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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社会责任之法律层次社会责任.docx

1、企业的社会责任之法律层次社会责任学号;2012020818 姓名;刘可欣 班级;法学一班企业的社会责任之法律层次社会责任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应该承担对政府的责任、利益相关方的责任、消费者的责任, 以及对社会、资源、环境、安全的责任,保护弱势群体、支持妇女权益,关心保护儿童、 支持公益事业等,其总称为企业社会责任。在众多研究企业社会责任的学者中,以卡罗尔最为著名。卡罗尔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乃社会 寄希望于企业履行之义务;社会不仅要求企业实现其经济上的使命,而且期望其能够遵法 度、重伦理、行公益,因此,完整的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 任和慈善责任之和。在卡罗尔看来,企业负有

2、的上述四种责任尽管含义有别,但它们都是 社会希望企业付诸履行的义务,因此皆为企业社会责任的组成部分。根据卡罗尔的理论,企业社会责任包括四个层次,即经济层次、法律层次、伦理层次和慈 善层次。社会认同企业的盈利宗旨,同时期待企业遵守政府的法律法规、在经济框架内追 求经济目标。因此,企业的法律责任要素包括政府与法律期待、遵守法律法规、成为守法 企业公民、履行法律义务、产品和服务符合满足最低法左要求。(-)最初的道徳责任一一企业社会责任的产生企业社会责任观念并非自古而存在,以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奖获得者米尔 顿弗里徳曼为代表的新古典经济学者同样反对企业社会责任观念,他主张“企 业仅具有一种而且只有

3、一种社会责任一一在法律和规章制度许可的范用之内,利 用它的资源和从事旨在于增加它的利润的活动。”弗里徳曼甚至斥责企业社会责 任学说为“一种自由社会里根本的破坏主义”,是“最坏社会的信条”。当然, 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否泄也并非古典经济学一家之言。在管理学界,管理大师彼 得徳鲁克曾说,“如果你发现经理主管打算承担社会责任,立即解雇他,越快 越好!”韩国商法学者李哲松教授也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一说有违“企业乃 纯粹的营利性组织”这一本质,且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模糊,义务对象也笼统而 不明确。但是,自利”驱使下的市场主体这种对利润最大化的唯一追求显然同 社会对苴的要求和期望相背离。特别是随着生产的社会化

4、和19世纪自由市场经济 向社会市场经济阶段的演进,一方而,社会化成就了市场主体规模的大幅扩张, 也给其带来了丰厚的利润;但另一方而,与市场活动相关的一系列外部性问题随 之而来,如环境污染、劳工待遇恶化、损害消费者利益、贫富分化等问题日益突 现,对社会生活和经济的持续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因此,对市场主体的道徳指 责和抱怨声随之而来且越来越强烈。被指责的市场主体除自然人之外,更多的是 企业,尤其是公司制企业,英在19世纪后成为市场主体的主要组织形式。早在1895年,美国社会学界的著名学者阿尔比恩斯莫尔就曾在美国社会学创 刊号上呼吁不仅仅是公共办事处,私人企业也应该为公众所信任”,这标志着 企业社会

5、责任观念的萌芽。1924年美国学者谢尔顿首次提岀企业社会责任的说法, 他把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类需要的责任联系起来,并 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包含道徳义务。1953年,美国的另一位学者霍华徳R 鲍恩 出版了企业家的社会责任一书,才使企业社会责任正式迫进人们的视野。特 別是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社会普遍要求企业在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同时, 兼顾企业职工、消费者、社会公众及国家的利益,履行保护环境、消除污染等社 会责任,将其经营目标与社会目标统一起来。至此,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问题正 式成为政府和社会讨论研究的普遍话题一一 “今天,社会责任是否需要承担 已经过时,唯一剩下的问题就是

