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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docx

1、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标准名称: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标准编号:GB 7258-87 标准正文: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局1987-02-16批准1987-08-01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辆(含列车)的整车及其发动机、转向系、制动系、传动系、 行驶系、照明和信号装置等有关运行安全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公路及城市道路行驶的总质量26t以下的机动车和总重量45t以下 的汽车列车及拖拉机带挂车。其他机动车辆可参照执行。 1整车 1.1车辆标记 1.1.1车辆的商标(或厂牌)、型号标记必须装设在车身前部的外表面上。 1.1.2车辆必须装置产品铭牌。铭牌应置于车辆前部易于观察之处。客

2、车铭牌应 置于车内前乘客门的上方。 1.1.3车辆的铭牌应标明厂牌、型号、发动机功率、总质量、载质量或载客人数、 出厂编号、出厂年、月、日及厂名。 1.1.4发动机的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印在发动机气缸体侧平面上,字体为二号印 刷字,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在出厂编号的两端打上星号()。 1.1.5底盘的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印在金属车架易见部位,字体为一号印刷字, 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在出厂编号的两端打上星号()。 1.2车辆外廓尺寸 1.2.1汽车的外廓尺寸限值应符合GB 158979汽车外廓尺寸的界限的有关 规定。 1.2.2无轨电车的外廓尺寸限值按照GB 158979的有关规定执行。 1.

3、2.3方向盘式拖拉机带挂车外廓尺寸应为: 车辆高:3.0m; 车辆宽:2.5m; 车辆长:10m。 1.2.4车辆外廓尺寸的术语和定义按GB 3730.383汽车和挂车的术语及其 定义车辆尺寸的规定。 1.3车辆后悬 客车及封闭式车厢的车辆后悬不得超过轴距的65%,最大不得超过3.5m。其他车 辆后悬不得超过轴距的55%。对于三轴车辆,若二、三轴为双后轴,其轴距应按第一轴 至双后轴中心线的距离计算;若一、二轴为双转向轴,其轴距应按一、三轴的轴距计算。 1.4车辆核载 1.4.1车辆允许总质量,以发动机额定功率、厂定最大轴载质量、轮胎的承载能 力、车厢面积及正式批准的技术文件进行核定。 1.4.

4、2驾驶室乘座人数的核定: a. 驾驶室内只 有一排座位的或双排座位的前排座位以驾驶室内部宽度(系指驾驶室车窗下缘,并在车 门后支柱内侧量取)等于或大于1200mm核定2人,等于或大于1650mm核定3人。小型汽 车驾驶室内宽度等于或大于1550mm核定3人; b. 驾驶室内双排座位的后排座位,座垫长度(从中间位置测量)每400mm核定1人。 1.4.3车辆乘坐人数的核定: a. 按载质量核定人数:1t折合15人;长途客车1t折合13人; b. 按座垫长度和站立面积核定;座垫长度每400mm核定1人。允许站立面积1m 核定4人;城市公共汽车及无轨电车1m核定5人。 以本款a及b项计算,乘座人数以

5、最小值核定。 1.5转向桥负荷 机动车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转向桥负荷分别不小于该车整备质量和允许总质量 的20%。 1.6比功率 机动车辆的比功率应不小于4.78kW/t。 1.7侧倾稳定角 车辆在空载、静态情况下,向左侧和右侧倾斜最大侧倾稳定角如下: 三轮摩托车:不小于25; 最高时速低于20km/h或总质量为车辆整备质量的1.2倍以下的车辆:不小于30; 其他车辆(两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除外):不小于35。 1.8漏水检查 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检查水箱、水泵、缸体、缸盖、暖风装置及所有接连部 位,不允许漏水。 1.9漏油检查 机动车连续行驶距离不小于10km,停车5min后观察,不得有滴

6、油现象。 1.10车速表检查 车速表允许误差范围为+15%-(-10%)。即:当实际车速为40km/h时,车速表指示 值为36至46km/h。 1.11车辆外观 车辆的外观: a. 车辆外观整洁,各零、部件应完好,联结紧固,无缺损,并且有正常的技术性 能。 b. 车体应周正,左右对称部位高度差应不大于40mm。 2发动机 2.1发动机动力性能良好,运转平稳,不得有异响;怠速稳定,机油压力正常。 发动机功率不得低于原额定功率的75%。 2.2发动机应有良好的起动性能。 2.3化油器、消声器不得有“回火”、“放炮”现象。 2.4柴油机停机装置必须灵活有效。 2.5发动机点火系、供油系、润滑系、冷却

