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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

1、贵州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黔府办法20073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贵州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制定的贵州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贵州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矿山企业认真履行保护和治理恢复矿山环境的

2、义务,有效治理矿山开采引发和加剧的地质灾害,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为保证矿山企业在采矿过程中、闭坑或者停办、关闭时做好矿山地质灾害和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工作而缴存的抵押金。第三条 保证金按照矿山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由矿山企业在地方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保证金帐户,并按规定使用资金。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矿山企业,应按本办法规定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缴存保证金

3、。第四条 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原则: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诱发,谁治理。第二章 保证金的缴存第五条 保证金实行一次性缴存和年度缴存制度。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在3年以内(含3年)的,一次性全额缴存保证金;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在3年以上的,按年度分期缴存。保证金计入矿山企业成本,有关会计核算问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第六条 保证金缴存数额按照矿山企业核定的矿山设计开采规模、年限,由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核定下达,保证金按以下标准计算:年缴存额基价开采影响系数矿山设计开采规模。缴存总额年缴存额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矿山企业年度缴存额不足5万元的,按5万元缴存。在银行缴存保证金达到1亿元的矿

4、山企业,可不再缴存保证金。第七条 新申请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办理采矿许可证登记时,应向国土资源部门递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并提交在财政部门指定银行缴存保证金的凭证。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办理矿山年检手续时,应按本办法规定递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和已缴存保证金的凭证。申请延续登记的矿山企业,应按新申请的采矿许可证年限、规模,重新核定缴存数额。已缴存的保证金继续收存。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的,凭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变更登记,到矿区所在地的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备案,并继续缴存保证金。已缴存的保证金及利息应转入新的矿山企业继续收存。第八条 保证金实行属地缴存制度。保证金按采矿许可证登记

5、发证权限,由矿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监督缴存。国土资源部、省和市(州、地)登记发证的,由矿区所在地的市(州、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缴存;县(市、区)登记发证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缴存。矿区范围跨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委托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缴存。第九条 保证金由矿山企业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开设保证金帐户,按照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的核定通知,1个月内将保证金一次性存入保证金帐户。各市(州、地)财政部门指定一家银行负责本地区内矿山企业缴存保证金的代理,

6、并共同制定保证金专户监管办法。县级财政部门指定该银行在本地的一家代理网点负责本地保证金的代理。第三章 保证金的退还和使用第十条 矿山企业应根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制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间、期满及矿山停办、关闭时,对矿区分阶段实施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应经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环保部门组织审查批准。第十一条 保证金实行退还结算制度。矿山企业履行完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后,保证金(含利息)全部退还矿山企业。(一)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以下的矿山,可在有效期满时,一次性对矿山环境实施治理恢复。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超过3年的

7、矿山,应根据矿山开采过程中出现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塌陷、地面沉降、地表开裂、地表水地下水枯竭与污染、侵占农田与污染、废矿渣堆放、生态环境破坏等矿山环境问题,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实施分期治理恢复。(二)完成治理恢复工程的矿山企业,可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工程验收,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合格并经3年检验无问题的,一次性返还矿山企业全部保证金(含利息)。对实施分期治理恢复工程的,应将拟实施阶段的治理方案报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审查,审查合格后可开展治理工作。阶段治理工程结束,并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8、专家进行验收合格后,保证金可按审定的治理方案确定的费用退还,但退还额度不超过已缴纳总额的50%,不足部分由矿山企业承担。(三)矿山企业依法关闭、破产、停办或者转为其他行业的,在没有履行完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义务时,保证金(含利息)不能退还。经国土资源、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支取保证金用于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第十二条 治理恢复工程未完成或未达到要求的,国土资源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治理或重新治理。矿山企业拒不治理或不重新治理,或经治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资金从保证金中支出。治理资金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向代理银行下达支付通知,按有关财务规定办理支

9、付手续。对所缴保证金不足以支出治理费用的,其不足部分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向矿山企业追缴。第十三条 保证金实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使用制度。对引发和加剧矿山地质灾害,危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矿山企业应立即实施减灾治理工程。对不予治理的,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治理,费用从该矿山企业缴存的保证金中支出,保证金不足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向矿山企业追缴。第四章 保证金的监管第十四条 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缴存的保证金进行监管。第十五条 保证金应由代理银行按户独立建帐,独立核算,准确反映保证金的运用情况及结果。第十六条 保证金的缴存、退还、支出必须经监管的财

10、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代理银行才能存取保证金。第十七条 保证金的缴存、使用、管理有关情况实行逐级统计上报制度,各级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每年年终后1个月内将上年度本地保证金的缴存、使用、管理有关情况报上级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代理银行应在年度终了15日内及时向各级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供保证金的缴存、使用、管理情况。第十八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采用任何方式挪用保证金。监管部门、代理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有挪用保证金等违反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 为对保证金的缴存和使用实行统一的监管,

