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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科工作制度.docx

1、产科工作制度 产科工作制度1、爱婴医院工作制度1、认真执行促进母乳喂养成功的十条标准,贯彻爱婴医院十条标准,倡导对6个月内婴儿进行纯母乳喂养,以实现婴儿的最佳生长、发育和健康。2、加强产科门诊孕期母乳喂养营养指导,使孕妇掌握母乳喂养的方法和技巧,为哺乳做好物质准备。3、做好入院时产前健康教育,母乳喂养纳入住院告知内容,使孕妇及家属认识到母乳喂养的好处、重要性及可能性,建立产后母乳喂养的决心及信心。4、做到早开奶、早吸吮、皮肤早接触。产后1小时内开始行早吸吮及皮肤接触,并持续30分钟。再次宣教母乳喂养的重要性,介绍母婴同室的好处,增加产妇信心。剖宫产产妇术后回病室立即行早吸吮及皮肤接触,并持续3

2、0分钟。5、坚持母婴同室。凡无母乳喂养禁忌症的母亲及无特殊医疗护理处理必要的新生儿,应在产后2小时送入母婴同室。母婴同室的婴儿应与母亲24小时在一起。实行早吸吮,指导按需哺乳。6、做好母乳喂养的宣教指导。医护人员应掌握母乳喂养有关知识,并不断更新,指导产妇掌握母乳喂养技巧,鼓励多吸吮,促进乳汁分泌。7、新生儿病房仍应坚持母乳喂养,允许母亲亲自喂养病儿。8、医护人员应随时指导母乳喂养,及时解决存在问题,如奶胀、奶头疼痛等,并指导将多余的乳汁或不能亲自喂哺孩子时将乳汁挤出,收集后存入奶库,放冰箱内标明收集时间,冷藏母乳2-4,可保存24小时。9、除有医学指征外,禁止给新生儿吃母乳以外的任何食物或饮

3、料。实行母乳喂养,病房不得出现奶瓶、奶头及奶粉,禁止使用橡皮奶头、奶瓶或之使用奶头作安慰物,禁止任何形式的代乳品喂养宣传。10、产后42天访视检查产妇时,应检查实施母乳喂养的情况并予以咨询指导。11、医护人员应严格执行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和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不得宣传、销售母乳代用品,不得接受奶粉厂商的馈赠。12、落实岗位责任,将母乳喂养开展情况、环节质控纳入工作质量考核内容。二、产科工作制度1、依法执业,依德行医,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产科各级各类医护人员岗位职责。认真执行各项医疗、护理、助产技术操作规范和流程。2、实行科主任负责制,医疗工作实行三级医师负责制和住院医师2

4、4小时负责制。有条件的实行住院总医师负责制。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严禁擅离职守。3、科主任至少每周查房一次。主任(副主任)医师每周至少查房2次;主治医师至少每天上午查房1次;住院医师每天早晚查房,危重和术后孕产妇随时巡视。4、新入院孕产妇24小时内完成病历书写。按时查房、书写病程记录,对疑难危急重孕产妇及时组织会诊、讨论,并及时报告院危重孕产妇抢救小组。坚持重大手术审批、术前讨论制度。做好交接班记录和各项医疗质量登记,严防医疗差错事故发生。5、医疗服务中要认真履行知情告知义务,维护孕产妇的健康权益。6、建立质量控制管理小组,科主任为科室医疗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全程监控科室医疗服务质量,对重点环节

5、进行实时监控,做好监控记录,重大事件及时上报院质量管理部门。定期评价医疗安全质量,促进持续改进。7、落实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加强医疗安全管理,消除质量安全隐患。知情隐瞒不报,视其情节予以处理。8、认真做好分娩登记、出生缺陷登记、妇幼卫生监测等相关资料的登记、分析、上报。9、认真作好实习带教、技术培训、指导等工作,注意保护孕产妇隐私。10、及时完成上级部门的指令性工作。三、产科业务培训制度1、制定产科业务培训计划,落实三基三严培训及产科适宜新技术培训。2、采用科内讲座、专题讨论、操作演练、进修汇报等多种形式进行院内培训。3、有计划安排医护人员进修、学习、参加学术会议,以提高学术水平。4、全体医护人