7、系的机件应齐全,性能良好。 3转向系 3.1机动车的方向盘不得设置于右侧。 3.2机动车的方向盘应转动灵活、操纵轻便、无阻滞现象。车轮转到极限位置时, 不得与其他部件有干涉现象。 3.3机动车转向轮转向后应有自动回正能力,以保持机动车稳定的直线行驶。 3.4机动车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左右各不得超过15。 3.5机动车在平坦、硬实、干燥和清洁的道路上行驶,其方向盘不得有摆振、路 感不灵、跑偏或其他异常现象。 3.6机动车在平坦、硬实、干燥和清洁的水泥或沥青路面上,以10km/h的速度从 直线行驶过渡到直径为24m的圆周行驶,其施加于方向盘外缘的最大圆周力不得大于2 45N。 3.7机

8、动车转向桥负荷大于4t时,必须采用转向助力装置。装有转向助力器的车 辆,当转向助力器失效后,仍具有用方向盘控制车辆转向的能力。 3.8机动车辆的最小转变直径,以前外轮轨迹中心线为基线测量其值不得大于24m。 当转弯直径为24m时,前转向轴和末轴的内轮差(以两内轮轨迹中心线计)不大于3.5m。 3.9机动车前轮定位值应符合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的规定。 3.10用测滑仪检验前轮的侧滑量其值不得超过5m/km。 3.11转向节及臂、转向横、直拉杆及球销应无裂纹和损伤,并且球销不得松旷。 横、直拉杆不得拼焊。 3.12摩托车的前叉和转向把不得有变形、裂损和不灵活等现象。 4制动系 4.1机动车及挂车必

9、须设置彼此独立的行车和驻车制动装置;轻便、二轮、边三 轮摩托车只要求有行车制动装置。 4.2行车制动系的制动踏板的自由行程应符合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的规定。 4.3行车制动系在产生最大制动作用时踏板力不得超过700N。手握力不超过300N。 4.4行车制动系最大制动效能应在踏板全行程的五分之四以内达到。 4.5驻车制动操纵装置的安装位置要适当,其操纵杆必须有一定的储备行程,一 般应在操纵杆全行程的四分之三以内产生最大的制动效能,棘轮式制动器应在第三次 拉动拉杆全行程的三分之二以内产生最大制动效能。 4.6驻车必须能通过机械装置把工作部件锁住,并且施加于操纵杆上的力应不大 于500N。 4.7对

10、采用气压制动的机动车辆,当气压升至590kPa时,在不使用制动的情况下, 停止空气压缩机3 min其气压的降低应不超过9.8kPa。在气压为590kPa的情况下, 将制动踏板踏到底,待气压稳定后观察3min,单车气压降低值不得超过19.6kPa,列 车不得超过29.4kPa。 4.8采用液压制动系统的车辆, 当制动踏板压力最大时, 保持 1min , 踏板 不得有缓慢向底板移动现象。 4.9气压制动系必须装有限压装置,确保贮气筒内气压不超过允许的最高气压。 贮气筒应装有放水阀。 4.10采用气压制动系统的车辆,发动机在中等转速下,4min(列车为6min,城市 铰接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为8min

11、。)内气压表的指示气压应从零升至起步气压(未标起 步气压者,按392kPa气压计)。贮气筒的容量应保证在不继续充气的情况下,车辆在 连续五次全制动后,气压不低于起步气压(未标起步气压者,按392kPa气压计)。 4.11在车辆运行过程中,不应有自行制动现象。当挂车与牵引车意外脱离后,挂 车应能自行制动,牵引车的制动仍然有效。 4.12汽车和无轨电车行车制动系部分管路失效时,其余部分制动效能仍能保持原 规定值的30%以上。 4.13机动车在平坦、硬实、干燥和清洁的水泥或沥青路面(路面的附着系数为0.7) 上的制动距离和跑偏量应符合表1中的规定。对空载检验制动性能有质疑时,可用表 1中满载的制动性

12、能要求进行检验。 表1 检验项目 机动车类型 空载检验的制 满载检验的制 紧急制动 点制动 动距离,m 动距离,m 跑偏量,mm 20 30 20 30 20 30 30-40 40-60 km/h 总质量4.5t 的汽车 6.5 7.0 80 不跑偏 4.5t总质量 12t的汽车 3.8 8.0 80200 不跑偏 和汽车列车及 无轨电车 总质量12 t的汽车和汽 4.4 9.5 80200 不跑偏 车列车及无 轨电车 轻便及二、 三轮摩托车 4.0 40 方向盘式拖 拉机带挂车 5.4 6.0 80 限值 注:气压制动系:气压表的指示气压:590kPa; 液压制动系:踏板力:600N。 气

