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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资金拆借的税收筹划案例三篇.docx

1、集团资金拆借的税收筹划案例三篇集团资金拆借的税收筹划案例三篇篇一:集团资金拆借的税收筹划案例关于集团资金拆借的问题,目前有两个热点:一方面,集团资金的拆借虽然是国家法规所不允许的,但现在很多企业包括上市公司都在运作并成为关联方交易披露中所关注问题;另一方面,通过集团资金拆借,合理分担借款费用是纳税筹划方法之一。正巧前些日子给一家集团企业A做内控咨询,也涉及到了这个问题,不防以该企业为案例谈一谈集团资金拆借的税收筹划中的问题。一、A集团企业的基本情况这是一家迅速扩张中的、家族式管理的民营企业,随着企业的发展,逐渐形成了集团化的管理模式。由于近年新公司的成立和房地产项目的开发,造成外部资金的筹集的

2、增加,并带来巨大的利息费用。企业关注到了利息费用税前扣除对各公司纳税的影响,并委托事务所进行纳税筹划并很快的实施。二、税务师的筹划方案(一)筹划方案的基本内容在咨询中,有幸的拜读了对这家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案,扬扬洒洒有几十页的内容,看起来满丰富的,便安下心来找出一天的时间好好的学习一下。该筹划从所得税一直到印花税、从会计政策选择具体到借款费用的筹划,为了筹划单是建议企业成立新公司就不只两个三个。好象现在能用的税收筹划方法在这家企业都一个不落的能用上了。但各个筹划均是自说自的,全然不考虑一个税种或者一个方案的运行给企业带来的其他税种乃至经营所造成的影响。(二)借款费用的筹划对借款费用筹划的思路基本

3、是这样的,由集团内公司向银行借款,统一将资金划转至集团,然后由集团向需求资金的企业分别拆借并按照各企业的经营情况分担利息,达到调节应纳税所得额的目的。由于借款费用的筹划仅是一揽子筹划的一个部分,方案仅用了大半页纸的样子,基本上就是粘贴的相关的政策规定和借款费用由集团统一分配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没有具体操作要求和规则。这也许是企业偏离方案的主要原因吧。三、税收筹划方案的执行情况按照筹划的思路,企业成立了财管中心,专门负责融通资金,利息费用发生时,财管中心按照下属各公司经营情况下达利息分摊任务。这样我们在咨询中就发现,记账凭证后边的利息单据许多是银行开具给关联公司的,这种单据的列支的费用不仅不符合

4、会计制度的要求同时更不符合所得税合法扣除的要求。可见,他们扭曲的执行了税务师筹划的方案,并带来了巨大的税收风险。四、对借款费用筹划案例的分析下面我们就关联方借款费用涉税相关法规及筹划要点作进一步的探讨,以便分析,税务师对集团企业A的筹划方案的可执行性及给该企业带来的税收风险。(一)筹划目的:将由集团借款的利息费用转由集团内其他企业负担,并进行税前扣除。(二)筹划主要涉及税种:所得税、营业税(三)主要法规依据:1、财税字20XX7号2、国税函20XX837号文件规定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XX1114号)(四)筹划的相关法规依据

5、及可行性分析1、借款利息所得税前扣除的法律依据与筹划方案的实施在考虑筹划借款利息在集团内企业中分担的筹划前,我们首先要关注,所得税对关联企业拆借行成的费用扣除金额的限制。(1)、所得税法对关联企业资金拆借费用扣除的限制按照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这条规定限制了企业从关联方借款的金额,而对一些企业而言,如果仅能按照注册资金的50%扣除无疑是杯水车薪。比如,我就有一家客户从关联企业借款6个亿,而注册资本金仅有1个亿。(2)、解决扣除限制的方案及实施在解决这个问题上,国税函20XX837号文件有个明确的答复,该

6、文件规定:“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申请使用,只是资金管理方式的变化,不影响所属企业使用的银行信贷资金的性质,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因此,对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从集团公司取得使用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六条“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限制,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如果下属各公司向集团公司拆借资金,并支付一定的资金占用费,该资金占用费

7、要做到税前全额扣除就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二是,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三是,借款符合本规定所说的统一借款的概念。在这三个条件中,我们可以看到第一、二个条件是比较容易满足的,但税务师应当提醒企业完善如借款合同及相关利率条款,以支持税前扣除。但第三个条件却使得企业处于有政策却享受不上的尴尬,国税函20XX837号文件是国税总局对“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问题的单独批复,也就是说,一个集团公司是否符合上述的“统一借款”的概念还需要税务部门具体的文件进行界定,在实务操作中,税务