6、:具体承担什么和怎样承担”。(二)多元化责任一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企业社会责任最初为“道徳责任”并不意味着企业社会责任就是道徳责任。但是, 仍然有不少人主张企业社会责任不仅最初属于道徳责任,而且是彻头彻尾的道徳 责任,此即道徳责任论者。道徳责任论者的观点可以理解,正如英属哥伦比亚大 学法学教授乔尔巴肯指岀,“也许是因为企业社会责任这个词由慈善事业 进化而來,所以许多人继续将其同慈善事业等同。”在道德责任论者看來, 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也不盂更借助法律等机制,有的学者甚至声称其可以白我实 现。如美国马里兰大学法学教授费尔法克斯指出,-般:來说,企业会兑现他们承 担社会责任的承诺。当然,他也认为,“

7、企业是拟制的实体,那些能对自然人形 成推动并使得其言行一致的力量可能并不能对企业产生作用。进一步地,尽管企 业由一个个的自然人组成,这些人也都具备那种推动自己言行一致的力量,但是, 在企业的场合中这些力量可能变得销声匿迹。”但他仍然“坚持认为这些障碍是 町以被克服的,特别当我们将关注的目光投在增强企业代理人个人兑现企业责任 意识的战略上时。”但显然的是,将企业社会贵任等同于道徳贵任很难获得人们的普遍认同。一个最 典型的例证就是,现在的企业社会责任同法律之间必然会存在某种关系。正如美 国俄克拉荷马大学Ostas教授指出,“仅仅讨论商人的社会贵任而不涉及法律是 困难的,囚为社会责任籾法律责任总足交

8、织在一起。法律责任可以通过罚款、监 禁或者民事责任等法律制裁得以强制实施,比较起来,社会责任还包括那些不能 通过法律制裁强制实施的责任。社会责任明显包搪法律责任,但是其概念比后者 更为广阔。”实际上,企业社会责任虽最初产生T道德的需耍,但这种道德责任并未到此为止。 伦理的软约束离不开法律的强化,道徳良知的自律和舆论约束的他律并不能普适 于所有的市场主体,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发展,在存在任何实在法体系的社 会(国家)中,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除了继续由伦理Y以调整外,另一部分(特 别是对企业的道德底线耍求)则逐渐上升为(广义的)法律要求:(1)对于有些 社会责任的承担,法律直接对企业施加强制性,此

9、时道徳责任便成了法律责任, 口然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公司法中的相关强行性规范便 是其体现。(2)对于另外一些社会责任的承担,有时由法律以鼓励或一般性义务 的形式向企业提出要求,但法律并不能直接强制企业承拒,这种社会责任町称之 为狭义的软法责任:有时又可能被正式立法主体以外的社会共同体、组织等以制 立规范的方式对企业提出要求,这种社会责任同样不具有国家强制实施性,此即 广义上的软法责任。因此,从伦理责任发展而来的企业社会责任既可能是法律责任,也可能是纯粹的 道徳责任,还可能是软法责任(包括广义和狭义的),即一种多元化的责任。实 际上,“企业社会责任”本来是个外来词,在英文中,

10、Responsibility. Duty、 Obligation和Liability都可译为“责任”。Duty是具体法律义务上的“责 任”,Obligation是具体的法律或道徳约束,Liabi I it y是归责意义上的责 任”,而企业社会责任”中的责任” 一一Responsibi I ity则是指角色及其 权义设置,既可以是某种法律上的义务、职责职权,也包括伦理或道徳范畴的义 务或角色定位。不同性质的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机制不一样,法律责任可以由国家强制实现,道 徳责任与国家强制无关,软法责任则介乎两者之间。例如,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 在商事公司的社会责任的报告中列举了 58种要求公司付诸实践

11、的、旨在促进 社会的进步的行为,涉及了 10个领域。同时,他们又将这些社会责任行为分为两 类:一是自愿性的行为,由公司主动实施并由公司在英实施中发挥主导作用;二 是非自愿的行为,这些行为由政府借助激励机制引导,或者通过法律法规的强行 约朿来实施。显然,这里的“自愿性”还是“非自愿性”行为取决于企业社会责 任到底是法律责任、软法责任还是纯粹道徳责任。当然,这三者之间的边界也并 非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它们各自的范围从而强制性程度也会发生变化。 在现代法治国家,由于借助法律机制无疑有助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因而考察 这三者之间界限的变化,尤英是将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责任化和软法责任化,并探 讨其

