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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保外贷的研究.docx

1、关于内保外贷的研究关于内保外贷的研究近年来,国内许多企业纷纷走出国门购买优质资产,在众多收购方式中出现频率最高的是在境外设立子公司,而后直接通过子公司以现金交易完成对标的企业的收购。然而随着我国外汇管理日益严格,资金出境受到限制较多,境内公司难以将境内资金直接拨给境外公司使用。与此同时,由于境外设立的子公司无经营实质、无业绩、无资质、在银行没有授信能力,也无法获得境外银行较大额度的授信支持。2014年5月1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以下简称“29号文”),进一步实现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政策的统一和跨境担保的基本可兑换,取消或大幅度简化与跨境担保

2、相关的行政审批,使得“内保外贷”较以前易于实现,从而企业在设计海外并购方案时,多了一种选择的方向。一、什么是内保外贷?内保外贷是指境内银行为境内企业在境外注册的附属企业或参股投资企业提供担保,由境外银行给境外投资企业发放相应贷款。担保形式为:在额度内,由境内的银行开出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为境内企业的境外公司提供融资担保,无须逐笔审批,和以往的融资型担保相比,大大缩短了业务流程。在发行债券的担保中,根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中的定义,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 但是如果境外债务人未能到期还款,则境外银行(保函的受益人)会向境内银行(担保人)提出保函项下索赔

3、。根据保函开立的内容,大多数情况下境内银行必须“见索即付”,无条件付款,随后再向境内企业(反担保人)进行追索。这个赔付的过程即形成了境内资金的流出。一旦境外的借款人无法偿还国外的债务,那么境内的担保人就要履行担保义务,将资金汇出境外用于向海外的贷款人偿还这笔境外债务。也正是因为内保外贷业务中一旦保函履约会发生实际的资金出境,外管必须对内保外贷业务进行管理。二、相关法律法规汇编序号时间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内容定义了对外担保的原始模式:对外担保是境内担保人以出具对外保证,或按照担保法规定对11996-10-1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外抵押、动产对外质押或权利对外质押等方式,向境外机构或者境内外资金融机

4、构承诺。当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偿付债务时,由担保人履行偿付义务。将对外担保做了扩大解释:根据该实施细则第47条,境内担保人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21997-12-11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供的担保;境内担保人为境外机构向境内金融机构离岸中心融资所提供的担保;经境内金融机构离岸中心作为担保人提供的离岸项下对外担保等情况均应纳入对外担保的范畴对涉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的对外担保问题做出32004-6-26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了修改: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的,仍为对外担保;但境内担保人对境内债务人向境内外资担保的,不再视为对外担保。对外担保指境内机构以保证、抵押或者质押等国家外汇管理局

5、关42010-07-30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形式向境外机构担保境内外债务人债务履行。境内机构对外提供担保,如被担保人为境外机构、而担保受益人为境内机构,视同对外担保管理。为我国的跨境担保管理做出了重大的改革,大幅简化了流程(29号文之前,跨境担保管理按跨境担保外汇管理52014-5-12规定(汇发201429号)照担保人、被担保人、受益人、担保物四个主体的所在地可分为16种情况),29号文出台后重点管理跨境担保发生履约后将新增我国对外债权或对外债务的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两种业务类型,除此之外的要么属于其他形式跨境担保,要么不属于跨境担保范畴。关于全口径跨境融62017-1-13资宏观

6、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大幅降低了金融机构办理的内保外贷额度的占用,由原先的100%调整至20%,“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的内保外贷按20%纳入跨境融资20179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外72017-1-26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风险加权余额计算”。明确允许了内保外贷项下资金回流境内,“允许内保外贷项下资金调回境内使用。债务人可通过向境内进行放贷、股权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2014年出台的29号文为我国的跨境担保管理做出了重大的改革,大幅简化了流程。2014年29号文中关于内保外贷的相关改革简单列举如下:一是取消了内保外贷的额度管理。不再每

7、年为银行核定涉外融资性担保余额指标进行总量控制。二是取消了内保外贷的事前审批。办理内保外贷也不需要再事前获得外管的审批,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后,担保人为银行的,直接由银行向外管的系统报送信息;担保人为非银金融机构或企业的,在签订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到外管办理签约登记,外管进行程序性审核。三是取消了担保履约核准。银行可自行办理对外担保履约,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凭担保登记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履约。四是内保外贷业务发生担保履约的,成为对外债权人的境内担保人或反担保人应办理对外债权登记。2017年1月13日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以下简称“9号文”)中,