6、员,每年应接受母婴保健相关知识培训。5、科室每年应对每位工作人员进行业务考核。6、建立产科工作人员业务技术培训档案。四、宣教室工作制度1、工作人员遵守医德规范、仪表端庄、衣帽整齐、坚守岗位、佩戴胸卡。2、保持宣教室安静、整洁、舒适、温馨,室内设施齐全、完好。3、认真履行职责,按时播放规定的影像资料。有宣教教材,宣教室工作人员应经过相关培训。4、宣教室应悬挂母乳喂养的三个十条规定,积极组织孕妇及家属参加孕妇学校,掌握孕产期保健及母乳喂养知识。5、认真填写各种登记册及评估表,做好资料收集、整理、分析,定期评估宣教效果,并进行改进。五、产科门诊工作制度1、医务人员遵守医德规范、仪表端庄、衣帽整齐、坚

7、守岗位、佩戴胸卡。2、诊室清洁卫生,设备仪器摆放整齐完好备用,不得放置与诊疗无关的物品。3、实行首诊负责制。首诊医师应全面诊查孕产妇,及时处理,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上级医师或科主任处理。4、做好早孕建册登记,开展孕期保健服务,规范填写保健手册、门诊日志。5、做好高危妊娠的筛查与管理,进行高危评分,对高危孕妇实行专册登记并在保健手册上作高危妊娠标记。筛查出的高危妊娠孕妇应转入“高危妊娠门诊”诊治。凡妊娠禁忌者应尽早动员终止妊娠。6、做好产前检查、遗传咨询及孕期保健、营养、心理健康指导等工作。7、做好母乳喂养宣教、产后42天健康检查及产后康复工作。8、做好孕期各种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和上报工作。9

8、、严禁对胎儿进行非医学指征的性别鉴定。六、高危妊娠门诊管理制度1、高危门诊接诊医师应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认真执行各项技术操作规程。2、医务人员遵守医德规范,仪表端庄,衣帽整齐,坚守岗位,佩带标识。3、诊室清洁卫生,设备仪器摆放整齐,完好备用。不得放置与诊疗无关的物品。4、准确进行高危评分,认真做好高危妊娠保健指导与咨询,并预约下次就诊时间。5、认真做好高危妊娠市、县、乡三级(双向)转诊,充分利用网络等多种形式,及时完成逐级报告、日常监护及定期随访。6、做好高危孕妇的登记及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和上报工作。七、产房工作制度1、产房实行24小时值班制,值班助产人员不得擅自离

9、开产房。2、产房应严格按照限制区、半限制区、非限制区,进行区域划分,标识明晰,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3、工作人员进入产房,必须穿戴产房专用的工作服及口罩、帽子、鞋。产妇也应更换衣、裤、鞋,方可入产房。4、检查产妇前后要洗手。接产或手术时严格遵守外科手消毒制度及无菌操作规范。5、孕妇分娩时必须有2名以上医务人员参与接生,并及时做好相关记录。6、产房应配备与功能任务相符合的用品、药品和急救设备,做到专人保管,定期检查,及时补充和更换。7、严格交接班制度,实行孕产妇床头交接。接班者应测量血压、胎心,并记录和签名。8、患传染病的孕产妇应在隔离待产室、隔离分娩室待产分娩。年分娩量小于500人次未设隔离分

10、娩室的,应按隔离技术规范护理和助产,所有物品应严格按照消毒灭菌要求单独处理。9、新生儿出生后由助产人员进行常规检查,检查后立即抱给产妇辨认性别,并系好腕带,盖足印,认真核对。进行早接触、早吸吮。严禁产科医生对新生儿做出出生缺陷诊断。出生缺陷应由新生儿(儿)科医生诊断,必要时经会诊或由上级医院确诊。10、接产后,助产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产程、分娩经过和新生儿评分情况。11、分娩后产妇与新生儿在产房观察2小时,由助产人员进行监护,无特殊情况,在家属陪同下送回病房,与病房护士同时检查核对新生儿性别、手腕标识和产妇情况,进行交接,交接时需三方签字确认。新生儿必须交给产妇或监护人,严禁家属不在场的情况下交

