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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矿产开采项目立项的前期法律文件.docx

1、参与矿产开采项目立项的前期法律文件参与矿产开采项目立项的前期法律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的起草和准备,出具法律意见书;1、就采矿权抵押融资的法律可行性出具法律意见书;2、办理矿产勘探、开采项目规划、立项审批及其他各种政府批准手续,并协助企业参与采矿权的招、拍、挂活动; 3、拟定矿产开采项目合作方案;起草矿产开采项目合资、合作合同,选择合适的投资形式和保险方式,起草、审核项目转让、收购合同; 4、办理探矿权、采矿权手续;协助起草、审核各类合同;5、就矿产开采项目设立公司,代理办理公司设立审批、工商登记等公司开办业务。采矿许可证申请办理流程 2007-10-30 关注率:94 依据矿

2、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将采矿权的审批、领取采矿许可证分为以下两个程序。 一、划定矿区范围。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32条的规定,矿区范围是指经登记机关依法划定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井巷工程施工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矿区范围是采矿权人从事开采活动、履行法律授予的权利和义务的空间区域范围。因此,矿区范围的划定是申请人从事矿山建设一切前期工作的前提。划定矿区范围,作为采矿权审批程序中的第一个环节,须由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划定。具体工作分为以下3个层序。(1)采矿权申请人提出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按开采登记办法规定的发证权限和地矿主管部门对省(区、市)地矿主管部门采

3、矿权审批的授权,申请人将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资料报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查。在申请中应说明:1办矿必要性;2地质勘查工作概况、地质资料取得的方式;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并附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4矿山建设投资渠道的计划安排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2)矿区范围的划定。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应对申请人地质报告的可靠程度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的合理性等进行认真审查,作出是否同意开采的决定。同意开采的,在划定矿区范围的同时批准开采的矿种,确定矿区范围予以保留的期限。另外,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还将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方案提出具体的意见和要求,包括对矿山建设

4、规模、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综合回收等方面的要求。(3)矿区范围的预留。矿区范围划定后,意味着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同意申请人可以在该区域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的准备工作。因此,各级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该区域内不再受理新的采矿权申请。矿区范围预留期根据矿山建设前期工作所需的时间规定为:大型矿山不得超过3年,中型矿山不得超过2年,小型矿山不得超过1年。矿区范围确定后,申请人应积极从事以下矿山建设的前期工作,为下一步领取采矿许可证进行必要的准备:(1)办理矿山建设项目立项和企业设立的手续。国有矿山企业或者由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建设的项目和可能影响我国工业布局的大型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应按矿山建设项目的投资额度向相应的

5、计划管理部门申请立项;无需申请立项的私人投资项目,可直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到工商登记管理部门进行企业设立的审批,注册登记。(2)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可以单独编写,也可以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编写。无论以何种形式编写,其内容应详细;其工作程度不应低于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定的深度,其中应有环境影响评价。(3)开办煤矿企业的,还应到煤炭主管部门办理企业设立批准手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19条的规定,“开办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向煤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分级管理的权限审查批准。”因此,在煤炭矿山企业领取采矿许可证之前,应先到煤炭管理部

6、门获得设立企业的批准。(4)在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时,申请人应在领取采矿许可证之前,由特定的评估机构对采矿权价款进行评估。采矿权申请人,应每半年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通报矿山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进展情况。在矿区范围预留期满前应当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采矿登记手段,领取采矿许可证。逾期不领证的视为自行放弃,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在该矿区范围内受理其他采矿权的申请。 二、领取采矿许可证(1)领取采矿许可证的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是采矿权申请的第二步。采矿许可证是拥有采矿权的唯一法律凭证,因此,采矿权申请人只有真正持有采矿许可证才意味着成为合法的采矿权人,才在法律上获取了相应的权利。(2)领取采矿许可

7、证应提交的资料。采矿权申请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时,应向法定的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采矿权申请登记书。矿区范围图。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应报送采矿权评估的有关资料。开办煤矿企业,还应出具煤炭主管部门对设立煤炭矿山企业的批准意见。环境影响报告及环境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3)采矿申请的受理。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采矿权申请人报送的采矿登记申请资料时,首先应了解该矿区范围内矿业权是否已设置及有关情况。这是确保矿区范围排他性的重要措施。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受理申办登记资料40日内,做出是