8、大幅降低了金融机构办理的内保外贷额度的占用,由原先的100%调整至20%。随后,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通过发文形式明确允许了内保外贷项下资金回流境内。这些规定都将会对内保外贷业务带来较多正面影响,随着跨境担保流程的简化,内保外贷额度的放大,再加上回流限制的放开,无论是对于跨境交易架构的设计还是企业境外发债来讲都是较为有利的政策变化。三、内保外贷要点分析1、内保外贷的优势(1)跨境的“增信”。从内保外贷的初衷来看,内保外贷可以帮助国内企业“走出去”,帮助国内企业走向国际市场,使其境外分公司获得海外融资。因境外新设公司在成立之初,业务还未开展,现金

9、流不足,难以从国外银行获得融资,此时境内母公司的流动性支持就显得很重要了。而境内中资企业的主要合作银行一般又都在国内,这个时候就可以通过内保外贷的形式,在“国内企业-国内银行-国外银行-国外企业”之间建立信用链条,最终达到为境外公司获得融资支持的目的。(2)实现资金或者资产的“间接出境”。在ODI受阻,有钱出不去的情况下,国内企业用国内的资产或者存款在银行获得授信,通过境内银行开立保函至境外银行,由境外银行将资金输送给境外企业,以此达到间接出境的目的。(3)内保外贷因贷款主体在境外,对境内银行来讲仅仅是一笔表外的或有负债,还能够一定程度上规避境内贷款规模,贷款用途等问题。对企业来讲,由于境内外

10、资金成本存在差异,使得跨境担保也经常被用于跨市场的资金套利业务。通过银行保函,从海外获得低成本的融资。(4)内保外贷的前置审批程序较少,更容易获批。需要注意的是29号文里明确规定了:“内保外贷合同项下融资资金用于直接或间接获得对境外其他机构的股权(包括新建境外企业、收购境外企业股权和向境外企业增资)或债权时,该投资行为应当符合国内相关部门有关境外投资的规定”。2、稳定的海外收入来源是关键即使ODI审批获得了通过,监管方面目前也并不鼓励银行办理与ODI项目挂钩的内保外贷业务,因为这种专门为了资金出境而设立的SPV在境外很可能没有足够的收入来源,在境外贷款到期后容易发生通过保函履约的形式将境内资金

11、转移出境的情况,即境内企业的保证金最终被用于银行对外支付赔款,间接出境到最后变成了通过保函履约直接出境。因此,现阶段在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尤其要关注境外企业的第一还款来源,重点关注履约倾向性。银行展业尽职调查的时候,需要从主体资格合法性、商业合理性、主债务资金用途、履约倾向性和是否存在潜在冲突等多个维度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审核。29号文相关规定,“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应对债务人主体资格、担保项下资金用途、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的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审核,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并以适当方式监督债务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担保项下资金。”3、办理银行内保外

12、贷相关材料(1)反担保人(境内公司)须向担保人(境内银行)提供以下资料:经过审计的上一年度和近期财务报表;已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反担保意向函;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关于借款人成立的相关批准文件及登记凭证;担保人要求的其他材料。(2)借款人(境外公司)须向担保人(境内银行)提供以下资料:借款人在境外注册成立的营业执照或相关证明文件;借款人上一年度和近期财务报表;境外投资项目或贸易背景的相关证明文件,包括招投标文件、商务合同及有关管理部门文件等;境外融资的相关资料;借款及担保xx;担保人要求的其他材料。4、内保外贷担保履约如果境外债务人未能到期还款,则境外银行(保函的受益人)会向境内银行(担保人)

13、提出保函项下索赔。(1)发生内保外贷担保履约的,境内银行可自行办理担保履约项下对外支付,其担保履约资金可以来源于自身向反担保人提供的外汇垫款、反担保人以外汇或人民币形式交存的保证金,或反担保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反担保人可凭担保履约证明文件直接办理购汇或支付手续。(2)发生内保外贷担保履约后,境内银行应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对外债权相关信息。(3)担保项下债务人(或反担保人)主动履行对银行还款义务的,债务人(或反担保人)、银行可自行办理各自的付款、收款手续。债务人(或反担保人)由于各种原因不能主动履行付款义务的,银行以合法手段从债务人(或反担保人)清收的资金,其币种与原担保履约币种不一致的,银行

