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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正义理论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docx

1、亚里士多德正义理论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 录中文摘要2一、亚里士多德的正义理论内涵2(一)亚里士多德的正义概念 2(二)正义的分类 3二、亚氏正义理论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借鉴意义4(一)分配的正义与利益分配机制 4(二)矫正的正义与法治建设 5(三)回报的正义与道德建设 7(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8致谢9注释9参考文献9英文摘要 10共9页8,570字亚里士多德正义理论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摘要: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指出正义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其正义观对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有一定启发作用。他认为正义有两种意义:守法和平等,并且将正义分为分配的正义、矫正的正义和回报的正义

2、。分配的正义对于建立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和和谐的利益分配机制、矫正的正义对于立法公正和司法公正的建设、回报的正义对于道德建设和诚信建设都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同时也对法治和德治的结合提出了要求。关键词:分配正义、矫正正义、回报正义、构建和谐社会、法治与德治社会和谐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社会理想,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各家各派都有理想的和谐社会模式。 “大道之行,天下为公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不闭,是谓大同。”我们今天所提倡的和谐社会,其最初的起源就是古人所倡导的“大同社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我们不仅要总结自己过去的经验,还要借鉴国外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思想。亚里士多德作为西方思想史

3、乃至人类思想史上的伟大思想家,其对人类社会生活的描述和阐释,突出表现在他坚持以正义(或中道)原则为指导,竭力维持整个社会的有序和稳定。亚里士多德认为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团结友爱、安定有序、民主法治的社会。与我国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有很大程度上的一致性。因此,研究亚里士多德的和谐社会思想,尤其是他的正义理论,从中吸取有利于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益思想,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一、 亚里士多德的正义理论内涵(一)亚里士多德的正义概念“公正,一切人都认为是一种由之而做出公正的事情来的品质,由于这种品质人们行为公正和想要做公正的事情。”这是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对

4、正义的定义。他认为,公正是关心他人的善,公正不是德性的一部分,而是整个德性。亚氏认为正义有两种意义:守法与平等。也就是说,不公正的也是违法和不平等的。“既然违法的人不公正,而守法的人公正,当然一切合法的事情在某种意义上都是公正的。因为合法是由立法者规定,所以我们应该说每一规定都是公正的。所以,法律是以合乎德性以及其他类似方式表现了全体的共同利益,或者只是统治者的利益。所以,从一个方面,我们说公正就是给予和维护幸福,或者是政治共同体福利的组成部分。”亚氏认为,“公正自身是一种完全的德性,它不是未加划分的,而是对待他人的。正因为如此,在各种德性中,人们认为公正是最主要的”。正义之所以是最完全的德性

5、,是由于它实行的是完全的德性,有了这种德性,就能以德性对待他人而不只是对待自身。也正是为这一理由,在各种德性之中,只有公正是关心他人的善:因为它是与人相关的,以领导者或是随从者的身分,造福于他人。“而最善良的人,不但以德性对待自己,更要以德性对待他人。待人以德是困难的。所以,公正不是德性的一部分,而是整个德性”。 显而易见,违法和不均是不公正的。首先,由于不公正的人是所取过多的人,他必定是在那些善事物上取得过多。其次,不公正的所取的东西并不是总是过多,对于真正坏的东西,他就只取较少的部分。“尽管对好处的多占是不公正的,但他并不是占有所有的好处,而只是与幸运和不幸有关的好处”“不公正的也不永远是

6、选取多的部分,对坏处他总是选取少的部分” 在对亚氏正义观进行研究时,我们要注意的是,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正义,是政治的或城邦的正义,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个人的正义。(二)正义的分类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一样,强调正义在城邦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意义,认为:“城邦以正义为原则,由正义而衍生的礼法,可以判断是非曲直,正义恰恰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并从中庸的角度对“应得”的正义思想作了深入分析和划分:普遍的正义和特殊的正义。普遍的正义是指公民与社会的关系,它以守法为基本原则。特殊正义是指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体现的是各取所值的原则,也就是“各得其所应得”。基于社会成员之间关系的复杂性,亚里士多德又把特殊正义分为三种

7、具体的形式:分配的正义,矫正的正义和回报的正义。分配的正义,是指法律规定的社会利益的分配,遵循的是权利平等和效率平等兼顾的道德原则。“既然不均的人是不公正的,那么不均的事物也是不平等的。在不均等的事物之间存在着一个中点,这个中点就是均等,因为任何行为中都存在着多或少,所以也存在着中庸。”“因为彼此所有的相同,如若两者所有的不均等,那么人们具有的事物也就不均等,争吵和怨恨就会产生。因为相等的人分得了不相等的事物,不相等的人反而分得了相等的事物。而根据各取所值的原则这是很明显的,没有人不同意,应该按照各自的价值分配才是公正。”在这里,公正就是比例,而违反了比例就是不公正。矫正的正义,是指法律除了对

