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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儒学与中国社会.docx

1、第10章儒学与中国社会 第十章:儒家与中国社会儒家思想对中国社会的影响是全方位的,特别是对于政治制度和社会秩序的建构上,特别是汉代以后,儒学在体制的力量的支持下,逐渐成为官方的意识形态,因此,儒家的价值观得以不断的向民间社会渗透。 有人认为,无论是在正式制度还是在民间秩序中,儒家的观念均没有真正地得到落实,金耀基甚至认为儒家体制只是国家体制的一部分而已。他说:“儒家对中国社会影响之巨大,并无别的观念体系可类比,但是,儒家的政治理想并不真正的落实到现实的政治实践中,建成一个儒教国家,相反制度化儒家只是国家体制中的一部分,因而可以称之为国家儒学体制”。这样的说法需要有一个解释,的确,儒家并不能完全

2、在现实的制度和生活中落实,但他有时侯是通过一种渗透的方式进入中国人的生活,比如,人们可能信佛教、道教,还有形形色色的民间信仰,但是我们如果仔细分析这些信仰的教义,无不体现着儒家的一些基本的信念,而是民间社会通过一种神秘化的方式来“普及”儒家的信念。在中国的传统社会中,各种制度固然有其独立性,但是国家体制和法律领域,儒家的观念的影响是越来越深入。民间社会,向来是各种信仰并行不悖,不但过去如此,现在也一样,但这些信仰均多少带有儒家的“底色”。第一节:修身为本:身体与个人 儒家的产生就是继承了周代思想中对于“德”推崇,当这样的德转变为对君主的道德要求和对于百姓生活的道德感的强调的时候,儒家体现出一种

3、强烈的道德理想主义的精神。然而,如果一定要为儒家的道德理想主义寻求一个根基的话,那就是修身。 一:修身为本 在前契约社会,对于个人道德品行的重视被视为是首要的和基础性的,即使是非儒家的政治哲学也接受这样的原则,比如管子权修篇中就有这样的说法:“有身不治,奚待于人?有人不治,奚待于家?有家不治,奚待于乡?有乡不治,奚待于国?有国不治,奚待于天下?天下者,国之本也;国者,乡之本也;乡者,家之本也;家者,人之本也。人者,身之本也。身者,治之本也。”虽然我们不容易了解管子的具体成书年代,但是这个说法,与大学、中庸等儒家经典是基本一致的。大学说:“自天子以至于庶人,一是皆以修身为本。”很显然,修身在儒家

4、的道德体系中占据着基础性甚至是核心的地位,这一点在几乎所有的儒家典籍中都被强调。在大学的格物致知正心诚意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完整的道德修为体系中,修身一方面体现为内在心性修治的一个结果,同时又需要在齐家治国平天下这样的实践性的活动中得到验证。因此,修身甚至担当着儒家内圣和外王之间的枢纽的作用。然就儒家的内在修身体系而言,关键是对于身心关系的考虑。身体,首先是一种经验性的存在,修身最直观的理解就是对于自己的形体的健康和完整的追求,如孝经说:“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至始也。立身行道,扬名於后世,以显父母,孝之终也。”其次,在儒家的观念中,身体问题和心性问题是一体之两面,这样,修身便可以被

5、理解为一个 “以心控身”的问题,在强调精神对欲望的融摄而达到身心的合一。有时侯,儒家会强调心是身体的主宰,但新出土的文献性自命出中,也有这样的说法:“身以为主心”,也即通过对于身形仪容的关注来使内心端方庄敬。 对于身心问题,孟子有很多的讨论,但其核心则是身心兼修,他在公孙丑上中讨论“不动心”的问题时,就提出要“持其志,无暴其气”,他对志、气和体的关系的描述是“夫志,气之帅也;气,体之充也。”而朱熹是用“身”来解释“体”的,也就是说,外在的身体和内在的心性均是十分重要的,因为他们之间存在着互相依赖关系。有趣的是,当被问到他的长处的时候,孟子的回答是“我知言,我善养吾浩然之气。”修身当然是对一个人

