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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大学生名誉权的法律保护研究精.docx

1、2关于大学生名誉权的法律保护研究精2关于大学生名誉权的法律保护研究(精) 有的阅览室一天光顾的读者很少,而有的流通一天接待读者量可达几百人次,图书流通量更是接近1000余册。服务地点人员配备平均化,就会造成有的服务点人员紧张,而有的服务点却人员闲置,显然很不合理。3.对图书馆勤工俭学管理工作的对策建议3.1 管理制度化,做到有章可循图书馆作为勤工俭学的用人单位,不能随意性、无章法地管理,以免造成学生分工不清、职责不明、劳动纪律差等情况,从而不利于图书馆工作的开展。图书馆应制定科学规范的图书馆勤工俭学学生管理办法,明确学生的岗位职责,考核办法,违规处理等,形成制度,并让每一个参加勤工俭学的学生都

2、能清楚明白,做到心中有数。在日常的工作中图书馆也应该由专人负责学生的考核、奖惩的全程管理,不定期抽查学生的出勤情况,做到专人专管。只有制度化,才能避免管理混乱,使学生工作规范化,从而引导学生更好地为读者服务。即使在工作中出现有争议的问题,也能做到有章可循地解决争端。规范化的管理也使学生在图书馆的工作中积累社会经验,从而从严要求自己。3.2 奖惩结合,优胜劣汰有奖有罚,才会充分调动学生的工作积极性,同时让学生明确优胜劣汰,树立竞争意识,也有利于将来更好地适应社会,所以在对勤工俭学的管理中一定要奖惩结合,优胜劣汰。每年图书馆招聘勤工俭学学生的时候,对符合招聘条件的学生都要建立学生信息档案,特别是建

3、立未招聘上的备用学生名单,便于图书馆随时查用。在图书馆工作表现好的学生,除了计发的工资,图书馆还要给与适当的奖励。奖励的方式一般非金钱上的奖励,而是充分利用图书馆的资源优势,目前许多高校采用的方法是奖励一定的上机时间,这是在图书馆内比较可行的方法。而对于工作不负责、违反纪律的学生,图书馆的老师应给予批评教育,口头警示,屡教不改者,图书馆有权随时将其辞退,并由备用贫困生代替其岗位。3.3 培训图书馆专业知识,树立学生服务意识作为图书馆勤工俭学的学生,为了能更好地为读者服务,具备图书馆的基本知识是必要的,因此,每年招聘的学生上岗前的培训显得由为重要。图书馆派专门的老师负责学生岗前培训,内容包括图书

4、馆的相关知识,本馆的规章制度等,如:图书馆的开放时间,办理借阅证的流程,借阅期限,借书数量,对超期、丢失与损坏书刊等的处理等,都应该让学生做到清楚明了。而馆内的资源类型以及使用方法、书库的分布等也是学生需要了解的。只有把这些熟记于心,才能更好地为读者服务。勤工俭学除了资助贫困学生以外,更多的应该是让学生了解图书馆,更好的利用好图书馆的各种资源,是让更多读者了解图书馆的一种渠道,而并非单是为了资助贫困学生。勤工俭学的学生已成为图书馆的“宣传员”,他们宣传图书馆的规章制度,介绍图书馆的各种资源,帮助读者迅速有效地找到自己所需的资源。如果说具备图书馆专业知识是在图书馆勤工俭学工作的根本,那么树立服务

5、意识就是工作的核心。图书馆是为学校教学科研服务的机构,图书馆员工从事的是 3易星.大学生“勤工俭学”管理者的问题与对策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7,(5.作者简介:曾静(1981,女,毕业于西南师范大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助理馆员,现供职于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图书馆。关于大学生名誉权的法律保护研究文 玮(湘潭大学,湖南 湘潭 411105摘要:大学生名誉权被侵害的报道不时见于媒体。学校、教师成为侵权的主要主体。大学生名誉权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不仅会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也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关键词:名誉;大学生名誉权;法律保护1.问题的提出案例一,2004年2月11日,南京某技