11、接新生儿。12、严禁产房工作人员出售胎盘。严禁死婴、死胎按医疗废弃物处理。对分娩过程中产生的死胎、死婴,必须填写死胎、死婴处理知情同意书,按殡葬管理条例处理。交接环节记录必须完整,并由当事各方签字确认。13、严禁产科工作人员接收弃婴。无主弃婴应联系公安、民政等部门,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14、落实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加强医疗安全管理,消除质量安全隐患。知情隐瞒不报者应承担相应责任。八、待产室工作制度1、保持室内安静、整洁、舒适、温馨,定期消毒。2、严密观察每位产妇的胎心、宫缩与产程进展,并如实做好记录。如有异常情况,及时报告上级医师。3、积极开展导乐服务,做好母乳喂养宣教工作。4、进行心理护理,增

12、强产妇自然分娩的信心。 5、严格交接班制度,接班时应测血压、听胎心,并做好记录。6、及时将符合分娩条件的产妇送入分娩室。7、未设立隔离待产室的,应对患传染病的产妇采取隔离措施,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九、隔离待产室工作制度1、患传染病的产妇应在隔离待产室待产,按隔离技术规程护理和助产, 2、严格执行消毒灭菌制度和一次性物品的无害化处理,所有物品应严格按照消毒灭菌要求单独处理。3、隔离待产室除应有正常待产室工作流程外,还应有艾滋病孕产妇分娩处理流程、乙肝孕产妇处理流程、梅毒孕产妇处理流程及患有其他传染病孕产妇处理流程。4、严密观察每位产妇的胎心、宫缩与产程进展,并如实做好记录。如有异常情况,及时报

13、告值班医师。5、进行心理护理,增强产妇自然分娩的信心。6、严格交接班制度,接班时应测血压、听胎心,并做好记录。7、及时将符合分娩条件的产妇送入隔离分娩室十、分娩室工作制度1、分娩室应有以下抢救程序:产科失血性休克抢救程序;水栓塞抢救程序;DIC抢救程序;子痫抢救程序;心衰抢救程序;心、肺、脑复苏程序;新生儿复苏程序。2、分娩室应配备与功能任务相符合的物品、药品和急救设备,固定位置,专人保管 ,定期检查、维修,及时补充和更换,不得外借。3、保持分娩室清洁,每日空气消毒,每周大清扫1次,产后及时消毒处理。4、严密观察产程,指导产妇合理用力。产妇在分娩过程中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值班医师。每位产妇分

14、娩时均应做好新生儿复苏的准备。5、产包打开1小时,产妇未分娩者,应更换产包再进行接生。6、新生儿出生后由助产人员进行常规检查,检查后立即抱给产妇辨认性别,并系好腕带,盖足印,认真核对。行早接触、早吸吮。严禁产科医生对新生儿做出出生缺陷诊断。出生缺陷应由新生儿(儿)科医生诊断,必要时经会诊或由上级医院确诊。7、分娩后产妇与新生儿在产房观察2小时,由助产人员进行监护,无特殊情况,在家属陪同下送回病房,与病房护士同时检查核对新生儿性别、手腕标识和产妇情况,进行交接,交接时需三方签字确认。新生儿必须交给产妇或监护人,严禁家属不在场的情况下交接新生儿。8、助产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分娩记录、新生儿记录、出

15、生记录。9、每次分娩结束,均应及时整理用物,产床、被服行常规清洁消毒,各种物品归原位。十一、隔离分娩室工作制度1、患传染病的产妇应在隔离分娩室分娩,按隔离技术规程护理和助产,所有物品应严格按照消毒灭菌要求单独处理。2、隔离待产室除应有患传染病孕产妇分娩工作流程外,还应有艾滋病孕产妇分娩处理流程、乙肝孕产妇分娩处理流程、梅毒孕产妇分娩处理流程。3、隔离分娩室应配备与功能任务相符合的物品、药品和急救设备,一次性产包、隔离衣、防护镜、防护服、防护鞋,固定位置,专人保管 , 定期检查、维修,及时补充更换,不得外借。4、工作人员进入隔离分娩室,必须穿专用衣、裤、鞋,戴好工作帽、口罩。5、产包打开1小时,