8、师只有协助企业索取相关政策,才能使筹划方案得以实施。由此可见,集团企业A的利息,即便通过开具发票等手段完善了利息单据,可以扣除的金额也是有限制的。税务师对其的筹划滥用了国税函20XX837号文,没有考虑企业的适用性,更没有关注企业执行中的重大偏离。2、借款利息涉及营业税的法律依据与筹划方案的实施从集团企业A的执行情况,我们还可以看到,税务师在筹划的时候没有考虑利息的分摊带来营业税的问题。为关联企业提供借款的利息或者说资金占用费,是不是发生了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呢?又有什么样的税收优惠呢?(1)、营业税法对关联企业资金拆借费用的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函发19XX156号)的规定,非

9、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行政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提供给所属单位或企业而收取资金占用费,只要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对其取得的全部资金占用收入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的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因此,提供借款的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属资金拆借收入应依法缴纳营业税。(2)、解决营业税负方案及实施按照上述规定,利息收入将给企业带来很大的营业税负担。为此,国家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在20XX年财税字20XX7号文件中规定: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经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

10、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那么从集团企业A来看,是否利息符合上述免税的规定呢?我认为是不能的,原因有两点:一方面,从该文件的主体来看指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所以,是否符合主体资格是享受税收优惠的前提条件,而该集团企业A属于家族式管理模式,企业相互之间并没有持股关系,仅通过各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密切关联,这样的所谓集团是不符合统借统还的主体资格的;第二方面,如果对一家符合主体资格的集团企业是否就可以按照上述文件享受该免税政策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在实务操作中,企业主体资格及免税政策都是需要取得地方税务部门具体批复的,在这种

11、情况下,税务师应提请企业关注筹划方案实施的条件,或者协助企业与税务部门做好沟通。因此,税务师在筹划时必须考虑因为借款费用在各公司之间扣除所带来的流转税的增加,同时,更不能仅看到政策而不考虑企业的适用就给企业筹划。五、从税收筹划失败的反思中看税务师的筹划从上述的案例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这个筹划思路不但没有给集团企业A带来真正的税收利益,反而给其埋下了巨大的税收风险。反思筹划的失败有二点,一方面是税务师以方案拿出来做为筹划工作的终点,没有关注企业具体执行的偏离;另一方面,税务师仅提出筹划思路,没有关注思路的可执行性。目前,税收筹划是事务所多元化发展的热点,我认为税务师在为企业提供筹划方案的同时,必

12、须考虑政策对企业的适用性。在企业的执行过程中也应该随时的提供操作上的指导,以使方案顺利实施。篇二:集团资金拆借的税收筹划案例收入筹划策略收入税收筹划策略,就是通过对取得收入的方式和时间、计算方法的选择、控制,以达到节税目的的策略。其主要有以下方法:1.销售收入结算方式的选择。企业销售货物有多种结算方式,不同的结算方式其收入的确认时间有不同的标准。税法规定:直接收款销售以收到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款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为收入确认时间;赊销和分期收款销货方式均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收入确认时间;而订货销售和分期预收货款销售,待交付货物时确认收入实现。这样,通过销售结算方式的选择,控制收入确

13、认的时间,可以合理归属所得年度,以达到减税或延缓纳税的目的。2.收入确认时点的选择。每种销售结算方式都有其收入确认的标准条件,企业通过对收入确认条件的控制,可以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因此,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企业应特别注意临近年终所发生的销售业务收入确认时点的筹划。企业可推迟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例如,直接收款销货时,可通过推迟收款时间或推迟提货单的交付时间,把收入确认时点延至次年,获得延迟纳税的税收利益。3.劳务收入计算方法的选择。长期合同工程的收益计算可采用完工百分比法和完成合同法,考虑税收因素的影响,采用完成合同法为佳。因为完成合同法在工程全部完工年度才报缴所得税,故可获得延缓纳税之利益。完成

14、合同法可反映实际成本、费用和毛利,若采取完工百分比法,则易造成前盈后亏的现象。如果企业每年均无亏损,宜采用完成合同法,因该方法可享受延缓纳税及合并计算费用限额的利益。但企业若有前五年待弥补亏损,则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为佳。成本费用筹划策略成本费用税收筹划策略,即基于税法对成本、费用的确认和计算的不同规定,根据企业情况选择有利方式的策略。主要有:1.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存货流转有实物流转和价值流转两个方面,由于实物流转与价值流转往往不相一致,因而必须采用某种存货成本流转的假设,采用适当的存货计价方法在期末存货与已售货物间分配成本。存货计价方法不同,企业存货营业成本就不同,从而影响应税利润,进而影响所