6、术学院2003级学生邹梅(化名,在学校对考试作弊的54名同学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文件中发现了自己的名字。邹梅认为自己从来就没有作弊,学校捏造事实进行处分,在校内造成广泛影响,侵犯了她的名誉权。于是她以名誉权被侵犯为由把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学校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支付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5000元。1案例二,2004年5月,成都某高校2003级英语本科班学生刘力伟(化名和女友罗莉娜(化名在教室接吻、拥抱,被监控录像录下。随后,学校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13条第3款的规定“发生非法性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依据,勒令两名学生退学。两名学生以名誉权被侵犯为由将母校告上成都武侯区法院。2上述

7、二个案例都属于名誉权诉讼。那什么是名誉权?案例一中的学校处分邹梅是否侵犯了她的名誉权?案例二中的学校将在教室拥抱、接吻的学生录像并以此勒令退学是否侵犯了他们的名誉权?怎样保护学生的名誉权?下面就这些问题作些探讨。2.学生名誉权保护的法理基础2.1 名誉和名誉权的内涵分析什么是名誉呢?布莱克法律辞典上解释为:名誉是关于一个人品格或其他特点的共同或一般的评价。3我国民法学界对名誉的认识存在着多种不同的观点。但一般认为,公民的名誉是指对特定公民的品行、思想、道德、生活、作用、才干等方面的社会评价。学生作为公民中的管理观察2009年5月 特殊群体,其名誉就是指对特定学生的品行、思想、道德、生活、作用、

8、才干等方面的社会评价。名誉权就是公民和法人对其名誉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它是人格权中内容最为广泛的权利。包括保护自己的良好社会评价或改善、改变不好评价的权利和维护名誉权不受侵害的权利。名誉权具有以下特征:(1法定性。名誉权是法律赋予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一项人格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所以,名誉权不是天赋人权,而是法定权利。(2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名誉本身不是财产,但与财产利益有密切关系。一个人信誉良好,就能从事广泛的民事活动。一个人信誉不好,就不会有人与其交往,其财产就会受到损失。所以名誉权的本质在于权利人有权要求他人对其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有权排除他人侵害其名誉权。(3名誉权具有专属性。名

9、誉权是主体所固有的,既不能被转让、被剥夺,也不能被随意抛弃,它随着公民的出生或法人的成立而产生,并随着公民的死亡或法人的注销而消灭。(4名誉权是特定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权利。因此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必须针对特定主体实施,并造成对特定主体的名誉毁损才能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本文只讨论大学生名誉权的保护问题。那什么是侵害名誉权行为?2.2 侵害名誉权行为的认定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主要有侮辱和诽谤两种形式。侵害名誉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行为人的行为指向特定人,行为人的行为已为他人所知悉,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第一,行为人实施了诽谤、侮辱等行为。第二,侮辱、诽谤等行为

10、指向特定人。第三,行为人的侮辱、诽谤已为第三人所知悉。无论是侮辱、诽谤还是其他行为,要成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必须是这些行为已为第三人所知悉,影响到了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评价。第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这是民事责任赖以确定的重要事实因素。总之,如果行为人实施的侮辱、诽谤等行为指向特定人,而且已为他人所知悉,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则可认定这种行为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那学生名誉权被侵害主要有哪些表现呢?3.大学生名誉权被侵害的常见形式3.1 未经学生同意,擅自公布学生的隐私或者以书面或口头宣扬学生隐私导致侵权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

11、便干涉的个人私事,以及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大学生隐私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个人信息,包括学生所有的个人资料如身体资料、学习成绩等信息。二是个人领域,包括学生的身体、宿舍等。三是个人私事,包括学生在校内的学习和其他活动等。未经学生同意,擅自公布学生的这些信息或擅自闯入学生的个人领域,就会侵犯其隐私权。隐私权属于绝对权,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我国法律目前没有明确的隐私权概念,司法实践中把侵犯隐私权作为侵犯名誉权来处理。案例二中学校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学生的名誉权呢?回答是肯定的。因为两名学生都已成年,他俩接吻、拥抱纯属个人私事,但学校不仅将此录像,并以此为由勒令学生退学,势