12、实现机制便具有现实的意义。二、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责任化及其限制法律责任的典型特征是能够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现。因此,企业社会责任一旦 由立法以法律责任的形式体现出来,即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责任化,这种最初的 道徳责任的实现便变得非常确泄。当然,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责任化也会受到诸 多因素的限制。研究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责任化的意义在于如何在条件允许的情况 下尽可能扩大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责任化的范用,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责任化的形式由于法律责任产生于行为主体对强行性法律规范规定义务的违反,因而企业社会 责任的法律责任化只能通过立法的方式完成。当前,许多国家的公司法和商法典 通过强

13、行性法律规范不同程度地实现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责任化。公司法中体 现公司社会责任的规立最早可见于1937年的徳国股份公司法,其中规定公 司董事“必须追求股东的利益、公司雇员的利益和公共利益”。2006年修订并 于2008年实施的英国公司法第172条第1款也规泄:“公司董事必须以一 种英善意地相信为了其全体成员利益而促进公司成功的方式行事,并且在如此行 事时,已经考虑了: (1)任何决策从长远来看可能的后果。(2)公司雇员的利 益。(3)培植与供应商、顾客及其他方的商业关系的必要性。(4)公司的运作 对社区及环境的影响。(5)通过高标准的商业行为来维持声誉的愿望。(6)在 公司成员之间公平行事的

14、必要。”该条第2款规泄,当公司的目的条款包含,或 者在一泄程度上包含了追求貝成员之外的利益的条款时,第1款即应当在以下意 义上产生效力:为了公司全体成员利益而促进公司成功,也就是等同于实现第1 款所列的目的。2005年的日本商法典通过修改公司法中的各项制度来使公司 承担社会责任,特别规迫了公司债管理公司制度、公司债债权人会议制度,在公 司债权人利益保护上独树一帜o 除了公司法和商法典外,其他立法通过强行性规范也同样能实现企业社会责任的 法律责任化。如,英国1986年破产法第214条规定,如果公司董事或影子 董事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公司的破产淸算不可避免,却继续操纵公司进行交易而不 采取枳极措施尽量

15、减少债权人的潜在损失,这时所进行的交易为不当交易。在这 种情况下,法院有权要求股东认购公司未发行的股份。这些规左当然成为保护员 工、债权人以及苴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法律基础,为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提供了法 律上的依据。美国自1985年后也有近30个州通过法律特别规泄:董事会在制世 重要经营决策,特别是在决妃是否接受和拒绝一项股权收购方案时,除了考虑股 东的利益外,还要考虑貝他参与者的利益;本世纪初,美国政府又颁布了一系列 严肃公司道徳准则的法案,如2002年萨班斯一一奥克斯利法案,加大对忽视 社会责任、侵害相关利益者的企业的处罚力度。几十年来,美国政府不断地通过 各式各样的法令,从职场、产品安全、消

16、费者保护、环境保护、公平竞争等方面 用强有力的执法来约朿和规范企业的行为。我国公司法也以强行性规范的方式规左了公司的社会责任,如:有限责任公 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并强化了监事会的 职权:由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 责任公司之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 有公司职工代表;上市公司应设立独立董事,等等。这些规泄实质上已经将企业 社会责任法律责任化了,比如,如果公司在注册成立后违反这些强行性规左,根 拯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将导致相应法律责任的产生。同国外的企业 社会责任法律责任化途径类似的

