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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正义与私力救济.docx

1、艺术正义与私力救济“艺术正义”与“私力救济” 【摘 要】体现“艺术正义”作品中往往存在“私力救济”的元素。这种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在艺术作品中,司法的实效与“当事人”的要求存在差距,作品中“司法”还受到时代的限制。本文主要分析两类艺术作品,这两类作品都是通过“私力救济”来达到“善报恶殃”的目的,且进一步达到“艺术正义”的疗愈功能:一是艺术作品中存在“法官”的“私力救济”情节的作品;二是艺术作品中纯粹由私人进行“私力救济”的情节的作品。 【关键词】艺术正义;公案戏;私力救济;事实正义 中图分类号:J8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1007-0125(2018)14-0028-02 存在“艺术

2、正义”的作品中为何会存在“私力救济”呢?为什么实现“艺术正义”往往需要“私力救济”呢?为了探讨这两个问题首先必须了解“私力救济”在现实生活中通常出现在何处,又为什么会被作家运用到艺术作品中。 一、“艺术正义”与“私力救济”的关系 多方对“私力救济”的概念和名称各执一词,笔者引入陈瑞华所使用的概念,他认为:“私力救济可界定为:当事人认定去哪里遭受侵害,在没有第三方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解决的情形下,不通过国家机关和法定程序,而依靠自身或私人力量解决纠纷,实现权利。”1在这个概念里有几个关键字。一是“第三方”,这很容易联想到了艺术作品中的“门客”形象如程婴,公案戏中的各位“青天”,还有电影中的“义警”

3、与“侠客”。二是“中立”。这个关键词会在后文中详细说明,在此笔者只想说明,由于上述的这些艺术形象都明确或隐性地没有保持“中立”,所以他们都不属于“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解决的”第三方。概念中还提到“不通过国家机关和法定程序”。由此,笔者联想到中国的“公案戏”和“公案小说”中也有“对簿公堂”“双方举证”或“单方举证”呀?那这算不算通过“国家机关和法定程序”呢?如果仔细考究那些“青天”的做法会发现,通过了“国家机关”审判不等于经过了“法定程序”,甚至“国家机关的审判”还成为了“私力救济”的“帮凶”。 现实中,“私力救济”到底有怎样的作用呢?答案就是,为了实现权利和解决纠纷。2在现实生活中“欠债不还”“

4、奸淫”“盗窃”“杀人”等可以得到解决,但还是有很多人选择“私力救济”。在艺术作品中,也存在权利无法保障,人与人之间出现分歧的情节,这些情节时常关系到人物最关注的东西。不论是在现实生活中还是在故事的虚拟世界里,人们寻求“私力救济”有两个原因:一是一时冲动,认为这件事情需要紧急解决,等不到公权力来裁判了;二是现实生活中产生“私力救济”的主要原因,即公权力有所缺失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因此“人们”选择“私力救济”。 那么,如果一个故事寻求一个“善报恶殃”的结果,首先必须分出“善”与“恶”。如果只是一般的“善”“恶”冲突,并没有诉及人物的根本,没有动摇人物的“要害”,也就不存在“善”与“恶”的天差地

5、别。只有“恶人”的道德沦丧到令人发指,“善人”的处境危及基本人权时,才能够在艺术作品中,在“善”与“恶”之间划出一条清晰的界限,并且达到“善报恶殃”产生的疗愈效果。 在“善”与“恶”如此明晰的情况下,就不难理解“私力救济”为何成为这类艺术作品的首选。“私力救济”满足了人物的“一时冲动”,这反映的是当人们在被威胁到自然权利的时候,会本能地向往匡扶正义以保全自身的自然权利。“一时冲动”很可能在体和程序上超越法律。尽管人物可能已经“视死如归”,但往往会有另一个人物来维持事实公正,例如让“青天”“神佛”来保证“善报恶殃”的结局。这些“青天”和“神佛”,看似公权力的代表,实际上只是为了维持“善报恶殃”的

6、一个借口,是“私力救济”成功的保障。 二、有“法官”参与的“私力救济” “艺术正义”作品中的“法官”指一切象征公权力的人,这些人代表着强制力、政治权威。按常理来说,如果这些人参与“审判”是具有“公信力”的,得到的裁决也将会是“合法的”。更何况,存在“艺术正义”的作品中,这些“法官”都具有“清正廉洁”“卓尔不凡”“智力超群”的素质,有的甚至还有“超能力”。但他们的做法并不完全属于“公力救济”。他们断案是根据“先验的”现象和道德标准。有人甚至完全摒弃了所有的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他们可能先有了一个“预判”,然后才参与“审判”。 例如,在关汉卿的包待制三勘蝴蝶梦中就存在三次“私力救济”。前两次都是私人

7、的“私力救济”,第一次是报“杀父之仇”,第二次王母为了保全前房的两个儿子,忍痛牺牲了自己的儿子。3第一次“复仇”不论这个行为是两个儿子冲动也好,是“孝”的作用也罢,都可以看作是对“杀父”的救济,并且僭越了法律。第二次“私力救济”的目的是王母为了救前房的两个孩子,说她被封建礼教束缚也好,说她大义灭亲也罢,王母在这种情况下“舍一个保两个”虽具有功利主义的色彩但已经是最合理的安排。文中的第三次“私力救济”也就是有“法官”参与的“私力救济”。在包公梦蝴蝶之前,这个案件可能已经是铁案,而包公做了梦之后,这个案件就有了转圜。 你看那百花烂熳,春景融和。兀那花丛里一个撮角亭子,亭子上街下个蝴蝶罗网,花间飞将

