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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docx

1、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 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中小学生 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 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 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 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 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全省统筹、分级负 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省教育厅负责

2、统筹全省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实施细 则,指导、监督、检查本省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 家要求建设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全国学籍系 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 管部门指导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全国学籍系统进行相应 管理。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 国家和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制订本市学籍管理工 作相关规定;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应用 全国学籍系统对辖区内学校学生学籍进行相应管理;定期上报辖区内 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情况。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

3、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 作;应用全国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 管理工作;定期上报辖区内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情况。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学籍信息收集、转接、汇 总、校验、上报,应用全国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 息真实、及时、准确、完整。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义务教育阶段所有适龄儿童应依法按时入学,接受并完 成九年义务教育。凡年满六周岁(截至当年八月三十一日)的儿童, 按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到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施 教小学办理入学手续。小学不得提前招收不足入学年龄的幼儿接受义 务教育。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缓。适龄儿童

4、、少年在接受完小学教育后,应以对口直升的方式免试就近升入学区内的初中学校。初中学校应在新学年开学前 20天内向施教区范围内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发放入学通知书,小学应协 助对口的初中学校做好初中新生入学工作。义务教育阶段超过规定期限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入学者,学校应 及时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应依法组织动员学生入学。第五条 适龄儿童、少年需延缓入学、休学或者免予入学的,其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交有关证明,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同意后,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因身体 原因申请延缓入学、休学或者免予入学的,需出具县级以上医疗

5、单位 证明。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情形消除后,应当按规定继续接受并完成义 务教育。缓学、休学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期限届满仍不能就学的,应 当在期限届满10日前重新提出申请。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 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第六条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县(市、区)工 作、居住的适龄随迁子女,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居民户 口簿、居住和就业证明,向居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义 务教育学校申请就读,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入学原则, 通过划片或电脑派位等方式统筹解决。随迁子女在非户籍所在地学校 完成初中学业后,可在当地参

6、加咼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继续接受咼 中阶段教育。随迁子女需返回户籍所在地就学的,户籍所在地县级教 育行政部门应统筹安排入学。第七条 普通高中新生入学,必须参加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 组织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或设区市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权学 校组织的招生考试),按照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或授权的学校)制 订的招生方案进行录取。学校不得拒收符合录取条件,并能适应学 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学生进入高中学习。凡被录取的高一新生,须凭入学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间 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学生本 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向学校申请延缓入学,可保留 1个月的入学资格。至圜

7、仍不能入学的,应办理休学或自动退学手续。对开 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注册,又不办理延缓入学手续者,招生学校应查 明原因,作出保留入学资格或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对取消入学资格 的,学校应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八条 小学、初中入学分班应采取随机分配、均衡分班的办法 进行,不得以任何面试、笔试等方式为学生分配班级,更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重点班、快慢班。小学班额一般不超过 45人,初中班额不超 过50人,高中班额不超过54人。第九条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 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全国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主管部 门应通过全国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

8、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具体生成规则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 免费学生卡。第十条 小学、初中、高中一年级新生入学注册后,由学校为学 生编列全省使用的学籍辅号,设立学籍卡片。小学学生学籍辅号用13位数编列:从左到右第一位表示学段代码(小学为1);第二、三位数表示入学年度;第四、五位表示学校校址 所在地的县(市、区)代码(附件1);第六、七位表示学校校址所在地 的乡镇(街道)代码(由各县、市、区自行编排);第八、九位表示 学校代码;最后四位数表示由学校确定的学生顺序代码。初中、高中学生学籍辅号用11位数编列:从左到右第一位表示学 段代码(初中为2,高中为3);第二

9、、三位数表示入学年度;第四、 五位表示学校校址所在地的县(市、区)代码(附件1);第六、七位表 示学校代码;最后四位数表示由学校确定的学生顺序代码。学校所编列的新生学籍辅号必须连续,中间不能出现断码。学生 在我省同一学段学习期间,学籍辅号均保持不变,直至毕业。外省转 入且未曾在我省就学的学生,须为其编列新的学籍辅号。第十一条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 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利用全国学籍系统处理问题学籍。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 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