6、的道德要求,具体的说,儒家有很多的德目,在不同的时候强调的重点有所不同,但关键之处在于诚于中而形于外,孔子之所以在强调“礼”的同时,又要特别用“仁”来规约,原因就在于看到了礼仪如果仅仅流于形式而缺乏内心的庄敬的话,那比没有礼仪还要可怕。所以,无论是大学还是中庸都特别推崇“慎独”,因为慎独不仅仅是所谓独处时的谨慎,而是一种内外合一的状态。所以被认为与中庸有密切关系的荀子不苟篇说:“君子养心莫善於诚,致诚则无它事矣。君子至德,嘿然而喻,未施而亲,不怒而威,夫此顺命,以慎其独者也。善之为道者,不诚则不独,不独则不形,不形则虽作於心,见於色,出於言,民犹若未从也,虽从必疑。天地为大矣,不诚则不能化万物

7、。圣人为知矣,不诚则不能化万民。”儒家之所以如此看重合外内之道的“诚明”境界,是因为儒家认定道德修养是社会秩序的最为坚定的基础,君子不是通过外在的制约,而是通过自己的榜样性的生存形态来“感化”旁人。在现实社会中,“德”和“位”之间的矛盾有时候会导向将现实中的威权力量装饰成道德楷模。但是,从根本上,儒家倾向于从道德的角度对政治秩序保持一种批评的角度,大德之人必居大位的理念,要求当权者要积累道德资本而成为社会的榜样,孔子在论语中就反复申说这一点。比如为政中,孔子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他甚至借用风和草来比喻道德教化的作用,“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意思是说有德

8、的君子会象风吹草低那样,让一般的老百姓涵蕴在道德的气氛中。 因此在儒家的观念中,修身是政治活动的起点和保障。大学中说: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这段看似循环式的话语,主要突出的是修身不仅是起点,而且是建设一个完善的政治秩序必要的条件。这样的理念被后世的儒家所反复提倡,比如孟子-离娄上说: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 二:个人与社会 在分析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序列的时候,有一个问题必然会提醒我们,“身体”与“自我”之间的关系。因为“自我”意识是个体性存在的基础,而长期以来,人们认为儒家重视社群和人伦秩序,这样自然便没有个体存

9、在的空间。 个体和“自我”或许是一个现代性影响下的一个产物,起码是在西方的观念作为对照而涌现的问题。启蒙思想家对于儒家的批评也集中于此。儒家缺乏现代意义上的“权利个人”的意识,现代新儒家并没有否认,杜维明在讨论儒家的“为己之学”的观念时说:“现代西方文化中普遍流行的权利意识与儒家传统不同。孔子所说的为己之学,并非指人本身是被鼓励的或可孤立的个人。他甚至也并不认为自我是独立于社会之外的自主实体,不认为自我经常与社会发生冲突。确实,其时其世还没有人持有这样的观念。” 然而,如果将“自我”与“个人”做适当的分辨,我们必须指出,没有权利个体的观念并不意味着儒家缺乏“自我”的意识。这个自我最常见的表达方

10、式就是“己”。 论语宪问中孔子说“古之学者为己,今之学者为人。”这便是在一种强烈的“人”与“我”的对照中来凸显“自我”,这意味着儒家在建立“自我”的意识的时候,始终有社会和他人作为参照物,自我的确立过程同时也是建立一种个人与他人、社群甚至宇宙之间建立起一种和谐关系的过程。孔子把这个过程描述为忠恕之道,一方面是比较积极的,“既欲立而立人,既欲达而达人”,这个观念看上去会导致将自己的观念强加给别人,然后孔子有一个更为宽容性的恕道来平衡,“已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个忠恕原则在中庸中有另外一种表述,“诚者自成也,而道自道也。诚者物之终始,不诚无物。是故君子诚之为贵。诚者非自成己而已也,所以成物也。成己

11、,仁也;成物,知也。”也就是说,儒家的忠恕之道是互为依托的,儒家的理念并不接受一个简单的自我完善,而是要通过自我完善来影响到别人,并将之视为社会之一分子的责任。这样,在理解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时,个人的视角与社会的视角被重合,“中国个人之理想有时以内圣外王称之,此乃一双管齐下之理想。一个人要内存清明,外显练达。他要成为宇宙的成员,而同时又为社会公民。他的人生一则要入世,但一则有不属于此一世界。个人的一切活动,长大成人、甚至修养成圣,无一不是在社会里实现。依据儒家的观念,圣人乃与宇宙合二为一。但此所谓合一乃经由社会,而非摆脱社会。社会幸福当然要依赖每一个人之修养、成就。但个人亦只有经由公共事业与社会