8、社会利益关系给予主动的合理规定外,对违法的行为还必须给予其应得的处罚,以维护守法者利益和被损害成员的得益,通过“惩罚和其他剥夺其利得的办法,尽量加以矫正,使其均等”。 “既然均等是多和少的中间,那么所得的损失的对立也就是多和少的对立。好处多坏处少就是所得,反之就是损失。它们的中间就是均等,我们说就是公正,所以矫正性的公正就是所得和损失的中间。”它生成在自愿或非自愿的交往之中,使人们在交往以前和交往以后所得相等。回报的正义,则是指人们在社会交往活动中,要平等互惠。“回报这种德性是共同交往的维系,它是按照比例原则,而不是按照均等原则,相互联系形成了城邦。”在道德活动领域,就是指道德行为要获得应有的

9、道德回报,即一个人受人恩惠后,“有履行回报的责任”。并且,“不但他人的恩惠要回报,并且自己也要开始施惠于人。”这三种正义理论不仅对古希腊和谐城邦的建设有重要意义,对于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同样具有启发意义。二、亚氏正义理论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借鉴意义(一)分配的正义与利益分配机制亚氏的分配正义理论是为避免古希腊在官职和财富分配方面的不平等,以及由此而出现的城邦公民在地位和财富方面的分化而提出的,他强调应禁止公职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同时对各种公职的任期加以限制,对各种荣誉的分配加以管理。亚里士多德认为,均等是一种中间,公正也就是一种中间。作为中间,它涉及两个极端(过多或过少);作为平等,

10、它涉及两个事物,作为公正,它涉及到特定的人。因此,公正至少包括四个项目:对某些人的公正,在某些事物中的公正。公正就是某种比例,要按照这种比例对每个人的利益进行均等的分配。这里的均等是指两个不同等的人同他们的两份份额的关系,即按照各自的实际地位分配份额,假设两人地位比例为1:2,那么其应得为1:2,即为均等,也就是说平等意味着两人之比同两份份额之比相等。亚里士多德称之为“几何比例”。即:A:B=C:D,那么A:C=B:D,因而(A+C):(B+D)=A:B,就是说,如果把C给A,把D给B,双方的相对地位就与分配前相同,这样做就是正义的。亚氏“比例平等”的思想,要求做到“各得其所应得”,兼顾效率与

11、公平,体现一种公平应得原则,实践表明,社会公正允许差别存在,如果强求绝对的一致,反而会损害社会的和谐进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人们的收入也开始多元化,这就要求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在最大限度地尊重以劳动为取向的收入公平应得因素的同时,也要尽量照顾到其他合法形式的公平应得因素。因此,党的十七大明确指出,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

12、,逐步提高扶贫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扩大转移支付,强化税收调节,打破经营垄断,创造机会公平,整顿分配秩序,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和谐的利益分配机制的保障。一种和谐的利益分配机制能够充分体现分配正义,能够“给每个人以其应得”,可以激发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激励人们创造更多的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为实现社会的和谐创造条件。所谓和谐的利益分配机制,就是能够公平、合理、科学地分配利益,使人们的利益分配关系保持和谐,从而有利于社会和谐发展的利益分配

13、、协调机制。一种和谐的利益分配机制,必须要有利于激发社会成员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有利于整个社会保持活力;要体现“以人为本”的社会价值理念,促进和保障社会公平与正义;要倡导和鼓励合法竞争,有利于实现社会的文明有序与安定团结。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完善的利益分配机制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使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从而促进阶层和谐,社会稳定。因此,就目前我国的经济体制来说,要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把分配正义放在重要位置。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一个明显的特征就是片面的追求效率,导致在一定程度上

14、难以顾及分配的公平,因此,只有充分发挥政府职能,进行有效的调节,注重分配公平,才能真正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优势,才能实现“城乡、区域发展差距扩大的趋势逐步扭转,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基本形成,家庭财产普遍增加,人民过上更加富足的生活”的目标。(二) 矫正的正义与法治建设矫正性的正义,生成在交往之中,包括自愿的和非自愿的。公正就是在非自愿交往中的所得与损失的中庸,交往以前和交往以后所得相等。“矫正的正义强调的是均等,遵循的是一视同仁,在这里好人与坏人没有性质上的差别,比如一个人打人,一个人被打,一个人杀人,一个人被杀,这样在承受与行为之间形成了不均等,这就需要正义来矫正,通过惩罚使其均等,

