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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 培训 活动经费管理办法汇编.docx

1、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 培训 活动经费管理办法汇编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 培训 活动经费管理办法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 培训 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1607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 培训 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为贯彻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和省委30项规定,进一步加强省直机关会议、培训、活动经费管理,节约费用开支,降低行政成本,我们制定了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培训 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安徽省财政厅2013年10月14日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 培训 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中央关于

2、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和省委30项规定,进一步加强省直机关会议、培训、活动经费管理,节约费用开支,降低行政成本,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垂直管理的省级机关(不含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以及驻合肥市城区以外的省直单位(以下统称省直机关)。第三条 会议、培训、活动实行计划管理。省直机关年初应编制会议、培训、活动计划,并按程序报批。第四条 会议、培训、活动实行预算管理。省直机关事前应当编制预算,并按程序报批。第五条 会议、培训、活动遵循务实、高效、节俭原则。从严控制会议、培训、活动数量、时间、规模。第六条

3、 会议、培训、活动应当充分利用现代通讯手段。全省性会议、培训应当优先采用电视电话或网络视频等形式举办。第二章 会 议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会议是指省直机关召开的、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经费的各类会议(含表彰会、报告会、研讨会、论坛等)。第八条 会议分类一类会议:省党代会、省人代会、省政协全体会议、省委全委会、省纪检委全委会、省政府全体会议和劳模表彰会。二类会议: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常委会;省委、省政府召开的,要求市、县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工青妇群团代表大会、全委会;以省委、省政府名义主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表彰会等(省委省政府名义主办的劳模表彰会除外)。三类会议:省直机关召开的

4、工作会议以及省直机关主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表彰会等。四类会议: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第九条 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制度。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须相应报省委常委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省直机关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应经厅长(局长、主任)办公会议审批。第十条 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省直机关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机关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机关会议场所。定点饭店由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确定。 三、四类会

5、议应在四星级以下定点饭店召开。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第十一条 会议时间。除重要法定会议外,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时间不超过2天;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时间不超过1天。电视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时间不超过90分钟。第十二条 会议规模。严格控制会议人数。省委、省政府召开的全省性会议,除少数重要会议及电视电话会议外,原则上开到市级。召开电视电话会议,一般不请外地同志到主会场参会。第十三条 会议工作人员。一类会议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的15%以内;二类会议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的10%以内;三、四类会议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的8以内。 第

6、十四条 会议经费开支范围。会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以及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等。第十五条 会议经费开支标准。会议实行综合定额管理,在综合定额控制内据实开支。各类会议综合定额标准是:一类会议500元人.天;二类会议400元人.天;三、四类会议300元人.天。第十六条 会议住宿。会议用房原则上安排标准间。会议所在地的代表(一类会议除外)一律不安排住宿。第十七条 会议用餐。会议用餐本着事实求是、厉行节约原则安排,一律不安排宴请。第十八条 会议费开支渠道。会议费由召开会议单位在部门预算安排的会议经费中解决,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市县转嫁、摊派。第十

7、九条 会议费报销。省直机关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须附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程序的会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第三章 培 训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省直机关主办的、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经费的各类培训(含讲座等),不含调学培训。第二十一条 培训审批管理。以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协名义主办的培训,分别由省委常委会、省政府常务会议、省人大主任会议、省政协主席会议批准;厅(局、委、办)主办的全省性(含系统外人员参加)的培训,报省级组织人事

8、部门备案。省直机关系统内部培训经厅长(局长、主任)办公会议批准。第二十二条 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第二十三条 严格控制在省外举办培训。培训应当充分利用省内党校、行政学院、大专院校等教学资源。严禁委托赢利性社会机构举办培训。第二十四条 培训经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餐费、交通费、印刷费、教材费、场租费、讲课费等。第二十五条 开支标准。各类培训参照三、四类会议,按每人每天综合定额不高于300元标准执行。超过15天(含15天)的培训,按照不高于综合定额标准的80%执行。第二十六条 开支渠道。省直机关培训费在本单位部门预算安排的会议费定额、公用经费综合定额及相关经费中列支

9、,省财政不再另行安排。第二十七条 省直机关主办培训班不得向学员收取培训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市县转嫁、摊派培训费。 第二十八条 境外培训应纳入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按照因公出国(境)管理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第二十九条 培训费报销。省直机关在培训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培训费报销时须附培训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及实际参加培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培训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第四章 活 动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活动主要是指省政府主办或组织参加,由省财政安排经费的会

10、展招商和节庆等活动。会展招商活动是指以产品、技术、服务展示为平台,以招商引资、合作交流、宣传推广为目的的境内外活动。节庆活动是指以公祭、旅游、节日、历史文化、特色物产、机关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主办的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以及各类博览会等。第三十一条 活动报批程序。以省政府名义主办或组织参加的各类会展招商、节庆活动,须报省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第三十二条 活动实行预算制、评审制、政府采购制、报账制、直接支付制“五制”管理。第三十三条 活动牵头单位是活动的责任主体,负责按照务实、节俭、高效的原则编制活动方案及经费预算。第三十四条 活动经费包括项目经费、人员经费和其他经费。第三十