17、是,我国公司法中的上述规泄仅是企业社会 责任法律责任化的一部分,况且,企业的范囤也大于公司的范围。我国对企业社 会责任的强行性规左还零星体现于破产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 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税法等立 法之中。 值得指出的是,由于对企业社会责任”一词的含义和性质的不同解读,学界对 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责任化的范囤有不同理解。有的认为具有法律约朿力的社会 责任”包括“消费者保护、劳动者保护、环境保护等法律责任”,而有的学者则 认为,对公司和债权人、雇员、供应商、用户、消费者的关系完全可以用固有的 诚实信用原则来调整,而公司社会责任仅是公司在从事营

18、利性的经营活动中负有 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义务,以及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二)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责任化的限制如前文所见,道徳规则可以变为法律规则,此正如霍姆斯法官的名言:法律乃 是我们道徳生活的见证和外部枳淀”。但实际上,并非所有的道徳规则都有必要 且有可能上升为法律规则,在赋予其强制性时尤其如此,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责 任化过程中同样受到各种因素的限制。1.企业社会责任只能是逍徳底线的要求道徳是有层次之分的,法律责任化的只是道徳底线的要求。据富勒的观点,能上 升为法律的只能是义务的道徳,即最基本的道徳,博登海默也指出,在道徳价值 的这个等级体系中,我们可以区分岀两类要求和原则。对于

19、第一类道徳要求,即 道徳的基本要求,其“约束力的增强,当然是通过将它们转化为法律规则而实现 的。禁止杀人、强奸、抢劫和伤害人体,调整两性关系,制止在合意契约的缔结 和履行过程中的欺诈与失信等,都是将道徳观念转化为法律规左的事例。”对企业社会责任来说,能法律责任化的同样只能是最基本的道徳,即道徳底线的 要求。实际上,只要考察一下当前已经法律责任化的企业社会责任,如有关保护 环境、保护消费者、保护劳工等强行性法律规范,就可以发现苴都是对企业道徳 底线的要求。当然,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法律对道徳底线的判断会发生变化, 从而道徳责任向法律责任转化的现象会持续不断,而现在,公司显然需要为此承 担道徳责任

20、甚至法律责任。2.法律责任的实现必须具有现实性米尔恩曾说,“不是所有向往之物都能成为法泄权利”。米尔恩的话揭示了一个 本质问题:向往之物的实现必须具有现实性。将其应用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责 任化也是同样适用的,对于企业社会责任这种“向往之物”,只有当其法律责任 化后能够实现才具有现实性。这里继续以就业为例予以说明:就业是劳动者改善 生活甚至维持生命的基础,对于企业来说,它们一般有能力保障劳动者的就业, 在经济不景气时它们也可通过减少管理层薪酬等方式尽量不跟劳动者解除劳动关 系,从企业社会责任的角度看,保障劳动者的就业,特別是在经济不景气时不跟 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表现。但显然

21、的是,立法不可能将这 种道徳责任法律责任化,因为其不具备强制实施的现实性,道徳义务法律化的 前提是该道徳义务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同和遵守,如果超越社会理解和接受的限 度,对义务主体的接受能力和接受程度不加考虑,势必会导致法律的遵守状况不 如人意。”三、企业社会责任的软法责任化与司法能动主义根据制泄(或形成)主体、产生程序、表现形式和保障措施(或约朿力)等方而 的不同,法有硬法(hand law)和软法(soft law)之分。硬法是指由国家创 制的、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法规范体系,具备法律责任条款是硬法的典型 特征,前文中关于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责任化的规范即属于硬法规范。软法的界左 则有狭义和

22、广义之分。狭义上的软法的制泄主体仅限于立法机关,狭义上的软 法是指,由社会公权力所制世的不具有强制拘朿力的行为规范,软法与硬法的划 分标准在于是否具有强制拘朿力。”在国外,软法也多在狭义上使用,如美 国芝加哥大学Jacob E. Ger sen和Eric A. Posner教授就将软法泄义为立 法权威制泄的规则,它不必遵循制立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则所必需的宪法的、其 他正式的形式或程序。”从广义上看,所谓“软法”,是指不依靠国家强制力保 证实施的法律规范,它是一种由多元主体经或非经正式的国家立法程序而制定或 形成的,并由各制立主体自身所隐涵的约束力予以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软法的 主要渊源包括国家