15、或者剥夺其所得,也就是剥夺行为人所得来补偿承受人的所失。”矫正的正义就是所得与所失的中间,“正如对一条分割不均的线段,他从较长的线段取出坡过一半的那部分,增加到较短的线段上去,于是整条线就分割均匀了”,矫正正义遵循的是“算数比例”。即:在财产和人身损害发生前,A=B,损害发生后,变成A+C和B-C,裁判者(法官)就要从A取C给B,这样使双方处于得失之间算术适中的位置,即A+C-C=B-C+C。由此可以看出,矫正的正义实际上强调的是执法者的正义,“因为人总是把好处留给自己,把坏处留给别人,因此可能成为暴君,所以我们不允许个人的宰治,而提倡法律的宰治”。 而另一方面,他还是认为正义高于法律,在他看

16、来,正义是本性善的东西,善的行为本身就是目的而非手段,而法律毕竟是外在的东西,与正义并不在一个水平线上,法律只是通往善和正义的一种工具。法律是行为的准则,如果颁布的准则正确,法律就正确,否则就是坏的法律。因此亚氏强调“公民遵守的法律是制定良好的法律”。也就是说,良好法治状态的实现首先依赖于良好法律的确立,其次依赖于公民人人遵守法律。同时,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强调的是一视同仁,不论是好人加害于坏人,还是坏人加害于好人,并无区别。不论是好人犯了通奸罪,还是坏人犯了通奸罪也无区别,法律所注意的只是造成损害的大小。到底谁做了不公正的事,谁受到不公正的待遇,谁害了人,谁受了害,由于这类公正是不均等,所以

17、裁判者就尽量让它均等。因此,在司法过程中,要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任何个人和团体不管有何种地位和权力,都不能居于法律之上。因此,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两方面正义的建设,即立法公正和司法公正,立法公正是法律机制良好运行的基础,司法公正则是建设和谐法治社会的保障。公平正义是法治追求的永恒价值,公平正义的抽象概念完全可以在社会主义法治条件下通过具体的制度彰显出来,如果因为制度的缺陷而导致社会分配的不平等,很容易挫伤劳动者的积极性,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应将公平正义作为努力达到的目标,在立法中充分考虑到各阶层人们的利益,达到整体上的平衡。司法公正是构建和谐

18、社会的基础性保障,是社会主义社会和谐的法律与道德底线。亚里士多德认为,司法的目的在于“维护各方的合法利益,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稳定城邦秩序,保护公共利益。”这就可以归结为“司法公正”,并且认为司法活动是一种专门化的活动。公正不仅是司法行为的终极目标,也是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只有真正形成公平和正义的社会环境,各个阶层和社会群体才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才能达到社会安定。司法机关是社会争端的裁决机关,是社会公正的维护机关,担负着极为重要的社会责任。司法机关应该以“公正与效率”为主题,切实把司法保民、便民、安民、利民的具体措施贯穿到司法工作的各个环节,惩罚犯罪、维护稳定、息纷止争、公正裁判、促进发展,为

19、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那么,司法体制改革就是要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亚氏矫正性的正义,要求一种“补差正义原则”,为社会需要关怀和帮助的群体提供所需要的服务和补偿,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求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这就需要政府完善社会保证障机制以及加强税收杠杆的调节作用,使得弱势群体享有与强势群体相同的政治话语权和医疗卫生、教育、就业等方面的服务,逐步缩小贫富之间的鸿沟,并在贫富之间保持合理差距,从而既不打击强势群

20、体的积极性,又能使弱势群体的利益得到保护和保障。(三) 回报的正义与道德建设回报的正义,即“交互性”的正义,是由当事双方来实现的主动的公正,主要指交换活动中能够平等互惠。交换通常是在不相同的东西之间进行的,交换正义要求被交换的两种东西价值相同。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只有在等值的条件下,合乎比例的报偿才会出现;而只有在合乎比例的报偿中,交换双方才能互通有无和各得所需。货币作为度量标准是等价交换的保证。没有公度就没有等值,没有等值就没有交换,没有交换就没有互通。因而,亚里士多德所说的交换正义实质上就是等值交换。亚里士多德把回报认为是公民交往的基本德性之一,认为公民间的自愿的交往要靠每个在交往中得到益处

