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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docx

1、东莞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东莞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本市餐厨废弃物管理,促进源头减量和资源回收利用,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第三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包括餐饮垃圾和厨余垃圾。餐饮垃圾是指餐馆、饭店、单位食堂、农贸市场等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过期

2、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废弃食用油脂是指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动植物油脂、从餐饮垃圾中提炼的油脂以及含油脂废水、经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分离处理后产生的油脂。厨余垃圾是指家庭日常生活中丢弃的果蔬及食物下脚料、剩菜剩饭、瓜果皮等易腐有机垃圾。厨余垃圾应当与其他生活垃圾分开处理,并逐步纳入餐厨废弃物范围进行集中处理。第四条(基本原则)本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应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行统一收运、集中处理。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理的统一管理工作。各镇(街、园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范围内餐厨废弃物的管

3、理工作,督促辖区内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及处理单位做好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定期将餐厨废弃物排放登记情况上报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市环保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理单位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监督管理。市农业部门负责畜禽生产场所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以及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市商务部门应当加强餐饮业行业管理,督促餐饮服务企业将餐厨废弃物交给取得收集、运输和处理许可的企业收集、运输和处理;引导餐饮服务企业诚信经营,并将餐厨废弃物的处理情况与企业的等级评定挂钩。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查处餐饮服务活动中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制作食品的违法行

4、为,并对餐饮服务环节是否按规定处理废弃油脂和餐余垃圾进行监督检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企业的工业产品(非食品类)质量、标准的监督管理。市水务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产生、处理单位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市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第六条(相关规定)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餐厨废弃物处理的相关义务。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单位应该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做好餐厨废弃物的收运、处理工作。第七条(处理费用)餐厨废弃物处理费,是指对餐厨废弃物进行收运、处理所发生的费用。其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政策制定。餐厨废弃物收运

5、、处理企业的服务费单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由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企业与委托者协议定价。第八条(行业规范)餐饮行业协会应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规范行业行为,推广餐厨废弃物源头分类减量,将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工作纳入餐饮行业等级评定范围。第二章排放收运处理管理第九条(经营模式)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将全市划分为若干个服务区域,授权于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单位经营。经授权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单位,在授权的区域范围内对餐厨废弃物实行统一收运、集中定点处理。第十条(特许经营协议)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政府的授权,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收运、处理单位,并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

6、经营协议应当明确餐厨废弃物收运范围、服务标准、监管程序、经营权期限、经营权撤销的条件和程序等内容。第十一条(服务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运工作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理工作的单位,应依法向市环保部门申领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并向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未取得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含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运、处理活动。申请餐厨废弃物收运特许经营权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配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餐厨废弃

7、物运输专用车辆,车辆具有餐厨废弃物专用运输车标识、全密闭自动卸载运输和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并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二)企业经营管理体系健全,组织结构设置合理,具备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三)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餐厨废弃物处理特许经营权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餐厨废弃物处理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二)具有成熟可靠的餐厨废弃物处理工程技术方案,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三)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8、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五)具有可行的餐厨废弃物废水、废气、废渣处理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产生单位要求)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与具有餐厨废弃物收运特许经营权的单位签订收运服务协议,在接受环保、食品药品监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部门日常监管时,应当主动出示协议,协议中应当明确收运时间、频率、数量和处理场所等内容;(

9、二)餐厨废弃物应当单独收集、存放,不得混入其他类别的生活垃圾;(三)保持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的完好和密闭,保证收集容器及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不得裸露存放餐厨废弃物;(四)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同时需向水务部门申请排水许可;(五)保证在餐厨废弃物产生后24小时内交由有资质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进行收运,做到日产日清,不得交由未经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或以其他方式随意排放、倾倒、抛洒、堆放。第十三条(收运服务要求)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在收运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与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签订收运协议,并按时前往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进行收运;(二)各餐厨废弃物收运单

10、位应当每月25日前将新增订的收运协议报所属镇(街、园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登记,并由所属镇(街、园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报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三)遵守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餐厨废弃物要在产生当天清运,并当天清洗收集容器,保持收运作业区环境整洁;(四)配备密闭的餐厨废弃物专用收运车辆,按照规定安装行驶记录仪、装卸计量系统和视频监控设备,喷涂统一的标志,并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五)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到指定处理点,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滴漏、撒落餐厨废弃物,对运输过程中突发撒漏造成环境卫生污染的,应当及时清除干净;(六)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的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处

