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兴安盟饲料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doc附件1.兴安盟饲料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总则 1.1目的为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因在饲料或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瘦肉精”、三聚氰胺等违禁物质所引起的饲料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提高我盟饲料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能力,指导和规范应急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公共卫生安全和群众身体健康。1.2编制依据本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及内蒙古自治区饲料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相关规定,并结合我盟畜牧业生产现状制定本预案。1.3工作原则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兴安盟行署的领导下,在上级业务
2、部门的具体指导下,按照“分级管理、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科学决策、依法应急、加强监管、群防群控、及时反映、快速行动”的原则,依法开展工作。1.4适用范围在兴安盟辖区内的饲料质量安全,确认饲料中含有有毒物质、违禁添加物质,导致牲畜中毒和畜产品残留从而造成畜产品质量安全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事件适用本预案。1.5事件分级按照饲料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饲料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分为特大饲料安全事件、重大饲料安全事件、普通饲料安全事件三级。1.5.1特大饲料安全中毒事件 (级)确认饲料中含有有毒物质,导致牲畜中毒和畜产品残留从
3、而引起10人以上(含10人)有明显违禁品中毒临床症状,在中毒人体血液或尿液中检出盐酸克仑特罗、三聚氰胺等违禁品;或1人以上违禁品中毒死亡。1.5.2重大饲料安全中毒事件(级)确认饲料中含有毒物质,导致牲畜中毒和畜产品残留而导致10人以下1人以上(含1人)有违禁品中毒临床症状,在中毒人体血液或尿液中检出盐酸克仑特罗、三聚氰胺等违禁品;或者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检出牛羊源性成份,且养殖动物有1例以上“疯牛病”临床症状。同时导致50头以上大畜(牛)或100头以上小畜(羊)或1000只以上禽类中毒并有死亡事件。1.5.3普通饲料安全中毒事件(级) 确认饲料中含有有毒物质,导致牲畜群体中毒,但尚未引起大批死亡
4、或人员中毒的饲料中毒事件。2应急指挥系统2.1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按照突发事件等级成立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兴安盟农牧业局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负责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由盟农牧业局局长任总指挥,分管局长任副总指挥,兽医局、纪检监察室、政策法规科、市场与经济信息科、饲料科、畜牧科、盟饲料草种监督检验站、动物卫生监督所、农产品检测中心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饲料科。事故发生后,及时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处理组、综合组和专家咨询组。2.2应急指挥部工作职责2.2.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2.2.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2.2.3负责发布事故的重
5、要信息;2.2.4审议批准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2.3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2.3.1负责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应急处置工作;2.3.2负责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并统一对外宣传的口径,重大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汇总和报送工作;2.3.3负责饲料安全突发事件的监督检查,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及化学药品的购置,做好人员、技术储备;2.3.4组织、联络、协调、监督旗县市落实本预案情况,并负责提出及时启动、停止本预案应急措施建议;2.4有关部门(单位)职责各有关部门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根据各自职能对事件及时进行有效处置,追根溯源,分析检测确认毒源、毒物,抢救中毒
6、群众,封存所有可疑饲料,集中销毁有毒饲料、中毒牲畜以及有毒畜产品。2.5事发地职责发生饲料安全突发事件的旗县市人民政府应设立“地方饲料安全应急指挥部”,按照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具体负责指挥和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的饲料安全突发事件。3事件的确认和应急预案的启动3.1事件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饲料安全事件,应及时向当地农牧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农牧业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或了解到上述情况后,应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对怀疑为饲料质量安全事件的,及时搜集饲料在生产、经营和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证据,做出调查笔录,依法扣押或查封涉案物品,同时抽取疑似阳性的样品,送盟饲料草种监督检验站,用酶联免疫法检测,并
7、在1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盟应急指挥部,盟应急指挥部在2小时内,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应急指挥部(自治区农牧业厅)。上报情况应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缘由、造成的危害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初步掌握情况。并随时报告事件发展过程中的有关情况。3.2事件确认饲料安全事件确认按下列程序进行:3.2.1饲料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同时抽取可疑饲料样品,必要时可同时抽取动物尿样、动物内脏等样品。3.2.2可疑饲料样品应取食槽料、库料,取样方法按GB/T14699.12005饲料 采样、NYT7632004猪肉、猪肝、猪尿抽样方法进行。所取样品冷藏保存,及