8、一个蝴蝶儿来,正打在网中。(诗云:)包拯暗暗伤怀,蝴蝶曾打飞来;休道人无生死,草虫也有非灾。呀!蠢动含灵,皆有佛性,飞将一个大蝴蝶来,就出这蝴蝶去了。呀!又飞了一个小蝴蝶,打在网中,那大蝴蝶必定来救他。好奇怪也!那大蝴蝶,两次三番旨在花丛伤肺,不就那小蝴蝶,佯常飞去了。圣人道:“恻隐之心,人皆有之。”你不救,等我救。4 包公的这个梦不仅抵得上所有的人证物证,而且把案情几乎完全复盘。一句“蠢动含灵,皆有佛性”说明了梦的可靠性,随后圣人之言“恻隐之心,人皆有之”又给包公判案提供了道德标准。且包公掌握着生杀大权,这注定包公的“救济”一定会成功。可是在此包公的“救济”到底是“公力救济”还是“私力救济”

9、呢?包公在做这个梦之前,应该还属于“公力”的范畴。可是这个梦做完以后,包公便不再保持“中立”了,他虽是“公权力”的象征,但是在这个梦醒的时候,他已经断定这个案件背后是有隐情的,此时他已经站在了王氏一族这边。之后,他让盗马贼替死,更是直接僭越了法律程序。把他的“自由裁量权”发挥到了极致,尽管盗马贼也罪有应得,但包公的行为根本不能视作“公力救济”,不但他的行为属于“私力救济”的范畴,而且他还利用了“公权力”来实施“私力救济”,并且达到了“善报恶殃”的效果,保证了事实正义。 三、纯私力的“私力救济” 由包待制三勘蝴蝶梦这个例子可以看出,纯粹依靠私人来完成“私力救济”实现“艺术正义”还是非常困难的。但

10、是艺术作品中,也存在着靠私人完成“私力救济”的情况,典型的例子就是赵氏孤儿。在赵氏孤儿中,程婴这个角色事实上原先并不是“复仇”的“当事人”,如果他不受人所托,他根本不用参与这个“复仇”事件。可是他成为了这个“复仇”故事的第三方,并且由于他因为“忠义”交出了自己的儿子去替代了赵孤。所以原本是赵氏和屠岸贾之间的“人命官司”就同时转移到了程婴身上。此时不仅赵氏和屠岸贾之间有“仇”,程婴和屠岸贾之间也有“杀子之仇”。原本是依靠第三方的“私力救济”就转化为了没有第三方的“私力救济”。这种转化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常见现实生活中的第三方出于种种原因都非常谨慎,尽量在法律的边缘行走,“大事化小,小事化无”。而在赵

11、氏孤儿这个故事中,矛盾因为第三方的“舍子救孤”行为变得更深了,且这个“辱”更加的刻骨铭心,这也增加了“复仇”成功的艺术效果。 四、“私力救济”对“艺术正义”的美学价值影响 “艺术正义”的作用就是为了对故事中“自然权利”无法实现,“事实正义”无法彰显的补偿。通过对这些“社会缺陷”“司法无能”的补偿来疗?K大众。“私力救济”之所以在这些作品中起到了不可替代作用的根本原因是:不论是在故事中还是在现实生活中都存在“司法实效”和“人的正当需求”无法对等的情况。特别是在故事的前提设置中,理想和现实的差距实在是过大,导致除了寻求“私力救济”几乎没有办法实现“艺术正义”。 此外,“私力救济”很容易制造出“英雄

12、角色”。所谓“私力救济”就是依靠“私人力量”达到“事实正义”。私人没有可能集中如同国家权力那么巨大的政治力量,经济力量和强制力量。这个私人,或者这个私人机构必须有所谓的“过人之处”或者“超凡的能力”。不然国家权威无法探明的真相为何他就能探明呢?这些“英雄”形象,必然给观众和读者留下深刻的印象。 故事中的“私力救济”虽然可以通过“非常手段”达到“事实正义”疗愈大众,但是它跳过了司法程序,有时甚至违背了实在法的限制,无视司法程序。无论是实在法还是司法程序,都有他的现实作用。法学界有人倡导“恶法非法”,也有人认为法律的“程序”有时并不具有正义的价值,但是实在法的权威和法律的程序也可以起到确定和稳定的

13、作用。由“私力救济”实现的“艺术正义”很有可能起到不好的导向作用。的确,“私力救济”可以导向“事实正义”,且“私力救济”在?F实和艺术作品中都有匡扶正义的作用,但是艺术作品中的“私力救济”往往超越了法律的限制,它本身就违法行为。在现实生活中超越法律的“私力救济”是被禁止的,但在艺术作品中,为了实现“艺术正义”它不但没有被禁止,反而被大肆宣扬和鼓励,就好像是在为“事实正义”锦上添花。特别是在当下,人们的权利意识增强,个人素质提高,现实生活中许多的“义警”“侠客”都可能受到这类艺术作品的启发,因此“私力救济”在艺术作品中对读者和观众的导向作用也不能忽视。 参考文献: 1徐昕.论私力救济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103. 2徐昕.论私力救济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110. 3吴白.古代包公戏选M.合肥:黄山书社,1994,36. 4吴白.古代包公戏选M.合肥:黄山书社,1994,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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