16、产妇未分娩者,应更换产包再进行接生。6、严密观察产程。产妇在分娩过程中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值班医师。每位产妇分娩时均应做好新生儿复苏的准备。7、新生儿出生后由助产人员进行常规检查,检查后立即抱给产妇辨认性别,并系好腕带,盖足印,认真核对。进行早接触、早吸吮。严禁产科医生对新生儿做出出生缺陷诊断。出生缺陷应由新生儿(儿)科医生诊断,必要时经会诊或由上级医院确诊。8、分娩后产妇与新生儿在产房观察2小时,由助产人员进行监护,无特殊情况,在家属陪同下送回病房,与病房护士同时检查核对新生儿性别、手腕标识和产妇情况,进行交接,交接时需三方签字确认。新生儿必须交给产妇或监护人,严禁家属不在场的情况下交接

17、新生儿。9、助产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分娩记录、新生儿记录、出生记录。10、每次分娩结束,均应及时整理用物,产床、被服等各种物品按终末消毒常规进行处理,各种物品归原位。十二、产科重症监护室工作制度1、产科重症监护室应由专人管理,一切抢救器械物品、药品、氧气均需固定放置,保持完备、完好,标记清楚,以备再用,不准随意挪用或外借。2、重症监护室医务人员应熟练掌握呼吸机、心电监护仪等各种抢救设备的基本知识及使用方法。危重病人标记、护理级别、饮食种类一览表、床头牌应与病历相符。3、抢救、治疗用药及输血应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做到用药及时、准确,治疗、护理到位,防止差错事故及并发症发生。4、严密观察病

18、情变化,及时准确做好特护记录,随时制订、修订诊疗、护理计划,并责任到人。每次抢救结束后,由科主任主持,做好现场抢救技术评估和初步总结。 5、保持房间整洁干净,严格执行消毒灭菌制度,做好房间的终末消毒。十三、产儿科医师双查房制度1、实行产科、新生儿(儿)科医师双查房制度。(1)产科医师负责产妇。每日查房,书写病程记录。(2)新生儿(儿)科医师负责新生儿。新生儿进入母婴同室后,新生儿(儿)科医师应该完成新生儿记录。无特殊情况新生儿查房记录每日记录一次,特殊情况随时记录。新生儿记录出院时归入产妇病历。2、产、新生儿(儿)科医师要相互沟通、协作,及时处理产妇和新生儿住院期间出现的问题。3、新生科(儿)

19、科医师应及时到产房或手术室参与高危新生儿的监护和抢救。4、新生儿(儿)科应建立母婴同室新生儿记录本,记录新生儿胎龄、分娩方式、母乳喂养、查房、出入院等相关情况。十四、新生儿交接制度1、新生儿出生后,在各个环节,均应严格交接,认真核对相关信息,由产妇或家属、助产士或手术室护士、病区护士三方签字确认。出院时由医患双方交接、签字。2、新生儿在以下环节均要严格执行新生儿交接制度:产房与母婴同室交接、产房与新生儿科交接、手术室与母婴同室交接、手术室与新生儿科交接、母婴同室与新生儿科交接、母婴同室新生儿出院交接、新生儿科新生儿出院交接、新生儿外出检查交接。3、新生儿交接时,共同核对新生儿胸牌(核对内容包括

20、:母亲姓名、住院号、新生儿性别、出生时间、出生体重)、腕带、性别与分娩记录、新生儿记录、新生儿交接单信息,核对一致无误后,在新生儿交接单中签名。新生儿交接单归入产妇病历中保存。4、落实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加强医疗安全管理,消除质量安全隐患。知情隐瞒不报者应承担相应责任。十五、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登记报告制度1、建立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登记本,专人负责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儿的资料收集与报告工作。2、孕满28周至出生后7天的死产、死胎、新生儿死亡和出生缺陷儿都应登记,记录项目齐全、信息准确、去向明确、签字清晰。3、产科应建立孕产妇死亡登记制度, 对妊娠开始至产后42天内死亡者

