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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汇编经典案例110例.docx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汇编经典案例110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汇编 (经典案例 110 例)00 八年二案例 1:某大厦幕墙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造价司法 鉴定 一、工程基本情况 该工 程为一栋高层商业大厦的幕墙外装饰工 程,原告为承包商,被告为发包方。原、 被告双方于 1997年经公开招标后签订了 单价施工合同,中标单价为合同单价, 结算工程量按实计,合同工期 120 天。 原告与该大厦主体施工单位签订了工程 配合协议,约定配合费为工程总造价的 3%。工程竣工验收后,原告以工程结算 价款争议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 委托鉴定内容及鉴定资料 法院委 托鉴定机构对该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送 鉴定资

2、料:委托书、施工合同、招标文件、投标书、起诉状、答辩状、施工图、 开竣工报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设 计变更、现场签证等资料。 三、 双 方计价争议焦点 原、被告对配合费的支 付、幕墙铝材品牌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 等产生争议。 四、鉴定说明 工程量计算:依据送资料按实计算。 计 价:按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被告称代 原告支付总包单位的配合费,因原告未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鉴定造价中未扣除, 法院庭审调查后按相关合同约定裁定。 原、被告均未提供幕墙铝材品牌的证据 材料,鉴定造价未调整铝材材料单价, 鉴定人给出被告提供的两种率材价差和 铝材用量,供法院裁定时参考。 五、 案例评述 计 价争 议产 生的

3、 原因 工程款的支付应按合同条款履行,施工 过程中发现施工材料与合同约定不符, 应及时通知原告作出修改。 评述 1、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合同价含配 合费,但未对施工配合费及其支付进行 约定,原告与第三方签订的施工配合费协议对配合费及其支付进行了约定,从 合同关系上讲, 施工配合费应原告支付。 被告直接支付第三方的配合费应征得原 告同意并须签订三方配合费支付的协 议,若无相关证据,被告提出鉴定造价 应扣除施工配合费的请求往往不予支 持。 2、本工程的招标文件及合同对铝材材质、品牌进行了约定,原告对 合同约定材料的更改应征得被告同意及 批准,被告能提供原告擅自更改约定材 料的证据,合同约定单价应

4、调整。 案例 3: 某住宅小区市政管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造价鉴定 一、 工程基本情况 该工程申请人为承 包商,被申请人为发包方。双方于 2000 年 3 月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承 包范围:市政管网、中庭广场施工图内 全部工程,合同价暂定为 145 万元,合 同工期 120 天。申请人于 2000 年 3 月开 工,于 2000 年 10 月竣工验收。申请人 于 2003 年以被申请人一直未办理结算 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 委托鉴定内容及鉴定资料 仲裁委 员会委托鉴定机构对该工程造价进行鉴 定。送鉴定资料:委托书、施工合同、 仲裁申请书、仲裁答辩书、施工图、设 计变更、现场签证

5、、竣工验收证书与被 申请人核对的结算工程量清单等资料。三 、 双 方 计 价 争 议 焦 点 2管沟开挖的土方工程量产生争议;大理 石的粘贴方式产生争议;售楼处等零星 拆除工程的计价产生争议。 四、 鉴定说明 工程量计算: 依据施 工合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核对的结算 工程量清单、施工图设计变更、签证、 现场勘察记录等资料计算。送鉴资料中 没有管沟开挖的地面标高证据资料,鉴 定人根据场地平整后的地面平整后地面 标高计算管沟开挖土方工程量。售楼处 零星项目拆除,因属承包范围外施工项 目,双方应办理现场签证确认,送鉴资 料中没有相应项目的证据资料,不予计 算。 计价: 依据合同约定的 工程计价方式计

6、价。大理石按施工图说明的水泥砂浆粘贴套价。 五、 案 例评述 计价争议产生的原因 1、 申请人没有提供管沟土方开挖的地面标 高证据材料。 2、 申请人没有提供大理 石按干粉型粘结的证据材料。 3、申请人没有提供售楼处等零星拆除工程 的签证或施工指令等证据材料。 评述 1、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造价鉴定的依据是 证据材料,证据不足会导致工程造价不 予计算,因此,各方应加强施工及文档 资料的管理。 2、没有设计变更,承包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施工图施工。 3、施工合同承包范围外的零星工程施 工,应有现场工程师的指令等证据。 案例 4: 某综合楼桩基础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一、 工程基本情况 该工程