21、的人都以预先同意的方式回报对方来维系,狭义地说,回报的正义是把一个政治社会的公民彼此联系起来的纽带。如果没有人回报或付报酬,就没有人会自愿地提供物品与服务,就不会有自愿的交往发生,即使人们存在交往的需要。回报的正义是一种互惠的正义,是由人的感恩而生成的,是一种自主的均等。它要求以德报德,体现了一种以德治国的思想。以德报德是恩惠所固有的特点,并且要求我们不但他人的恩惠要回报,同时自己也要开始施惠于人。回报的正义对于建立平等和谐的人际关系具有重要意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建立一个诚信友爱的社会,即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这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道德规范,是构建社会主义和

22、谐社会对道德的要求。要按照党的十七大要求,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风尚,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要大力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以增强诚信意识为重点,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发挥道德模范榜样作用,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用正确方式处理人际关系。回报的正义不应仅存在于人与人的交往关系中,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同样需要回报与感恩,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这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生态环境的要求,是社会关系在人与自然关系上的延伸。人只有在与自然的相处中懂得感恩和回报,才能形成良好的

23、生态环境,真正做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四)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矫正性的正义强调司法公正,依法治国,回报的正义则从另一个方面强调了平等,即公民交往中的感恩和互惠,要求以德报德,以德治国。在亚里士多德的理念中,“法”与“德”都是城邦和谐的重要因素,因此,必须将法治与德治结合起来,才能使法律与道德都能充分发挥作用,保障社会和谐。胡锦涛同志曾经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以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要正确地处

24、理“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有效地实行“法”“德”兼治。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法可依就是制定出完备的法律,使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章可循。有法必依就是法律制定出来后,必须遵守和执行。执法必严就是严格执法,它要求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国家行政执法权和司法权。违法必究就是对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要遵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给予惩处。所谓以德治国,正

25、如我国著名思想家孔子所言:“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意思是说,以行政手段引导民众,以刑罚来整顿、约束民众,虽然可以使民众暂时免于犯罪,但却无法使他们树立以犯罪为耻的观念。如果用道德来引导民众,用礼仪来规范民众,就会树立以犯罪为耻的观念,自觉地端正自己的行为。道德作为人们共同的行为准则和规范,是构成社会文明的重要因素,是维系和谐人际关系、良好社会秩序的基本条件。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不同,它是靠人们的理想信念、社会舆论、传统习俗以及教育等力量来维持的。正如一个国家和社会不能没有法律和法治一样,一个国家和社会也不能没有道德和德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是进一

26、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需要;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的需要;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需要,归根结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效结合的主要措施:必须加强法制体系和道德规范体系建设。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爱国主义为原则,在重视民主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基础上制订出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必须坚持正反面教育相结合,做到奖惩分明以收到更为理想的效果。必须紧密联系本职工作实际。把法治与德治的结合落实到具体工作中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亚里士多德突破苏格拉底从个人行为道德的角度来谈正义的局限,在柏拉图城邦体制伦理,按照正义理念的范型

27、建立理想国家的思想的基础上,深入入制度本身的性质,把正义视为法律,城邦制度的德性。其正义观不仅在当时对于城邦建设有重要意义,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现代化建设具有一些启示意义。特别在社会处于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较多的时候,在如何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正确认识和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以及在扩大中产阶层人口比重等方面,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为我们提供了有价值的参照,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有一定的指导作用。致 谢本文在写作过程中得到了乌晓晔老师多次精心指导,在此表示感谢。注释1 选自礼记礼运2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 尼马可伦理学.苗力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94页3 同上书95-96页

28、4 同上书96页5 同上书96-97页6 同上书95页7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政治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第9页.8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 尼马可伦理学.苗力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99页9 同上书99-100页10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马可伦理学.苗力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01页11 同上书102页12 同上书104页13 同上14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马可伦理学.苗力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01页15 同上书102页16 同上书107-108页17 选自论语为政第二参考文献1.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马可伦理学.苗力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 张创新 等.亚里士多德的和谐社会思想

29、初探.政治学研究.2005年3. 王红.略论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4. 李雅倩.亚里士多德法治理论之于中国和谐法治的意义.临沂师范学院学报.2008年5. 汤盛银 等.浅析如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时代报告(学术版).2011年Aristotles theory of justice and building a socialist harmonious societySynopsis: The ancient Greek philosopher Aristotle pointed out that justice is to establish a s

30、ocial order based on the concept of justice on the construction of a harmonious socialist society in China have some inspiration. He believes that justice, there are two: law-abiding and equality, and justice into distributive justice, corrective justice and the return of justice. Distributive justi

31、ce to establish a reasonable pattern of income distribution and harmony of interests distribution mechanism, the corrective justice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legislative fairness and justice, the return of justice and moral construction and integrity of the building are an important reference, but also the rule of law and the German the combination of governance requirements.Key words:distributive justice,corrective justice,justice of ret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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