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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docx

1、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1) 第二章 材 料(4) 第三章 設 計(9) 第四章 制 造(18) 第一節 一般要求(18) 第二節 焊接工藝和焊工(20) 第三節 熱處理 (21) 第四節 表面品質要求(22) 第五節 產品試板與試樣要求(23) 第六節 無損檢測(26) 第七節 耐壓試驗和洩漏試驗(29) 第八節 脹 接(33) 第九節 鍛鋼、鑄鐵、不銹鋼以及有色金屬制壓力容器的要求(34) 第五章 安裝、改造、維修與使用管理(36) 第六章 定期檢驗(40) 第七章 安全附件(43) 第八章 附 則 (48) 附件 A 固定式壓力容器的分類(49) 附件 B

2、壓力容器產品銘牌與註冊銘牌(52) 附件 C 壓力容器產品合格證(69) 附件 D 壓力容器產品數據報告(70) 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範 TS G R00042009 - 3 - 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固定式壓力容器的安全運行,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的安全,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固定式壓力容器是指安裝在固定位置,或者僅在使用單位內部區域使用的壓力容器,本規程適用於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 固定式壓力容器(以下簡稱壓力容器): ( 一 ) 最高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 0.1MPa(表壓,不含液體靜壓力,下同);(

3、 注 1 ) ( 二 ) 設計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於或者等於 2.5MPa L;(注 2) (三)盛裝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於或者等於標準沸點的液體。(注3) 第三條 超高壓壓力容器應當符合超高壓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規定;非金屬壓力容器應當符合非金屬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規定;簡單壓力容器應當符合簡單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規定。 第四條 本規程適用範圍內的下列壓力容器,只需要滿足本規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有關規定: (一)容積小於 0.025m3的壓力容器; ( 二)深冷裝置中非獨立的壓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製冷裝置中的壓力容器、鋁制板翅式熱交換器; ( 三)螺旋板

4、換熱器、釺焊板式熱交換器 ; (四)水力自動補氣氣壓給水(無塔上水)裝置中的氣壓罐,消防裝置中的氣體或氣壓給水(泡沫)壓力罐; ( 五)水處理設備中的離子交換或過濾用壓力容器、熱水鍋爐用膨脹水箱; ( 六)電力行業專用的全封閉式組合電器(電容壓力容器); ( 七)橡膠行業使用的輪胎硫化機及承壓的橡膠模具。 第五條 本規程適用範圍內壓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閥、爆破片裝置、緊急切斷裝置、安全聯鎖裝置、壓力錶、液位計、測溫儀錶等安全附件也應當滿足本規程的要求。 第六條 壓力容器的主要受壓元件包括筒體、封頭(端蓋)、人孔蓋、人孔法蘭、TSG R00042009 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範 - 4 - 人孔接管、膨

5、脹節、設備法蘭;球罐的球殼板;換熱器的管板和換熱管;M36以上的設備主螺柱及公稱直徑大於等於 250mm的接管和管法蘭。 本規程適用範圍內的壓力容器除本體外還包括: ( 一)壓力容器與外部管道或裝置焊接連接的第一道環向焊接接頭的焊接坡口、螺紋連接的第一個螺紋接頭、法蘭連接的第一個法蘭密封面、專用連接件或管件連接的第一個密封面; ( 二)壓力容器開孔部分的承壓蓋及其緊固件; ( 三)非受壓元件與壓力容器本體連接的連接焊縫。 第七條 本規程不適用於下列壓力容器: ( 一)核裝置中直接接受輻射的壓力容器、安裝在船舶和鐵路機車上的壓力容器、國防或軍事裝備用的壓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壓力容器(不含夾套壓力

6、容器)、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適用範圍內的直接受火加熱的設備(例如以餘熱利用為目的的煙道式、複合式餘熱鍋爐等)。 ( 二)正常運行最高工作壓力小於 0.1MPa的壓力容器(包括在進料或出料過程中需要暫態承受壓力大於等於 0.1MPa的壓力容器)。 ( 三)機器上非獨立的承壓部件(包括壓縮機、發 電機、泵、柴油機的氣缸或承壓殼體等)。 ( 四)可拆卸墊片式板式熱交換器(包括半焊式板式熱交換器)、空冷式熱交換器、冷卻排管。 第八條 壓力容器的設計、製造(組焊)、安裝、改造、維護、使用、檢驗,均應當嚴格執行本規程的規定。 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工作,監督本