8、时送盟饲料草种监督检验站进行检测分析,或由盟饲料草种监督检验站送自治区饲料草种监督检验站、自治区兽药监察所检测分析。3.2.3自治区饲料草种监督检验站或兽药监察所收到样品后应立即进行分析,根据中毒症状初步确定检测项目参数,并按照检验标准进行确证和定量检测。3.2.4检测结果由盟农牧业局上报盟行署及自治区指挥部,由自治区应急指挥部确认是否为饲料安全事件,并予以公布。3.3应急预案启动各旗县市农牧业行政管理部门要成立饲料安全应急指挥部,对饲料安全事件统一指挥和协调,指导事件处理工作。各旗县应急指挥部的负责人由同级农牧业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股、所、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组成。应急指挥部
9、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发生级事件,自治区农牧业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由自治区应急指挥部上报自治区政府,由自治区政府组织协调各相关厅、局和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并上报农业部启动应急预案。发生级事件,由盟农牧业局启动应急预案。并指挥协调饲料、畜牧、药监、兽医等部门进行应急处置。当地政府可协调公安、工商、商务、民政等有关部门配合处置。发生级事件,由事件发生地的旗县市农牧业行政管理部门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进行应急处置,同时将事件发展情况和处置进展情况及时上报盟应急指挥部。4应急措施一旦发现有饲料安全事件发生,应坚持“早、快、严、稳”的原则进行处置。要快速调查引发中毒的饲料及受污染
10、的养殖动物,应及时溯源到产地,并对其使用的商品饲料或自配料展开调查,检查重点为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特别是调查药物性饲料添加剂及违禁添加物的使用情况。4.1分析毒源应急指挥部应在获得事件信息后2小时内,根据相关人员提供的情况,分析事件原因,分析毒源及其可能扩散的情况,根据可能扩散的情况初步划定可疑区域。根据分析结果,确立毒物源头,分析含毒饲料和有毒物残留在动物体内的有毒成份,特别要查清含毒饲料的生产商、经销商和其它使用者,并追踪调查其去向,必要时对当地屠宰厂的同类牲畜实施监控并抽其尿样或肝脏进行检测。对仍可能存在的毒源以及已售出的动物及其产品等全部可疑产品进行监控封存,并进行拉网式排查检测,严
11、防进一步扩散。4.2检测确证事件发生后,由事件发生地旗县级以上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涉案的饲料、药品、尿样、活畜禽及产品等进行封存、抽样、送检,并进行现场勘验、对涉案人员进行询问、笔录。并将所抽取的样品送到盟饲料草种监督检验站,盟饲料草种监督检验站收到样品后立即监测分析,盐酸克伦特罗等激素类药物采用酶联免疫法进行筛选,筛选为疑似阳性的样品立即送到自治区饲料草种监督检验站检验确证,最终确证结果应在72小时内完成。事件发生后,由事件发生地旗县级以上农牧业管理部门对涉案的企业、养殖场(户)现存的同批饲料、药品、尿样、活畜禽及产品进行封存。按前款的规定处理。4.3区域排查在发生级事件时,由盟农牧业
12、局组织对涉案区域的全部同类动物养殖(加工)企业(户)进行抽样检测排查。发生级、级事件,由案发地的农牧业管理部门组织有关监测机构抽样排查。可疑样品的筛选工作应在现场进行,现场筛选为疑似阳性样品,送到盟饲料草种监督检验站,盟饲料草种监督检验站收到样品后立即监测分析,盐酸克伦特罗等激素类药物采用酶联免疫法进行筛选,用酶联免疫法筛选为疑似阳性的样品,立即在24 小时内送自治区饲料草种监督检验站确证,最终结果的确证应在筛选后的72小时完成。检测结果应在2小时内上报自治区农牧业厅指挥部。在排查中要严防有毒饲料、药品、活畜禽及产品继续扩散和流入市场。4.4事件处理盟应急指挥部应及时监测事发后饲料产品价格、供
13、应量及其他相关信息,提出稳定饲料产品市场和确保饲料质量安全的方案,并实地指导相关旗县市的饲料生产和健康养殖。事发地农牧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对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违禁添加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厉查处,追根溯源,对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事件发生地农牧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检测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对含有违禁添加物的饲料进行封存、召回和监督销毁;按国家标准对查封的有毒饲料、原料、饲喂后死亡的牲畜、查封的含毒的畜产品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前应各预留2份样品作为物证封包保存。对染毒的活畜禽实施监控并由各级应急指挥部研究处置方案。各级应急指挥部必须对饲料安全事件发生的前后过程、调查取证笔录、处理措施及
14、处理结果等应急处理过程进行完整详细记录。4.5舆情监测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监测、收集、汇总国内外关于事件的信息报道,负责每24小时编印一期饲料安全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简报。根据事件发展情况,酌情掌控舆情。5保障措施5.1组织保障各级农牧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切实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组织领导。要成立突发事件指挥和组织协调机构,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形成组织有力、运转协调、监管有效的组织领导体系。各地在突发事件时要严格执行24小时专人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应急预备队人员要保持联系畅通,确保做到快速反应,有效应对。5.2物质保障盟农牧业局应保障饲料安全突发事件,所需
15、的交通通讯工具、检测仪器设备、检测药品和试剂等应急物质供应储备,旗县市农牧业行政管理部门也要做好相应的物质储备工作。5.3技术保障各级农牧业行政管理部门要逐级负责技术人员培训和相关技术储备。5.4舆论保障坚持客观、公正、透明原则,加强正面宣传和引导,防止人为恶意炒作,确保社会稳定。同时,要加强饲料相关法规、饲料安全知常识的宣传,提高从业者和广大群众的防范意识,营造群防群控的良好社会氛围。6工作纪律6.1各级农牧业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扯皮,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以最快的速度和得力措施处置突发事件。6.2对饲料安全突发事件的检测、处理要及时准确,对事件的上报要及时、全面、真实。对
16、处理不及时、不到位或隐瞒、缓报、谎报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6.3未经旗县级以上农牧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披露检测结果及相关信息,防止引起不必要的恐慌。7责任追究各级饲料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属地饲料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在饲料质量安全应急事件的监测、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8其它事项8.1各旗县市农牧业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预案制定或修订当地的饲料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8.2本预案启动后,指挥部发出的所有应急指令是强制性的,任何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8.3违反本预案规定,造成事态扩大,致使养殖生产遭受严重损失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8.4各旗县市将应急预案和指挥部成员名单,上报盟农牧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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