11、五条 项目经费,包括特装布展、租用场地、广告宣传、印刷、租车、展品资料运输等经费。第三十六条 人员经费,包括餐饮、住宿以及往返交通费等,实行定额管理,按以下标准编制预算:参加活动的代表团及工作团,除省领导及相关单位组成的代表团外,其他人员的经费由各单位自理。境内餐饮、住宿及往返交通经费参照执行省直机关差旅费有关标准;境外活动年初应列入年度出国计划,按照因公出国(境)管理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受邀嘉宾餐饮、住宿等经费,按对等接待原则,需我方承担费用的,参照二类会议标准执行。省部级以上领导执行相关接待标准,受邀的境外嘉宾执行外事接待标准。其他参会客商费用自理。第三十七条 活动应当从严控制规模和经费支

12、出,从严掌握参与范围、参加人数、活动期限、接待标准,活动不赠送礼品、不安排宴请和演出等。第三十八条 活动应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规定,纳入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一律实行政府采购。第三十九条 活动应当充分利用牵头单位自身办公设施。确需配置办公用品的,优先从省直“公物仓”调剂;调剂不能满足需要的,按程序申请并实行政府采购。第四十条 活动经费预算。牵头单位在向省政府报送活动方案时,同步向省财政厅报送活动经费预算。 第四十一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按程序报批活动经费预算;确需预拨经费的,经批准后预拨。第四十二条 活动牵头单位应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各项支出标准。因确需调整活动方

13、案而增加经费预算的,由牵头单位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按程序办理。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会议、培训、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结算目录制度。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外,应当优先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讲课费除外)。省财政厅严格审核会议、培训、活动资金支付申请。第四十四条 会议、培训、活动结束后,应当将名称、主要内容、人数、经费开支等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当向社会公示。第四十五条 活动结束后,牵头单位应当及时开展绩效自评。第四十六条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会议、培训、活动经费进行抽查审计和绩效评价,审计和绩效评价情况作为以后年度会议、培训、活动计

14、划和预算安排的依据。第四十七条 会议、培训、活动经费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处理。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八条 省垂直管理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的具体实施办法。财政供给的省直事业单位参照执行。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省财政厅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01760号)、安徽省省级会展招商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3798号)安徽省省级节庆、研讨会、论坛活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3210号)同时废止。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抄送:财政部行政政法司,各市财政局安徽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3年

15、10月14日印发 安徽省省直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暂行办法日期:2015年01月04日浏览: 2234 次 财行20142066号安徽省省直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直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严肃接待纪律,厉行勤俭节约,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和安徽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皖办发20142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务接待费是省直机关为保障公务人员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国内公务活动开支的必要费用。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16、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垂直管理的省级机关(省直机关不含垂直管理的省以下单位,以下统称省直机关)。第四条 省直机关应建立接待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先审批,后接待。按照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尊重少数民族习惯的原则,制定公务接待方案。 第二章 预算管理第五条 省直机关公务接待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第六条 省直机关应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费的预算管理,严格预算执行,实行总额管理、总量控制,预算执行中不得突破。第七条 省直机关应加强公务接待审批管理。对公务活动确需接待的,根据接待对象公函中告知的内容,制定接待方案和填报经费预算审批单,

17、报机关负责人审批。预算审批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内容、时间、场所、交通工具、费用标准等内容。 第三章 开支标准第八条 公务接待费包括用餐费、住宿费、交通费、会议室租赁费等。第九条 省直机关应优先选择本单位食堂、招待所作为公务接待场所;需到宾馆饭店安排食宿的,应按照安全、节约、符合接待标准的原则选择接待饭店。第十条 接待对象应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省直机关也可以根据需要协助安排用餐,餐费由接待对象支付。确因工作需要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省直机关可以安排接待对象用餐一次,用餐标准原则上参照省直机关三类会议一天伙食标准,最高不得超过130元/人.天。严格控制用餐陪餐人数。接待对

18、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第十一条 省直机关应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严禁超标准接待。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自理,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省直机关应当充分利用公共交通工具保障接待对象出行需要,确需租用交通工具的应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三条 省直机关应优先利用本单位会议场所,保障接待对象会议需要,确需租赁会议室的,按方便、节俭的原则,选择会议定点饭店开会,执行政府采购协议价。 第四章 支出管理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应严格执行接待标准,凭派出单位公函、经费预算审批单

19、、票据、消费清单等报销相关费用。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费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公务接待费用原则上实行公务卡结算和转账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第十六条 省直机关公务接待费必须全部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商品和服务支出”类的“公务接待费”中列支。第十七条 禁止在公务接待费中列支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公务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公务接待费,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公务接待费;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十八条 省直机关公务接待费必须在部门“三公经费” 预、决算表中如实反映。第十九条 省直机关

20、公务接待费应按照财务公开要求,定期在单位内部公示,并按照政务公开规定,在部门“三公经费”预、决算表中向社会公开,决算公开要细化说明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信息,接受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第二十条 省直机关应加强公务接待费管理,规范接待行为。财政部门应加强公务接待费开支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审计机关应加强对公务接待费使用情况的审计。对违反公务接待费管理规定的,将按照有关财经法规制度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省部级领导公务接待费管理,按照中央及省有关规定执行。应邀来我省参加活动或会议的嘉宾,经费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可凭邀请函或相关活动通知,参照本办法执行。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第二十三条 省直机关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公务接待费管理实施细则。垂直管理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系统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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