21、,应于24小时内电话报告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并在一月内将登记表报妇幼保健机构。4、产科应及时与新生儿(儿)科联系,掌握转入新生儿的诊治情况,并做好围产儿出生缺陷、死亡登记。5、围产儿死亡、新生儿出生缺陷应及时填写表卡,统计结果,按要求及时上报到相关科室。6、具体负责人在报表前必须对上报的所有数据进行检查和核实,避免漏报。十六、高危孕产妇新生儿(儿)科医师会诊制度1、高危孕产妇入院后,产科医师通知新生儿(儿)科医师会诊,做好围生儿的评估及产时监护准备。2、孕产妇高危因素包括:(1)妊娠合并糖尿病,孕期有阴道流血、感染史,过去有死胎、死产或性传播病史;(2)RH阴性血型;(3)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尤其

22、子痫前期、子痫;(4)胎膜早破;(5)羊水胎粪污染;(6)胎盘早剥、前置胎盘;(7)各种难产、手术产(产钳助产、胎吸助产、臀位助产);(8)分娩过程中使用镇静和止痛药物;(9)早产;(10)多胎妊娠等。3、高危产妇分娩时,由产科医师或护士通知新生儿(儿)科医师及时到场,并做好新生儿抢救的各项准备工作。4、高危产妇的新生儿出生后,新生儿(儿)科医师及时做好评估及抢救,做好新生儿疾病诊断,并做好相关记录,及时告知家属。5、病理新生儿及时收住新生儿(儿)科。新生儿(儿)科医师应做好新生儿病情告知工作,在家属陪同下,助产士与新生儿(儿)科医务人员做好转运工作。十七、新生儿疾病筛查制度1、根据母婴保健法

23、,所有出生的新生儿,均应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筛查项目以卫生部规定为准。2、应当按照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血片采集及送检、新生儿听力初筛及复筛工作。3、产科医务人员应履行告知义务,积极宣传新生儿疾病筛查重要意义。4、新生儿疾病筛查遵循自愿和知情选择的原则,医务人员应当将新生儿疾病筛查的项目、条件、方式、灵敏度和费用等情况如实告知新生儿的监护人,并取得签字同意,知情同意书纳入产妇住院病历中保存。5、新生儿疾病筛查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操作流程。技术人员资质符合要求,接受相关技能培训,取得技术合格证书。6、经筛查发现新生儿疑患遗传代谢病或听力障碍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监护

24、人,并提出复查、治疗和随诊建议。7、应做好新生儿疾病筛查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登记内容包括活产数、筛查数,采血信息、反馈的检测结果及确诊病例等信息,资料保存时间至少10年。十八、出生缺陷诊断管理制度1、成立出生缺陷会诊小组,由产科、新生儿(儿)科、影像科、病理科及相关科室组成,负责本院出生缺陷疑难病例的会诊与诊断。胎儿由产科牵头组织会诊,新生儿由新生儿(儿)科牵头组织会诊。2、严禁产科医师进行新生儿出生缺陷诊断。产科医师发现可疑出生缺陷儿应及时通知新生儿科医师会诊,明确诊断后签字确认并一同告知家属。3、对不能确诊的病例经院内出生缺陷会诊小组会诊,必要时由上级医院确诊。4、做好各项出生缺陷的会诊

25、、诊断记录,在产科、新生儿(儿)科、家属三方在场的情况下,做好家属的知情告知,签字确认。十九、死胎、死婴管理制度1、在分娩过程中产生死胎、死婴时,应填写死胎、死婴处理知情同意书,由产妇或其委托人签字确认后带回自行处理。可能感染传染性疾病的,不得交由产妇带回,应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后,再按殡葬管理条例处理。委托医疗机构处理的,应按照殡葬管理条例处理。交接记录应完整,并由交接各方签字确认。2、严格履行告知义务,保障产妇的知情权。医护人员应当告知产妇及其家属对死婴、死胎处理的相关规定,并填写相关登记。3、各种原始记录、告知书、交接单、各项登记等必须及时、准确、完整,去向明确,可追溯,并有各方签字确认

