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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设计常见问题电气.docx

1、建筑工程设计常见问题电气一 安全用电1 住宅防火剩余电流动作装置设置问题【相关标准】住宅建筑规范50368-2005第8.5.2条: 住宅供配电应采取措施防止因接地故障等引起的火灾。【提示】住宅供配电采取防止因接地故障等引起火灾的措施,通常采用防火剩余电流动作装置,其作用是对建筑物内火灾进行早期预防和报警。因此在设计中不应仅在照明干线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装置,住宅其它干线也应设置;为确保消防电源的连续供电,住宅其它带有消防电气设备的干线不应设置带有防火剩余电流动作的断路器,而应考虑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装置,只传出剩余电流信号而不自动切断电源。2 住宅套内的配电、插座安装高度等安全问题【相关标准

2、】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第8.5.5条: 住宅套内的电源插座与照明应分路配电。安装在1.8米及以下的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提示】1)插座与照明回路分开,可减少相互影响从而保障用电安全,因此在设计中应将电源插座与照明分路配电,如住宅套内卫生间排风插座等应与照明分路供电。 2)住宅套内安装在1.8米及以下插座采用安全型可减少儿童触电事故,因此在住宅套内安装在1.8米及以下的所有插座(包括厨房、卫生间)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同时厨房、卫生间应选用防溅水型插座。3 防空地下室电气设备选型问题【相关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第7.2.9条: 防空地下室内安装

3、的变压器、断路器、电容器等高、低压电器设备,应采用无油、防潮设备。【提示】由于防空地下室室内较为潮湿为保证人身安全和电气设备的正常工作,在施工设计说明中注明防空地下室内安装的变压器、断路器、电容器等高、低压电器设备,应采用防潮设备。4 建筑物内总等电位联结设置不完善【相关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4.4.4条: 采用接地故障保护时,在建筑物内应将下列导电体作总等电位联结:1) PE、PEN干线;2) 电气装置接地极的接地干线;3) 建筑物内的水管、煤气管、采暖和空调管道等金属管道;4) 条件许可的建筑物金属构件等带电体。上述导电体宜在进入建筑物处接向总等电位联结端子。等电位联

4、结中金属管道连接处应可靠地连通导电。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第12.6.6条:等电位联结应符合下列规定:总等电位联结应符合下列规定:1)民用建筑物内电气装置应采用总等电位联结。下列导电部分应采用总等电位联结导体可靠连接,并应在进入建筑物处接向总等电位联结端子板:PE(PEN)干线;电气装置中的接地母线;建筑物内的水管、燃气管、采暖和空调管道等金属管道;可以利用的建筑物金属构件。2)下列金属部分不得用作保护导体或保护等电位联结导体:金属水管;含有可燃气体或液体的金属管道;正常使用中承受机械应力的金属结构;柔性金属导管或金属部件;支撑线。【提示】采用接地故障保护时,建筑物内应作总

5、等电位联结,如果采用共用接地装置,应在接地平面图中表示清楚,或应绘制相应图纸并注明所涉及的标准图编号、页次和索引。5 防空地下室内电气设备自动控制装置设置不全【相关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 第7.3.5条: 防空地下室内的各种电气设备当采用集中控制或自动控制时,必须设置就地控制装置、就地解除集中控制和自动控制的装置。【提示】防空地下室内的各种电气设备当采用集中控制或自动控制时,必须设置就地控制装置、就地解除集中控制和自动控制的装置。如选用随设备自带的电气设备,应在图纸中注明带有就地控制装置、就地解除集中控制和自动控制的装置。6 景观照明的接地系统问题【相关标准】民用

6、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第10.9.3条: 供电与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3) 安装于建筑内的景观照明系统应与建筑配电系统的接地系统一致。安装于室外的景观照明中距建筑物外墙20m以内的设施,应与室内的接地形式一致,距建筑物外墙大于20m宜采用TT接地形式。【提示】安装于室外的景观照明中距建筑物外墙20m以内的设施,应与室内的接地形式一致,距建筑物外墙大于20m可采用TT接地形式。因为两个接地系统在电气上要真正分开,在地下必须满足一定的距离(在实际工程中两接地系统相距20m远时,相互间的影响已十分微弱),否则两接地系统形式上是分开了,而实际在电气上仍未分开。故在工程设计中应注意。7 有淋

