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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docx

1、深圳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深圳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深大(2017)168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按国家规定的招生程序,经我校正式录取并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经我校正式录取的具有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的学生以及来华学历留学生。已经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审查期内的新生,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学生有违

2、纪行为的,依据本办法给予相应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办法给予相应处分。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学生申诉保障原则。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严重警告:8个月; (三)记过:10个月;(四)留校察看:12个月。 第七条 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如实陈述

3、事实,主动承认错误行为,检查深刻,有悔改表现;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欺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三)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 (一)认错态度不好; (二)故意隐瞒或伪造事实,制造障碍,妨碍调查取证; (三)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 (四)对检举揭发人、证人、协助调查者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送礼行贿; (五)组织、策划他人违纪的; (六)联合校外人员违纪的; (七)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由所在学院(部)负责考察。有悔改表现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到期按照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在处分期内因故休学或

4、停学的,处分期相应延长;有突出表现的,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部)鉴定,学生主管单位审核,学校批准,可以提前解除处分,但留校察看期不得少于6个月。 第十条 受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期内没有各级各类评优评先资格。留校察看期跨两个学年度的学生,在两个学年度内均没有评优评先资格。受留校察看处分且毕业时未能解除处分的学生,学校不授予学位。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十一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被国家机关处罚的,学校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或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学校给予开除

5、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其他处罚的,学校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对从事非法活动,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组织煽动闹事,张贴有碍社会稳定或国家安全的宣传品,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或进行其他扰乱社会秩序活动的,学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对破坏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学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给学校带来恶劣社会影响的学生,学校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对在计算机网络上进行违纪行为的,学校给予以下处分: (一)散播妨碍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言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登录非法网站,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6、(三)制造或散播虚假信息、辱骂他人、制造混乱或煽动闹事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侵犯他人通讯自由、通讯秘密或其他合法权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使用校园网电子资源时,有违规下载、私设代理、转让账号、非法牟利及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有其他违反国家或学校有关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规定且情节严重行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对实施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的,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学校给予以下处分: (一)偷窃公私财物,系首次作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作

7、案两次及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盗用他人证件(学生证、身份证、校园卡、工作证等)、信用卡、存折等,冒领或冒用他人财物的,除追回被冒领或冒用的财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三)盗用他人账号、证件、校园卡等进行上网、打电话、借用图书资料及消费等活动的,除赔偿当事人经济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四)将他人奖学金、助学金或公款(包括工作和活动经费、班费、社团会费等)据为己有或挪用的,除追回相关款项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五)虽未窃得财物,但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有撬窃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有私刻他人印章,非法刻制公章,伪造证件、证书、证明、成绩单等行为的,给予留

8、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八)作案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九)有协同上述行为人作案,或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十)抢夺或敲诈勒索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学校给予以下处分: (一)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主动用暴力等手段打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给他人造成伤害的,视情节及后果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参与打架两次及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打

9、人致伤须按期赔偿有关医疗费用,否则给予加重一级的处分。 (五)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未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六)组织聚众滋事、斗殴或勾结校外人员打架肇事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七)参与黑社会或具有黑社会性质的帮派团伙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八)持械打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九)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具,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轻微伤及其他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轻微伤以上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十)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变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十一)

10、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唆使、诱导他人提供伪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故意提供伪证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十二)打架事件处理终止后有打击报复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十三)侮辱、威胁或殴打教职员工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十四)捏造事实诬陷、诽谤、公然侮辱或严重骚扰他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十八条 有偷窥、骚扰、胁迫、调戏、侮辱、猥亵等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对卖淫、嫖娼或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九条 对偷拍、偷录他人隐私并加以传播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二十条 学校禁止赌博。凡有赌博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

11、予以下处分:(一)对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二)对参与赌博的,初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再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一条 对持有毒品、吸毒、介绍他人吸毒、贩毒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对组织非法宗教活动或邪教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参与非法宗教活动或邪教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二十三条 对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公序良俗活动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组织传销活动、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参与传销活动、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考场纪律的,给予以下处分:(一)不遵

12、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1.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2.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3.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4.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5. 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6.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7.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8.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

13、标记信息的;9.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二)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第一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二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闭卷考试的;2. 在考试桌上、座位周围或身体上涂写任何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文字和符号的;3.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4.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5.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进入考场的;6.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7.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8

14、.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9. 考试交卷结束前持有他人试卷或草稿纸的;10. 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11.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考试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 替他人参加考试或由他人代替考试的;2. 有组织(三人以上共同策划)作弊的;3. 请校外人员协助作弊的;4. 窃取试卷、篡改分数的;5. 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传递考试内容的;6出现两次以上考试作弊行为的;7. 其他严重考试作弊行为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第二十五条 对通过网络、文字等方式发布相关代考、代写论文信息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代写论

15、文、买卖论文、试题或考试答案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六条 对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七条 对一学期内旷课或在教育教学实践环节擅自离校、离岗(包括开学不按时返校注册或请假逾期不归者)累计达到10个学时以上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累计达到1019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达到2029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累计达到303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四)累计达到4049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五)累计达到50学时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八条 对损坏

16、公私财物的,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影响较恶劣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视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二十九条 学校严禁学生酗酒。对酗酒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借酒寻衅滋事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三十条 学校严禁学生高空掷物。对高空抛掷物品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高空抛掷物品致人受伤或损毁财物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还应赔偿有关费用,并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学校学生管理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三十二条

17、对办理离校手续后违反校规校纪的毕业生,通报接收单位。第三十三条 对在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及各类奖励评选中弄虚作假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同时中止发放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已发放的奖学金、助学金及有关证书悉数收回。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造成非婚生育、无证生育、计划外生育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三十五条 对影响学校声誉及正常教学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三十六条 在校期间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四章 处分权限和审批程序第三十七条 留

18、校察看以下处分决定由分管校领导研究决定,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第三十八条 学生工作部门、研究生管理部门、继续教育学院和国际交流学院分别是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来华学历留学生的主管单位。相关学生的处分建议分别由各自的主管单位提出。 第三十九条 对存在违纪事实的,学生所在学院(部)应告知学生作出处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本人陈述和申辩(学生本人可提交书面的陈述和申辩材料),根据学生违纪性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核查学生违纪事实;对违纪事实清楚的,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分建议意见,经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签字、盖章后,报学生主管单位。学

19、生主管单位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提出处分建议,报请学校做出处分决定。 第四十条 对考试作弊的,由教务管理部门提供监考教师认定的学生考试作弊意见,对作弊事实认定清楚的,将材料送交学生主管单位。学生所在学院(部)应告知学生作出处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接受学生本人的书面陈述或口头申辩。学生主管单位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提出处分建议,报请学校做出处分决定。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一)学生的基本信息;(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五)其他必要内容。第四十二条 处分决定应采取适当方式

20、在适当范围内公布,并由学生所在学院(部)告知家长。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部)在本院范围内公布,记过以上处分由学生主管单位在全校范围内公布。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主管单位决定是否公布。处分决定书由学院(部)送达学生本人,并由本人签收,签收回执由学院(部)送学生主管单位备案;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处分决定书无法送达的,由学院(部)在校内公告,公告7日后,即视为送达。处分决定书存入学生本人档案,不得撤销。第四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须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或公告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的,学校不发给学习证明,并将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五章 申诉的权利、程序及处理第四十四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的程序及处理按深圳大学学生申诉办法执行。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处分均包含该级别处分。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深圳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深大2014147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内容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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