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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画院规章制度.docx

1、书画院规章制度书画院规章制度市政协书画院章程( 9月27日书画院第一次全体会议经过)一、宗旨第一条 本书画院为学术研究、艺术创作和友好交流为主的群众性艺术联谊组织.在宣城市政协的领导下,本着艺术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书画为桥梁纽带,广泛团结联系社会各界人士,扩大文房四宝之乡的知名度,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书画艺术,为活跃我市文化生活,促进和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贡献.二、组织机构第二条 本书画原设院务委员会。院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院务委员组成。人选由市政协主席会议决定,每届任期五年。第三条 院务委员会负责决定工作规划及院长提请讨 论的书画院重大事项。第四条 本书画院设名誉院长

2、、院长、副院长、秘书长、 副秘书长,在院务委员会领导下,院长负责处理书画院日常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开展工作。第五条 根据需要,本书画院可聘请顾问若干人。三、书画师第六条 凡在书画创作及研究方面有一定造诣或热爱 书画并有一定创作能力的市、县(市、区)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只要赞成和遵守本章程,本人提出申请,报请院长办公会批准,可聘为书画院书画师。第七条 书画师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社会主义事业和祖国统一大业,自愿为发展先进文化献计出力。第八条 书画师的权利:1、可在书画院展厅免费举办个人作品展览;2、参加书画院举办的艺术创作、观摩交流和考察等活动;3、在书画院编辑出版的艺术图书中优先刊录个

3、人作品;4、对书画院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5、有退出书画院的自由,但须向书画院备案。第九条 书画师的义务:1、遵守书画院的章程;2、积极参加书画院组织的各项活动;3、每年须缴1-2件书画作品;4、宣传和维护书画院的声誉。四、附则第十条 书画院可经过代销、委托拍卖、定向创作和举办书画讲习班等形式,为丰富我市文化市场提供有偿服务。其收入除返还作者稿酬和支付一定劳务费后,作为书画院活动经费。第十一条 书画院接受社会赞助,用于开展有关书画和社会公益活动。第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院务委员会市政协书画院内部管理暂行规定为加强书画院的管理,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一、每年

4、召开一至两次院务委员会议,研究书画院重要事项。二、书画院实行院长办公会管理制度,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办公会议。三、书画院日常工作由院长负责处理,副院长协助院长开展工作。四、书画院经费实行独立核算、帐户单列。担任机关负责人的副院长分管财务,进行审批报销,每年向院长办公会议报告书画院年度财务收支情况。五、每年召开一次书画院代表或全体会议(含书画师),总结和研究工作,布置任务。六、加强书画院物品保管,由专人负责,并严格物品进出登记制度。七、加强与书画师的联系,热忱为书画师做好服务工作,及时征缴书画作品。篇二:上海蒂芙特书画院印章等管理制度上海蒂芙特书画院印章等管理制度第一条 上海蒂芙特书画院(以下简称本

5、院)的院章、钢印、财务专用章已经上海市闸北区民政局核准备案,负有相应的责任,应加强管理。第二条 本院的院章用于本院形成的各种文件和有关证明材料;钢印用于本院书画家证书和理事会理事证书;财务专用章用于本会的财务收支活动。第三条 印章由专人管理,财务专章由会计人员负责保管。第四条 印章使用须经执行院长同意,不得滥用。对不按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由院委会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第五条 未经执行院长同意,任何人不得携带本会印章外出。第六条 需更换印章时,须经上海市闸北区民政局批准,方可刻制新印章,并将旧印章全部上缴。第七条 印章遗失须立即查明原因,以书面形式报告院委会,并登报声明作废,再按有关规

6、定向上海市闸北区民政局申请重新刻制印章。民主管理制度第一条 坚持民主办院,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第二条 重大活动和重大经费支出必须由院委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人员表决经过方能实施。第三条 财务收支情况,须接受院委会的监督,年终由执行院长向院委会提交书面报告。第四条 秘书长以上领导成员任职年龄过高的,须经理事会2/3 以上事理事表决经过,方可任职。第五条 秘书长以上领导成员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必须经院委会 2/3 以上委员表决经过,方可继续任职。第六条 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任免事项均由院委会三分之二以上人数表决经过,方可生

