省区市文化执法部门在互联网文化执法领域还属于起步阶段,理论研究更少,学界也未有深入了解,本人通过对北京市查办案件的梳理,分析了执法困境,据此提出完善措施,尚属首次。二是借鉴其他国家治理经验,结合我国政府治理和行业自律现状,提出了在政府指导下对色情进行实行分级管理的措施,通过政府颁布标准、行业自律、技术保障等手段试点推行,逐步推开

14、,解决互联网文化领域淫秽色情信息“堵”与“疏”的问题,突破了政府治理常规打击手段,具有一定的实验价值。四、研究方法本文采取的研究方法是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和比较研究法。1.文献研究法主要是:查阅李建新著网络色情淫秽的法律规制,郭小安著网络民主的可能及限度,徐云峰等著网络安全与执法导论,曾维导著网络色情信息传播及其治理研究等书籍,以及近4年高校博士学位论文和优秀硕士论文和核心期刊文章共计73篇。2.案例分析法:依托一线执法案例,特别是2014年北京市文化执法和公检法部门联合查办的“新浪网传播淫秽色情信息案”、“深圳快播有限公司传播淫秽色情信息案”,根据实际执法和司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梳理当前互

15、联网文化领域治理的困境,并提出进一步改善的建议。3.比较分析法:本文列举了美国、韩国、新加坡、德国在治理互联网淫秽色情信息方面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主要措施等,通过分析比较,结合我国国情和治理现状,提出可供我国借鉴的建议。通过以上途径,笔者希望能够厘清目前我国网络淫秽色情信息治理的基本问题,包括概念界定、法律规定、现行政策、治理现状,特别是通过执法案例分析执法困境,再通过借鉴其他国家有益经验,提出更多切合我国监管实际、能够行得通的有益建议。第一章 互联网文化领域淫秽色情信息的基本问题一、互联网文化领域淫秽色情信息相关概念(一)互联网文化产品从广义大文化的角度来看,互联网文化产品的概念范围散见于

16、文化部、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原国家广电总局的几个部门规章中,更高一级的法律法规并未对此做出明确界定。国务院各部门结合各自监管范围做出的界定,对于整体把握互联网文化产品范围,层级落实、层级监管造成了一些部门职责不清或监管空白的问题。就目前监管实践来看,互联网文化产品主要包括:1.狭义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按照2014年文化部颁布的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一)专门为互联网传播而生产的网络音像(含VOD、DV等)、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目、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画(含FLASH等)等互联网文化产品。(二)将音像制品、游戏

17、产品、演出剧目、艺术品和动漫画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2.互联网出版物:按照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2002年颁布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出版,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者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其作品主要包括:(一)已正式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内容或者在其他媒体上公开发表的作品;(二)经过编辑加工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作品。3.互联网视听节目:按照国家广

18、电总局2004年颁布的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试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是指利用摄影机、摄像机、录音机和其它视音频摄制设备拍摄、录制的,有可连续运动的图像或可连续收听的声音组成的音视频节目。综上,本文所称互联网领域的文化产品就是以网络出版物或者未形成出版物形式的网络文字作品,网络影视剧、网络演出剧目、微电影、微视频、网络视听节目等形式的网络视频,以及网络游戏。(二)淫秽色情定义在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中尚未对淫秽色情作为专业术语做出定义,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的决定和原新闻出版总署的规范性文件中对淫秽物品、淫秽出版物、淫秽声讯做出过定义。一般都是采取列举的

19、方式进行定义。1.淫秽物品的定义。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的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中规定:本决定所称的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2.淫秽、色情出版物的定义。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于1988年颁布的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详尽地解释了有关淫秽、色情的定义。第二条规定:淫秽出版物是指在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具有下列内容之一,挑动人们的性欲,足以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一) 淫亵性地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二) 公然宣扬色情淫荡形象;(三

20、) 淫亵性地描述或者传授性技巧;(四)具体描写乱伦、强奸或者其他性犯罪的手段、过程或者细节,足以诱发犯罪的;(五)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六)淫亵性地具体描写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他性变态行为,或者具体描写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七)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的淫亵性描写。第三条规定:色情出版物是指在整体上不是淫秽的,但其中一部分有第二条(一) 至(七)项规定的内容,对普通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而缺乏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第四条规定:夹杂淫秽、色情内容而具有艺术价值的文艺作品, 表现人体美的美术作品, 有关人体的解剖生理知识、生育知识、疾病防治和其他有关

