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9 ,大小:22.73KB ,
资源ID:4243563      下载积分:3 金币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bdocx.com/down/4243563.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docx)为本站会员(b****4)主动上传,冰豆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豆网(发送邮件至service@bdocx.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docx

1、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考试复习题) 12月2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全票表决批准了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该条例将于2017年3月1日正式施行。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1、养狗养犬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在居住区公共空间养犬;对犬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携犬者应当即时清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开设限时经营的便民临时市场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加工

2、生产、兜售物品、维修清洗车辆或者堆放、晾晒物品。 在方便群众生活、不影响交通通行和市容环境的情形下,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路段、时间段,允许摆摊设点。2、井盖丢了,24小时内进行处置 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应当保持齐全、完好。发现松动、破损、丢失或者移位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立即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护栏等临时防护措施,并在发现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处置。 对出现松动、破损、丢失、移位的井盖、沟盖未在发现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处置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乱张贴广告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公共楼道以及户外设施和树木

3、上擅自张贴、涂写、刻画、吊挂。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4、渣土车等污染路面 运输煤炭、矿石、砂石、土方、渣土、垃圾以及其他散体、流体物品,应当采取密闭、覆盖等防护措施,不得沿途泄漏、遗撒、飞扬。 车辆泄漏、遗撒运输人未即时清理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立即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理,并依照公布的合法收费标准,向责任人收取清理费用。5、废旧家具的丢弃 废旧大家电、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和装修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堆放,应当单独运送、投放到指定场所。 单位和个人无法按照规定运送、投放的,可以通过所在的物业管理公司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理运

4、送,环境卫生作业单位依照公布的作业服务收费标准收费。6、化粪池堵塞,24小时内疏通 化粪池应当定期维护、疏通、清掏,发现堵塞、外溢的,管理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疏通、清除。 管理单位未及时或者没有能力疏通、清除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接到相关投诉、求助,应当立即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疏通、清除,并依照公布的合法收费标准,向管理单位或者责任人收取疏通、清除费用。6、公厕应免费向公众开放 公共厕所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管理者应当保持公共厕所干净、整洁。 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6年10月19日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16年12月2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

5、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级管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列入文明建设考

6、评体系,促进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使之与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文明建设相适应。 第五条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卫生、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工商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综合执法。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本条例规定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处罚权。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

7、法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综合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以及跨区域和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 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综合执法工作。 第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等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应当建立常态化的执法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制止和依法查处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网络管理信息平台,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体系,促进管理的高效化、精细化。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领域引进市场机制,推广先进设备和技术的

8、使用,推进服务的市场化、专业化,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第九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卫生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倡导文明行为规范,提高公民自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 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相关知识规范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引导学生养成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良好习惯。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机场、车站、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 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应当参

9、加市容和环境卫生共建活动,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志愿服务。鼓励和支持个人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志愿服务、公益活动。 鼓励和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社区居民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并可以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投诉、举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奖励与保密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公众微信平台等,方便公众举报,并及时核查处理。 鼓励新闻媒体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曝光。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

10、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正常作业。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维护实行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责任区和责任人的确定依照下列规定: (一)城市道路、桥梁、街巷、地下人行通道、公园、广场等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由环境卫生作业单位负责,市容维护由管理者负责; (二)住宅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 (三)文化、体育、娱乐、休闲、餐饮、住宿、游览、商贸等场所,以及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路、铁路等区域,由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 (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五)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建设用地由使用权人负

11、责; (六)河道、人工湖、库区等水域及岸线和排污、泄洪沟渠,由管理者负责。 责任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定;责任区跨行政区域责任不明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责任区内市容整洁,不得违反规定实施搭建、堆放、设摊、停车、张贴、涂写、刻画、吊挂等行为; (二)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等现象;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整洁、完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他

12、人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反映。 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一节 建筑物、构筑物容貌及景观照明管理 第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符合规划设计要求,造型、装饰等与周围环境协调; (二)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三)建筑物的屋顶和公共楼道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杂物; (四)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不得堆放、吊挂物品; (五)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建筑物的外立面安装的窗栏、防护网、遮阳(雨)篷等设施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保持安全、整洁、完好。 建

13、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出现污损影响市容的,管理者应当及时整修、清洁。 第十六条 市、县(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制定景观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城市标志性建筑、主要街道两侧建筑、景观河道、商业街区、大型广场、公园等,应当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和景观照明设施管理规定设置景观照明设施。 景观照明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保、节能要求,并按照规定控制外溢光、杂散光,避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市民正常生活。 景观照明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开启、关闭;出现损坏的,管理者应当及时修复。 第十八条 城市雕塑和各种街景小品应当内容健康,造型、风格、色彩与周边环境协调,出现

14、污损、破旧的,管理者应当及时更新、修复或者拆除。第二节 城市道路及公共设施容貌管理 第十九条 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道路路面保持平整、完好,人行步道砖保持无破损、无松动,路缘石、无障碍设施保持完好; (二)立交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保持整洁、完好; (三)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墩、防护栏、防护墙、隔音板和照明、排水等设施保持整洁、完好、有效; 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出现污损、移位、空缺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清洁、修复、更换、补齐。 第二十条 城市道路及其周边的供水、排水、供电、交通、通信以及健身、休闲等公共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规范,外形、色彩与周边环境协调,出现污损