26、。4、建立健全太平间工作制度,完善遗体的登记、交接、转运、存放、处理等各环节的工作规则,确保遗体规范管理。5、严禁死婴、死胎按医疗废弃物处理。二十、胎盘处置管理制度1、严禁产科工作人员出售胎盘。交接记录应完整,可追溯。 2、严格履行告知义务,保障产妇的知情权。当班医护人员应告知产妇及其家属对胎盘处理的相关规定,填写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置知情同意书,由产妇或家属及医生签字确认,随病历保存。3、产妇自行带回处置胎盘时,当班助产人员应将胎盘置于双层黄色塑料袋内,交产妇家属。4、对自愿放弃和医学检测结果为可疑感染阳性的胎盘,由产房负责置于双层黄色塑料袋内,外面应有警示标识和中文标签。按照医疗废物管理规定,

27、交医废暂存点保存。专职人员人每日按照规定时间和路线下科室收取,并与科室进行交接和登记,各项登记必须项目齐全、签字准确、去向明确。5、需要送病检的胎盘,由病理科负责暂时保存,取材后,按病理性废物处理。6、严格监督和处罚。控感科定期和不定期地对产科、产房、医疗废弃物暂存点进行监督和检查,查看病历中胎盘处置单登记情况,了解是否有胎盘买卖和流失现象,二十一、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由国家统一制发,实施属地逐级管理。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为本院出生的活产婴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应建立健全签发管理各项制度,由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印章,明确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责

28、任,严格签发流程,落实人员责任,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严禁违法、违规出具、伪造,虚假信息填写出生医学证明。1、领取(入库)登记由专人在区、县妇幼保健院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并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库登记本,将领取证件的起止编码与数量登记入库。2、领发(出库)登记出生医学证明在证件领发时,将每次领发的 出生医学证明的日期、证号登记入册,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做好出库登记。3、签发凡在本院出生的活产婴儿(包括在家中、途中分娩后即送本院进行断脐处理的),均应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活产指出生时有呼吸、心跳、脐带搏动及随意肌收缩四项生命体征之一的婴儿。由负责接生的助产技术人员或相关人员填写,必须依据医学接产情况,

29、严肃、认真、如实填写。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由签发人员向新生儿父母告知出生医学证明申领须知,指导填写首次签发登记表,新生儿出生信息由助产人员填写,签发人员根据首次签发登记表和新生儿父母提供的相关证明进行认真审核,对材料齐全的,规范打印出生医学证明交由盖章人员核对信息后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做好首次签发登记。因特殊情况(单亲、辅助生殖技术、单方遗弃等)导致父、母亲一方信息无法提供的,应由对方提供书面说明情况,签发机构在打印出生医学证明时,将无信息一方信息栏用“/”表示。书面说明情况应与首次签发登记表一并保存。出生医学证明实行计算机打印,一经打印签发,任何人不得出卖、转让、出借和私自涂改。各项

30、发放登记记录,项目齐全,可追溯。凡出生医学证明丢失,按要求填写“补发申请表”,携带相关证件和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复印件等资料,到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补办出生医学证明。4、其他特殊情况按国家卫计委和省级有关规定办理。5、印章管理使用国家统一规范的专用章式样,由县以上管理机构刻制;设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实行证章分离制;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和存根均应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盖印使用红色印泥,清晰端正,不得涂改,不得盖其他印章或骑缝章; 6、废证管理提高出生医学证明有效使用率,因发放过程中损毁或打印错误未签发的证件,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三联上表识作废,盖“作废”印章,并将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和作废原因填入出生医学证明废证回收登记表,定期上报区、县妇幼保健机构。7、严肃处理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出生医学证明捆绑其它有偿服务,搭售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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