7、效。第七条 重大事项决策前,对决策的议题要认真讨论,使大家能够畅所欲言,要尊重不同意见,不搞一言堂。采取不同方式,广泛征求广大书画家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管理制度第一条 本院书画家有以下行为,将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经院委会表决经过,予以除名:(一)、违反本院章程、规章制度,或触犯国家法律的;(二)、损害本院名誉,侵占本院利益;(三)、严重破坏本院秩序,致使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四)、不正当使用本院业务秘密,给本院造成重大损失的。第二条 书画家不按规定履行义务或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籍。第三条 本院每年结合工作总结,大力开展评先创优活动。对评出的先进理事单位和优秀书画家,将经过各种

8、形式大力宣传,并给予一定奖励。第四条 本院鼓励在艺术或学术上有突出贡献者。凡在中国书画家联谊会、中国美协、中国书协组织的全国大型书画展中获三等奖以上者,本院将免费为其举办书画展和宣传推介。 (转载于:书画院规章制度)会议制度第一条 书画家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书画家大会必须有 2/3 以上书画家出席。会议筹备工作由院务部承办。第二条 书画家大会因故需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由执行院长提交书面报告,经院委会经过,方可执行。第三条 院委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须有 2/3 以上委员出席。会议日程由执行院长提出,经院长同意后,提交院委会讨论决定。第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讨论评估及决定阶段性工作

9、。院长办公会议出席由执行院长、秘书长、艺委会主任、理事会理事长及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第五条 召开院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议要有会议记录,表决经过的决议,由执行院长负责草拟会议纪要,经院长签阅,在本院有关报刊和网站发表,并以文件的形式发至各理事单位。第六条 本院召开的研讨会、座谈会等一般性会议,由执行院长提出议程,经院长同意后,由执行院长负责召集,会后要编发工作纪要。第七条 本院召开的各种会议,事先做好充分准备,因故不能出席者应向执行院长请假。档案管理制度第一条 档案的归档范围:本院各种会议及举办重大活动所形成的记录、纪要、讲话和文件材料,年度工作计划、总结、请示、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报告,有关部门下发的

10、各种文件,会员名册、组织机构变更情况等方面的材料,书画家交纳的入院作品及院部收藏的艺术品,其它应存档的文字材料等。第二条 文书档案、财务档案分别由执行院长指定人员负责管理。第三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将上一年形成的文件材料按要求分类立卷,形成的档案案卷内文件排列有序,案卷封面填写准确,目录索引齐备。第四条 档案柜要保持清洁,要定期检查档案材料,对被损的案卷及时修补、复制。第五条 档案管理人员因工作变动,要履行好交接手续,并经执行院长签字后,方可离任。第六条 借阅档案须执行院长批准,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借阅手续。未经批准,档案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将档案外借或复制。第七条 借阅档案者必须爱护案卷

11、,不得在档案中圈注、涂改、污损,未经许可不准摘抄、复制和转借。篇三:某某画院章程某某画院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画院名称:*画院,英文名:*第二条 本画院主管单位及艺术指导:*市*第三条 本画院院长(法人代表)姓名:* 国籍:*第四条 本画院注册号:*第五条 本画院组织机构代码:*第六条 本画院地址:*第七条 经济性质:经济独立法人单位第八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符的,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第二章 *宗旨第九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按照自身的创作特点和艺术发展方向,积极主动地开展创作和研究工作第十条 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民族文化艺术,

12、唱响社会主旋律。依托在美术界的品牌形象,选好主题,开展精品创作、全国巡展等工作,推动画院有序发展。第十一条 弘扬*画派精神,尊重艺术规律,团结兄弟画院,壮大创作实力,推出和宣传新人新作,进一步繁荣美术事业,为艺术家打造规范化、产业化的艺术教育模式。第三章 经营运营模式第十二条 画院提倡多元化发展,为画家提供自我展示的宣传平台和优质服务。第十三条 画院不参与任何画家的个人经营活动,不经营特聘画家的作品,不收取特聘画家任何费用。第十四条 画院引进先进的国际规范运营模式,将画院相关市场运作的经营权统一委托*公司全权代理,按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市场运作,以确保画家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全身心地投入到艺术创作