7、浴、浴缸的卫生间内电器设备的安装问题【相关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第12.9.2.条:浴池的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310款【提示】在浴室设计中当未采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及安全特低电压用电器具时,在0区内,应采用专用于浴盆的电器(在0区内应至少为IPX7);在1区内,只可装设电热水器(在l区内应至少为IPX5);在2区内,只可装设电热水器及类灯具(在2区内应至少为IPX4,在公共浴池内应为IPX5)。在0、1及2区内,非本区的配电线路不得通过;也不得在该区内装设开关设备及线路附件。8 远方控制的电动机应采取安全措施【相关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93

8、第2.6.4条: 自动控制或联锁控制的电动机,应有手动控制和解除自动控制或联锁控制的措施;远方控制的电动机,应有就地控制和解除远方控制的措施;当突然起动可能危及周围人员安全时,应在机械旁装设起动预告信号和应急断电开关或自锁式按钮。【提示】冷却塔、风机等远方控制的电动机应设置就地控制装置、就地解除远方控制的装置,自动控制或联锁控制的电动机,应有手动控制和解除自动控制或联锁控制的措施。如选用随设备自带电气设备,应注明带有就地控制装置、就地解除远方控制的装置,并在平面图中绘出就地控制箱(宜装设在电动机附近便于操作和观察的地点)。设计中还应根具体情况,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9 电源线路隔离电器的设置问题

9、【相关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95第6.0.10条: 由建筑物外引入的配电线路,应在室内靠近进线点便于操作维护的地方装设隔离电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第7.1.4条: 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3) 由市电引入的低压电源线路,应在电源箱的受电端设置具有隔离作用和保护作用的电器。【提示】在室内靠近进线点便于操作维护的地方装设隔离电器,是为了便于维护、测试和检修室内线路或设备,防止任何设备无意带电。隔离电器一般采用隔离开关、熔断器或具有隔离功能的断路器等。注:设计中如选用具有隔离功能的断路器,应在系统图中用其图形符号表示或注明,不可简略。10 变压器

10、中性点的接地安装问题【相关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第12.2.2.条: TN系统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在TN系统中,配电变压器中性点应直接接地。所有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采用保护导体(PE)或保护接地中性导体(PEN)与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相连接。【提示】为确保低压供电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变压器中性点应以最短距离直接与接地装置可靠连接,同时应注意TN系统变压器中性点的接地线的截面应按照变压器的容量确定。具体做法可参照05系列建筑标准设计图集05D10 P83。11 安全隔离变压器的接地问题【相关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第7.2.13条: 安

11、全特低电压供电应采用安全隔离变压器,其二次侧不应做保护接地。【提示】由于采用安全隔离变压器时,其降压变压器的初级和次级已隔离,为了避免高电压侵入到特低电压侧而导致不安全。当在采用安全隔离变压器时,其二次侧不应做保护接地。12 燃油、燃气锅炉房、燃气调压间、燃油泵房电气设备选型问题【相关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2008第15.2.2条: 电动机、启动控制设备、灯具和导线型式的选择,应与锅炉房各个不同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环境分类相适应。燃油、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燃气调压间、燃油泵房、煤粉制备间、碎煤机间和运煤走廊等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等级划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

12、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提示】燃气中如天然气的主要成分为甲烷,与空气形成5一15浓度的混合气体时易燃并引起爆炸。因而天然气调压间属防爆建筑物。燃油泵房、煤粉制备间、碎煤机间和运煤走廊等均属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而燃煤锅炉间则属于多尘环境,水泵房属于潮湿环境。 上述使用功能不同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内所选用的电机和电气设备,应按建筑物的使用功能与要求选择电机和电气设备。13 防空地下室内从防护区内引到非防护区的照明电源回路设置问题【相关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 第7.3.5条:从防护区内引到非防护区的照明电源回路,当防护区内和非防护区灯具共用一个电源回路时

13、,应在防护密闭门内侧、临战封堵处内侧设置短路保护装置,或对非防护区的灯具设置单独回路供电。【提示】当非防护区与防护区内照明灯具合用同一回路时,非防护区的照明灯具、线路战时一旦被破坏,发生短路会影响到防护区内的照明。因此在设计时,当防护区内和非防护区灯具共用一个电源回路时,应在防护密闭门内侧、临战封堵处内侧设置短路保护装置,或对非防护区的灯具设置单独回路供电。14 竖井在每层楼应设维护检修门并应开向公共走廊【相关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第8.12.4条: 竖井的井壁应是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竖井在每层楼应设维护检修门并应开向公共走廊,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丙级。楼层间

