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资料申 请 人: 受理银行: 单位: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电话: 0537-12329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审查意见受理初审意见: 经审查,借款人提供的资料齐全并与原件相符,根据济宁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规定,同意受理,并提报复核人员复核。(受理网点盖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复核审查意见:已严格按照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规程及规章制度审核该笔贷款,符合济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并提报审批人员审批。 复核人签字: 年 月 日审批意见:经审核,该笔贷款符合济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同意初审和复核审查
2、意见,批准发放该笔贷款。 审批人签字: 年 月 日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一、基本情况借款申请人姓 名身份证号 码婚姻状况已婚未婚现 住 址工作单位户口所在地单位电话手机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 位性 质共同借款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 码与借款申请人关系 配偶直系亲属工作单位户口所在地单位电话手机单位住房公积金帐号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 位性 质二、拟购房情况地 址单 价元/M2建筑面积购房总价款已付款金额售房单位电 话房屋类型商品房 经济适用房 二手房
3、 其他房屋形式期房现房交房日期销售合同编号房屋所有权编号(二手房)三、申请借款情况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大写:人民币 万元(小写: 万元)商业性贷款(组合)大写:人民币 万元(小写: 万元) 贷款期限 年 还款方式 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 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上述信息真实无误,本人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借款人签字(手印): 年 月 日四、担保方式 抵押+开发商阶段性担保 自然人担保 房产抵押 担保公司担保 质押抵押物名称抵押物价值质押物名称质物价值第一保证人姓 名身份证号 码户 口所在地现 住 址工作单位住宅电话单位电话手机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个人住房公积
4、金月缴存基数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 位性 质第一保证人配偶姓名身份证号 码户 口所在地工作单位手机单位住房公积金帐号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 位性 质已经了解济宁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信用(自然人)担保相关政策及规定,同意担保。 保证人签字(手印): 保证人配偶签字(手印): 年 月 日第二保证人姓 名身份证号 码户 口所在地现 住 址工作单位住宅电话单位电话手机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 位性 质第二保证人配偶姓名身份证号 码户 口所在地工作单位手机
5、单位住房公积金帐号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 位性 质已经了解济宁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信用(自然人)担保相关政策及规定,同意担保。 保证人签字(手印): 保证人配偶签字(手印): 年 月 日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材料一、购买商品房1.购房合同 复印件(4份) 2.所购房首付款发票 复印件(4份)3.济宁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系统备案确认书 复印件( 4 份) 4.借款申请人身份证 复印件(4份) 5.共同借款申请人身份证 复印件(4份) 6.户口本索引表 复印件(4份) 7.借款申请人户口登记卡 复印件(4份) 8.共同借款申请
6、人户口登记卡 复印件(4份) 9.结婚证 复印件或单身声明(4份) 10.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贷款材料 二、购买存量房(二手房)1.存量房(二手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 复印件(4份)2.存量房(二手房)交易资金托管凭证 复印件(4份) 3.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 复印件(4份)4.房屋买卖协议 复印件(4份)以上1.2.3.4条,由于城区及县市区情况不一,请分支机构视当地实际情况确定。5.契税完税凭证 复印件(4份)6.借款申请人身份证 复印件(4份) 7.共同借款申请人身份证 复印件(4份) 8.户口本索引表 复印件(4份) 9.借款申请人户口登记卡 复印件(4份) 10.共同
7、借款申请人户口登记卡 复印件(4份) 11.结婚证 复印件或单身声明(4份)共同借款申请人收入执行标准说明一、正常缴存的共同借款申请人缴存状态为“正常”,且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认可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合并计算可贷额度,不再开具收入证明。二、非正常缴存的(一)缴存状态显示为“销户”的:1因退休销户的,认可退休职工退休工资,合并计算可贷额度,需提供退休证(退休审批表)及近期六个月工资流水,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提供复印件4份,工资流水提供(加盖银行印鉴)原件1份。2.因失业、托管、转移、调离等原因销户,且销户后未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缴存基数、开具的收入证明均不认可。(二)缴存状态显示为“封
8、存”的:因工作转移、失业等原因造成封存的,在新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之前,原缴存基数、开具的收入证明均不认可。(三)缴存被认定为“断缴”的,原缴存基数、开具的收入证明均不认可。三、异地缴存的1.缴存状态显示为“正常”,且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缴存证明(加盖中心印鉴)原件1份,认可缴存基数,合并计算可贷额度,不再开具收入证明。 2.缴存状态显示为“销户、封存、断缴”等不正常状态的,按本市执行标准执行。四、未缴存的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开具的收入证明不认可。注: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复印件请以A4规格纸张复印,复印纸张应平整无破损。不同的材料不能复印在同一张纸上。复印件应使用上述顺序排列(全部竖放或横放),不能横竖混放或倒置。2016年8月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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