12、服务,方能充分实现其所以为人的命运。社会责任与义务不但不应逃避且亦不可视为可厌的负担。相反地,个人只有竭尽他的社会责任,才能实现个人完善之人格。” 从儒家所推崇的德目中,我们可以看到几乎均是就自我和他人的关系而展开,其基本的设定是“我这样做就可以对他人有利”,“儒家伦理这种脉络化的、人伦意义的普遍主义,落实在个人身上,要求个人修身而逐步加以实践之。但此时的“个人”,并非西方天赋人权意义的个人,而是人伦关系中的个人、社会情景中的个人,相互依赖关系中的个人。个人作为一个行动者,他的行动要视互动的对方与自己的社会关系(远近亲疏)与社会情境而定,彼此相互依赖,在相互关系存在的脉络里,赋予行动的意义。“

13、五伦”即是社会中这种相互依赖的人伦关系的归纳,个人在这样既定的社会关系里规范出来的角色组合(相互对称的组合:自己的角色对方的角色)里,来扮演自己的角色,发挥自己的人性,实践自己的义务,对方也要做出合乎他自己角色的行动。”然而,以社群的利益为出发点的价值观势必会压制个人的权益,特别是当社群被局限于家庭或是家族的时候,个人与社群之间的关系的互相制约的关系变成个体对于家庭利益的服从,而真正的集团也有被消解的危险,因为儒家建立在人性本善基础上的普遍主义立场要求对方也以同样的态度来行事,而客观上这样的要求并非真正能够实现。 或许,在家庭为基本社会单位的传统中国社会,儒家的自我观念及由此建构的社会秩序并无

14、很大的缺陷,问题是在以个体为基本成分的现代社会中,这样的人我关系,既丧失了社会秩序建立的基本因子,同时也会干预到别人的权利。 那么,如何在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的基础上保存社群主义的温情,的确是新儒家的一个重要的使命。第二节:家和家族 一般的看法认为,周代的政治重心是一个由神向人的转变,而这个转变的关键是周代进行了一系列以宗族或家族伦理为核心的制度变革,这个变革的实质是“纳上下于道德,而合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庶民,以成一道德之团体。”一:家族主义与关系主义中国家族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在西周时期所确立的,或许我们已经很难全面了解当时家族制度的详情,按目前的了解可以概括两方面的内容,即嫡庶制和大小宗

15、。嫡庶相对比较好理解,也就是正妻所生的正子为嫡,其中嫡子中最长者为嫡长子,是合法的继承者。大小宗则比较复杂。礼记丧服小记中是这么说的:“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有五世而迁之宗,其继高祖者也。是故祖迁于上,宗易于下。”礼记大传中则是这么说的:“有百世不迁之宗,有五世则迁之宗。百世不迁者,别子之后也。宗其继别子之所自出也。百世不迁者也。宗其继高祖者,五世则迁者也。” 简单地说就是别子成为他自己的子孙的祖。但是这分出来“别子为祖”,在自己生发出来的那一支又是始祖。到了第六代的嫡长子时就要把原始的牌位从祖庙中迁走,专祭本宗的始祖。这样一来,整个宗族制度是一个动态的平衡,就是不断有新的宗族形成

16、。我们现在所熟悉的“九族”概念就是从这样的解构中总结出来的,最直系的是高祖、曾祖、祖、父、自己、子、孙、曾孙、玄孙这样九代。白虎通宗族说:“族者何也,族者凑也,聚也,谓恩爱相流凑也。上凑高祖,下凑玄孙,一家有吉,百家聚之,合而为亲,生相亲爱,疏相哀痛,有合聚之道,故谓之族。”但是从“别子为宗”的角度,则产生了同高组的族兄弟、同曾祖的再从兄弟,同祖的堂兄弟、同父的兄弟这样五个层次。一般所说的“无服”就是这样的范围。整个亲族的关系建立在这样的范围之内,除此以外,就不能算是亲属。这样的礼制对于中国的法律规范有很大的影响,在西晋制定法律时,那么亲属之间的冲突和争议无不要遵循这样的原则,就是在人身侵害方