11、本办法颁发前,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县(市、区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保证金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和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煤矿企业暂不缴存保证金,待全省煤矿企业整合后另行确定。附件一: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标准缴存基价开采影响系数矿种标准(元/矿石吨)露采系数坑采深度(m)坑采系数煤矿5.05.0H50 4.0磷矿4.050H1002.5金3.0(元克)锰矿3.0100H5002.0铝土矿2.0建筑用砂石0.5(元/m3)H5001.5其它矿1.5年缴存额(万元年)基价开采影响系数矿山

12、设计开采规模缴存总额(万元)年缴存额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注:矿山坑采深度是指矿产资源采掘面的平均高程与矿区地面的平均高度之差。 金矿按照金的产量进行计算,砂石按照开采体积计算。附件二:贵州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退还)核定通知书国土资环核200 号矿山企业或采矿权人名称: 法人代表: 矿区所在地: 开采矿种: 设计开采规模: 万吨,缴存基价: 元 ,开采影响系数: 核定缴存(退还)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万元。根据贵州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你单位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已核定,请于 年 月 日到 银行办理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退还)手续。国土资源局(分局) 财政局(分局)

13、 盖章 盖章年 月 日经办人: 经办人:四联复写:第一联交矿山企业或采矿权人,第二联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留存,第三联财政部门留存,第四联交代理银行。附件三:贵州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使用审批通知书国土资环支200 号矿山企业或采矿权人名称: 法人代表: 矿区所在地: 开采矿种: 设计开采规模: 万吨,缴存基价: 元 ,开采影响系数: 缴存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余额 万元。根据贵州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履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经批准支取该矿山企业或采矿权人缴存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万元。国土资源局(分局) 财政局(分局) 盖章 盖章年 月 日经办人: 经办人:四联复写

14、:第一联交矿山企业或采矿权人,第二联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留存,第三联财政部门留存,第四联交代理银行。附件四: 贵州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管理统计表编制单位:国土资源局、财政局 年 月 日计量单位:万元序号矿山企业或采矿权人名称所在地核定设计开采规模(万吨/年)缴存金额存款利息开户银行支出使用情况退还情况缴存余额说明12345678910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黔府办法20073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贵州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

15、省环保局制定的贵州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贵州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矿山企业认真履行保护和治理恢复矿山环境的义务,有效治理矿山开采引发和加剧的地质灾害,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为保证矿山企业在采矿过程中、闭坑或者停办、关闭时做好矿山地质灾害和

16、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工作而缴存的抵押金。第三条 保证金按照矿山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由矿山企业在地方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保证金帐户,并按规定使用资金。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矿山企业,应按本办法规定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缴存保证金。第四条 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原则: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诱发,谁治理。第二章 保证金的缴存第五条 保证金实行一次性缴存和年度缴存制度。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在3年以内(含3年)的,一次性全额缴存保证金;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在3年以上的,按年度分期缴存。保证金计入矿山企业成本,有关会计核算问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第六条 保证金缴存数

17、额按照矿山企业核定的矿山设计开采规模、年限,由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核定下达,保证金按以下标准计算:年缴存额基价开采影响系数矿山设计开采规模。缴存总额年缴存额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矿山企业年度缴存额不足5万元的,按5万元缴存。在银行缴存保证金达到1亿元的矿山企业,可不再缴存保证金。第七条 新申请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办理采矿许可证登记时,应向国土资源部门递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并提交在财政部门指定银行缴存保证金的凭证。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办理矿山年检手续时,应按本办法规定递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和已缴存保证金的凭证。申请延续登记的矿山企业,应按新申请的采矿许可证年

18、限、规模,重新核定缴存数额。已缴存的保证金继续收存。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的,凭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变更登记,到矿区所在地的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备案,并继续缴存保证金。已缴存的保证金及利息应转入新的矿山企业继续收存。第八条 保证金实行属地缴存制度。保证金按采矿许可证登记发证权限,由矿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监督缴存。国土资源部、省和市(州、地)登记发证的,由矿区所在地的市(州、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缴存;县(市、区)登记发证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缴存。矿区范围跨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委托下级国土

19、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缴存。第九条 保证金由矿山企业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开设保证金帐户,按照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的核定通知,1个月内将保证金一次性存入保证金帐户。各市(州、地)财政部门指定一家银行负责本地区内矿山企业缴存保证金的代理,并共同制定保证金专户监管办法。县级财政部门指定该银行在本地的一家代理网点负责本地保证金的代理。第三章 保证金的退还和使用第十条 矿山企业应根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制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间、期满及矿山停办、关闭时,对矿区分阶段实施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应