13、中去。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 组织和接受有关创作、研究项目,开展各项专业培训和艺术推广活动,积极发现和培养绘画人才。第十六条 为画家提供理论学术指导,开展艺术咨询活动。第十七条 组织画家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积极开展书画人才的培训工作,提高艺术创作水平,以为社会、为画家服务为宗旨,落实科学发展观。第十八条 每*年度根据画家的艺术水平由艺委会评选决定,可免费为画家在*画院美术馆举办个人画展。第十九条 每年至少由正规出版社出版一本*画院作品集。第二十条 画院统一在大型专业美术期刊上分批宣传画院画家的优秀作品。第二十一条 积极组织画家的优秀作品举行全国巡回展。第二十二条 画院定期协同全国各省市书画院

14、举办联展。第二十三条 经画院艺委会评选确认的优秀画家,免费为其拍摄专题片。第二十四条 *画院网站“*”免费为每位画家开设专栏。第二十五条 经画院艺委会审核向文化公司推荐,送作品参加大型拍卖会。第二十六条 画师提供给画院的作品,画院拥有所有权、作者署名权等知识产权,并同意画院印制宣传画册和网上宣传。第二十七条 画院所聘画家的对外宣传和创收等事项,全部委托具有经验的文化公司来承担。画院积极 创造条件,为画家提供潜心创作的环境和氛围。第五章 聘任制度第二十八条 本画院艺术委员会由*共同组成。第二十九条 艺术委员会负责艺术创作指导、艺术评审以及艺术人才的甄选工作,培养艺术创作人才。第三 十条 凡赞成本

15、画院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院艺术委员会批准经过,履行手续后,可聘任为*画院画师。每届聘期为三年。特聘画家以学术会员制的形式加入画院,画院与画家之间不具有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画院不承担特聘画家的生活、创作及劳保、医疗等相关费用。第三十一条 三年聘期内取得重大成就的画家由画院报送*(主管部门)备案,任期期满后可根据其艺术水准、对画院的贡献以及是否积极参与画院的一切活动,作为续任的前提条件,*画院可按照国家劳动法规正式聘用为*画院专职画家。第三十二条 特聘画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未征得画院书面同意,不得以画院名义在社会上开展任何经济活动,否则本院有权追诉其相关责任。本院不承担任何所聘画家的法律

16、相关责任。第三十三条 画家须自觉维护苏州画院声誉,积极响应并参与*画院举办的各类公益活动与各项艺术交流活动。第三十四条 画家须完成*画院安排的重大创作活动以及对慈善等公益事业的作品捐赠活动。第三十五条 画家入院自愿、退出自由。凡*画院举办的活动无故三次不参加或违反画院规章制度,未能履行相关义务者,画院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其退出。画家自愿退出的,提交相关书面申请,经画院审核同意后,即可退出。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于二零零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迁址揭牌仪式)经艺术委员会表决经过。第三十七条 本画院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画院的艺术委员会。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用中文书写。*年*月篇四:鸣凤山书画院管理办法鸣

17、凤山书画院管理办法鸣凤山书画院内部管理暂行规定:为加强书画院的管理,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一、每年召开一至两次院务委员会议,研究书画院重要事项。二、书画院实行院长办公会管理制度,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办公会议。 特殊活动由院长灵活召开院务委员会议。三、书画院日常工作由院长负责处理,副院长协助院长开展工作。四、书画院经费实行独立核算、帐户单列。秘书长监管财务,报销审核,每月向院长办公会议报告书画院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财务实行账钱分管制度,会计不得兼出纳.五、每年召开一次书画院代表或全体会议(含院士、会员),总结和研究工作,布置任务。六、加强书画院物品保管,由专人负责,并严格物