17、面,幼陵长,卑犯尊要加重处罚。反之则要减轻。在财产侵害方面,以亲疏的层级而不断来决定。对于重大的犯罪,则要采取连坐和株连九族的办法,来控制社会秩序。杨联陞说:“赏与罚,赐福与诅咒,全都可以在家族内转移。在政治与法律制度中,有很多例子,如荫或荫叙;恩泽及于家中后代子孙;如封赠一二三代,即是把爵位赠与二三代的祖先;如(贝也)赠,这是经官吏要求,将增给他的爵位转赠给他的祖先;又有族刑,惩罚及于整个家族。”魏晋时期形成了一些世家大族,其中的组织方式并不一定遵循儒家的价值理念,但是其法律精神并没有变化。到了宋代和宋以后,一种新的家族制度开始形成,宗族内的各家虽然是一个独立的生产和经营单位。但是同宗的家族

18、在婚姻、继承、纠纷等方面要受到宗族组织的调节。宗族一般建立祠堂作为家族的中心,并选举族长,制定家族规范,编制族谱。这样的组织受到政府的一定程度的支持,而且,明清以后的法律均允许族长在处理家族事务的时候拥有一定程度的处置权。家族规则成为国家法律的一种有机的组成部分。宗法制度的特性和对于社会治理的作用是儒者所看重的,比如张载就说:“管摄天下人心,收宗族,厚风俗,使人不忘本,须是明谱系、世族与立宗子之法,宗法不立,则人不知统系来处,古人亦鲜有不知来处者。宗子法度,后世尚谱牒,犹有遗风。谱牒又废,人家不知来处。宗子之法不立,则朝廷无世臣宗法不立既久,遂族散,其家不传;宗法若立,则人人各知来处,朝廷大有

19、所益。” 在宋明以后的家族制度影响之下,中国社会秩序的维持倾向于通过礼俗而不是法律, 费孝通先生用了“无讼”这个词来描述这样的倾向。“在乡土社会的礼治秩序中做人,如果不知道礼,就成了撒野,没有规矩,简直是个道德问题,不是个好人。一个负责地方秩序的父母官,维持礼治秩序的理想手段是教化,而不是折狱。如果有非打官司不可,那必然是因为有人破坏了传统的规矩。” 由此可见,家族制度本身虽随时代的不同而不断的变化,但以礼的方式来处理社会政治问题则是共同的,这就是中国传统社会的家族主义倾向。以伦理的视角来处理政治问题,这是中西传统政治哲学的一个共同的特点,然中国伦理政治的特殊性在于,它是通过家族关系来理解社会

20、关系的,因而也是从家族伦理来理解社会政治伦理的。按照礼记大传的说法,人伦的道理就是在家族里面已经穷尽了。“上治祖、祢,尊尊也;下治子孙,亲亲也;旁治昆弟,合族以食,序以昭缪,别之以礼义,人道竭矣。”因此,儒家认为政治和社会组织只是人的伦常关系的一个扩大,是以个人(家庭)为中心以血缘关系的远近而逐渐向外推展的。杨国枢将这样的一种现象称为“泛家族取向”,并指出这样的倾向会将家族的结构形态和运作原则,推展到家族以外的团体或组织,比如社会团体,甚至国家。而在规范上则是将家族伦理关系或角色关系,推展到家族以外的团体或组织,将非家族成员予以家人化。这样的结果是将家族生活原则不加限制地运用到社会生活中去。很

21、显然,这样的考虑并非完全是理性式的,而是情景式的,因为在所有的人类感情中,基于血缘的感情是最自然也是最牢固的,尤其是在人员流动相对比较少的农耕社会,血缘关系更是一个经由了实践所证明的原则。为历代君主所看重的 孝经在处理亲和尊之间的关系的时候,便是以事亲作为起点:“夫孝,始于事亲,中于事君,终于立身。”为什么儒家的道德实践的起点是家庭,陈荣捷的解释值得注意,“儒家从父母开始,是因为与父母的关系是人生的第一个关系,而且是绝对必要的关系,人们可能缺乏其他关系,但是不可缺乏它。从实践的角度来看,它也是最近的关系。作为一般的实践之事,虽说人有对着所有人的而发的良好心意,但是人最先尊敬的是其中离自己最近的

22、人。这涉及到的是爱的应用有所差等,而不是爱本身,因为无法想像会有一半的爱或四分之一的爱的情形。儒家一再强调仁是爱所有人,理应贯彻仁包含一切的特质。”然而,儒家并不是没有顾及到情感因素本身的不确定性,因此必须将这样的情感符号化和神圣化,甚至法制化。我们说维护社会秩序的原则在于礼俗而不是法律,并不是象很多人所认为的那样,说中国古代根本不存在法律传统,或者说只有刑没有法,这样的看法都是不全面的,如果比较客观的分析,可以有这样的结论,即中国的法文化带有浓厚的儒家思想的印记。按照俞荣根先生的说法,就是血亲传统、义务本位、权威主义和伦理至上。近代西方法律体系和法律观念确立了权力和义务主体统一于个人的原则,

