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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机构变更名称层次类别审批制度doc.docx

1、民办教育机构变更名称层次类别审批制度doc2019年民办教育机构变更名称、层次、类别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 衡阳市珠晖区教育文化体育局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 二、责任人 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在编工作人员。主任主持本室全面工作,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职责。 部门责任人:袁伟伟;分管审核领导:程钢。 三、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4.湖南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暂行办法 5.衡阳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工作的通知 四、审批范围 拟变更举办者、名称、层次、类别的民办学校、幼儿园。 五、审批条

2、件 1、申请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即: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符合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四条至第十条规定。 2、申请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举办者应通过捐赠、出资等方式为设置的教育机构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学基本条件,有足够的办学启动资金并有较稳定的经费来源。 学校有办学章程;有行政、教学、财务、学生管理机构;有健全的规章制度,设立了董事会或理事会,并有董事会或理事会章程。 有明确的招生对象及相对稳定的生源,并具有一定的办学规模。 有能够坚持党的

3、基本路线、政策观念强、思想品德好、熟悉教育工作、有组织管理能力的领导班子。 校长和分管教学副校长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5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经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园长和副园长须具有中专以上学历,3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经历。熟悉教育规律、教学业务,能坚持正常工作。 有与办学层次、办学内容、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和管理人员,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有与办学相适应的、稳定的、集中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校舍、食宿设施。 有与办学相适应的教学、实验实习操作设备和场所。 有一定的图书、杂志、报刊等资料。 六、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原学校董事会决定变更的文件; 3.原学校财产、财务清算

4、的有效证明文件; 4.变更后的新学校的拟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5.变更后的新学校的校舍、教学设施情况。 七、审批程序和时限 申请 由申请者提出书面申请 受理 1.岗位责任人:珠晖区教育文化体育局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受理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局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

5、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审查 1.初审 岗位责任人:局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初审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合理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受理人员

6、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提出初审意见,交本办负责人复审。 时限:10个工作日。 2.复审 岗位责任人:局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专家考察报告进行复审,组织评委进行评议,评委2/3以上同意即为通过。 按照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查验初审人员审核意见和评委考察报告,根据评委评议情况,提出复审意见:对符合许可条件、且通过评委评审同意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经评委评审未同意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 决定 1.岗位责任人:局行政。 2.

7、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并通过局行政会议审定同意的,由局长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5个工作日 告知与公示 1.岗位责任人:局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将办学许可证或者同意许可的文件发放给申请单位;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3.时限:5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 不收

8、费。 九、监督检查 1.办公室内建立完善工作制度,每个办事环节承办人签名,并归档保存承办资料; 2.办公室内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局纪委、纪检监察室、法制法规股进行监督检查; 4.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十、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教育厅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符合条件不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

9、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私自泄漏申请单位项目信息的; 8.其它过错行为的。 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为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发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主管领导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追究形式 1.股级以下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正、副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区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重的,均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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