10、生,由承担 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第十二条实行学生学籍档案电子化管理,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 档案。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 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经学 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形成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统一由全 国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一、 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二、 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表、休学申请表等 学籍变动的证明材料);三、 学生学籍卡片(含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学业考试信息、体育 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四、 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五、 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六、

11、享受资助信息。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学校学籍档案除学生个人学籍档案外,还应包括新生花名册、在 校生分班名册、学生学籍变动情况登记表、毕业生花名册。学校学籍 档案应永久保存。第十三条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 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 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 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学校合并的,其学籍 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主管教育行 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第十四条如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 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

12、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 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第十五条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 (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全国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 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 变动信息进行更新。第十六条 学校必须在每学年开学后30天内将纸质的新生花名册 (附件2)和上学年学生学籍变动情况登记表(附件 3)上报主管教育 行政部门,学校存档一份。第三章考勤与评价第十七条学校对学生上课及参加统一组织的各项教育活动,实行 考勤制度,严格规范请假手续。对无正当理由旷课或不参加活动,以 及经

13、常迟到、早退的学生,要及时查明原因,与学生家长配合做好教 育工作,督促改正。第十八条学校应按照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的要求对学生进行评 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评价包括学科学业评价和综合素质评价。评 价情况应记入学生学习报告单和学生学籍档案。第十九条 学科学业评价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要体现发展性的导向 和要求。成绩呈现可采用等级制和百分制,小学学业评价采用等级制, 鼓励初中学业评价也采用等级制。学校不得将学生的考试成绩排名次 或张榜公布。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让学生具有缓考、补考和重考的 机会。第二十条综合素质评价应坚持过程性评价原则,完善学生成长记 录,落实自评、互评、教师评等环节,科学、公平、公正地

14、全面反映 学生的发展状况。第四章升级与留级第二十一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每学年修完课程计划规定的课 程,逐年升级。普通高中学生在学年总评中综合素质评价合格,且在每个学习领 域都获得一定学分,符合升级条件者,准予升级。综合素质评价合 格,并在科学研究、发明创造或其他方面有特殊才能并取得突出成绩 的高中学生,经学校审查批准,即使模块考试成绩不符合升级要求, 本人要求升级的,也可准予升级。第二十二条 极个别学习困难确实无法跟班学习的学生,可由其 本人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并报主管教 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意,可予以留级。学校应严格控制学生留级。毕业 年级的学生一律不得留级。第二十三条留

15、级手续一般在学年末办理。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 信息更新,由全国学籍系统完成。第二十四条极个别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可由其本人及父 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 门批准同意,可以跳级。跳过年级视为受完相应年级的教育。核准跳 级的学生,由学校通过全国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第五章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五条 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学 生,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申请休学,填写休(复)学申请 表(附件5)。因病申请休学者应出具县级以上的医院证明、病历及医 疗收费发票等;因其他特殊原因休学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在经班主 任同意、学校审核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16、批准后,方可休学。毕业班 下学期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学生因病休学,疾病情况必须记入学籍卡片,并由学校在学生报 考高一级学校时,如实填写体检表中“既往病史”栏目。第二十六条 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暂时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 续。由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出具出国签证、护照等相关材 料,经学校审核,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同意休学。回到境内后 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第二十七条 普通高中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学年,休学期满仍 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一年。学生在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 籍,但不得转学。第二十八条休学期满或休学期未满请求复学的学生,经学校审 核批准后可以复学,编入休学

17、时的年级就学,也可根据学生本人及其父 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要求和学生的实际学力,编入原年级就读。第六章转学与退学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接受教育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 转学:一、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因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异地调 动、住房搬迁或其他原因,户籍迁离原学校施教区,且路途远不能在 原学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学校。二、 边防或海岛驻守部队军人的义务教育阶段子女,可以申请转 入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的学校。三、 父母双方从事地质勘探等流动性较大工作的义务教育阶段学 生,可以申请转入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的学校;四、 父母离异,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或丧失监护能力,