7、規程的執行。 第九條 本規程是壓力容器的基本安全要求,有關壓力容器的技術標準、企事業單位管理制度等,不得低於本規程的要求。 第十條 根據危險程度的不同,本規程適用範圍內的壓力容器劃分為三類(固定式壓力容器的類別劃分見附件 A), 實 行 分類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採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壓力容器,不符合本規程要求時,相關單位應當將有關的設計、研究、試驗等依據、數據、結 果及其驗檢測報告等技術資料報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 由 國 家 質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範 TS G R00042009 - 5 - 檢總局委託特種設備安全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全技

8、術委員會)組織技術評審。技術評審的結果經過國家質檢總局批准後,方可進行試製、試用。 第十二條 壓力容器產品設計、製造(含組焊,下同)應當符合滿足本規程基本安全要求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 注 1: 最高工作壓力是指壓力容器在正常使用過程中,壓力容器頂部可能出現的最高壓力(無特別注明時,系指表壓力); 對於多腔壓力容器,每個壓力腔按照各自的最高工作壓力確定設計壓力並且劃分該壓力容器的類別。 注 2:容積是指壓力容器的幾何容積,即由設計圖樣標注的尺寸計算(不考慮製造公差)並且圓整。應當扣除永久連接在 器內部的內件的體積。多腔壓力容器(如換熱器的管程和殼程、餘熱鍋爐的汽包和換熱室、夾套壓力容

9、器等)按照類別高的壓力腔作為該壓力容器的類別並且按該類別進行使用管理。但應當按照每個壓力腔各自的類別分別提出設計、製造技術要求。對各壓力腔進行類別劃定時,設計壓力取本壓力腔的設計壓力,容積取本壓力腔的幾何容積。 注 3:壓力容器內主要介質為最高工作溫度低於標準沸點的液體時,如氣相空間(非暫態)大於等於 2.5MPa L時,也屬於本規程的適用範圍。 第二章 材 料 第十三條 壓力容器用材料的品質及規格,應當符合相應材料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准的規定,其使用方面的要求應當符合相應壓力容器產品標準的規定。材料生產單位應當按相應材料標準和訂貨合同的規定向用戶提供品質證明書原件,並且在材料上的明顯部位作出清

10、晰、牢固 的鋼印標誌或其他標誌,其內容應當包括材料標準號、牌號、規格、爐(批)號、材料生產單位名稱(或廠標)及檢驗印鑒標誌。材料品質證明書的內容應當齊全、清晰,並且加蓋材料生產單位品質檢驗章。壓力容器專用鋼板的生產單位應當取得相應的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 壓力容器製造單位從非材料生產單位取得壓力容器用材料時,應當同時取得材料質量證明書原件或加蓋供材單位檢驗公章和經辦人章的有效影本。壓力容器製造單位應當對所取得的壓力容器用材料及材料品質證明書的真實性和一致性負責。 第十四條 壓力容器的選材除考慮材料的力學性能和工藝性能外,還應當考慮與介TSG R00042009 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範 - 6 -

11、質的相容性。用於壓力容器受壓元件的鋼材應當是鎮靜鋼,其化學成分(熔煉分析)應當符合下述規定: (一)壓力容器專用鋼標 中碳素鋼和低合金鋼鋼材(鋼板、鋼管和鋼鍛件)的磷、硫含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除第 2、第 3 和第 4 項外,P0.030、S0.020。 2.鋼材標準抗拉強度下限值大於等於 540MPa的鋼材,P0.025、S0.015。 3.用於設計溫度低於零下 20並且鋼材標準抗拉強度下限值小於 540MPa的鋼材,P0.025、S0.012。 4.用於設計溫度低於零下 20並且鋼材標準抗拉強度下限值大於等於 540MPa的鋼材,P0.020、S0.010。 (二)用於焊接的碳素鋼和

12、低合金鋼鋼材,其含碳量不應當大於 0.25。 第十五條 用於製造壓力容器殼體並且厚度大於或等於 12mm的碳素鋼和低合金鋼鋼板(不包括多層壓力容器的層板), 凡 符 合 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逐張進行超聲檢測: (一)盛裝介質毒性程度為極度、高度危害的壓力容器。 (二)盛裝介質為液化石油氣並且硫化氫含量大於 100mg/L的 壓力容器。 (三)設計壓力大於等於 10MPa的壓力容器。 (四)壓力容器產品標準中規定逐張進行超聲檢測的鋼板。 鋼板超聲檢測應當按 JB/T4730.32005承壓設備無損檢測 第 3 部分:超 聲 檢測的規定。用於第(一)、第 ( 二 ) 款 的鋼板,合格等級應當不低於