14、钢筋混凝土楼板或钢结构楼板应做防火密封隔离,线缆穿过楼板应进行防火封堵。【提示】电气竖井内布线是民用建筑中强电及弱电垂直干线线路特有的一种布线方式。在电气竖井内除敷设干线回路外,还设置各层的电力、照明分配电箱及弱电线路的分线箱等电气设备。为了方便维护管理,竖井维护检修门应开向公共走廊。设计中要注意与土建专业结合。15 金属电缆桥架及其支架接地问题【相关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第8.10.14条: 金属电缆桥架及其支架和引入或引出电缆的金属导管应可靠接地,全长不应少于2处与接地保护导体(PE)相连。【提示】为了保证供电线路的使用安全,金属电缆桥架及其支架接地至为重要。设计

15、中应引起重视。二 消防控制1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配电室等场所的应急照明照度问题【相关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3.2.4条: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9.2.2条: 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的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提示】消防控制室、消防水

16、泵房、防烟排烟机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等场所要在建筑物火灾发生时坚持正常工作,其应急照明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因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等场所应急照明灯具数量应与正常照明时灯具数量相同,以保证消防应急照明满足正常照明照度的要求,同时应急照明的最少持续供电时间应30min。2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问题【相关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9.4.1条: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场、卫生间外,均应设火灾自动报警。【提示】一些施工图纸设计中在建筑

17、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的避难层、设备转换层、楼梯间均未考虑设置火灾自动报警,为能够起到早期报告火灾,及时进行扑救,减少和避免重大火灾的发生,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的避难层、设备转换层、楼梯间等场所应增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3 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线路敷设未采用防火保护措施【相关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1.6.1条: 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9.1.4.1条: 暗敷设时,应

18、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明敷设时,应穿有防火保护的金属管或有防火保护的封闭式金属线槽。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第13.10.5条: 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采用矿物绝缘电缆时,应采用明敷设或在吊顶内敷设;2)难燃型电缆或有机绝缘耐火电缆,在电气竖井内或电缆沟内敷设时可不穿导管保护,但应采取与非消防用电电缆隔离措施;3)当采用有机绝缘耐火电缆为消防设备供电的线路,采用明敷设、吊顶内敷设或架空地板内敷设时,应穿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保护;所穿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应采取涂防火涂料等防火保护措施;当线路暗敷设时,应穿金属导管或难燃型刚性塑料

19、导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提示】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线路除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或采用阻燃、耐火电缆时敷设在电缆井、电缆沟内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其它阻燃、耐火电缆穿管明敷,或在金属线槽内敷设均应采取涂防火涂料等防火保护措施,其防火涂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缆防火涂料通用技术条件GA 181 的有关规定。在施工图说明或图纸中应注明防火保护措施内容。4 辅助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问题【相关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3.5条: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

20、疏散指示标志: 1)总建筑面积超过8000m2 的展览建筑; 2)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 的地上商店; 3)总建筑面积超过500m2 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疏散系统设计标准J 10366-2004第4.2.1条:建筑高度超过32m的大型商场,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医院、高级旅馆、综合楼,除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外,应在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设置疏散导流标志。【提示】在上述场所火灾中往往烟气较大,妨碍人们在紧急疏散时辨识方向。疏散指示标志的合理设置,对人员安全疏散具有重要作用。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或靠近地面的墙上设置发光疏

21、散指示标志,可以更好地帮助人们在浓烟弥漫的情况下,及时识别疏散位置和方向,迅速沿发光疏散指示标志顺利疏散,避免造成伤亡事故。故应在其上述场所内疏散走道和疏散线路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如其场所为二次装修也应在设计说明中提出相应要求。5 严禁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路穿过【相关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11.4.4.3条: 严禁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路穿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第6.2.3条:消防控制室内严禁与其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穿过。【提示】为避免其他管线相互干扰造成事故,确保消防用电设备

22、的安全运行,消防控制室内不应装有与其无关的其他设备(电视、网络等),或有与其无关的电气线路及其他管道穿过。6 消防用电设备过负载保护设置问题【相关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第7.6.4条: 配电线路的过负载保护,应在过负载电流引起的导体温升对导体的绝缘、接头、端子或导体周围的物质造成损害前切断负载电流。对于突然断电比过负载造成的损失更大的线路,该线路的过负载保护应作用于信号而不应切断电路。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4.3.5条:突然断电比过负载造成的损失更大的线路,其过负载保护应作用于信号而不应作用于切断电路。【提示】配电线路过负载时一般还未形成短路,短时间的

23、过负载并不立即引起灾害,在某些情况下可让导体超过允许温度运行,也即牺牲一些使用寿命以保证对某些负荷的供电不中断,如消防水泵之类的负荷,这时保护可作用于信号。在工程设计中对消防用电等设备的配电线路上装设的保护电器(热继电器、带热磁脱口器的断路器)应仅作用于信号而不应切断电路。如为随设备自带控制柜应根据工程情况注明相应要求。7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供电回路【相关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11.1.4条: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