18、确需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可以申请转入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 在地学校。五、 父母双方因工作调动不在学生户籍地工作(不含同城区内迁 移),需随父母居住生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可以申请转入父母双 方居住生活所在地的学校。六、 进城务工人员务工地发生变化的(不含同城区内迁移),其 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可以申请转入监护人新的务工所在地学校。七、 普通高中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县迁移(不含同城区 内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学校。八、 普通高中学生具有技术特长或爱好的,可申请转入中等职业 学校学习。九、 学生接受教育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由普通学校转 入特殊教育学校

19、,也可以由特殊教育学校转入普通学校就读。第三十条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 监护人填写转学申请表(附件 4),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经转入 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转出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依次 在转学申请表和全国学籍系统中审核批准同意后,方可转学。农 村完全小学学生转学,还需经所属乡镇中心小学审核同意。办理转学手续应提供以下有关证明材料:1.居民户口簿、实际常住地居住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经核 查后留复印件);2.转学申请表(一式四份);3.学生学籍卡片;4.学生就学期间留级、休学等学籍变动情况证明;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第三十一条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审查有关材料,

20、凡涂 改、伪造证件等弄虚作假者应追究责任。转入学校不得无故拒收符合 转学条件的学生,应优先保证户籍和实际居住地均迁入施教区学生的 转学要求,因班额过大原因无法接纳的,应向家长说明情况,并及时 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解决。第三十二条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新学期开学后一个月 内办理,毕业年级下学期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转入学校接收转学生时不得进行入学考试,应把转学生编入转出 时所在的年级,不得留级。普通高中之间的转学执行同级互转的原则。同城区内普通高中不 能转学。引进人才、现役军人、军转干部等子女转学,各设区市可制订具 体办法,在手续办理上予以优先。第三十三条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全国

21、学籍系统 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核 办。转入学校、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 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第三十四条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在 1个月内将 学生个人学籍档案送交、邮寄转入学校,或根据本人申请经密封后由 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自带送达转入学校。第三十五条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 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 可保留在原学校。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 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商定。第三十六条省和设区市直管学校学生的转入转出情况

22、,由学校 每学期末书面告知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第三十七条 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除因病、因故丧失学习能力 或出国出境定居并就读的以外,不允许学生退学。丧失学习能力(须 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出国出境定居并就读(须凭学生本人护 照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必须退学的,应当经当地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第三十八条 普通高中学生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患严重的传染 疾病已休学两年,不能坚持或不宜继续在校学习(须附县级以上医疗 单位证明);学生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障碍 或生活不能自理(须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学生出国出境定居

23、 (须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复印件);经司法部门 判刑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等特殊原因要求退学的,由学生本人及 其家长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主 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准予退学。第三十九条 普通高中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无故旷课超过 8周或 累计旷课10周及以上,其间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 或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后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 续的,经学校报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按自动退学处理。退学 一年内,学生要求重新回学校学习的,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书面 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准予重新回学 校学习。第六

24、章毕业(结业、肄业)与其他学籍变动第四十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完成小学、初中课程计划规定的全 部课程,经考核,综合素质评价、学科学业考试成绩合格(含补 考),准予毕业。普通高中学生修业三年期满,每学年在每个学习领域获得一定学 分,三年中获得116个必修学分(包括研究性学习活动15学分、社区 服务2学分、社会实践6学分),在选修H中至少获得6学分,总学 分达到144以上;参加并全部通过规定科目的学业水平考试;综合素 质评价总评达到合格者,准予毕业。第四十一条 小学毕业证书经校长签章后由学校颁发。对准予毕 业的初中和高中学生,由学校编制毕业生花名册 (附件6),经主管教育 行政部门核准、验印后发给毕