20、经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环保部门组织审查批准。第十一条 保证金实行退还结算制度。矿山企业履行完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后,保证金(含利息)全部退还矿山企业。(一)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以下的矿山,可在有效期满时,一次性对矿山环境实施治理恢复。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超过3年的矿山,应根据矿山开采过程中出现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塌陷、地面沉降、地表开裂、地表水地下水枯竭与污染、侵占农田与污染、废矿渣堆放、生态环境破坏等矿山环境问题,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实施分期治理恢复。(二)完成治理恢复工程的矿山企业,可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工程验收,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

21、织专家进行验收合格并经3年检验无问题的,一次性返还矿山企业全部保证金(含利息)。对实施分期治理恢复工程的,应将拟实施阶段的治理方案报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审查,审查合格后可开展治理工作。阶段治理工程结束,并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合格后,保证金可按审定的治理方案确定的费用退还,但退还额度不超过已缴纳总额的50%,不足部分由矿山企业承担。(三)矿山企业依法关闭、破产、停办或者转为其他行业的,在没有履行完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义务时,保证金(含利息)不能退还。经国土资源、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支取保证金用于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第十二条 治理恢复工程未完成或未达

22、到要求的,国土资源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治理或重新治理。矿山企业拒不治理或不重新治理,或经治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资金从保证金中支出。治理资金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向代理银行下达支付通知,按有关财务规定办理支付手续。对所缴保证金不足以支出治理费用的,其不足部分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向矿山企业追缴。第十三条 保证金实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使用制度。对引发和加剧矿山地质灾害,危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矿山企业应立即实施减灾治理工程。对不予治理的,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治理,费用从该矿山企业缴存的保证金中支出,保证金不足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向矿山企业追缴。第

23、四章 保证金的监管第十四条 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缴存的保证金进行监管。第十五条 保证金应由代理银行按户独立建帐,独立核算,准确反映保证金的运用情况及结果。第十六条 保证金的缴存、退还、支出必须经监管的财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代理银行才能存取保证金。第十七条 保证金的缴存、使用、管理有关情况实行逐级统计上报制度,各级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每年年终后1个月内将上年度本地保证金的缴存、使用、管理有关情况报上级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代理银行应在年度终了15日内及时向各级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

24、财政部门提供保证金的缴存、使用、管理情况。第十八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采用任何方式挪用保证金。监管部门、代理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有挪用保证金等违反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 为对保证金的缴存和使用实行统一的监管,本办法颁发前,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县(市、区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保证金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和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煤矿企业暂不缴存保证金,待全省煤矿企业整合后另行确定。附件一: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标准缴存基价开采影响系数

25、矿种标准(元/矿石吨)露采系数坑采深度(m)坑采系数煤矿5.05.0H50 4.0磷矿4.050H1002.5金3.0(元克)锰矿3.0100H5002.0铝土矿2.0建筑用砂石0.5(元/m3)H5001.5其它矿1.5年缴存额(万元年)基价开采影响系数矿山设计开采规模缴存总额(万元)年缴存额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注:矿山坑采深度是指矿产资源采掘面的平均高程与矿区地面的平均高度之差。 金矿按照金的产量进行计算,砂石按照开采体积计算。附件二:贵州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退还)核定通知书国土资环核200 号矿山企业或采矿权人名称: 法人代表: 矿区所在地: 开采矿种: 设计开采规模: 万吨,缴存

26、基价: 元 ,开采影响系数: 核定缴存(退还)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万元。根据贵州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你单位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已核定,请于 年 月 日到 银行办理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退还)手续。国土资源局(分局) 财政局(分局) 盖章 盖章年 月 日经办人: 经办人:四联复写:第一联交矿山企业或采矿权人,第二联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留存,第三联财政部门留存,第四联交代理银行。附件三:贵州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使用审批通知书国土资环支200 号矿山企业或采矿权人名称: 法人代表: 矿区所在地: 开采矿种: 设计开采规模: 万吨,缴存基价: 元 ,开采影响系数: 缴存矿

27、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余额 万元。根据贵州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履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经批准支取该矿山企业或采矿权人缴存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万元。国土资源局(分局) 财政局(分局) 盖章 盖章年 月 日经办人: 经办人:四联复写:第一联交矿山企业或采矿权人,第二联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留存,第三联财政部门留存,第四联交代理银行。附件四: 贵州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管理统计表编制单位:国土资源局、财政局 年 月 日计量单位:万元序号矿山企业或采矿权人名称所在地核定设计开采规模(万吨/年)缴存金额存款利息开户银行支出使用情况退还情况缴存余额说明12345678910

28、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黔府办法20073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贵州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制定的贵州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贵州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矿山企业认真履行保护和治理恢复矿山环境的义务,有效治理矿山开采引发和加剧的地质灾害,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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