21、性知识、性道德、性社会学等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作品,不属于淫秽出版物、色情出版物的范围。3.夹杂淫秽、色情内容但尚不能定性为淫秽色情出版物的定义。1989年原新闻出版总署颁布的关于部分应取缔出版物认定标准的暂行规定第一条规定:夹杂淫秽色情内容、低级庸俗、有害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出版物,是指尚不能定性为淫秽、色情出版物,但具有下列内容之一,低级庸俗,妨害社会公德,缺乏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公开展示或阅读会对普通人特别是青少年身心健康产生危害,甚至诱发青少年犯罪的出版物:1.描写性行为、性心理,着力表现生殖器官,会使青少年产生不健康意识的;2.宣传性开放、性自由观念的;3.具体描写腐化堕落行为,足以导

22、致青少年仿效的;4.具体描写诱奸、通奸、淫乱、卖淫的细节的;5.具体描写与性行为有关的疾病,如梅毒、淋病、爱滋病等,令普通人厌恶的;6.其他刊载有猥亵情节,令普通人厌恶或难以容忍的。此条规定前四项基于未成年人利益考虑,后两项又提到令普通人厌恶或难以忍受,特别是与性行为有关的疾病内容,这些都是值得商榷的。4.淫秽、色情声讯的定义。2005年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在关于印发关于认定淫秽与色情声讯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新出法规200561号)规定:淫秽声讯是指在总体上宣扬下列内容,足以挑动、引诱普通人产生性欲的声音等信息。包括:(一)淫亵性地具体描述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二)淫亵性地描述或者传授性技巧

23、;(三)具体描述乱伦、强奸或者其他性犯罪手段、过程或者细节;(四)具体描述少年儿童性交,或者具体描述成年人与少年儿童的性行为;(五)淫亵性地具体描述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他性变态行为;(六)具体描述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七)淫亵性地突出描述性器官;(八)淫亵性地传送有关性行为的声响;(九)其他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性器官的淫亵性描述。与淫秽、色情出版物的定义相比,该定义删除了(二),将(六)分别表述,新增了(七)(八)两项内容。色情声讯是指具有部分淫秽内容,对普通人特别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有毒害的声音信息。(三)互联网文化领域淫秽色情信息的定义目前,我国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没有互联

24、网淫秽色情信息的明确定义,造成了在执行过程中认定标准参照网下标准、鉴定缺失、监管职责不清等问题。在实践中我们通常认为,互联网文化领域的淫秽色情信息就是存在于互联网文化产品暨网络文学、网络音视频、网络游戏中的诲淫性信息,不具有任何教育、医学、艺术价值。其判断标准,应以普通成年人的认知标准来看,内容对未成年人身心有毒害。鉴定标准一般按照淫秽色情出版物、声讯、游戏分别由不同监管部门来进行鉴定。所以,本文研究范围仅限于互联网文化领域淫秽色情信息治理问题,不包括聊天室裸聊,网络散布淫秽色情信息招嫖,利用网络淫秽色情广告推销药品、推介医院等涉及实体行为,或在互联网文化产品之外的传播网络淫秽色情信息的问题。

25、二、互联网文化领域淫秽色情信息的存在形式目前,结合工作实践,互联网文化领域淫秽色情信息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网络淫秽色情文字。主要是将含有淫秽色情内容的文章如小说、回忆录、纪实文学、连载作品等形式在网上发表、传播。上传主体有网站推介的,包括付费、免费两种形式,还有网民自己编辑上传的小说、日志等。从目前看,微博形式的淫秽色情信息由于传播快、短小、易看,呈飞速发展趋势。实践中的查处工作也从通常的文学板块、论坛向微博客深入。2014年8月,北京市文化执法部门对“新浪微博”平台有博主提供教师办公室离奇中午、她的第一次,我的第一次等含有淫秽色情内容的在线阅读服务的问题,对“新浪微博”处以5万元的

26、罚款,这是首次对微博平台传播淫秽色情信息行为做出的行政处罚。(二)网络淫秽色情图片。这是最为常见的网络淫秽色情信息的类型,表现形式比文字更为露骨,包括偷拍的、截取的女性赤裸形体图片,性行为内容图片,卡通色情图片,展示性暴力、性虐待、性攻击等内容的图片等。(三)网络淫秽色情音视频。包括通常意义人们常说的“毛片”、“A片”、境内外拍摄的淫秽色情音视频、三级片,以及将计生宣传片包装为A片的所谓微电影、微视频等。通常这种文件以数字化压缩的形式,将动态画面和声音制作成视频文件,可以在线观看也可以下载后离线播放,这种音视频交互性更强、传播性更快。(四)网络淫秽色情游戏。将淫秽色情内容加载在游戏中,出现裸体

