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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制.docx

1、论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制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论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制XXX X学号XX41XX126XX21学校X X X X X X X指导教师X X X 写作时间XXXX年X 月摘要(3)关键词(3)序言(4)一 、夫妻共同财产基本理论(4)(一)统一财产制(4)(二)联合财产制(5)(三)共同财产制(5)(四)分别财产制(5)二、夫妻财产制的历史沿革(5)(一)古代社会的夫妻财产制(6)(二)近代社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7)(三)现代社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7)三、构建和谐社会女性婚姻财产权益保护的建议(8)结语(10)参考文献 (11)论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制【摘要】根据

2、我国婚姻法c:iknowdocsharedata.lunwentianxiaclass_free106_1.shtml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夫妻的共同财产关系是否平等,可成为衡量夫妻地位是否平等的重要标志。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对其共同财产的处分,直接关系到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和家庭的稳定。夫妻地位互相平等,家庭幸福、美满

3、、和谐,才能营造社会健康稳定发展的大氛围。那么我们研究与完善婚姻家庭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制也就极为重要。【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制 女性权益保护 女性婚姻财产权序言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是夫妻关系中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具体规定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在婚姻家庭立法中也具有重要的地位。在夫妻关系中,财产关系处理的好坏,不仅影响着夫妻之间的精神生活,而且影响着婚姻家庭的团结和睦,以及影响着第三人利益和交易的安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的十七大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反映了建设富强、XX、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全党全国

4、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及共同期待。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人们的基本生活单位,承担着物质生产、生活消费、人口生产、养老育幼等多种社会职能。为此,本人就个人对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完善的意见及建议的浅薄认识,发表一些粗略的见解,与大家共同探讨。一、夫妻共同财产基本理论夫妻共同财产制是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的一般法律表现形式,也是其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它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从狭义角度理解,它是指在婚姻存续中有关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制度。某一特定的国家采取何种夫妻财产制,又受着自身的立

5、法传统,风俗习惯以及思想文化因素的影响。因此,关于夫妻财产制的法律形式和内容存在多种差别。本人认为,具有良好调整和指引功能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其内在的价值判断力通常可以通过立法、司法等环节得以实现,充分地体现出一个文明社会制度下的价值取向。从近现代以来世界各国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立法内容来看,夫妻共同财产制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统一财产制统一财产制,是指除特定财产外,将妻的婚前原有财产估定价额,转归丈夫所有,妻则保留有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对估价金额的返还请求权的制度。它将妻对婚前财产的所有权转变为对夫的一种债权,具有浓厚的夫权主义的色彩,仅为早期资本主义国家立法所采用。如法国1804年拿破仑民法

6、典将其规定为约定财产制的一种。(二)联合财产制联合财产制,也叫管理共同制,是指除特有财产外,夫妻各享有其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但将双方财产联合在一起由夫管理的财产制度。当夫妻关系终止时,妻的原有财产才由本人收回或由其继承人继承。这种制度源于欧洲中世纪日耳曼法,如1896年德国民法典以其为法定财产制。日本旧民法也规定:“夫管理妻之财产”。(三)共同财产制共同财产制,是指除特有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的制度。依共有的X围不同,共同财产制有一般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婚前动产、婚后所得共同制和婚后劳动所得共同制四种,其中一般共同制的共有X围最广,既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又包

7、括夫妻婚后所得财产,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共有X围最小的是婚后劳动所得共同制,双方共有的财产仅仅在于婚后经营、劳动所得的财产,非劳动所得的财产则归各自所有;婚后所得共同制与动产及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差异在于:除双方婚后的一切所得归共同所有外,后者的共同X围还包括了夫妻个人婚前的动产,其共有X围要广于前者。“从夫妻共同财产制进化演变角度看,共同财产制是最具有现代意义的财产制度。正因如此,许多国家和地区把共同财产制作为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或作为契约财产制之一,但同时也对婚后所得财产共有的X围进行了限定,其目的是为保护夫妻个人财产所有权,满足夫妻个人对财产关系的特殊要求。”(四)分别财产制分别财产制

8、,是指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仍归各自所有,并各自单独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同时也不排除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或妻以契约形式将其财产的管理权交于夫行使。分别财产制起源于英国,目前,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多采用这一制度。个别大陆法系国家,如日本也以分别财产制为法定夫妻财产制;还有一些国家把分别财产制作为可供选择的约定财产制之一。二、夫妻财产制的历史沿革(一)古代社会的夫妻财产制在中国古代社会,没有夫妻财产制之说。首先,从夫妻与家庭的关系看,在XX家族制度下,家的利益高于夫妻的利益,所以一般只有家庭财产而没有独立的夫妻财产。家庭财产权则集中于家长一人之手,家长不但可以支配家中财产,而且在