23、但在中国古代,权利和义务统一与社会共同体,即家庭和国家,而其中的一部分人以国家和家庭的名义占有别人的权利,所以大多数人只有尽义务的份了。义务本位的原则必然导致家族主义和国家主义,这样家族和国家的伦理取代公平和正义的原则,成为进行法律评价的基本原则,这样,中国的法律带有浓厚的以血缘共同体为载体的宗法家族主义的世俗伦理色彩。 以家族主义的原则所确立的社会秩序,在社会生活中演生出一种费孝通先生所说的“差序格局”,就是以血缘关系或亲情的远近来确定处理事务的准则,这种形态被许多人概括为“关系主义”的原则。按照一些社会学家的说法,以血缘关系的方式还是以契约的方式确定社会规则是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的基本分野。

24、对于“关系”,有人说:中国社会既不是个体本位,也不是群体本位,而是关系本位,这个解释很大程度上被我们所接受。因为关系的确依然影响着我们的生活。作为传统中国人生活准则的五伦,主要的出发点也是在“别”,即鉴定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亲疏,然后来确定自己的行为准则,对此,金耀基说:“在中国,个体乃是一个从具体、等差的关系角度出发去设想旁人的关系性存在。由于秉持着一种关系取向,个体就肯定不会是一个孤立的实体,而必然是一个社会的存在。”如果说西方的价值观是建立在个体的基础上的话,“关系性”可能是认识中国人的个人和群体关系的一个重要面向,许多人都认为,当中国人在说“人”的食后,往往并不是个体的人,而是处于某种关系

25、中的“人伦”之人。“由于注重关系的特性,中国人在理解、解释自己的行为的时候,是把自己放在其所身处的人际关系网络当中的。一方面,个人用人际关系的架构去合理化自己的行为。另一方面,个人的终极关怀也寄托于其中。所以,不论在较稳定的社会秩序里,还是在社会变迁的过程中,中国人的人际关系之结构机器变迁会是个人、社会,以及个人与社会间关系之结构及其变迁的一个明显表征。”二:家、国同构 在很多情况下,家这个概念的所包含的内容也是模糊的,一般地家所指的是核心家族的成员,但有时它又包含同一世系或氏族的全体成员,不仅如此,在我们所习用的“自家人”这个概念中,家的边界更是模糊不清,他可以延伸到一切人。儒家建立起一种“

26、家国同构”的社会关系原则,正如易经序卦中所说:“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义有所措。” 儒家以家族关系的方式来推演其他社会关系,但其关键的核心点则在于如何处理君臣关系,这也就是亲亲和尊尊的关系问题。礼记大传说:“圣人南面而治天下,必自人道始矣。立权度量,考文章、改正朔、易服色、殊徽号、异器械、别衣服,此其所得与民变革者也。其不可得与民变革者则有矣,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此其不可得与民变革者也。”也就是说,有别礼仪规范可以随着朝代的变革而不断变化,但这些变化背后的有一些原则则是

27、不能变的,这也就是亲亲和尊尊等原则,为什么呢,“自仁率观,等而上之至于祖。自义率祖,顺而下之之于祢。是故人道亲亲也。亲亲故尊祖,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收族故宗庙严,宗庙严故重社稷,重社稷故爱百姓,爱百姓故刑罚中,刑罚中故庶民安,庶民安故财用足,财用足故百志成,百志成故礼俗刑,礼俗刑然后乐。”这样的推论的确反映了儒家的由家庭到国家的一种由伦理而政治的原则,或许更确切地说,是一种伦理和政治的一体化的路径。虽然,宗法制度在秦统一之后就让位于大一统的郡县制,但是“宗法礼仪仍籍着儒家经师主导著家族伦理和政治伦理。大体上说,秦汉以后尊尊亲亲屡经更迭时有上落,基本走向有二:一是母系尊序的不断提高;二是尊父