13、压制动系:气压表的指示气压不大于额定工作气压; 液压制动系:踏板力:700N。 在规定的初速下紧急制动的稳定性要求。 点制动(施加部分制动后,迅速放松制动踏板。)时,对车辆制动稳定性要求 (双手轻扶方向盘)。 4.14机动车用制动减速度检验制动性能: a. 机动车在平坦、硬实、清洁和干燥的水泥或沥青路面(路面附着系数为0.7) 的制动稳定减速度和跑偏量应按表2的要求检验。对于空载检验制动性能有质疑时,可 用表2满载的制动性能要求进行检验; b. 制动系协调时间(系指在紧急制动时,从踏板开始动作至制动稳定减速度达到 表2规定值或制动力达到表4规定值的时间)的要求应符合表3的规定。汽车拖带挂车时

14、的协调时间,不得大于牵引车最大允许值再加0.2s的时间。 表2 检验项目 机动车类型 空载检验的制 满载检验的制 紧急制动 点制动 动距离,m/2 动距离,m/2 跑偏量,mm 20 30 20 30 20 30 30-40 40-60 km/h 总质量4.5t 的汽车 6.9 6.4 80 不跑偏 4.5t总质量 12t的汽车 6.4 6.0 80200 不跑偏 和汽车列车及 无轨电车 总质量12 t的汽车和汽 5.5 4.8 80200 不跑偏 车列车及无 轨电车 方向盘式拖 拉机带挂车 5.0 4.0 80 限值 注:气压制动系:气压表的指示气压:590kPa; 液压制动系:踏板力:60

15、0N。 气压制动系:气压表的指示气压不大于额定工作气压; 液压制动系:踏板力:700N。 在规定的初速下紧急制动的稳定性要求。 点制动(施加部分制动后,迅速放松制动踏板。)时,对车辆制动稳定性要求 (双手轻扶方向盘)。 表3 汽车类型 制动系统协调时间,s 总质量4.5t 0.33 4.5t总质量12t 0.45 总质量12t 0.56 4.15汽车用制动力检验制动性能: a.汽车在制动试验台上检测制动力应符合表4规定的要求。对空载检验制动力有质 疑时,可用表4满载检验制动力要求进行检验; 表4 车辆状态 检验项目 空载 满载 制动力总和占整车质量的百分比,% 60 50 主要承载轴的制动力占

16、该轴轴荷的百分比,% 60 50 检验要求 b. 制动力平衡要求:前轴左右轮制动力差不大于该轴轴荷的5%,后轴左右轮制动 力差不得大于该轴轴荷的8%; c. 制动系协调时间按4.14b规定的要求进行检验。 4.16车辆的制动性能如能符合4.13条、4.14条和4.15条之一者,即为合格。 4.17机动车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系指从松开制动踏板到制动完全消除所需要的时 间)不得大于0.8s。 4.18机动车辆驻车制动性能要求:车辆空载正反两个方向在20%的坡道上使用驻 车制动装置5min以上应保持固定不动;当采用制动试验台测驻车制动力时,车辆在空 载状态,使用驻车制动装置时,驻车制动力总和不得小于该

17、车整备质量的20%。 5照明、信号装置和其他电气设备 5.1车辆的灯具应安装牢靠,灯泡要有保护装置,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 失去作用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震动而自 行开关。开关位置应适当,便于驾驶员操作。开关上须有符合GB 409483道路车 辆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标志规定的图案。 5.2照明和信号装置。 5.2.1汽车及挂车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光色、最小几何可见角 度等应符合GB 478584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和光色的 规定,其他机动车可参照GB 478584的规定执行。 5.2.2轻便、二轮、侧三轮摩托

18、车,应设置远光灯、近光灯、后位灯、制动灯、 后牌照灯、后反射器各一个,前、后转向信号灯各二个,侧三轮摩托车在边斗上应设 置前位灯、后位灯各一个,光色应符合GB 478584的有关规定。 5.2.3全挂车应在车辆前部的左右各装一只红色挂车标志灯。其高度应比全挂车 的前栏板高出300-400mm。距车厢外侧小于150mm。 5.3前照灯光束照射位要求。 5.3.1机动车在检验前照灯的近光光束照射位置时,车辆空载,允许乘1名驾驶 员。前照灯在距屏幕10m处,光速明暗截止线转角或中点的高度应为0.75-0.8H(H 为前照灯中心高度),其水平方向位置向左右均不得大于100mm。 5.3.2四灯制前照灯