9、观念上妻子及儿女也是家庭财产的一部分,甚至可以买卖。其次,从夫妻关系看,古代礼法规定“夫为妻纲”,夫妻关系是尊卑关系、主从关系及妻无独产的法律地位,其人格被夫吸收,无独立的行为能力,也无独立的财产权。妻的陪嫁妆奁或受赠财物,都得由夫家家长支配。如果儿子在父母尚在世时有私藏钱财,则被视为“不孝”;如果已婚妇女有私藏钱财,那么则构成“七出”中之“窃盗”,被认为了“反义”而被出之。古罗马人以嫁资制及婚娶赠与制度,来体现他们心中对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理解与设计。嫁资制是指规定嫁资的提供、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及返还的制度。嫁资原本是对女子出嫁后丧失继承权的一种补偿,逐渐演变为家庭生活费用的补助和分担

10、。婚娶赠与制度是为了平衡夫妻共同财产关系,是对妻子交付嫁资,而对丈夫却没有继承权的不公平状态的弥补。嫁资制和婚娶赠与制度,分别从家长和夫家的角度出发对女方财产权利予以保护,古罗马人以他们天才的法律创制,才能体现心中对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的理念。在万民法中,该时期妻子保持已有的财产权利和管理以及处分财产的能力。在离婚时,对于其婚前财产,妻子可以要求返还,即实行分别财产制(该财产制是当今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的雏形)。妻子在家庭的地位得到了一定的改善,妻子的财产权利增加了,个人婚前财产得到了保护,很多学者认为万民法是夫妻别体主义的源头。夫妻别体主义,又称“夫妻异体主义”。主X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各为独立的

11、主体、人格平等的理论。该理论源于后期罗马法,倡于近现代。进入封建社会初阶段,较多数国家没有独立的夫妻共同财产制,由于深受“夫妻一体主义”的影响,妻子的人格仍为丈夫所吸收,财产也随之被吞并。随后便相继出现的统一财产制和联合财产制,虽确立了妻子在婚姻破裂的时候享有一定的财产请求权,但在婚姻存续期间,妻子的财产或属于丈夫所有、或由丈夫统一管理,妻子只是处于从属的地位。在封建社会中期,维护婚姻共同体的存续是夫妻共同财产制的价值核心,个人人格不存在独立的价值地位。但随着男女身份地位逐渐向平等的理想目标不断过渡,夫权不断被平等价值理念削弱,妇女地位的逐渐提高,夫妻财产制的设置也朝着自由、平等、独立的方向发

12、展,婚姻关系由此才进入了“夫妻别体主义”时期。(二)近代社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至近代社会,1930年国民党政府民法亲属,效仿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立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包括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是采联合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包括共同财产制、统一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三种类型。至此完成了夫妻财产制向近现代转型。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妇女逐渐从繁重的家务中解放出来,并且参与了社会工作,因而获得与男子相当的社会地位,促使家族本位的社会作用逐渐降低,个人的价值作用不断升高。分别财产制由于适合了早期资本主义主X的“人人自由、平等、独立”的观念,于是被这一时期的夫妻关系立法思想所接受。分别财产制完全体现了资本

13、主义早期所有权不可侵犯原则,在该财产制中,夫妻对于各自婚前婚后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并拥有了独立行使占有、管理、收益和处分等权能而不受对方的干涉与支配。妻子对于婚姻中所产生的生活费用,丈夫与其共同分担,极大地体现了公平理念。(三)现代社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7、18、19条的规定,实行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夫妻财产制。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两者的适用原则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也就是说,对于夫妻财产关系,如夫妻双方有约定的,应按约定处理;如无约定或约定无效,则适用法定财产制。即约定财产制可排斥法定财产制优先适用,前者具有优先于后者适用的效力。分别财产制虽然在形

14、式上确认了夫妻的平等,但在当时的社会情况下,妇女仍然没有从繁重的家庭家务中解放出来,家庭主妇仍然是大多数妇女的角色。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半个多世纪以来,国际形势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世界向多元化方向发展,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产业结构也不断调整。与此相适应,提高妇女地位,实现妇女解放受到更加广泛的关注,推动夫妻关系法的发展也成了一个世界性的课题。早在中世纪的日耳曼法,就有了共同财产制的存在。日耳曼法的夫妻共同财产制一直受着管理共同制理念的支配,后随着妇女地位的上升,以夫妻的监护关系为基础的管理共同制,逐渐被夫妻共同财产制所取代,但中世纪日耳曼法上的共同财产制与现在的共同财产制有很大的不同。在中世纪

