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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docx

1、新专利法详解目 录第一章 总则 1第一条 1第二条 3第三条 5第四条 6第五条 7第六条 8第七条 10第八条 11第九条 12第十条 14第十一条 15第十二条 18第十三条 20第十四条 21第十五条 22第十六条 23第十七条 24第十八条 25第十九条 26第二十条 27第二十一条 28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29第二十二条 30第二十三条 37第二十四条 39第二十五条 41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 42第二十六条 42第二十七条 46第二十八条 47第二十九条 49第三十条 52第三十一条 53第三十二条 54第三十三条 55第四章 专利权的审查和批准 56第三十四条 56第三十五条

2、 58第三十六条 59第三十七条 60第三十八条 61第三十九条 62第四十条 63第四十一条 64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65第四十二条 65第四十三条 66第四十四条 67第四十五条 68第四十六条 69第四十七条 71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72第四十八条 72第四十九条 73第五十条 74第五十一条 75第五十二条 76第五十三条 77第五十四条 78第五十五条 79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80第五十六条 81第五十七条 83第五十八条 85第五十九条 87第六十条 88第六十一条 89第六十二条 91第六十三条 93第六十四条 98第六十五条 99第六十六条 100第六十

3、七条 101第八章 附则 102第六十八条 102第六十九条 10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注意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注:我国专利法实现目的:1 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是专利法的核心。专利定义:专利是由政府机关或者代表若干国家的地区性机构根据申请所颁发的一种文件,这种文件记载了发明创造的内容,并且在一定的时间期间内产生这样的一种法律状况,即获得专利的发明在一般情况下只有经专利权人的许可才能予以实施。专利权并不是一种绝对的权利,例如当一项在后专利是对他人的在前专利的某种改进时,在

4、后专利的专利权人未经在前专利的专利权人同意,就不能实施自己的发明创造,否则就构成侵犯在先专利的行为。当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和公众的重大利益时,国家可以对该专利予以推广应用或者批准强制许可。2 鼓励发明创造林肯语:专利制度是“给天才之火增添利益之油”。3 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我国决定建立专利制度来保护发明创造,其重要原因之一还在于专利制度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1) 专利制度能够鼓励专利权人主动实施其专利技术;专利制度是利用经济杠杆,而不是行政命令来鼓励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2) 专利制度为他人实施专利技术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条件;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必须以政府公告的方式予以公开或公告

5、,因此最迟到授权时,公众就能够通过正规的渠道获知发明创造的内容。(3) 专利制度有利于从外国引进先进科学技术,也有利于我国的先进科学技术走向世界,从而促进发明创造的国际推广和应用;注:专利法提供的保护要有利于其保护的客体,即发明创造的“推广利用”,这是专利法与商标法、著作权法之间的重要区别之一。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客体是一种商品或者服务区别于其它商品或者服务的标记,国家并不鼓励和号召生产相同产品的厂家都使用相同的商标。倘若如此,商标就失去了其意义。因此,对注册商标的保护对象来说,没有“推广应用”一说。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文学、艺术产品,所保护的是这些作品的表现形式,而不是作品的内容,对其保护的对象来

6、说也不存在“推广应用”一说。专利法中有些规定就是为了有利于技术的推广应用而专门订立的,从而导致对专利权的保护具有一些与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的保护不同的特点,其中最为明显的就是保护期限。在这三种知识产权中,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最短,世界各国的法律都如此规定。这绝非偶然,而是包含了深刻的内在原因,因为从建立专利制度的宗旨出发,专利独占权的时间不能过长,较短的保护期限有利于公众尽快的自由使用专利技术。(4) 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创新;(5) 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我国专利法中采用的“发明创造”一词有特定的含义,是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合称