15、得税。因此,存货计价是纳税人调整应税利润的有利工具,选择最有利的存货计价方法能达到节税目的。依现行税法,存货计价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等不同方法,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对企业纳税的影响是不同的,这既是财务管理的重要步骤,也是税收筹划的重要内容。采取何种方法为佳,则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2.折旧方法的选择由于折旧要计入产品成本或期间费用,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费用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应纳所得税的多少,因此,折旧方法的选择、折旧的计算就成为十分重要的问题。在计算折旧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残值、固定资产清理费用和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固定资产的折

16、旧方法有:直线折旧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不同的折旧方法对纳税人会产生不同的税收影响。3.成本、费用的分摊与列支通过对成本各项内容的计算、组合,使其达到一个最佳成本值,以实现最大限度地抵消利润少缴税。运用成本、费用分摊与列支方法,并非任意夸大成本、乱摊成本,而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运用成本计算程序和核算方法等合法手段进行的财务税收筹划活动。(1)费用分摊法。利用费用分摊法来影响企业纳税水平,涉及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如何实现费用支付最小化。二是如何实现费用摊入成本最大化。企业通常有多项费用开支项目,每个项目都有其规定的开支范围,如劳务费用标准、管理费定额、损耗标准、各种补贴标准等。如何在

17、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选择最小的费用支付额,即实现生产经营效益与费用支付的最佳组合,是运用费用分摊法的基础。我国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费用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确认有关收入的期间予以确认。费用摊销时的确认,一般有三种方法:一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确认;二是按其与营业收入的关系加以确认。凡是与本期收入有直接联系的耗费,就是该期的费用;三是按一定的方法计算摊销额予以确认。上述三种不同的费用确认方法,使企业在计算成本时可以选择有利的方法来节税。(2)费用列支法。已发生的费用应及时核销入账。如已发生的坏账、呆账应及时列入费用,存货的盘亏及毁损应及时查明原因,属于正常损耗部分及时列入费用。对于能够合理预

18、计发生额的费用、损失,应采用预提方法计入费用,适当缩短以后年度需分摊列支的费用、损失的摊销期。例如低值易耗品、待摊费用等的摊销应选择最短年限,增大前几年的费用,递延纳税时间。对于限额列支的费用,如业务招待费及公益救济性捐赠等,应准确掌握其允许列支的限额,争取在限额以内的部分充分列支。盈亏抵补筹划策略盈亏抵补是准许企业在定时期以某年度的亏损,去抵以后年度的盈余,以减少以后年度的应纳税额。这种优惠形式对扶持新办企业的发展有重要作用,对具有风险的投资有相当大的激励作用。但这种办法的应用,需以企业有亏损发生为前提,则就不具有鼓励的效果,而且就其应用范围而言,只能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发生

19、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弥补不足的,可以在五年内用所得税前利润延续弥补;仍不够弥补的亏损,应该用五年后的税后利润弥补。盈亏抵补筹划主要有以下几点:(1)提前确认收入。企业在有前五年亏损可供抵补的年度,可以提前确认收入。(2)延后列支费用。如呆账、坏账不计提坏账准备,采用直接核销法处理,将可列为当期费用的项目予以资本化,或将某些可控费用,如广告费等延后支付。(3)收购、兼并亏损企业。税法规定:企业以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或兼并方式合并,被吸收或兼并企业已不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各企业合并或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的剩余期间内,由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逐年弥补。租

20、赁筹划策略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契约,以收取一定的租金为条件,将租赁资产在规定期限内交给承租人使用,其所有权仍属于出租人的一种经济行为。租赁从承租人筹资的角度来看,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从企业税收筹划的角度看,租赁也是企业用以减轻税负的重要方法。对承租人来说,租赁可获取双重好处:一是可以避免因长期拥有设备而承担负担和风险,二是可以在经营活动中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企业的利润,减少税基,从而减少应纳税额。尤其当出租人和承租人同属一个大的利益集团时,租赁形式最终将会使该利益集团所享受的税收待遇最为优惠,税负最低,但这已涉嫌租赁避税,企业在操作时应本着公允价格进行。

