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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巨潮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doc.docx

1、融通巨潮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doc融通巨潮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二oo五年二月一、托管协议当事人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四、基金资产保管五、戈y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六、交易安排七、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八、基金收益分配12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13十、信息披露14卜一、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14十二、基金托管人报告14十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15十四、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17十五、禁止行为17卜六、违约责任18十七、争议的处

2、理和适用法律18十八、托管协议的效力19十九、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19二十、其他事项20、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名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层 法定代表人:孟立坤成立时间:2001年5月22日注册资本:12500万元人民币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营业期限:持续经营(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6912 传真:(010)66106904联系人:庄为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

3、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 决定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居民储蓄业务;信托贷款、投资业 务;金融租赁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投资;在境内、外发行或代理 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贴现;外汇放款;买卖或代 理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境内、外外汇借款;外汇及外币票据兑换;外汇 担保;保管箱业务;征信调查、咨询服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社保基金托管;企业年金托管;委托资产托管;信托资产托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托 管;农村社会保障基金托管;投资连接保险产品的托管;收支账户的托管;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二、订

4、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本协议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融 通巨潮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制订。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基金的申购、赎回 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 签订本协议。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1、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对象

5、、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 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 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后三个月开始。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 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 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6、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者遭 受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2、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 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 否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向注册登记人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对基金托管 人进行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人的 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

7、以书面的 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 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 其他有关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

8、议对基金业务 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 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四、基金资产保管(一)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基金资产,应安全保管所收到的基金的全部资产。基 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基金托管人必须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

9、 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 管人承担。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对于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二)募集资金的验证认购期内

10、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发 起人在银行开设的“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专户”。基金设立募集期满,由 基金发起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 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 有效。验资完成,基金发起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 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三)投资者申购资金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申购、赎回的款项采用单笔净额交收的结算方式。 T+3日的赎回款与T+2日申购款进行轧差净额交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

11、金,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催收。因投资者赎回而应划付的款项,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 划付。(四)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账户是指基金托管人为履行基金合同项下托管义务而特 别开设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其下为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设置二级账户, 以确保基金资产的完整与独立。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 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银行账

12、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 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 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五)基金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

1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六)债券托管乙类账户的开设和管理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申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债券托管乙类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 配、查询及资金的清算。2、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外由基金管理人和汇交易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使用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正本由基金托管人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

14、主协议,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七)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 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 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托管人对由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八)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的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

15、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 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五、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划款指令人员的授权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 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划款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 的交易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 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后,将签字和印鉴与预留样本 核对无误后,以回函确认后生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 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二)划款指令的内容划款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

16、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 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三)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划款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加密传真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 效后,方可执行划款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 效力。若划款指令违规,基金托管人事后才发现的,托管人仍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改正,如发生重大违规事件,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17、。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 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报告中国证 监会。基金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通知单加盖印章后传真给托管人,并 加以确认。根据相关业务程序规定,涉及有关费用支付的合同原件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的,管理人应将其作为附件与划款指令一并传真与托管人。例如,管理人应将基金专用证券交易席位租用协议加密传真至托管行备案,如果基金专用 证券交易席位租用协议到期无续签协议,托管行将不再支付该席位佣金及其 他任何费用。基金托管人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应负赔偿责任。(四)被授权人的更换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

18、交易日,使用加密传真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由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 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将回函书面传 真基金管理人并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基金管理人收 到基金托管人以加密传真形式发出的回函确认时开始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 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六、交易安排(一)交易席位的租用及管理基金管理人负责按照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 营机构,租用其席位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席位。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席位使用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通过一个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年成交

19、量,不得超过本基金年成交 量的30%。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 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佣金等予 以披露,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2)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割(1)资金划拨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 行,不得延误。如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有违法、违规的,基金托管人不 予执行,并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基金托管人应不予 执行,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对超头 寸的划款

20、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止付,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2)结算方式支付结算可使用汇款、汇票、支票、本票和电子支付平台等(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执行后,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 外交易的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如果基金托管人因过错在 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 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 的,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

21、基 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若基金管理人发生超买行为,必须以合法方式于 T+1日12:00以前补足头 寸,否则托管人对超买头寸的部分有权止付,并向基金管理人发出揭示函,同 时报送证监会备案,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担负。(三)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的对账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相关各方账账相符。对基金证券账目,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终了时相关各方进行对账。 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四)基金份额持有人买卖基金份额的清算、过户与登记方式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 申购和赎回申请,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机构办理

22、基金份额的过户和登记。基金托管人负责接收TA下发的数据,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并及时进行账 务处理,支付相关款项。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14: 00之前将前一个开放日的基金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通知基金托管人。七、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价值。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

23、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1、上市证券按交易所交易工作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计算; 交易所交易工作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收盘价计算;2、未上市股票的计算;(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交易所交易工作日在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计算;(2)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计算。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 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4、上市债券以不含息价格计价,按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场收盘价计 算后的净

24、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净价估值;同时按债券面值与 票面利率在债券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5、未上市债券以不含息价格计价,按成本估值,并按债券面值与票面利率 在债券持有期间内计提利息;6银行间债券以成本计价,在债券持有期逐日计提利息;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 1 6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1 6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二)净值差错处理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

25、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以内 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因发生差错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赔偿原 则如下:1、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2、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

26、还不当得利的权利;3、 基金管理人仅负责赔偿在单次交易时给每一单一当事人造成 10元人民币 以上的损失。4、基金管理人在赔偿基金份额持有人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 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 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 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

27、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损 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 行;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

28、结果不一致时,相 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 负赔偿责任。(三)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 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 时查

29、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 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四)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每季公布一次,应按证监会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公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在本基 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的45日内公告;半年报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日内公告。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 有关

30、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5个工作日内立即进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15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25日内复核

31、,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 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相 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基金托管人在对中报或年报复核完毕后,需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 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八、基金收益分配(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本基金的净收益根据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按比例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基金净收益是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 基金收益中提取的有关费用等项目后得出的余额。若基金上一年度亏损,当年 收益应先用于弥补上一年亏损,在基金亏损完全弥补后尚有剩余的方能进行当 年收益分配。收益分配应该符合融通巨潮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收益分 配原则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1、本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 90%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其中,托管于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只能是现金分红。托管于注册登记系统 的基金份额分红方式可为现金分红方式或分红再投资方式,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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