15、,夫权仍处于被强化地位,丈夫为婚姻共同体的掌权者,不仅可单独管理处分共同财产,还可管理妻子的特有财产,此种情况直到20世纪末才被逐渐修正过来。西德在1957年制定夫妻共同财产制时,就认识到了男女生理上存在的差异,只有给予适当的权利义务才能实现真正的男女地位的平等。因此,西德开创了剩余共同制。法国民法典原来以动产及婚后所得共同制为其法定财产制,1959年通过政府法案,确定所得共同制为法定财产制,并且为了保障女方的经济独立地位,尽量限定共同财产的X围,而扩大固有财产的X围,把婚姻关系存续中因继承、赠与或遗赠而取得的财产及结婚时所有的财产划为固有财产。夫妻对固有财产各自拥有了管理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16、但固有财产所产生的收益则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各自劳动所得也属于共同财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公民个人财产的日益增多,夫妻共同财产动态性、复杂性明显增强,保障交易安全又成为夫妻财产制的一项重要内容。三、构建和谐社会女性婚姻财产权益保护的建议我国宪法第48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也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我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28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第23条规定: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可见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也不在少数,但是事实上现实社会中,很多女性却在

17、结婚后都成了高级的保姆,不仅要在外面工作,还要负担起家务琐事的重担。但女性所做的这一切都被视为“应当”。有位女性朋友说,她痛恨妇女解放,让女人不仅承担了对内的原有工作,还附带的承担起男人的对外工作。美名其曰是解放,其实又是一座压在女人身上的大山。所以在2010年3月3日开幕的全国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上,全国政协委员X晓梅准备了20条提案和建议,她指出:“实行家务劳动工资化,切实保障女性权益”是其提案之一。“我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承认和体现女性,特别是那些全职太太在家庭中付出的劳动。”“在传统观念中,女性相夫教子是天经地义的事,正是这种偏见,使得一些女性放弃了个人发展。其实,回归家庭的妻子付出得更多

18、,不仅要付出事业,还要想方设法为家庭做好后勤保障,她们的劳动值得尊重,却又不能得到应有的承认。”X晓梅说,随着社会的进步,女性生活空间早已不再局限于家庭,“但这并没有改变女性在家务劳动中的地位,仍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X晓梅举例说,2001年第二期中国妇女地位调查资料显示,中国城镇妇女每周有21个小时花在家务劳动上,比男性的七八个小时要多近两倍。由于家务缠身,导致女性的社会竞争力大大减弱。首先,家务劳动造成了女性的就业困难。女性在承担着繁重家务劳动的同时,必然要减少投入到深造学习以提高自身技能的时间,其直接结果就导致女性自身能力有限、竞争力不强。其次,家务劳动影响了女性自身发展。女性对家庭

19、的责任感、为家人付出的意识普遍高于男性,当个人发展与家庭责任发生矛盾时,女性选择为家庭而放弃个人发展的远高于男性。X晓梅说,这样的现状导致的后果是,如果夫妻双方离婚,从事较多家务劳动的女性很难就其劳动得到适当补偿,从而也就导致了女性离婚后财产权益弱化的进一步加剧。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然而付出较多义务是个模糊概念,

20、难以按照劳动时间长短来计算,也难以按承担家务量的多少来计算,这造成女性在离婚时处于弱势地位。”X晓梅说。家务劳动又如何工资化呢?X晓梅提出了三点建议:一、取消婚姻法劳动补偿制度中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家务劳动仅仅是社会分工的一种表现形式,其所创造的价值与夫妻间适用何种财产制没有任何关系。”二、明确家务劳动补偿的相关因素。三、扩大家务劳动补偿提出的时间X围。婚姻法规定补偿请求只能在离婚时提出,这样事实上损害了从事家务劳动一方的财产权益。建议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纳入到提出劳动补偿要求的时间X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可以根据其劳动的时间和强度、参考当时的社会经济水平以及配偶的收入

21、等方面来提出补偿要求。中华人民XX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又规定了“婚前一方所有的财产,如无特别约定,婚后仍归一方所有。”这一规定虽然对夫妻个人利益加以了保护,可我国的广大偏远农村地区,婚后基本上是女方到男方家生活,婚前财产几乎全归男方所有,男女事实上的不平等依然存在,这一规定使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切实的保护,同时会助长漠视婚姻的状况发生。所以立法应该考虑,适度补偿女性因长期家庭劳动中所做出的贡献,确保女性离婚后的正常生活。结语夫妻共同财产制无论对于婚姻当事人及家庭成员,或者是对于交易第三人皆有十分重要之意义,因而在世界各国的立法实践中,都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

22、所以维护婚姻家庭跟妇女权益,调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让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制,能更加科学地体现维护夫妻双方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能更好地服务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应当完善夫妻财产权的立法,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争取让我们的社会更和谐、家庭更美满。参考文献1蒋月著:夫妻的财产权利与义务概述,法律,2001年7月第1版。2 叶英萍著:婚姻法学新探,法律,2004年4月第1版。3 宋豫、陈苇主编:中国大陆与港、澳、台婚姻家庭比较研究,XX,2002年6月第1版。4王德意:中华人民XX国妇女权益保护法释义与问答,中国社会,1992年3月。5王洪著:婚姻家庭法,法律,2003年第1版。6郭XX著:冲突与平衡:婚姻法实践性问题研究,人民法院,2005年1月。7齐爱名著:婚姻家庭法学,XX大学,2005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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