21、当出租人和承租人属于关联企业时,若一方赢利较高,而另一方赢利较少或亏损时,赢利较少或亏损方可以利用租赁形式把某些设备租赁给赢利方,通过收取租赁费或租赁期满后由赢利方以较高价格购入的方式使利润流向亏损方,从而获得税收上的好处。尤其是在关联双方适用税率有差别的情况下,使利润流向税率较低的一方,可能效果更显著。融资租赁作为一种特殊的筹资方式,融资租赁费用中由承租方支付的手续费及安装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可以在支付当期直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筹资成本较权益资金成本要低。同时,对于融资租入设备的改良支出可以作为递延资产,在不短于五年的时间内摊销。而企业自有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则作为资本性支出,增加

22、固定资产的原值,而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一般长于五年,这样,融资租赁可以达到快速摊销,具有节税效应。筹资筹划策略筹资筹划是指利用一定的筹资技巧使企业达到获利水平最大和税负最小的方法。筹资筹划主要包括筹资渠道筹划和还本付息筹划。一般来说,企业筹资渠道有:财政资金;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企业自我积累;企业间自我拆借;企业内部集资;发行债券或股票筹资;商业信用筹资;租赁筹资。从纳税角度看,这些筹资渠道产生的纳税效果有很大的差异,对某些筹资渠道的利用可有效地帮助企业减轻税负,获得税收上的好处。通常情况下,企业自我积累筹资所承担的税收负担要重于向金融机构贷款所承受的税收负担,企业之间互相拆借筹资所承担的税收负担

23、要重于企业内部集资所承担的税收负担。总体上看,企业内部集资与企业之间拆借方式效果最好(尤其企业间税率有差别),金融机构贷款次之,自我积累效果最差。其原因在于内部集资与企业之间的拆借涉及的部门和机构较多,容易使企业利润规模分散而降低。筹资活动不可避免地要涉及还本付息的问题。利用利息摊入成本的不同方法和资金往来双方的关系及所处经济活动地位的不同,往往是实现节税的关键所在。金融机构贷款,其核算利息的方法和利率比较稳定、幅度变化较小,企业灵活处理的选择余地不大。而企业与经济组织的资金拆借在利息计算和资金回收期限方面均有较大弹性和回旋余地,从而为筹划提供了有利条件。其主要方法是提高利息支付,减少企业利润

24、,抵消所得税额,同时,再用某种形式将获得的高额利息返还给企业或以更方便的形式为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等,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投资筹划策略税负的轻重,对投资决策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纳税人(投资者)在为进行新的投资进行税收筹划时,基于投资净收益最大化的目的,应从投资行业、投资方式、企业的组织形式等方面进行优化选择。1.投资行业的选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不应忽视投资国的有关行业性税收优惠及不同行业的税制差别。例如,我国不同行业之间的所得税税负差别较大。税负较轻的,如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且从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减半征税3年。而没有税收优惠的其他行业企业

25、所得税税率一般为33,并且没有减免税期。目前世界各国都普遍实行行业性税收倾斜政策,只是处于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的国家,其税收优惠的行业有所差别。2.投资方式的选择。投资可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直接投资一般指对经营资产的投资,即通过购买经营资本物,兴办企业,掌握被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从而获取经营利润。间接投资是指对股票或债券等金融资产的投资。一般来讲,进行直接投资应考虑的税制因素比间接投资要多。由于直接投资者通常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直接的管理和控制,这就涉及企业所面临的各种流转税、收益税、财产税和行为税等。而间接投资一般仅涉及所收取股息或利息的所得税及股票、债券资本增益而产生的资本利得税等。

26、投资者在进行直接投资时,还面临着收购现有亏损企业或兴建新企业的选择,这其中也存在一个税收筹划问题。如果税法允许投资企业与被收购企业合并报表集中纳税,则盈亏互抵之后投资者所得税税负将有所减轻。当然,假定新建企业投产后将产生账面亏损,由投资企业集中纳税,则其整体税负同样会有所减轻。这就要求投资者依照税法的有关具体规定,结合自身状况进行综合决策。3.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现代企业包括公司和合伙企业(包括个体经营企业)。公司又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一些大型集团公司,尤其是跨国公司,其内部组织结构极其复杂,组织形式多种多样,有的为金字塔型结构,个母公司下设众多子公司或分公司,子公司下又设子公司等