28、与尊君屡起冲突,最终导致尊尊转向尊君。” 其实,五伦之中,君臣的关系相对于夫子、兄弟、夫妇和朋友,是一种“非自然”、“非血缘”的关系,家国同构使君臣之间的关系有了一层暖色,但是家国同构的另一个问题,则是国家的家产化,缺乏在家族之私和社会之公之间的一个制约,所以,明末清初的思想家对于传统政治的批评也集中于这个方面。在这方面黄宗羲的明夷待访录可谓独步于当时,他认为尊君的后果是使君主将天下视为是自己的家的私产,“后之为人君者不然,以为天下利害之权皆出于我,我以天下之利尽归于己,以天下之害尽归于人,亦无不可;使天下之人不敢自私,不敢自利,以我之大私为天下之大公。始而惭焉,久而安焉,视天下为莫大之产业,

29、传之子孙,受享无穷。” 在新的公、私意识之下,黄宗羲试图解构传统以父子关系来推演君臣关系的定则,而是强调士之出仕,非君主之家臣,而是为天下百姓之利益。所以在原臣篇中说:“或曰:臣不与子并称乎?曰:非也。父子一气,子分父之身而为身。故孝子虽异身,而能日近其气,久之无不通矣;不孝之子,分身而后,日远日疏,久之而气不相似矣。君臣之名,从天下而有之者也。吾无天下之责,则吾在君为路人。出而仕于君也,不以天下为事,则君之仆妾也;以天下为事,则君之师友也。夫然,谓之臣,其名累变。夫父子固不可变者也。” 我们在顾炎武等人的著作中也可以看到类似的观点,这意味着,儒家自身对于家国同构的关系也已经有了深刻的反思,可

30、以称之为儒家的自我批判。第三节:天下国家 就儒家而言,道德的完成和理想的政治境界就是平天下,起点在“身”,终点在“平天下”,或者说“为万世开太平”。孟子说:“人有恒言,皆曰天下国家。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 “天下”是一个超越“国家”的存在,意味着一种对于自身、家族、国家等束缚的超越,是一种人性的真正的实现。杜维明说:“当自我克服了利己心而成为真正人性的,家族也必须克服裙带关系而成为真正人性的。依次类推,社群也必须克服地方主义、国家必须克服种族主义、天下必须克服人类中心主义,而成为真正人性的”。“天下”的概念一般认为是随着天帝由周人和殷人所敬拜的不同的神而融合成一个最高的神的产

31、物。“相应于周统一王朝的建立,周人已不再视天帝为有所偏袒的神灵,而是以之为在众神中的最高神,普爱地上万民,降命于有德的人为天子以治理万民。此一最高神,天地万物的主宰者的观念的出现,在中国古人的思想中不但形成了一统摄完有的观念,亦出现了天下一家的思想。” 具体地说,王者是因为德行而受命于天来管理世界上的人,这样王自然就是天子。在周代的统治崩溃之后,这个观念并没有随之消失,只是天与人之间的关系扩大了,由原来的天仅与天子发生关系扩展到与所有人之间的联络。 “天下”作为一个地理概念,它所包含的可能是人心中的所有土地,比如尚书禹贡所描述的“九州”和“五服”,并说:“九州”与“五服”的建立,于是“东渐于海

32、,西被于流沙,朔南暨,声教讫于四海。禹锡玄圭,告厥成功”。但是,受现代科学训练的历史学家肯定地认为这样的统治区域在当时的政治和军事格局下只可能是“虚构”。它所反映的最多是一种权力的核心区域和边缘区域的这种差别。杨联陞说:虽然关于五服或九服“这些周密的区分大部分都是凭空虚构,但是似乎也反映了商、周时一个较合乎事实地内服王畿,和外服诸藩的划分,当然,内外只是比较而言,因此我们可以说内还有内,外还可以有外,一直分下去。由于军事、文化扩张的结果,一些外服可以被并入内服,所有诸藩都有成为外藩的可能,或者更通俗地说,所有生蕃都可能变成熟蕃。” 这样的以不确定的“内”“外”区分统治区域的方式导致许多的学者认为中国古代存在着一种超越于具体的统治领地的价值追诉,即“天下”。钱穆先生说:“中国古代人,一面并不存在着极清楚极明显的民族界线,一面又信有一个昭赫在上的上帝,他们关心于整个下界整个人类之大群全体,而不为一部一族所私有。从此两点上,我们可以推想出他们对于国家观念之平淡或薄弱。因此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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