24、9.1.3条: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设有明显标志。其配电线路和控制回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 【提示】为确保消防设备用电,设计时应考虑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既从低压总配电室或分配电室(建筑物的电源进线处第一级配电装置)至消防设备或消防设备室(如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机房等)最末级配电箱的配电线路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电源应直接取自配电室的母线,当切断(停电)一般电源时,消防电源不受影响,保证扑救工作的正常进行。因此,应将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与其他动力、照明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在工程设计中不应将车库、泵房、设备用房等场所的一般照明(包括一、二级负荷)加入应急照明系统,

25、也不应将潜水泵、客梯、风机等非消防负荷加入消防系统中,否则会在火灾时通过电气设备、线路扩大火势,并使电气设备、线路带电或漏电,造成不必要的人员伤亡事故,另外这些设备、线路若发生短路故障,也将导致消防用电设备不能正常运行,降低了消防用电设备的可靠性。应急照明电源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建筑物消防用电负荷为一级,且采用交流电源供电时,宜由主电源和应急电源提供双电源,并以树干式或放射式供电。应按防火分区设置末端双电源自动切换应急照明配电箱,提供该分区内的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电源。当采用集中蓄电池或灯具内附电池组时,宜由双电源中的应急电源提供专用回路采用树干式供电,并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

26、明配电箱。 2) 当消防用电负荷为二级并采用交流电源供电时,宜采用双回线路树干式供电,并按防火分区设置自动切换应急照明配电箱。当采用集中蓄电池或灯具内附电池组时,可由单回线路树干式供电,并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3)人民防空地下室应急照明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做法,详人防图集【2007年合订本】FD0102 P13。注:消防用电设备包括消防控制室照明、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报警装置、自动灭火装置、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 8 可燃气体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相关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11.4.2条: 建筑内可能散

27、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提示】燃气锅炉房、直燃机房、调压间、计量间、采用燃气的厨房操作间等场所中可能散发可燃蒸气或气体,并存在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与部位。因此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当可燃气体浓度达到爆炸下限的25%时,应联锁启动事故排风机,并关闭燃气总阀门。同时还应符合不同环境条件对电气设备选型、设计和安装的要求。9 疏散标志灯、安全出口标志灯设置问题【相关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11.3.4条: 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及甲、乙、丙类厂房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

28、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识;2)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 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其指示标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 的有关规定。 【提示】一些工程设计中在沿袋形疏散走道设置的疏散标志灯大于10米或在疏散楼梯间未设疏散标志灯、安全出口标志灯。在火灾时往往烟气较大,妨碍人们在紧急疏散时辨识方向。疏散指示标志的合理设置,对人员安全疏散具有重要作用。疏散指示标志设置不当不利于引导人员快速、安全疏散。因此,疏散指示

29、标志间距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各疏散楼梯间均应设置疏散标志灯、安全出口标志灯;疏散标志灯的设置部位见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图18.8.5。10 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的封闭楼梯间应设置应急照明 【相关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11.3.1条: 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提示】作为能防止烟和热气进入的封闭楼梯间,火灾时是人员疏散的主要通道。设置应急照明是十分必要的。设计中应在民用建筑(除住宅外)、厂房和丙类仓库的封闭楼梯间等部位设置

30、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11 消防应急灯具应注明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相关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11.1.3条: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9.2.6条: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提示】为了保证在建筑物发生火灾时坚持正常工作,以及人员顺利疏散,应急灯应明确备用供电连续时间等参数。设计人在注明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时,不能忽略其必要参数,应满足规

31、范要求。对于采用EPS的蓄电池初装容量应保证备用时间不小于90min。12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的使用要求及规定【相关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9.2.5条: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11.3.6条:建筑内设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 和消防应急灯具GB 17945 的有关规定。【提示】为防止火灾时迅速烧毁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影响安全疏散,工程设计中在对于应急照明采用诸如格栅灯等开敞式外表面没有保护措施的灯具,应加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同时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 和消防应急灯具GB 17945,并按此标准选用和确定相关参数。13 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设置未考虑设置条件【相关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第5.2.2.2条: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房间或场所。【提示】当建筑用房满足不了“设置消防值班室”,那么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设置,不可设在无人监管的场所,可由其它昼夜有人值班的房间(如保卫值班室、配电室、传达室等)代管。14 超高层建筑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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