8、否同意办理采矿登记的决定。同意登记的办理有关手续,通知采矿权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后,颁发采矿许可证;不同意登记的说明理由,将申请登记资料退回。“受理采矿登记”的日期应从收到完整的符合采矿登记要求的资料之日算起。 矿权审批权限划分 2007-10-30 关注率:54 采矿权实行分级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16条的规定: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矿产资源;(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

9、资源。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规定:(一)石油、烃类天然气、煤成(层)气、放射性矿产由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二)煤(煤井田储量1亿吨(含)以上,其中焦煤井田储量5000万吨(含)以上)油页岩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含)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其余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三)钨、锡、锑、稀土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型(含)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其余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四)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金刚石、铌、钽矿床储量规模为

10、大型(含)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其余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五)二氧化碳气、地热、硫、石棉、矿泉水的开采,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六)海域(含内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七)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按照本通知对内资企业发证的权限颁发采矿许可证。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 2007-11-7 关注率:18 为规范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写,依照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

11、08-2002)国家标准及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DZ/T0033-2002)等行业标准的要求,现就核实报告编写作如下规定: 一、矿产资源储量核实适用范围凡因矿业权设置、变更、(出)转让或矿山企业分立、合并、改制等需对资源储量进行分割、合并或因改变矿产工业用途或矿床工业指标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等,致使矿区资源储量发生变化,需重新估算查明的资源储量或结算保有的(剩余、残留、压覆的)资源储量,应进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煤炭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写适用本技术要求的基本原则。 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技术要求(一)基本要求1.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制委托人应提供

12、全面、真实的核实所需的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2.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制应由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和核实,对核实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科学性负责。3. 核实报告应系统收集、整理矿区范围内相关的以往地质勘查、矿山开采、选矿、开采技术条件和矿山经营等各项资料,尤其是开采过程中取得的新资料、新认识,能够反映最新勘查、开发和技术经济的研究成果。4.核实工作一般以现有资料和已有的勘查、采矿工程为基础,开展必要的地质测量、取样、测试、化验等工作。如果核实区的勘查程度达不到核实目的要求的勘查程度,应补充地质勘查工程,并提交符合核实目的要求的勘查或补

13、充勘查报告。(二)具体要求除收集整理矿区原有资料外,主要利用矿山现有探、采工程,调查矿区地质构造、矿体特征、矿石特征及开采技术条件的变化,重点补充矿层厚度、矿石质量、开采技术条件等方面资料,圈定采空区范围,核实矿区资源储量。视核实工作实际,开展以下主要地质工作:1.地形地质图修测和测量工作应利用原控制网点坐标成果,对发生变化的地形和地质现象进行修测,用全仪器法对采探工程实测。2.开采(或采空)范围测量工作应用仪器或半仪器法实测,以正确圈定范围。3.编录与采样对新增探、采矿的坑道、钻孔等工程,均应进行编录,研究矿层厚度等特征及其变化。按样品采集要求,用较原勘查工程控制网度加密的间距,对坑、钻、开

14、采范围内矿层进行采样,控制矿层厚度及矿石质量。4.采空区、压覆区的核实采空区必须现场核实和边界勘定。压覆资源储量估算必须有批准文件为依据,对未经批准的事实压覆,应现场核实和边界勘定,按有关规范估算资源量。5.样品化验与质量检查主矿产、共生矿产均应作基本分析,伴生组分可作组合分析;分析质量检查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改变矿床工业指标或采用不同于规范推荐的一般工业指标、改变开采对象、改变矿产工业用途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除开展上述工作外,还应由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工业指标论证,并对照相应矿种的行业标准确定勘查程度,估算资源储量。已生产矿山,还应按原工业指标和新工业指标分别估算资源储量,列出变化、消长

15、关系。对于没有采矿活动,且未增加新的探矿工程和改变工业指标,只是进行资源储量分割、合并的,核实地质工作可以适当简化,以核清资源储量及消长关系,满足核实目的要求为准。6.开采技术条件评价工作重点针对矿床开采后开采技术条件发生的变化开展工作。(1)水文地质调查、收集开拓工程和采空区现状,矿山排水系统及防、治水设施情况;观测对井巷充水的主要含水层、出水点位置、涌水方式及涌水量;对矿井充水有影响的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位观测孔开展动态观测;收集历年各中段水平的涌水量及矿坑总涌水量;研究矿坑涌水量与降雨量、汇水面积、错动面积、开采深度的关系,估算降水入渗系数,建立涌水量计算公式;简述采矿过程中出现的水文地质