14、可自行代债务人(或反担保人)办理相关汇兑手续。5、保函履约的处罚由于利益驱动及现实的客观困难,造成了目前市场上出现了大量的内保外贷项下银行保函履约的情况。那么已报送外管系统或者已办理担保登记的内保外贷业务一旦发生履约,即使是银行的保函资金赔付,同样属于资本项下的资金流出,对此监管部门是需要严格管理的。监管方面有很多手段可以对内保外贷进行管理。(1)对银行扣分或降级通过设立指标对银行进行考核和评级是最简单有效方法,银行如果未合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或者内保外贷履约过多,都将被外管扣分甚至降级。从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6年)中可以看到,有两项与内保外贷相关的指标,对外担保合

15、规性考核以及对外担保履约率考核。业务合规(30分)-资本项目(8分)-外债和对外担保业务合规性(2分),风险性考核指标10分-资本项目5分-对外担保履约率2分(2)通过内保外贷额度对金融机构进行总量控制在2014年以前,外管通过向银行核定涉外融资性担保余额指标来进行总量控制。2014年29号文取消了该指标,但此后人行在全口径跨境融资新规中又重新强调了内保外贷额度的概念,根据2017年1月的全口径新规,金融机构办理的内保外贷需要按20%占用自身的全口径跨境融资额度。根据9号文新规要求,银行类法人金融机构的全口径融资额度为一级资本的0.8倍,非银行法人金融机构的额度以资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

16、)为限,外国银行境内分行的额度为运营资本的0.8倍。(3)履约后,担保人或者反担保人要进行对外债权登记根据29号文的规定,内保外贷履约后,成为实际境外债权人的担保人或者反担保人(也就是境内企业)需至外管办理对外债权登记。且在境外债务人清偿境内担保人债务之前,企业不得再新增内保外贷业务。(4)对恶意履约的行为,按照外汇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严重违规的银行可能会被暂停业务资质。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擅自对外借款、在境外发行债券或者提供对外担保等违反外债管理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四、相关案例整理1、中天能源(SH.600856)(1)基本情况简介根据

17、xx公司公告信息:发行人拟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不超过23亿元,其中48,960万元用于青岛中天收购天际泓盛持有中天石油投资49.74%股权,中天石油投资注册资本19.2亿元,目前天际泓盛实际出资5,000万元(对应的股权比例为2.6%),青岛中天将在收购完成后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而后通过该公司的海外孙公司卡尔加里中天收购加拿大油气田公司Long Run 100%(多伦多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权及相关交易。根据卡尔加里中天、中天资产和Long Run签署的相关收购安排协议,卡尔加里中天和Long Run 签署的关于交割后贷款偿还安排的谅解备忘录等相关文件,上市公司通过中天石油投资的全资孙公司卡尔加

18、里中天收购加拿大多伦多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Long Run全部交易金额为78,782.91万加元(368,814.31万元人民币)。(2)内保外贷具体安排上市公司本身资金实力有限,为了解决资金缺口,联合并购基金嘉兴盛天共同进行收购,并为了管理及决策便利,共同在国内设立了收购平台中天石油公司,而未直接收购Long Run。同时,上市公司为了支付本次交易对价及相关中介费用,于2015年12月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四方支行(以下简称“建行”)申请并购贷款30亿元,并于2016年1月配合建行相关人员进行本次并购Long Run的尽职调查工作,于2016年4月向建行提供本次并购Long Run的估

19、值报告。建行对此次并购贷款出具了说明,主要内容如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四方支行(以下简称“我行”)已于2015年12月收到青岛中天石油投资有限公司并购贷款申请,拟由我行牵头组织银团向该公司提供并购贷款30亿元,用于收购加拿大Long Run Exploration Ltd.公司100%股权,剩余资金主要用于归还目标公司原有存量银团贷款以及收购完成后的打井支出。目前拟采用内保外贷模式,即由青岛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筹组境内银团向境外出具融资性保函,由境外SPV公司卡尔加里中天能源有限公司直接向我行境外分行借款。目前我行已与中国银行等多家银行达成境内银团合作意向。目前我行已完成工作如下:

20、(一)2016年1月,开始与相关中介机构一起开展对该项目尽职调查;(二)2016年4月,取得外部评估机构投资价值估值报告;(三)2016年6月,委托境外分行对项目进行现场调查;(四)2016年7月,我行与各银团成员行均开始进行行内审批流程。我行后续工作及时间计划:(一)2016年8月底,并购贷款行内审批;(二)2016年9月,境内银团筹组工作,各方签署相关法律文本;(三)2016年9月底前,完成各项资产抵质押手续,达到放款条件并放款。基于对该项目的前期尽职调查后,在该项目投资目标、出资情况、资金路径等各项要素均符合我国及加拿大各项法律、法规制度并取得相关部门批准后,上述贷款在我行审批不存在实质

21、性障碍,但仍需以我行有权审批部门所出具的正式审批批复为准。”2、xx股份(300473.SZ)(1)基本情况简介根据xx公司公告信息:德尔股份以19.37亿元人民币购买阜新佳创股权及阜新佳创债权,阜新佳创是德尔实业为收购德尔CCI 而专门设立的公司阜新佳创通过其自有资金及向德尔实业借款,通过Jiachuang Gmbh 完成了对德国CCI100%股权的收购。故本次交易所收购的阜新佳创股权及阜新佳创债权,实际为收购最终标的公司CCI。(2)内保外贷具体安排德国佳创收购CCI公司的资金来源包含两个部分:其一,阜新佳创(经相关审批后汇付出境)对其注入约2,513万欧元;其二,中国银行法兰克福支行提供

22、的借款21,200万欧元(本金),该笔借款由其股东阜新佳创通过“内保外贷”的方式为其借款融资提供担保(截至目前已全部归还)。两者合计共约23,713万欧元。截至2016年10月28日,阜新佳创在中国银行阜新分行存入18亿元人民币,其中:18,577.5万元人民币(约2,513万欧元)经办理(辽宁省发改委、商务厅及相关外管局)手续后汇付出境,注入德国佳创;剩余部分的资金用于德国佳创向中国银行法兰克福支行办理借款融资提供担保。在对CCI收购交割完成后,阜新佳创办理换汇出境手续,汇出资金约16亿元人民币,由中国银行解除了“内保外贷”,协助德国佳创归还前期的借款,剩余部分留存于德国佳创使用。故阜新佳创

23、累计向德国佳创汇付约17.86亿元人民币。阜新佳创的资金来源由两部分组成:自身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及向德尔实业借款18.22亿元人民币(本金部分),两者合计共约18.72亿元。德尔实业向阜新佳创提供的借款资金,来源分为两部分:其一,通过将其自身所持有的德尔股份的股票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融资9亿元人民币;其二,通过其全资子公司美国福博所持德尔股份股票为质押担保,向银行借款9.5亿元人民币,合计约18.5亿元,其中的18.22亿元借予阜新佳创使用。3、中鼎股份(SZ.000887)(1)基本情况简介根据xx公司公告信息:中鼎股份拟支付现金收购Tristone Flowtech Holdi

24、ng S.A.S 100%的股权,本次交易对价总额为1.85亿欧元扣除利润分配款项1,500万欧元,即为1.7亿欧元。(2)内保外贷具体安排本次交易对价的支付主体为中鼎欧洲公司,具体资金来源情况如下:(一)中鼎欧洲公司向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中鼎(香港)有限公司借款1,700万欧元,该款项为中鼎(香港)有限公司自有资金;(二)中鼎欧洲公司向中国银行巴黎分行贷款5,300万欧元,该项资金由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向中国银行巴黎分行出具担保函,进行全额担保;(三)中鼎欧洲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法兰克福支行贷款1亿欧元,该项资金由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向中国工商银行法兰克福支行出具担保函,进行全额担保。本次交易涉及外汇登记事项主要为对跨境担保的登记。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中“第一部分内保外贷外汇管理”之“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内保外贷登记”的内容,担保人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后,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内保外贷登记:(一)担保人为银行的,由担保人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内保外贷相关数据。本次交易对价银行贷款部分均由境内银行进行担保,目前担保函均已出具,且相关外汇登记信息已通过外汇管理局的数据接口系统自动报送,外汇登记手续已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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