7、为某综合楼 挖孔桩基础,原告为承包商,被告为发 包方。原、被告双方于 1999 年 7 月经协 商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价款 为 320 万元,工期 60 天。合同对计价原 则进行了明确约定,结算工程量为审定预算工程量加设计变更。该工程开工日 期为 1999 年 7 月 25 日,工程多次停工 且未办理竣工验收。原告以被告至今未 办理计算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 委托鉴定内容及鉴定资料 法院委 托鉴定机构对该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送 鉴定资料:委托书、施工合同、起诉状、 答辩状、桩基础施工图、开工报告、挖 孔桩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现场签证等资 料 。 三 、 双 方 计 价 争 议 焦 点

8、原、被告双方对工程量的确定存在争议, 被告认为工程结算价应为合同加设计变 更及签证,原告认为结算应按实计算; 双方并对停窝工损失及合同违约金的计 算 产 生 争 议 。 四 、 鉴 定 说 明工程量计算: 依据法院提交的施工合同、 施工图、挖孔桩隐蔽验收记录、现场签 证按实计算工程量。停窝工损失费用因 停工责任未认定,鉴定人无法出具鉴定 意见,法院庭审后酌情处理。 计价: 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计算。 五、 案 例 评 述 计 价 争 议 产 生 的 原 因1、 预算未经审定,原告实际的完成工 程在被告现场工程师已确认的挖孔桩隐 蔽验收记录已反映。 2、 停、窝工损失 费用因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办理

9、停、窝工 报告,鉴定人依据资料无法确认违约方, 不 能 出 具 鉴 定 意 见 。 3 评述 1、 承、发包方双方应根据工程的特性对合同结算价进行约定。2、 停、窝工在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很 普遍,停、窝工费用的索赔及违约金的 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主要看索赔事件的 证据是否完整。当索赔事件发生或一方 违约时,索赔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索赔 程序将索赔报告及时送达被索赔方。 案例 5: 某商住楼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造价鉴定 一、 工程基本情 况 该工程申请人为发包方, 被申请 人为承包商。 双方于 1997 年 4 月签订了 施工合同,该工程为三栋小高层商住楼, 建筑面积4000m2,承包范围:土建、水

10、 电安装工程,合同价暂定为 6600 万元, 结算按实计,合同对计价原则进行了约 定,合同工期 700 天。被申请人于 1997 年 7 月开工,施工至主体封顶,申请人 与被申请人因工程进度款、施工质量等 问题产生纠纷造成停工,双方当事人在 没有对已完工程量、现场备料、施工设 备等进行核对并形成清单的情况下,申 请人单方解除了施工合同,直接将工程 发包给第三人施工。 申请人以工程进度、 施工质量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 除合同。 二、 委托鉴定内容及鉴 定资料 仲裁委员会委托鉴定机构 对已完工程造价、停窝工损失及留置现 场的工程备料、设备和周转材料价格进 行鉴定。送鉴定资料:委托书、施工合

11、同、仲裁申请书、仲裁答辩书、施工图、 变更图纸、设计变更、技术联系单、签 证、会议纪要、停窝工证据材料及申请 人与被申请人双方提供的工程形象进度 等资料。 三、 双方计价争议焦点 于未办理交接手续, 双方对已完工程量、 停窝工损失的计算及滞留现场的设备和 周转材料价格产生争议;并对工程质量 产生争议。 四、 鉴定说明 工 程量计算:依据施工图、变更图纸、设 计变更、签证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 提供的工程形象进度等送鉴资料计算。 计价: 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及深 圳市计价规定计价。对下列双方争议工 程单列,说明计算的依据资料,仲裁委 庭审调查后确定是否计入。 1、竣工后维 护保养增加费、工程保险

12、费、排污费属 应计项目,计算方式是按实计算,于双 方均未提供是否发生的证据材料,鉴定 人按计价标准提供的计算系数计算,于 双方中途解除了施工合同,竣工后维护 保养增加费须根据仲裁委裁定被申请人 是否承担此项义务后确定是否计入。 2、 挖孔桩及基坑降水费用,被申请人仅提 供了该工程施工方案中关于降水的措施 证据,没有提供相关的抽水记录证据, 是否发生仲裁委庭审调查后裁定。 3、地 下室外墙防水工程,因属设计变更,被 申请人仅提供了技术联系单,没有提供 施工隐蔽验收记录,是否发生仲裁委庭 审调查后裁定。4、合同外零星签证工程, 仅计算签证手续完整的内容,签证内容 列入该工程的项目计算,仲裁委庭审调