7、。在专利条文中,凡是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者都适用的,称为“发明创造”;如果仅对发明适用,称为“发明”;仅对实用新型适用的,称为“实用新型”;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二者适用的,称为“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以此类推。1. 发明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1)发明是一项新的技术方案技术方案是指运用自然规律解决人类生产、生活中某一特定技术问题的具体构思,是利用自然规律、自然力使之产生一定效果的方案。技术方案一般由若干技术特征组成。例如产品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可以是零件、部件、材料、器具、设备、装置的形状、结构、成分、尺寸等等;方法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可以是工艺、

8、步骤、过程,所涉及的时间、温度、压力以及所采用的设备和工具等等。各个技术特征之间的相互关系也是技术特征。(2)发明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大类型产品发明包括所有由人创造出来的物品做出的发明。方法发明包括所有利用自然规律的方法,又可以分为制造方法和操作使用方法两种类型,例如对加工方法、制造方法、测试方法或产品使用方法等所做出的发明。专利法保护的发明也可以是对现有产品或方法的改进。绝大多数发明都是对现有技术的改进,例如对某些技术特征进行新的组合,对某些技术特征进行新的选择等,只要这些组合或选择产生了新的技术效果,就是可以获得专利保护的发明。2. 实用新型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

9、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与发明的相同之处在于,实用新型也必须是一种技术方案,而不能是抽象的概念或者理论表述。实用新型与发明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实用新型只限于具有一定形状的产品,不能是一种方法,例如生产方法、试验方法、处理方法和应用方法等,也不能是没有固定形状的产品,如药品、化学物质、水泥等;第二,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不太高,而实用性较强。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具有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的内部构造,即产品的组成部分及其结构,它们具有确定的空间位置关系,以某种方式相互联系而构成一个整体。物质的微观结构,例如分子结构、院子结构等,不属于实施细则第

10、二条第二款所称的“构造”。3. 外观设计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相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观并适用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都可以涉及产品的形状,但不同的是,实用新型是一种技术方案,它所涉及的形状是从产品的技术效果和功能的角度出发的;而外观设计是一种设计方案,它所涉及的形状是从产品的美感角度出发的。特点:1)只有与产品相结合的外观设计才是我国专利法意义上的外观设计;2)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应用;3)能给人以美的享受。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

11、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一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本条所称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原中国专利局承担的对专利申请的受理、审查、复审以及对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业务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承担。PCT条约规定的最低检索文献必须包括美国、德国、法国、英国、日本、俄罗斯(包括前苏联)、瑞士、欧洲专利局、PCT条约、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的专利文献,以及169种科技期刊。1 发明专利:授予发明专利应当经过实质审查,实行早期公开、请求审查制。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自申请日起20年。2 实用新型专利:世界上第一部实用新型条例在1843年颁布(英国)3 外观设计专利:世界上第一个用法

12、律保护外观设计的国家首推法国。国际上对外观设计保护的客体在认识上有两种意见:(1)保护产品的外形新设计,即该设计与产品是合为一体的。如果某人仅在纸上画出了一种新的图案,则该图案不能得到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它可以得到版权法的保护),只有当这种图案用于某产品上时,它才可能与带有该图案的产品一起得到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从全世界来看,采取这种定义的国家占绝大多数,例如中国、美国、巴西等。(2)将该外形新设计本身作为保护对象,其他人不仅不能在相同的产品上使用该设计,也不能在其他种类的不同产品上使用该外观设计,否则就是侵权行为。采取这种定义的国家主要有法国等少数国家。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

13、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一 要保密的发明创造从国际上看,对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关系到国家的其他重大利益的发明创造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1)将发明创造保密,在解密以前不授予专利权,由国家对申请人付给补偿,国防部门将发明取走,设法开发利用;(2)将发明创造申请保密专利,经过审查合格的,授予专利权,但不予公布。我国采取了申请保密专利,在内部有控制地推广使用有关发明创造的做法。注:对于军民两用的发明,申请人如果希望其发明能够推广应用,就不宜申请保密专利,其原因在于:一旦制造该发明的产品并在市场上予以销售,加入获得该产品的人进行仿制,则由于保密专利申请被授权时并没有公布其内容,他人进行仿