12、必降低社会对两人的正常评价。这样学校在侵犯学生隐私权的同时,也侵害了学生的名誉权和受教育权。3.2 教师批评学生不当导致侵权批评是与学生沟通的一种手段,目的是使学生克服缺点,弥补不足。学生犯了错误,需要批评教育,但对学生进行批评必须把握分寸。恰当的批评能促使学生反省并追求进步。反之,如果批评不当,则不但达不到预期的教育效果,反而会伤害学生心灵。如果批评中含有侮辱的言词,会侵犯学生的名誉权。4.学生名誉权保护途径的思考4.1 增强保护学生名誉权意识学校、教师作为学生的管理者、教育者,应该知道哪些行为可能会违法,哪些行为可能会侵权。可是一些学校、教师的法律知识欠缺,如案例二,学校竟然把接吻、拥抱定

13、性为“非法性行为”,并以此勒令学生退学。可见,学校、教师不懂法是导致大学生名誉权被侵害的主要原因。因此,学校应该组织教师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深入了解我国法律对名誉权保护的规定,自觉保护学生名誉权。4.2 划清正当批评与侵害名誉权的界限教师作为教育者,承担着教书育人的责任,对于学生的错误言行和不良表现应及时进行批评与指正,否则就是失职。而教师的批评既要达到教育的目的,又不侵犯名誉权,就要划清正当批评与侵害名誉权的界限。这种界限主要有三方面:第一,批评的事实是否真实。教师批评的事实必须客观、真实,不能无中生有。如果批评失实必然侵犯学生名誉权。如果批评的事实属于隐私,则教师应该替学生保密。第二,批评是

14、否用了侮辱、诽谤的言词。即使批评的情况属实,但如果批评的言词侮辱、诽谤了被批评学生的人格,造成名誉权损害的,要承担民事责任。第三,教师批评学生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如果教师因故意或过失批评的事实中有侮辱、诽谤的内容,并客观上造成了被批评学生的社会评价降低,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4.3 学校应定期对校规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及时进行修改或删除如案例二,学校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中的规定“发生非法性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依据,勒令两名学生退学。而这条规定明显不合法。因为,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大学生接吻、拥抱属于非法性行为。成年男女接吻、拥抱是宪法赋予的个人自主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学校

15、却认定他们的行为“非法”并勒令退学,事实上剥夺了他们的个人自主权,也滥用了学校的管理权,还侵害了他们的名誉权、隐私权和受教育权。如果学校及时审查校规,删除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中的不合法规定,就会使学校对两名学生的处分失去依据,也许就不会发生学校侵害学生名誉权的事了。4.4 建立学生听证程序学生听证程序是指学校作出决定之前,给利害关系人提供发表意见提出证据的机会,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其实质是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听证程序要求学校把拟将作出处分内容事先告知受处分学生,让其通过听证,陈述事实、发表意见,与调查人员当面对质和辩论,以较正片面认识,发现真实,寻求正确的处理方案。这样,听证不仅

16、为受处分学生直接参与处分决定过程提供了机会和可能,而且也能促使学校客观、全面地查清事实,作出公正的决定,从而保护受处分学生的合法权益。如上述两个案例,假如学校在作出处分决定前,赋予学生听证权,给当事学生提供发表意见的机会,则可避免侵权。参考文献:1南京晨报EB/OL.浙江在线新闻网,2004-3-18.2长沙晚报EB/OL.网易新闻中心,2004-9-3.3Blacks law dictionary,west publishing co,1979:1171-1172.基金项目:湖南省教育厅课题(项目编号:06C866。作者简介:文玮(1965,女,湖南湘乡人,硕士,湘潭大学副教授,主要从事民商法的教学与研究。管理观察2009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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