11、理收运过程中的突发情况。第十四条(处理服务要求)餐厨废弃物处理单位在处理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及设备,并保证其运行良好,周边环境整洁。正常检修需要暂停处理设施运行的,应当提前15个工作日告知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餐厨废弃物,对餐厨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所产生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用途,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废弃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三)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噪声等造成二次污染;处理过程中的废渣、废水等应当有产生和流向记录并纳入台账;(四)资源化

12、利用形成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产品应当有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出厂销售流向记录并纳入台账;(五)按照要求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定期对处理设施的性能和指标进行检测和评价,检测和评价结果应纳入台账;(六)处理设施应当按照要求安装并使用在线计量、监控、检测等系统设备。第十五条(不得擅自停业、歇业)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应该提前6个月向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第十六条(联单制度)餐厨废弃物排放、收运、处理实行联单管理制度,并逐步实施电子联单信息化管理。联单应当由收运单位向服务区域所在镇(街、园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领取并定

13、期交回备案联。联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和印发,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备案联,其余三联为存档联(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理单位各留存一联存档)。联单载明下列内容:单位名称、时间、餐厨废弃物种类和重量、验单人员签名。收运单位在收运过程中,应当携带联单,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收运、处理单位应当核对联单载明事项,确保联单内容与餐厨废弃物的实际情况相符。第十七条(台账制度)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理单位应当建立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类别、重量、来源、资源化产品出厂销售流向记录、设施运行数据等情况。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理单位的台账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第十八

14、条(禁止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餐厨废弃物排放、收运和处理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一)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公共厕所、排水管道或者以其他方式随意倾倒、抛洒、堆放;(二)将餐厨废弃物混入其他类别生活垃圾排放、收运、处理;(三)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经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收运、处理;(四)未经许可擅自收运、处理餐厨废弃物;(五)违反规定使用餐厨废弃物饲养禽畜;(六)违反规定使用餐厨废弃物生产、加工食品和饲料;(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九条(执法联动)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环保、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将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的餐厨废弃物排放登记申报情况抄送环

15、保、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同时组织环保、食品药品监督、农业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查处餐厨废弃物排放、收运、处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各镇(街、园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辖区内餐厨废弃物管理的实际需要,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第二十条(投诉举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理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受理投诉或举报后,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投诉人。第三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产生单位责任)产生单位有存在将餐厨废弃物随意排放、倾倒、抛洒、堆放的,参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

16、)第四十二条,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镇(街、园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收运单位责任)收运单位在收运服务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参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镇(街、园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按照规定遵守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做到按时清运和清洗,保持收集容器和收运作业区环境整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配备密闭的餐厨废弃物专用收运车辆,保持车辆密闭、完好和整洁的

17、,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时间和路线将餐厨废弃物运送到指定的处理点,或者擅自改变处理点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四)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滴漏、撒落餐厨废弃物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以5000元以上50000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处理单位责任)处理单位在处理服务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参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五条,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镇(街、园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按照规定配备处理设施及设备并保证其运行良好、环境整洁,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上10

18、0000元以下罚款;(二)未按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餐厨废弃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采取保护环境措施,造成二次污染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未按规定定时将餐厨废弃物处理情况、检测结果报送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擅自停业、歇业责任)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运工作的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参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六条,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镇

19、(街、园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理工作的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参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六条,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镇(街、园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禁止行为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禁止行为的,参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镇(街、园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个人将餐厨废弃物随意排

20、放、倾倒、抛洒、堆放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0元以下罚款;(二)未经许可擅自收运、处理餐厨废弃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0000元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环保部门依法予以查处;(三)使用餐厨废弃物饲养禽畜或者使用餐厨废弃物生产、加工食品和饲料的,分别由农业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第二十六条相关部门在依法查处各种无证无照收集、运输、处理餐厨废弃物以及生产经营利用餐厨废弃物加工的油脂危害环境与人身健康的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第二十七条(责任追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作出或违法作出行政审批事项的;(二)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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