23、立法和政治组织形成的规则和社会共同体形成的规则。本文对 软法的界泄采用广义说。当企业社会责任由软法予以规定的时候,企业社会责任 便软法责任化了。(-)企业社会责任的软法责任化1.狭义的软法责任化狭义的软法责任化即以正式立法的形式规左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苴又可以通过 两种方式进行:(1)提倡性法律规范中的软法责任。软法规范的特点是,苴“行 为模式未必十分明确,或者虽然行为模式明确,但是没有规泄法律后果,或者虽 然规泄了法律后果,但主要为积极的法律后果的规则体系。”这种“积极的法律 后果规范”就是所谓的提倡性法律规范。提倡性法律规范是鼓励、提倡人们为或 不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前者如促进就业、改善

24、环境质量,后者如浪费资源、 破坏环境,等等。企业若违反提倡性法律规范,并不会导致法律责任的产生:相 反,若遵守此类规范,将获得政府许诺的各种利益,如税收优惠、资金扶持等等。 意图促使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提倡性规范在我国现行立法中也大量存在,如:淸洁生产促进法第16条、第32条、第33条、第34条、第35条、第36条, 环境保护法第8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9条,可再生能源法第 六章也专门规泄了 “经济激励与监督措施”,等等。(2)义务性法律规范中的软 法责任。立法也经常以义务性法律规范的方式规泄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问题。当 然,这种义务性规范不会规左明确的法律后果(义务性法律规范的法律后果为否 立

25、性法律后果,即法律责任),否则就不再是软法规范。我国公司法第5条 关于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总则性规立便属此类。此外,如民法通则第7条对 所有民事主体的要求、中小企业促进法第9条对中小企业的要求、就业促 进法第3条对用人单位的要求、循环经济促进法第9条对所有企业的要求, 等等,均属此类规范。除了基本立法,我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 和地方规章中均有类似规定。2广义的软法责任化广义的软法规范广泛存在于政治组织形成的规则和社会共同体形成的规则之中。这类社会责任准则或行为守则有很多,国际的如:经合组织的跨国公司指引、 国际劳工组织的关于多国企业和社会政策的三方原则宣言、联合国的全球 协左和联合

26、国人权委员会的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在人权方而的责任准 则,等等:国内的如:2008年4月2日中国工经联与11家工业行业协会、联 合会联合发布的中国工业企业及工业协会社会责任指南和关于倡导并推进 工业企业及工业协会履行社会责任的若干意见,2008年5月13日上海证券交 易所发布的关于加强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的通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环境信息披谿指引,2008年12月10日上证所上市部向各上市公司发出的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履行社会责任的报告及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披露 工作的通知,2008年6月25日山西省工业经济联合会与9家全省性行业协会 联合发布山西省工业企业社会责任指南,等等。

27、此外,政府部门也会发布类 似的软法规范。当然,这些软法规范都不属于正式立法。(二)软法化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与司法能动主义的发挥软法的积极作用当前已获得了人们的广泛认同,“立法主体制泄软法是因为硬法 有缺点。有时候,当然并非总是如此,在同样的情况下软法能产生同硬法一样的 行为效果:在其他时候,软法的效果比硬法的效果更令人满意。”此外,软法还 可以作为硬法的先行法、补充或者解释等。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来说,软法 同样有英特有的不可忽视的功能,那就是前面提及的提倡性法律规范。软法可以 通过规左积极后果的方式实现企业社会责任,这种利益激励方式同企业的利润最 大化目标是一致的,也正因如此,企业更乐意、