18、品进出登记制度。七、加强与书画师的联系,热忱为书画师做好服务工作,及时征缴书画作品。具体各职务管理细则如下:院长 :(一)主持书画院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院务委员会议的决议;(二)组织实施书画院年度业务活动计划;(三)拟订书画院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书画院各职务及副职相关负责人;(六)列席理事会会议。副院长:配合院长工作,分别负责书法、绘画方面的人员及作品组织,加强外部联系和交流。秘书长:协助院长工作,负责文案处理,安排部署和落实院务工作。副秘书长:配合秘书长落实各类院务工作,负责展厅管理、作品管理。理 事:积极参与各类活动的前期策划、组织实施,积极参

19、与作品征集、对外宣传、对外合作等事宜。财 务:(一)开办资金的管理与支配;书画用品的购买报销、库存情况报表,财务月度结算报表,并上报财务监管进行审计.(二)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三)制定鸣凤山书画院财务工作细则,并自觉执行. 其它管理细则各岗位细化补充附则篇五:合肥之友书画院章程合肥之友书画院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合肥之友书画院是从事书画艺术交流、研究、创作的艺术团体,由国内外知名书画家、热爱和支持书画艺术的企业家、合肥之友和政协委员中的书画家组成。第二条 合肥之友书画院隶属合肥之友联谊会,接受合肥市政协和

20、合肥之友联谊会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中文名称:合肥之友书画院;英文译名:hefei friends painting and calligraphy academy第四条 合肥之友书画院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以及“三贴近”的艺术创作原则,立足合肥、安徽,面向全国和世界,以弘扬民族文化为己任,加强省内外、境内外书画艺术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书画艺术的繁荣与发展。第五条 本院地址:安徽省合肥市东流路100号合肥政务中心。第二章 任 务第六条 组织和联系书画家同社会各界人士中的书画爱好者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书画艺术交流与合作,努力为丰富文化活动、促进

21、书画艺术发展服务。 1. 举办书画展览、书画笔会;2. 进行书画艺术交流、研究与创作;3. 开展书画艺术教育教学、举办讲座和培训活动;4. 为个人和团体提供书画礼品、装饰、收藏等方面的服务;5. 组织会员佳作到兄弟省市和港澳台以及海外展出,以书画为媒加强合肥与国内外各界的交流与合作;6. 编辑出版书画艺术专刊(名称待定)和书籍,推介本院艺术人才和优秀书画作品。第三章 成 员第七条 条件取得省级以上书协或美协会员资格的书画家,承认合肥之友书画院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经本人申请、院务会批准,即可成为合肥之友书画院成员。第八条 权利1.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2. 对书画院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22、;3. 优先参加本院举办的书画笔会、展览和艺术交流活动;4. 免费获取合肥之友书画院有关学术资料;5. 书画艺术作品可优先参加书画院举办的销售和拍卖活动。第九条 义务1. 遵守本院章程,执行本院决议,完成本院委托的工作;2. 自觉维护合肥之友书画院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3. 积极参加合肥之友书画院组织的活动。第十条 入院自愿,退院自由。凡要求退院或其它原因不再接受聘任的,应书面通知合肥之友书画院,并交回相关证书。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一条 合肥之友书画院设院长一人、副院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共同组成领导机构。院长、副院长、秘书长由合肥之友联谊会会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后任命。第十二条 合肥之友书画院设副

23、秘书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由合肥之友书画院领导机构研究确定。第十三条 合肥之友书画院秘书长,在院长的领导下主持书画院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合肥之友书画院聘请若干有一定书画造诣的领导干部和书画名人担任名誉院长。第十五条 合肥之友书画院实行书画师、艺术顾问和特别顾问制。第十六条 书画师聘任支持合肥之友书画院工作,且在社会有一定影响的德艺双馨的省级以上书协或美协会员为书画师。第十七条 艺术顾问聘任支持合肥之友书画院工作,具有高深艺术造诣的老一辈书画家、理论家为艺术顾问。第十八条 特别顾问特邀热爱或支持书画艺术的厅级以上党政军领导、重要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具有广泛影响力的社会知名人士为特别顾问。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第十九条 合肥之友书画院经费来源:1. 举办单位的投入;2. 社会赞助;3.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4. 其它合法收入。第二十条 合肥之友书画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合肥之友书画院的资产。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合肥之友书画院成立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合肥之友书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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