27、、性行为内容,随着游戏难度加大,内容越来越露骨。如,我们在执法中查处的人工少女攻略、金瓶梅OL、战地1234等淫秽色情游戏。但目前完全的淫秽色情游戏并不多,网络游戏的低俗推广广告是监管难点,表现在通过淫秽色情图片或音视频吸引点击,但点击进入后是普通的网络游戏。三、互联网文化领域淫秽色情信息泛滥的原因文化产品中含有淫秽色情内容是古已有之的社会现象。中外历史均普遍存在,其中人性本能和利益驱动是两个主要原因。网络文化产品含有上述内容,根本原因也在于此。除此之外,当前互联网文化领域淫秽色情信息泛滥也有深刻的经济、社会、文化、心理等原因。(一)经济社会发展是网络淫秽色情信息泛滥的社会背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

28、,我们已经进入互联网时代,电脑、手机普及率非常高,网络覆盖到了所有消费角落。时时处处运用各种终端上网已经成为现实。精神产品的增长却未和物质财富的增长同步,反映在网络上就是网络文化产品并不能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反而淫秽色情信息刺激了人们尤其是年轻网民的好奇心理。也有学者认为,我国国内人口大量流动也是造成网络色情信息泛滥的一个因素。年轻人口占比例较大,其性生理需求旺盛而难以得到满足,因此主动追求色情信息成为他们解决性生理需求的一种替代方式,在接触到网络后,难免会受到网络色情信息的吸引,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网络色情信息的传播。(二)传统保守的性文化受到冲击是淫秽色情信息泛滥的心理因素互联网打开了各国

29、大门,让人们看到了前所未有、包罗万象的世界,包括很多国家合法的形成规模的性产业。人们传统保守的性文化、性心理受到了冲击,导致了对国外性产业、性文化一种不合理、不正常的向往。当然,这一方面也凸显了我国教育体系中对青少年性教育的缺失,造成一些青少年在正常的渠道未受到应有的教育和引导,转而在其他渠道寻找慰藉满足好奇心。(三)利益驱使是淫秽色情信息泛滥的经济因素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设立专门的色情网站,通过发展会员、收费服务等形式,提供淫秽色情图片、音视频的在线浏览和下载服务,谋取非法利益。第二,由于网站奉行“流量为王”的原则,而广告商也是通过网站的流量来决定是否投放广告。所以,很多正规设立

30、的网站也会通过设置淫秽色情图片、视频等骗取点击量,提升流量,以此增加广告收入。第三,以提供淫秽色情内容的文化产品为手段推广其他网络产品。如果用户想点击、查看淫秽色情信息必须下载该企业的浏览器、播放器,或安装搜索引擎、音乐盒子、游戏平台等产品,这样可以扩大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使客户产生依赖,继而形成使用垄断,逐步实现收费使用,或者提高广告收入。深圳快播公司就是典型的在发展初期通过大量提供淫秽色情内容的音视频等内容而扩大用户,进而使快播播放器及其相关产品成为市场占有率极高的产品。(四)网络信息传播特点造成的防控难度大是淫秽色情信息泛滥的客观原因作为网络信息的一种,互联网淫秽色情信息必然也具备传播快、

31、隐蔽性强、责任主体多、变换形式多样、跨国管辖障碍重重等特点,造成了防控封堵非常困难。特别是文化领域的淫秽色情内容还具有自身的一些特点,如淫秽网络小说必须通过人工通篇审查或者设置多个关键词筛查,才能对其主要内容进行定性,据此采取删除或屏蔽措施;网络视频的名称一般也很有很迷惑性,例如,在执法工作中查处的“新浪视频”上的淫秽色情视频女子交响乐团,这样的名称在通常意义上很容易逃避网站自身的筛选屏蔽以及执法检查。第二章互联网文化领域淫秽色情信息治理现状 一、互联网文化领域淫秽色情信息治理基本情况(一)法律法规目前,各监管部门和执法部门治理互联网文化领域网络淫秽色情信息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有:1.法律199

32、7年,全国人大颁布刑法,第六章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包括5个罪名,分别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和组织淫秽表演罪。主要通过网络实施的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罪两项。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三条规定: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2006年,全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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