19、其远光单光束灯在屏幕上的调整,要求光束中心离地高度为 0.85-0.9H。水平位置要求左灯向左偏不得大于100mm;向右偏不得大于170mm。 右灯向左或向右偏均不得大于170mm。 5.4机动车照明和信号装置的一般要求。 5.4.1前照灯配光性能应符合GB 459984汽车前照灯配光性能的规定,摩 托车前照灯配光性能应符合GB 594886摩托车前照灯配光性能的规定。 5.4.2装有前照灯的机动车,应装有远、近光变换装置。并且当远光变近光时, 所有远光应能同时熄灭。 5.4.3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挂车标志灯、牌照灯、仪表灯应能同时启闭, 且当前照灯启闭及发动机熄火时仍能点亮。 5.4.4

20、空载高为3.0m及以上的客车及厢式货车均须安装示廓灯。 5.4.5汽车应设置危险报警闪光灯。 5.4.6车辆的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转向信号灯的闪光频率Hz应为1.50.5,起 动时间不大于1.5s。 5.3.7总长超过9m的车辆(不包括全挂列车)两侧其前方须装设侧向转向信号灯。 5.3.8机动车驾驶室的仪表板上应设置与行驶方向相应的转向指示信号和蓝色远 光指示信号灯。 5.3.9驾驶室仪表板上应设置仪表灯。仪表灯点亮时,应能照清仪表板上所有的 仪表并不得眩目。 5.3.10各种客车及无轨电车应设置车厢灯和门灯,保证车内照明。但不得影响 驾驶员的视线和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5.4.11对于安装一只或

21、两只前照灯的机动车,每只灯的发光强度应为15000cd 以上;对于安装四只前照灯的车辆,每只灯的发光强度应为12000cd以上。 5.4.12车辆的转向信号灯、危险报警闪光灯及制动灯的生理可见度,在阳光下 距30m可见,夜间好天气距300m可见。前、后位灯夜间好天气距300m可见。后牌照灯 的生理可见度,夜间好天气,20m能看清牌号码。 5.5其他电气设备和仪表。 5.5.1喇叭性能要求: a. 机动车均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可靠,声音悦耳; b. 城市用机动车喇叭声级在距车前2m,离地面高1.2m处应为90-105dB(A)。 5.5.2发电机应技术性能良好。蓄电池应保持常态电压。所有电器导线

22、均须捆扎 成束,布置整齐,固定卡紧,接头牢固并有绝缘封套,在导线穿越孔洞时需装设绝缘 套管。 5.5.3照明和信号装置的任何一个线路如出现故障,不得干扰其他线路的正常工作。 5.5.4机动车应装有水温表、电流表(或充电指示灯代替)、燃油表、车速里程表、 气压表、机油压力表(或油压指示灯代替)等各种仪表及开关,并应保持灵敏有效。 5.5.5大客车及装用柴油机的货车应设置电源总开关。 5.5.6无轨电车的电器要求: a. 无轨电车易起动、加速平稳、运行可靠; b. 牵引电机换向器的火花不得大于112级,无异响,绝缘性能良好。电车的总绝 缘电阻:当周围空气相对湿度在75%-85%时应不小于3M;当相

23、对湿度在85%以上时, 应不小于1M; c. 集电头动作应灵活,不卡滞。集电头应具有安全保护装置,当集电头与集电脱 离时,不得直接落地; d. 线网在标准高度5.75m情况下,集电靴与接触线网的压力应能在80-110N范 围内调节;行驶中不产生较严重的火花。 6行驶系 6.1轮胎要求: a. 轮胎的磨损:轿车轮胎胎冠上花纹深度在磨损后应不少于1.6mm,其他车辆 轮胎胎冠上的花纹深度不得少于3.2mm; b. 轮胎胎面因局部磨损不得暴露出轮胎帘布层; c. 轮胎的胎面和胎壁上不得有长度超过2.5cm,深度足以暴露出轮胎帘布层的 破裂和割伤; d. 同一轴上的轮胎应为相同的型号和花纹; e. 机

24、动车转向轮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 6.2车轮横向和径向摆动量:小型汽车和摩托车不大于5mm,其他车辆不大于8mm。 6.3车辆的钢板弹簧不得有裂纹、断片和缺片现象,其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须紧固。 6.4减震器应工作正常。 6.5车架不得有变形、锈蚀、弯曲。螺栓、铆钉不得缺少或松动。 6.6前、后桥不得有变形、裂纹。 7传动系 7.1离合器 7.1.1机动车的离合器应接合平稳、分离彻底、不得有异响、抖动和打滑现象。 7.1.2踏板自由行程应符合整车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 7.1.3踏板力不得超过300N。手握力不得超过20N。 7.2变速器、分动器 7.2.1换档时,齿轮啮合灵便,互锁、自锁装置有效,不得有乱档、自行跳档现 象。运行中无异响。换档时,变速杆不得与其他部件相干涉。 7.2.2在变速杆上或其附近,必须有能使驾驶员在驾驶座位上容易识别变速器档 位位置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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