13、級。用於第(三)、 第(四)款的鋼板,合格等級應當按相應壓力容器產品標準的規定。 第十六條 壓力容器用鑄鐵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鑄鐵牌號和設計壓力、設計溫度的規定: 1.灰鑄鐵允許選用的牌號為 HT200和 HT250,壓力容器設計壓力不得大於 0.6MPa,設計溫度範圍為 10200。 2.球墨鑄鐵允許選用的牌號為 QT400-18和 QT400-18L,壓力容器設計壓力不得大於1.0MPa,設計溫度範圍 QT400-18為 0200,QT400-18L為零下 10200。 (二)不得用於盛裝毒性程度為極高、高度或中度危害介質,以及設計壓力大於等於0.1 5MPa的易燃介質壓力容器的受壓

14、元件,也不得用於管殼式餘熱鍋爐的受壓元件。 第十七條 壓力容器用有色金屬(鋁、鈦、銅、鎳、及其合金)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用於製造壓力容器的有色金屬,其技術要求應當符合相應壓力容器產品標準的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範 TS G R00042009 - 7 - 規定。如有特殊要求時,應當在設計圖樣或相應的技術檔中注明。 (二)壓力容器製造單位應當建立嚴格的保管制度,並且設專門場所存放。 第十八條 鋁和鋁合金用於壓力容器受壓元件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設計壓力不得大於 16Mpa。 (二)含鎂量大於等於 3的鋁合金(如 5083、5086), 其 設計溫度範圍為零下 26965。其他牌號的鋁和

15、鋁合金,其設計溫度範圍為零下 269200。 第十九條 銅和銅合金用於壓力容器受壓元件時,除 T2、T3熱交換器管可在半硬狀態下使用 ,其他牌號的銅和銅合金一般應當在退火狀態下使用。 第二十條 鈦和鈦合金用於壓力容器受壓元件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設計溫度:鈦和鈦合金不應當高於 300,鈦-鋼複合板不應當高於 350。 (二)用於製造壓力容器殼體的鈦和鈦合金應當在退火狀態下使用。 第二十一條 鎳和鎳合金用於壓力容器受壓元件時,一般應當在退火或固溶狀態下使用。 第二十二條 鉭、鋯、鈮及其合金合金用於壓力容器受壓元件時,一般應當在退火狀態下使用。鉭和鉭合金設計溫度不宜高於 250,鋯和鋯合金

16、設計溫度不宜高於 375,鈮和鈮合金設計溫度不宜高於 220。 第二十三條 壓力容器用複合鋼板應當符合下述規定: (一)應當按有關壓力容器產品標準的規定選用合適的複合鋼板標準。 (二)複合鋼板複合介面的結合剪切強度,不銹鋼-鋼複合板不小於 210Mpa,鎳-鋼複合 板不小於 210Mpa,鈦-鋼複合板不小於 140Mpa,銅-鋼複合板不小於 100Mpa。 (三)複合鋼板基材的使用狀態應當符合有關壓力容器產品標準的規定。 (四)碳素鋼和低合金鋼基材(包括鋼板和鋼鍛件)應當按基材標準的規定進行衝擊試驗,衝擊功合格指標應當符合基材標準或訂貨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壓力容器受壓元件採用國外牌號的材

17、料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國外材料生產單位生產的材料 1.應當是國外壓力容器現行產品標準允許使用並且國外已有使用業績的材料,其使用範圍應當符合國外相應標準的規定。如國內相應壓力容器產品標準列有相近化學成分和力學性能的牌號時,其使用範圍還應當符合國內該標準的規定。 2.國外牌號材料的技術要求不得低於國內相近牌號材料的技術要求(如磷、硫含量,衝擊試樣的取樣部位、取樣方向和衝擊功指標等)。 TSG R00042009 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範 - 8 - 3.材料品質證明書和材料標誌應當符合第十三條的規定。 4.壓力容器製造單位應當對進廠材料與材料品質證明書進行審核,並且對材料的化學成分和力學性能