16、问题及采取的工程措施及其效果。(2)工程地质调查、收集采矿系统所揭露的各类工程地质岩组的工程地质特征及结构面的发育程度和组合关系以及对采矿的影响;收集矿山开采过程中出现的各类工程地质问题和采取的工程措施及其效果。(3)环境地质地形地貌已发生重大变化时,应修测环境地质现状图。重点调查、收集开采过程中发生的环境地质问题(类型、性质、诱发因素、危害对象及程度等)和地质环境监测资料,矿山采取的防、治工程及其效果。(4)瓦斯地质和煤自燃趋势应充分收集邻近生产矿井、煤窑瓦斯的对比资料,有条件时应测定煤层瓦斯压力,预测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煤和瓦斯突出的可能性,并估算煤层气资源量。调查地表、浅部及矿井内煤层自

17、燃情况,收集开采煤层的最短发火期记录,评价煤的自燃性。对煤样进行分析鉴定,评价井田的煤尘爆炸危险性。三、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要求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的编写应遵循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DZ/T0033-2002)的原则要求。具体补充要求如下:1报告名称统一为:省(市、自治区)县(市、自治县、煤田)矿区(矿床)矿段(井田)矿(矿种)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核实报告如将原报告范围分割,则在原报告名称中的矿区后增加矿段或矿矿体或勘查线等。并说明分割原因和原则。2核实报告的范围、对象原则上应与原勘查范围(即矿区、井田、矿段、块段)保持一致。若因矿业权设置被分割,或范围发生变化,除应对“报

18、告”名称按前述原则处理外,还应在 “前言”、“资源储量估算”部分详细叙述变化范围、对象,并与原报告对应范围的资源储量进行对比。3.核实工作承担单位应结合矿床特征、矿区实际情况及委托人的具体要求,以“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地质报告编写提纲”为基础,拟定切合矿山实际的报告编写提纲,进行报告编写。因投资人意见而偏离提纲要求的,应在核实报告中说明。4核实报告应客观、准确地反映核实工作成果,内容要根据核实目的,具有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及资料的继承性,依据充分、结论明确。5核实报告应重点阐明目的任务;拟建、在建矿山开发建设、开采情况和本次工作情况;矿体特征;新的选冶工艺成果;资源储量估算和资源储量变化因素;矿

19、区水文、工程、环境地质条件的变化新认识;矿山生产中的安全隐患;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变化及新认识;存在问题及预防、治理建议。本次核实工作完成工作量及工作质量也应进行评述。6对核实范围内具有一定规模,可以综合回收、有经济意义的共伴生矿产,应进行综合回收可能性的研究评价和估算资源储量。7关于资源储量估算(1)工业指标:选取不同于规范推荐的一般工业指标或改变工业指标应提供由具有设计资质单位编写的工业指标推荐书或论证报告。涉及向国家交纳价款的资源储量核实,按一般工业指标估算资源量。(2)开采矿区,采空区消耗资源储量,应以实测的开采范围、矿层厚度、品位资料为依据进行估算。(3)在原报告基础上,按许可证范围对压

20、覆矿产资源、采空区以及保有矿块范围等进行块段划分,并分块段进行资源储量估算。(4)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应结合矿产勘查开发实际情况,确定可行性评价程度和地质可靠程度。按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GB/T17766-1999)和各矿种地质勘查规范行业标准核定保有资源储量类型,并在核查报告中详细叙述各类型矿产资源储量的划归条件。(5)核实报告估算的消耗(开采、损失)、保有资源储量,应与原报告计算或统计(或分算)的资源储量进行对比,并陈述变化因素。核实的资源储量应注明截止时间,并分别按矿体(层)对消耗、保有、累计查明的资源储量进行统计。设置矿业权的还应按许可证范围内、外分别统计,不得直接用原报告资源

21、储量减消耗资源储量求保有资源储量。矿区中的各种压矿,资源储量估算应有压覆矿产资源批准文件为依据,未曾批准的事实压覆应在本次核实工作中一并核清,以专门章节叙述。8.核实报告要求的附图、附表、附件可根据矿床(矿种)的特点、工作程度做适当增减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探矿权和采矿权统称为矿业权。 矿业权是一种什么属性的权利呢?至今尚无定论,目前比较普遍的看法是认为矿业权是他物权中的用益