13、 查后确定是否计入。 5、停窝工损失因被 申请人的证据申请人不予确认,但考虑 到申请人单方解除了施工合同,实际上 存在停窝工,鉴定人按施工进度计划中 施工人数,通常计算的停工时间计算停 窝工费用,供仲裁委庭审参考。 6、滞留 现场的工程备料、设备和周转材料被申 请人的证据申请人不予确认,被申请人 单方提供无对方确认的工程备料、设备 和周转材料数量, 鉴定人无法确定数量, 仅提供鉴定单价供仲裁委参考。 7、脚手 架、超高补贴及垂直运输增加费按工程 完成比例计价。 其他说明 于 被申请人在中途离场,工程未经验收, 鉴定人对已完工程造价的鉴定是按合格 工 程 计 算 的 , 申 4 请人提出的工程质

14、量问题,不属我所鉴 定的范围,请仲裁委另行处理。材料定 金损失不属我所鉴定范围,请仲裁委另行处理。 五、 案例评述 计价 争议产生的原因 1、因合同纠纷,被申请人不正常的离场,双方未对已完 工程量、现场备料、施工设备等进行核 对并形成清单。 2、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完整。 评述 1、该工程当事人双方在计价问题上存在争议, 但违约责任的认定也是该合同纠纷的焦 点,施工进度、施工质量、工程进度款 支付是否符合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单 方解除合同是否合法,违约责任的认定 将直接导致部分争议工程造价可否计 入。 2、争议工程造价是否计入,证据材料须完整,施工验收、施工记录、 签证等资料必不少。 3、

15、材料定金损失 是否存在,须提供合法的材料购销合同, 银行往来凭证,仲裁庭裁定。 案 例 6 : 黑白合同在实践中的认定一、案例简介 某建筑公司投标某房 地产公司投资开发的位于上海浦东新区 孙桥镇黄埔花园二期住宅工程,于 2001 年 7 月 23 日取得中标通知书。 通知书载明建筑面积 34245 平方米,总造价 2789万元,工期 260 天,工程结算按总造价 下浮 4%,要求 7 月 30 日签订建设工 程合同。2001年 7 月 26 日,双方签订 建设工程合同及 “补充协议 ”各一份,7 月 30 日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并在招 投标办公室备案、依此合同交纳了定额日合同进行了工商鉴证。前后两

16、份工 程建设合同 的总造价分别为 2489万元及 2789 万元,主要条款如工期、质量、 工程款支付等规定相同。工程价款的计 算及支付,合同规定 “价款采用预算及竣 工审计的方式 ”,调整依据为 “上海市九 三定额综合预算价及 2001年 9月工程造价信息中准价 ”,“开工前 7 日内支付本付款的 1/乘 97%,支付上月进度款,度款 “按每月工程师审定的进度款减预月五日前支付 ”。验收合格后,留 3%为保修金。工程结算没有下浮的规定。此 外,工程的桩基、铝合金门窗、电梯、防盗门发包人指定分包,有线电视、电 话、防盗监控等弱点系统及室外的水、 电、煤安装、道路、绿化等不在本合同 范围之内。 “

17、补充协议 ”内容主要体现在 付款方面,工程预付款 50 万元,单体主 体竣工验收合格付 30%,剩余 70%工程 款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一年内年 10 月 2日请求甲方对其工程进行验扣除保修金后分期付清。 总造价下浮 2% 为工程结算款。 某建筑公司于 2002收并将工程结算资料交予甲方。工程总 造价为 4321 万元。业主于 2003 年 5 月20 日组织验收,工程质量合格。组织验 收时某房地产公司共付款 1192 万元,比 中标合同约定金额少付 2993 万元。某建 筑公司多次要求支付工程款,某房地产 公司均以 “补充协议 ”付款时间未到,整 体工程尚未竣工等因素予以拒绝。某建 筑公司在 2003 年 7 月向本所律师魏康 寿、张海燕咨询并全权委托代为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代理人在分析案件事实院提起了诉讼。 二、黑白合同的法律分析及处理黑白合同的法律分析 根据案件事实的分析以及对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实质精神 的理解,结合本所代理工程款纠纷的实 务经验,在14号司法解释未出台之前, 我们得出建设工程合同与补充协议 属于黑白合同,黑合同无效,应以白合 同结算工程款的结论。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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