25、业证书,加盖学校公章及主管教育行政 部门学籍管理专用章后生效。毕业证号编排规则与学籍辅号相同,只 是从左到右第二、三位数改为毕业年度。第四十二条学生毕业证书遗失的一律不补发,由毕业学校发给 学历证明书(附件7),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生效。学历证 明原则上只能补发一次。第四十三条 对修完小学、初中或高中规定课程,但达不到规定 毕业条件的,或者综合素质评价毕业总评不合格的高中学生,不予毕 业,由学校颁发结业(肄业)证明书(附件 8),编制花名册(附 件9)。结业的初中学生,可在结业后三年内回原学籍所在学校申请并经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参加当年毕业考试。结业的高中学生,可在 离校后两年内参加原

26、学籍学校组织的学科学业成绩考核,获得规定的 毕业学分,或参加学业水平考试重考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标准的,由 原学籍学校与应届毕业生一起编制花名册,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后,发给毕业证书并收回结业证书。毕业时间为换发毕业证书的时 间。第四十四条 学生未学完修业年限内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 或属于本实施细则中所规定的退学学生,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习年 限,发给相应肄业证明,并在证明上注明肄业时间。第四十五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及华侨 子女、外国学生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 明。第四十六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 10个工作日内通 过全国学籍系统报主

27、管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第四十七条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 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 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全国学籍系统进行 管理,依法协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动员、组织其返校 就学。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 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 部门。第八章奖励与处分第四十八条奖励和处分是教育学生的一种方法,要以奖励为 主。对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或在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 生,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分别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并记入 学校档

28、案和学生学籍档案。第四十九条 对学生的表彰、奖励,应按校务公开规定实施。由 学生民主推荐,班主任和年段长提出,学校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审核, 其中属于发给证书的应经学校行政会议或校务会议审查通过,校长批 准,并在学校张榜公示,接受监督。第五十条学校应坚持以教育为主,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 给予帮助和批评教育。对极少数错误严重、经反复教育仍不改正的学 生,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 分,普通高中学校可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 过和留校察看处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开除或勒令学生退学。对学生给予处分的,由班主任和年段长提出,学校有关部门进行 调查核实,

29、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意见,经学校行政会议或校务 会议讨论通过,校长签署,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给予留校察 看处分的,除上述程序外,还须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应将处分决定通知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学生及其监护人对 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处分决定后 5个工作日内,按属地 管理的原则,以书面形式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 按规定程序进行复议,并在接到学生及其监护人申诉件后 15个工作日内将复议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学校及申诉人。第五一条 受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表现 并有显著进步者,学校应及时撤销处分,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 案。撤销处分的权限、程序和决定

30、处分的权限、程序相同。学生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应存入学生个人学籍档案。处分撤销 后,应及时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撤出。留校察看处分未撤销者及高 三年最后一学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不予毕业,只发给结业证书。第五十二条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 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有条件的地方,经学生父母或其 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公安部门送到专门教 育有轻微违法行为未成年人的工读学校继续学习;暂不具备条件的, 可采取相应帮教措施,让其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 学生,原学校应当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对于被采

31、取刑事 强制性措施的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后,即视作自动丧失 学籍。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刑罚的学生,学 校应让其继续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 教育、挽救工作。刑满后需恢复学业的未成年学生,由家长及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 请,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第九章保障措施第五十三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 的保障条件,包括学籍管理专用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数码 相机或高清摄像头等设备,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 建立工作机制。校长是学校学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 籍工作的校领导是主管责任人,承担组

32、织和监管责任;学校学籍管理 人员是直接责任人,承担具体实施工作。学籍管理员必须是各单位或学校正式工作人员,责任心强,熟悉 学籍管理规定、学籍信息采集的基本要求、全国学籍系统的基本功能 和操作方法、保密要求等。对学籍管理员应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 保持相对稳定,根据学籍管理员工作任务和责任计算工作量。各级学 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第五十四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 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第五十五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 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 信息外泄和滥用。第五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 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处理。第五十七条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 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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