27、;有的为双母公司结构,即个集团内设两个并行的母公司。公司内部组织结构不同,其总体税负水平也会产生差异。这主要是因为子公司与分公司的税收待遇不致。从税法角度看,子公司是独立纳税人。而分公司作为母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一些国家对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所实现的利润,在征收公司所得税以外,还要开征种“分支机构税”,即对分支机构扣除已征的公司所得税后的全部利润再征道税,而不管其税后利润是否全部汇回国外母公司。而对于子公司,在征收公司所得税之后,仅就其汇回给国外母公司的股息部分征收预提所得税。也有些国家只就分支机构未再投资于固定资产的利润部分征税。因此对跨国投资者而言,般在国外建立子公司较分公

28、司有利。而对于国内投资者来说,情况就不样了。因为分公司不是独立纳税人,其利润或亏损结转给总公司,由总公司统一集中纳税,这样总公司和各分公司之间的盈亏在计税时可以互抵,而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则不享有这纳税优待。如果总机构与子公司或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不同,则上述情况又将发生变化。实际上,设立子公司与设立分公司的节税利益孰高孰低并不是绝对的,它受到国家税制、纳税人经营状况及企业内部利润分配政策等多重因素的影响,这是投资者在进行企业内部组织结构选择时必须加以考虑的。4.企业组建的税收筹划。企业设立地点和行业的税收筹划。我国现行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中,均规定了对投资于特定地点(如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29、或老、少、边、穷地区等)和特定行业(如高新技术产业、第三产业、“三废”综合利用企业等)以及开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福利生产企业等的优惠政策,在企业设立之初可以考虑依照国家政策导向,获得税收优惠,以提高投资效益。篇三:集团资金拆借的税收筹划案例资金池的运行模式主要分为两种,一是通过集团内部的结算中心运作,二是通过集团的财务公司运营。这两种“集团资金池”的现金管理模式涉及哪些税?存在哪些税收风险?又如何管控这些风险?本文先分析结算中心管理资金池和财务公司管理资金池的具体运营情况,然后对“资金池”管理中的税收风险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控制策略。(一)集团“资金池”的运行模式1、结算中心管理资金池的

30、具体情况集团母公司设立的结算中心是办理集团内部各成员现金收付和往来结算业务的专门机构,一般隶属于财务部门,不具有法人资格,也不具备经营金融业务的许可。结算中心主要借助网上银行对资金池进行管理。根据集团与银行之间就“资金池”业务签订的协议,集团及纳入“资金池”管理的下属企业必须在指定银行开户,采取收支两条线的方式。集团结算中心对于上存资金的子公司,一般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息,对使用资金的子公司,一般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利息。这样,集团结算中心的收入来源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资金池存款在银行与拨付下级公司之间存在的利差收入。二是向子公司收取的贷款利息。集团公司在计算营业税时,将贷款利息收入

31、全额计征了营业税。根据与银行的协议,有些公司委托银行计算并代扣代缴,有些公司则自行计算缴纳。有的集团公司遵循谨慎性原则,未使用地税发票。如中煤能源集团,其向下属公司收取的利息收入未给对方开具正式发票,主要是由于集团公司认为自身为非金融机构,无法针对利息使用发票。对于资金池内的子公司而言,子公司从资金池中取得的收入为将存款上拨至总公司账户从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对于这部分利息收入,总公司认为是子公司的存款利息收入,所以子公司在取得收入时也未缴纳营业税。2、财务公司管理资金池的具体情况与结算中心管理资金池不同,财务公司为集团子公司之一,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公

32、司提供的服务也类似于商业银行,主要功能是提供解决集团内部融资、资金信贷风险的平台。在运作中,财务公司同样采取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操作层面比结算中心模式更自由和便捷。简而言之,谁的钱入谁的帐,用款自由,存款有息。在支付环节,成员单位可自主支配各自在财务公司帐户上的存款,只需在集团公司系统中给财务公司一个申请用款指令,财务公司即会将款项随时划拨至成员单位的指定银行帐户。在成员单位需要贷款时,可向财务公司申请,财务公司根据集团的长远规划,逐笔审批,将可动用资金池的资金贷予成员单位。另外,也可通过银行同业拆借市场,调动资金满足成员单位用款需求。资金池只用于短期贷款,一般期限为3个月、6个月、1年。作为财务公司,其收入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一是资金池在银行存款的利差收入。二是向成员单位收取的贷款利息收入。三是利用资金池资金做风险较小的一级证券市场的投资收入。由于财务公司的职能定位,投资收入只占一小部分。目前对于后两种收入,财务公司已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在票据使用上,主要使用自制的经银监局备案的票据,未使用地税发票。(二)集团“资金池”管理中的涉税风险分析1、“资金池”成员企业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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