22、物权。这种认识也有缺陷,首先探矿权本身并不一定就是财产权,有的探矿权可能探不到矿,其次,采矿权也不同于一般的物权,和土地使使用权不相同,因为它是耗竭性的,采完后就没有价值。 采矿权是指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享有的占有、开采和收益的一种特别法上的物权,在物权法概括性规定基础上由矿产资源法予以具体明确化。 采矿权客体应包括矿产资源和矿区,具有复合性,并且矿区及其所蕴涵的矿藏种类规模不同对采矿权的取得及行使有着重要影响。采矿权可有限制的转让,法律应明确并完善采矿权的抵押、出租和承包等流转形式。 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发表时间:2006-9-

23、4 17:20:58访问次数:1853(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开采管理,保护国家矿产资源,保障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部门主管全省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地质矿产部门或者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质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有关部

24、门按规定的职责协助同级地质矿产管理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维护和巩固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业秩序,保障矿区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省地质矿产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全省矿产资源地区开发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五条 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申请,经批准取得采矿权,并办理登记,成为采矿权人。 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的制度。有偿取得的采矿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六条 采矿权申请人在项目立项前应当持经批准的矿产勘查报告或者相应的地质资料,到地质矿产管理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已建矿山企业开办

25、新项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七条 采矿权申请人应在矿区范围保留期内办理矿山建设项目立项和企业设立手续,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区范围保留期:大型矿山为3年,中型矿山为2年,小型矿山为1年。在矿区范围保留期内不能完成规定的工作,可在期满前3个月内向地质矿产管理部门申请延长矿区范围保留期,保留期延长不得超过1年。采矿权申请人逾期不申请延长矿区范围保留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条 采矿权申请人应持下列资料,到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办理采矿登记手续:(一)申请登记书和经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划定的矿区范围图; (二)与其申请的开采矿种和开采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的证明文件; (三)经

26、储量审批机构审批的矿产勘查报告;(四)矿山设计或者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立项等有关批准文件; (五)省地质矿产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只需提供前款(一)、(二)、(五)项规定的资料和相应的地质资料、开采方案及环境保护措施。 第九条 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应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四十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登记的,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四十日内到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办理采矿登记,并按国家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有偿使用费的收缴标准、用途和管理,按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转让采矿权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办理转让审批手续。 第十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

27、的,由省地质矿产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一)省级规划矿区和对本省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开采地热、矿泉水、宝玉石资源; (三)前两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矿产资源;(四)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的;(五)国务院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委托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第十一条 开采第十条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由市(地区、州)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由县(市、林区)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个人自用采挖砂、石、粘土矿产的,可以不办理采

28、矿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发证资料应向上一级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不超过三十年;中型的不超过二十年;小型的不超过十年。 第十三条 采矿权登记后,由矿区所在地的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按照颁发采矿许可证的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通知和矿区范围图予以公告,并可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设置地面标志。第十四条 采矿权人必须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并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水土流失、土地复恳、土地占用和文物、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 禁止无证开采、乱采滥

29、挖矿产资源。第十五条 采矿权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开采矿产储量为中型以上的在一年内,开采小型和零星分散的在六个月内,应当进行建设或生产。逾期不进行建设或生产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失效;因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但必须在期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申请。第十六条 采矿权人应按规定到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接受年检。年检的具体办法由省地质矿产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地质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 (一)变更矿区范围;(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三)变更露天、地下开采方式;(四)变更矿山企业性质、名称;(五)转让采矿权。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的矿山改建、扩建项

30、目,如发生前款第(一)、二)、(三)项内容变更的,应按新建项目进行采矿登记。第十八条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应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申请办理延续采矿权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继续采矿的,按无证采矿处理。 第十九条 采矿权人因故需中途歇业六个月以上的,应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歇业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办理歇业手续。歇业期间保留采矿权并承担保护矿产资源等相应义务。歇业时间满一年又不提出开业申请的按停办处理。第二十条 采矿权人停办或者关闭矿山的,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三十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第二十一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伴生矿产应当综合回收。对暂不能综合回收的矿产资源,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禁止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第二十二条 采矿权人在开采中必须加强对矿石损失、贫化的管理,建立矿产储量管理台帐制度。 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矿山设计要求或者省地质矿产部门核定的指标。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独立选(洗)矿厂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 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重要矿产品运销环节的监督管理,取缔违法收购,维护矿产品运销环节的正常秩序。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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