28、更主动去实施立法者所提倡的行 为。尽管如此,但总体说来,软法规泄的企业社会责任的实施,由于缺少了国家 强制力的推行,因而只能主要依靠企业自律、组织和共同体自身的力量或者社会 舆论等柔性手段。这样,除了那些同时获得了硬法支撑的软法规范外,软法化的 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变得并不确左。突破软法化企业社会责任实现的困境,有必要引入司法能动主义。根据布莱克法 律词典的解释,司法能动主义是指司法机构在审理案件的具体过程中,不因循先 例和遵从成文法的字而含义进行司法解释的一种司法理念以及基于此理念的行动。 当司法机构发挥苴司法能动性时,它对法律进行解释的结果更倾向于回应当下的 社会现实和社会演变的新趋势,而不

29、是拘泥于旧有成文立法或先例以防止产生不 合理的社会后果。因此,司法能动性即意味着法院通过法律解释对法律的创造和 补充。司法能动性可以在诸多场合能体现出来,通过发挥司法的能动性,有助于 推动软法化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同时,从广义上看,司法化也属于企业社会责 任法律化的应有之义,“司法审判对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实现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有无法取代的作用。”通过发挥司法能动实现软法化企 业社会责任的途径包括:1.扩大法官对法律一般条款的解释和适用权法律确立的“企业社会责任”实际上属于一般条款(如我国公司法第5条), 如同民商法中确立的“社会公徳”、“商业道徳”、“诚实守信”、“善良风

30、俗” 等其他一般条款一样,英本身又是一种法律原则。因此,对于这种法律原则的适 用,必须发挥法官的能动性一一“原则设左的权利只是一个悬念,它必须通法律 原则的适用并无固定不变的答案,必须借助司法的能动性,依靠法官的判断和 甄别,只有在具体的情节中才能将道徳内涵转化为一种真实、可救济的权利或义 务。”因此,对“企业社会责任”以及体现“企业社会责任”的诸如遵守职业逍 徳、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实施就业歧视等法律一般条款来说,其实现都离不 开司法能动性的发挥。作为司法能动主义的典型代表,美国法院就曾通过司法普 遍地促成体现企业社会责任的“利益相关者”原则的实现。2.法官可以有条件地赋予软法责任以强制性

31、对于以非正式立法形式岀现的软法,如果苴对所属成员企业明确提岀了企业社会 责任要求,则在审理相关案件的过程中,法官可以通过发挥司法能动性赋予这种 软法要求以强制性。当然,一般说,该类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应当满足一左的条 件:企业属于软法制泄主体的成员,或愿意接受该类软法规范的约束,或以其行 为(如发布社会责任报告)表示接受其约束,等等。这种司法能动性发挥的依据 来自于私法自治和约泄必守的原则,有时,“企业社会责任虽不是法立的责任和 义务,但有可能产生约左的责任和义务,它虽然没有法律的强制约束力,其约束 力的来源在于对契约精神的遵从和约定必守的践行。根据私法自治 和约泄必守的原则,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

32、承诺是具有一上约朿力的,如果司法机 关认为行业协会的制裁具有实质合理性的话,应对英赋予法律的强制效力,否则, 可以否左制裁的法左效力,判断权衡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价值内 涵和契约精神。”3.将软法责任融入司法解释前述两种方式在推动软法化企业社会责任实现的同时也存在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缺乏约朿的司法能动可能导致对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企业利益的侵害。对于没 有“法官造法”传统的我国,这种可能性更具有现实性,因而需要对法官的自由 裁量予以约朿和规范,通过制泄司法解释是一种有效的途径。尽管司法能动性的 发挥一般被限泄于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但司法解释的制泄也是发挥司法能动性的 表现,正如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一一“司法能动性即意味着法院通过法律解释 对法律的创造和补充。”在我国,司法解释也实质上起到了对法律的创造和补充 作用。同时,司法解释还具有法律化的特征,“最高人民法院就法院审判工作中 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做的解释,很少直接用于它自己的审判过程中,更多的是 指导下级法院的审判活动,它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普遍的约朿力,它具 有明显的立法特征。”因此,最髙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将企业社 会责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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