14、制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无法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二、保密专利的申请合审批程序发明专利申请涉及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涉及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移交国防专利机构。除上述情况外,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发明专利申请后,应当将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申请转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对保密专利申请,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做出授权决定,发给专利证书。对保密专利申请,授权公告仅公布专利分类号、专利号、专利申请日和颁证日。申请人可以提出解密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定期对保密专利进行复查。

15、经审查认为失去保密价值的,予以解密。已经授权的保密专利,做出解密决定之后,公告该专利的内容。解密之后的专利在剩余的专利法保护期限内,与普通专利权一样受专利法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第五条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不授予专利权”的含义包括:一、在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中要依据本条规定进行把关,凡属于本条规定范围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二、对属于本条规定范围的发明创造,即使由于疏忽而被错误地授予专利权,任何人仍然可以依照专利法地规定请求宣告该专利无效。一、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违反国家法律地发明创造”应当理解为一项发明创造地目的本身的为我国法律明文禁止或者与我

16、国法律相违背。但是,如果发明创造的目的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只是不按正常方法予以应用有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法律的后果,则不能因为该发明创造的滥用会违反国家法律而拒绝对此类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例如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麻醉品、镇静剂、兴奋剂,以及以娱乐为目的的游戏机、棋牌等。二、违反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创造虽对某些人有这样那样的益处,但是从总体来说有损于公共利益,对整个社会没有益处,例如会严重污染环境、损害珍贵资源、破坏生态平衡、致人伤残或者造成其他危害的发明创造。例如,一种用以防止汽车被盗的装置采用释放催眠气体的方法,使盗车者在开车时失去控制,从而便于抓

17、获偷盗者,但是由于这种装置也会给行人造成危害,故而不能授予专利权。但是,如果一项发明创造只是由于利用不当或者被滥用而可能造成社会危害,就不能因此而拒绝授予专利权。对人体有一定副作用的药品、放射性诊断治疗设备等,均因上述原因而不能以“妨害公共利益”为理由而拒绝授予专利权。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

18、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职务发明的界定影响职务发明创造界定的因素1 单位的职工首先,做出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应是申请专利的单位的职工。所谓“完成发明创造的人”是指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因此,不能因为一项发明创造的组织者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就得出该项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的结论。其次,本条所称“单位”,既包括法人单位,也应包括非法人单位。另外,本条中的“本单位”一词应作广义的理解。

19、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临时工作人缘,例如从其他单位借调、聘请来的人员。虽然这些人员的编制和工资关系在其他单位,但借调单位、聘用单位实际上是把他们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的,所以在完成该单位所分配工作的情况下,应当视为本单位的工作人员。2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发明人或设计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例如,印染厂搞图案设计的设计师,他所设计的新花纹图案就是职务设计。(2) 虽然与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本职工作无关,但是属于在执行本单位分配的专门任务时完成的发明创造。例如,发明人的本职工作是搞机床设计,单位临时派他去进行一项新型绘图桌椅设计,他做出的有关发

20、明创造也是职务发明创造。(3) 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之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3 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这里的物质技术条件,应当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技术情报或技术资料(单位图书馆或资料室对外公开的情报或资料不包括在内)等。此外,对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应当是完成发明创造所不可缺少的。少量的利用或者对发明创造的完成没有实质帮助的利用,应不予考虑。4 单位与发明人、设计人之间的有关合同关于上述约定原则,应当注意:(1) 单位与发明人、设计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应当限于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对于执行本

21、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不适用本规定;(2) 这种约定应当有书面的合同;(3) 对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约定的情况下,发明创造的完成是“主要”还是“非主要”地利用了本单位地物质条件并不重要。注:本条不应理解为可以随意将职务发明通过合同“合法”地转变为非职务发明。5 完成发明创造的时间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划分,主要不取决于发明创造是在工作时间还是在业余时间完成的。第七条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地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这里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作广义理解,既指申请人所属的单位和有关人员,也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任何与专利的申请和审批有关的单位与人员。第八条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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