18、進行抽查複驗,符合相關要求後才能投料使用。 5.對用於焊接結構壓力容器受壓元件的材料,壓力容器製造單位在首次使用前,應當進行焊接工藝評定和焊工考試。 6.對標準抗拉強度下限值大於等於 540MPa的材料,材料生產單位還應當通過安全技術委員會組織的技術評審,其材料方可允許使用。 (二)國內材料生產單位生產的材料,除應當符合第(一)款的各項要求外,還應當通過安全技術委員會組織的審查,審查內容為材料生產單位的相關條件和材料的試製技術檔。 第二十五條 壓力容器主要受壓元件採用國內新研製的材料試製壓力容器前,新材料的研製生產單位應 進行系統的試驗研究工作,並且將試驗研究報告和第三方檢測報告提交安全技術委

19、員會進行技術評審,在取得准許試用檔後方可試用。 第二十六條 壓力容器製造單位應當通過對材料的抽查複驗或對材料供貨單位進行考察、評審、追蹤等方法,確保所使用的壓力容器材料符合相應標準或設計檔的要求。在材料進廠時應當審核材料品質證明書和材料標誌,符合第十三條的規定後方可投料使用。材料供應單位不能提供材料品質證明書原件時,製造單位應當對材料的化學成分和力學性能進行抽查複驗,符合相關要求後才能投料使用。 用於製造壓力容器受壓元件的材料在分割前應當進行標誌移植。 第二十七條 用於製造壓力容器受壓元件的焊接材料,應當滿足 JB/T 47472007 承壓設備用焊接材料技術條件的要求。焊接材料應當附有品質證

20、明書和清晰、牢固的標 志。 壓力容器製造單位應當建立並且嚴格執行焊接材料驗收、複驗、保管、烘乾、發放和回收制度。 第二十八條 壓力容器製造或現場組焊單位對主要受壓元件的材料代用,應當事先取得原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更改批准檔,對改動部位應當在竣工圖上做詳細記錄。 第三章 設 計 第二十九條 設計單位對設計品質負責。壓力容器的設計單位資格、設計類別、級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範 TS G R00042009 - 9 - 別和品種範圍的劃分應當符合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設計許可規則的規定。 壓力容器設計資格印章中的設計單位名稱必須與所加蓋的設計圖樣中的設計單位名稱一致(經過壓力容器設計單位批准機構指定的除外)。

21、采 用 國 際 標準或境外標準設計製造的壓力容器,應當按本規程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設計檔與我國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審查。 第三十條 壓力容器的設計總圖(藍圖)上,必須加蓋壓力容器設計資格印章(複印章無效)。 設計資格印章失效的圖樣和已加蓋竣工圖章的圖樣不得用於製造壓力容器。設計總圖上應當有設計、校核、審核人員的簽字。對於第類壓力容器,應當有審定人或壓力容器設計技術負責人的批准簽字。 第三十一條 對第類壓力容器,設計時應當出具風險評估報告。 第三十二條 壓力容器的設計應當充分考慮節能降耗的要求。設計人員應當準確進行設計計算和壁厚圓整,沒有充分的理由,不得隨意增加壓力容器設計壁厚;對換熱容器,應當

22、進行優化設計,提高換熱效率;對有保溫保冷要求的壓力容器,要在設計檔中提出有效的保溫保冷要求和措施。 第三十三條 壓力容器的設計總圖上,至少應當注明下列內容: (一)壓力容器名稱、類別、建造所依據的主要法規、標準。 (二)工 條件:如最高工作壓力、工作溫度、毒性程度和特殊的腐蝕條件等。 (三)設計條件,包括設計溫度、設計載荷(包含壓力在內的所有應當考慮的載荷)、介質(組分)、腐蝕裕量、焊接接頭係數、自然基礎條件等,對儲存液化氣體的儲罐應當注明裝量係數;對有應力腐蝕傾向的材料應當注明腐蝕介質的限定含量;注明壓力容器設計壽命。 ( 四)主要受壓元件材料牌號及材料要求。 ( 五)主要特性參數(如壓力容

23、器容積、換熱器換熱面積與程數等)。 ( 六)製造要求。 (七)熱處理要求。 (八)無損檢測要求。 (九)耐壓試驗和洩漏試驗要求。 (十)防止腐蝕的要求。 (十一)安全附件的規格和訂購特殊要求(工藝系統已考慮的除外)。 ( 十二)壓力容器銘牌的位置。 TSG R00042009 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範 - 10 - ( 十三)包裝、運輸、現場組焊和安裝要求。 (十四)下列情況下 的特殊要求: 1.夾套壓力容器應當分別注明內容器和夾套內的試驗壓力,有特殊要求時應當注明允許的內外差值,以及試驗步驟和試驗的要求; 2.裝有觸媒的壓力容器和裝有充填物的大型壓力容器,應當注明使用過程中定期檢驗的技術要求;