15、、破旧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清洁、维护。 架空管线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主要街道和公共场所上空不得擅自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已设置的架空管线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所有者应当逐步改造。 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设置的书报亭、售货亭等便民设施,外形、材料、色彩应当与周边环境协调,并保持美观、整洁。亭内各类物品摆放应当整齐有序,不得超出门和窗台营业。 第二十一条 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应当保持齐全、完好。发现松动、破损、丢失或者移位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立即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护栏等临时防护措施,并在发现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处置。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

16、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加工生产、兜售物品、维修清洗车辆或者堆放、晾晒物品。 在方便群众生活、不影响交通通行和市容环境的情形下,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路段、时间段,允许摆摊设点。 第二十三条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商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门店外立面美观、整洁,牌匾、标识、灯箱等规范、整洁; (二)店内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并按规定的时间、方式投放垃圾; (三)不得向店外清扫、倾倒垃圾、污水、油污等废弃物; (四)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五)不得在店外堆放、吊挂、晾晒物品; (六)不得在人行道上设置隔离墩、车位锁等障碍物

17、; (七)不得设置道路路缘接坡。 第二十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单位应当保持街道、街巷的行道树、绿篱、花坛、草坪以及公共绿地的整洁、美观,定期对树木、花草进行修剪,及时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物。 第三节 广告设施与牌匾、标识容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工商、公安等部门,根据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等,制定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的管理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牌匾、标识的设置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保持其整洁、完好、美观、安全。对污损、陈旧或者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或者清洗;对存在安全

18、隐患的,应当立即修复或者拆除。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便民原则,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公共信息栏,满足公众信息发布需要,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公共楼道以及户外设施和树木上擅自张贴、涂写、刻画、吊挂。 对擅自张贴、涂写、刻画的文字、图案以及擅自吊挂的广告、宣传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清除。 鼓励和支持采用特殊贴膜、防涂防贴涂料等先进技术防治非法广告。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 公共环境卫生维护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

19、料瓶罐、口香糖、包装袋等废弃物; (二)随地便溺,乱倒污水、粪便、垃圾; (三)从建筑物向外抛掷废弃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条 限时经营的便民临时市场开办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配置垃圾收集容器,负责市场清扫、保洁和垃圾清运,并在闭市一个小时内完成垃圾清扫和清运工作。 限时经营的便民临时市场经营者应当自备垃圾袋(桶),即时收集产生的垃圾,保持摊位及其周边干净、整洁,在规定的时限内撤离市场,并按照指定的地点投放垃圾。 第三十一条 从事车辆维修清洗、废品收购和冷作加工等经营作业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水、油污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保持经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卫生整洁

20、。 第三十二条 运输煤炭、矿石、砂石、土方、渣土、垃圾以及其他散体、流体物品,应当采取密闭、覆盖等防护措施,不得沿途泄漏、遗撒、飞扬。 车辆泄漏、遗撒运输人未即时清理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立即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理,并依照公布的合法收费标准,向责任人收取清理费用。 第三十三条 养犬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在居住区公共空间养犬;对犬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携犬者应当即时清除。第二节 城市废弃物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统筹安排城市垃圾的收集、处置,科学制定各类垃圾管理实施办法,规范各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明确各类垃圾

21、投放时间、地点、方式,并通过网站等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开。 推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推行生活垃圾袋装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鼓励对建筑垃圾实行综合利用,优先将建筑垃圾用于建设项目回填工程。 第三十五条 生活垃圾的收集,应当采取方便居民、防止污染环境的方式。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定时、定点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投放生活垃圾。 第三十六条 废旧大家电、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和装修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堆放,应当单独运送、投放到指定场所。 单位和个人无法按照规定运送、投放的,可以通过所在的物业管理公司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理运送

22、,环境卫生作业单位依照公布的作业服务收费标准收费。 第三十七条 化粪池应当定期维护、疏通、清掏,发现堵塞、外溢的,管理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疏通、清除。 管理单位未及时或者没有能力疏通、清除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接到相关投诉、求助,应当立即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疏通、清除,并依照公布的合法收费标准,向管理单位或者责任人收取疏通、清除费用。第三节 环境卫生设施和作业服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等,组织建设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大件垃圾投放点以及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第三十

23、九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者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保持其整洁、完好。公众应当爱护和正确使用环境卫生设施,维护环境卫生设施整洁、卫生。 公共厕所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管理者应当保持公共厕所干净、整洁。 第四十条 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环境卫生作业规范,组织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培训;应当建立考核和监督机制,对环境卫生作业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对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应当遵守环境卫生作业规范,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并按规定的时间作业,尽量减少对道路交通和市民休息的影响。 禁止将垃圾扫入下水道或者堆积在道路、绿化

24、带、花坛,防止造成对环境的二次污染。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市容管理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和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

25、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对出现污损、破旧的公共设施未及时清洁维护、违反第二款规定擅自在主要街道和公共场所上空新建架空管线设施、违反第三款规定超出门和窗台营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出现松动、破损、丢失、移位的井盖、沟盖未在发现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处置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污损、陈旧或者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的设施未及时维修、更新、清洗的,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未立即修复、拆除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

26、条 违反本条例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清理;拒不清理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责令清理,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

27、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投诉、举报不受理,或者不依法处理的; (二)对依法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不依法处理的; (三)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人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阻碍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