24、3.由於結構原因不能進行內部檢驗的,應當注明計算厚度、使用中定期檢驗和耐壓試驗的要求; 4.對不能進行耐壓試驗的,應當注明計算厚度和製造及使用的特殊要求; 5.對有耐熱襯裏的壓力容器,應當注明防止受壓元件超溫的技術措施; 6.對要求保溫或保冷的壓力容器,應當提出保溫或保冷措施。 第三十四條 壓力容器的設計壓力不得低於最高工作壓力,裝有安全泄放裝置的壓力容器,其設計壓力不得低於安全泄放裝置的動作壓力。 對於圖樣中注明最高允許工作壓力(MAWP)的壓力容器,允許安全泄放裝置的動作壓力 高於該容器的最高允許工作壓力。 第三十五條 對於有均勻腐蝕的壓力容器時,設計時應當有足夠的腐蝕裕量。腐蝕裕量應當根

25、據預期的壓力容器使用壽命和介質對材料的腐蝕速率確定,還應當考慮介質流動時對壓力容器或受壓元件的沖蝕量和磨損量。在進行結構設計時,還應當考慮局部腐蝕的影響,以滿足壓力容器安全運行要求。 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圖樣上注明壓力容器設計壽命。 第三十六條 壓力容器的設計檔包括強度計算書或應力分析報告、設計圖樣、制造技術條件、風險評估報告(需要時), 必 要 時 還 應當包括設計或安裝、使用說明書。 (一)壓力容器的設計單位,應當向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或壓力容器製造單位提供完整的設計檔。 ( 二)裝設安全閥、爆破片裝置的壓力容器,設計單位應當向使用單位提供壓力容器安全泄放量、安全閥排量和 破片泄放面積的計算書

26、。無法計算時,應當會同使用單位,協商選用安全泄放裝置。 第三十七條 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或工程設計單位的容器條件提出專業應當以正式書面形式向設計單位提出壓力容器設計條件。設計條件至少包含以下內容: (一)操作參數( 工 作 壓力、工 作溫度範圍、液位高度、接管載荷、設 備 附 加 載荷等); 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範 TS G R00042009 - 11 - (二)壓力容器使用地及其自然條件,包括環境溫度、風、地震和雪等; (三)介質特性; (四)預期使用壽命; (五)設備主要工藝操作過程; (六)設備使用環境; (七)設計需要的其他必要條件。 第三十八條 盛裝液化氣體的固定式壓力容器的最高工作壓

27、力規定如下: (一)固定式液化氣體壓力容器最高工作壓力應當不低於表 3-1 的規定。 表 3-1 液化氣體壓力容器的最高工作壓力 最高工作壓力( MPa) 有可靠保冷設施 液化氣體 臨界溫度 無保冷設施 無試驗實測溫度 有試驗實測最高工作溫度並且能保證低於臨界溫度 50 50飽和 蒸氣壓力 可能達到的最高工作溫度下的飽和蒸氣壓力 異丁烷 50飽和蒸氣壓力 丙烷 50飽和蒸氣壓力 等於 50丙烷的飽和蒸氣壓力,171MPa(A) 可能達到的最高工作溫度下丙烷的飽和蒸氣壓力 丙烷 50飽和蒸氣壓力 等於 50丙烯的飽和蒸氣壓力,2.05MPa(A) 可能達到的最高工作溫度下丙烯的飽和蒸氣壓力 第三

28、十九條 確定常溫儲存壓力容器的設計溫度時,應當充分考慮到在正常工作狀態下大氣環境溫度條件對於容器殼體金屬溫度的影響,其設計溫度不得高於金屬可能降TSG R00042009 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範 - 12 - 至的最低溫度,對於零度以上的金屬溫度,其設計溫度不得低於金屬可能達到的最高溫度。 第四十條 盛裝液化氣體或液化石油氣的壓力容器應當規定設計儲存量,壓力容器充裝係數不得大於 0.95。 第四十一條 盛裝易燃、極度和高度 危害毒性或有強滲透性的中度毒性危害介質的壓力容器,其管法蘭應當參照行業標準 HG20592206351997鋼制管法蘭、墊片、緊固件系列標準的規定,至少應用高頸對焊法蘭、帶加強環的金屬纏繞墊片和專用級高強度螺栓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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