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保留事项清单市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保留事项清单序号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对应行政权力名称中介服务实施机构收费标准及依据委托主体备注资质条件资质依据一、市交通运输局(项)危险品运输从业人员培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国家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第七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应当按照交通部编制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第八条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
2、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月组织一次考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试。第二十八条已获得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需要增加相应从业资格类别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参加相应培训和考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年第号)第八条 获得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许可道路运输机构认可的培训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3、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三)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年第号)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标准.市场调节价行政相对人道路
4、客货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年国务院令第号修正)第三十条第二款:“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年号令)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一)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的要求;(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的要求;(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 )、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 )的要求。(四)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
5、级以上。危货运输车、国际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高速公路客运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公里以上的客车,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一级。技术等级评定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的要求;(五)从事高速公路客运、包车客运、国际道路旅客运输,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公里以上客车的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其类型划分和等级评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的要求;第二十三条”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进行比对。对达标的新车和在用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 )实施检测和评定,出具
6、全国统一式样的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评定车辆技术等级,并在报告单上标注。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第五章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许可池州市行政区域内经备案并取得认证合格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年号令)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选择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并符合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 )等国家相关标准的检测机构进行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企业根据市场自主定价,公示收费。
7、行政机关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交公路发号)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地(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号)第六章 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二节 道路客运车辆管理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道路客运经营者按时到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检测,做好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五)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定期对营运客车类型及等级进行复核,并在道路运输证上予以注明。第
8、九章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第三节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能力评审:(一)经公布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可以接受道路运输机构委托向社会提供营运客货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以及其他民用汽车整车修理和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服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采信其出具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结论。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道路运输机构认可的检测机构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交公路发号)第七条: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在核发营运客车道路运输证时,应当对照交通部发布的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发布的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对新进入道
9、路运输市场的高级和中级客车的等级,特别是一些关键的设施、设备进行核验并要对在用营运客车类型及等级进行年度复核。第九章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第三节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能力评审:(一)经公布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可以接受道路运输机构委托向社会提供营运客货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以及其他民用汽车整车修理和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服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采信其出具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结论。市场自主调节价格行政机关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 第三条总质量超过千克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和货物运输车辆的燃料消耗量应当分别满足交通行业标准营运
10、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以下简称)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以下简称)的要求。 第四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机构在配发道路运输证时应当按照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对车辆配置及参数进行核查。相关核查工作可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实施。经核查未列入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或者与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所列装备和指标要求不一致的,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二十六条交通运输部应当加强对公布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机构从事相应检测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制度,不
11、定期派员现场监督检测机构燃料消耗量的检测工作,根据技术审查需要组织专家对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结果进行抽查。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许可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第六条交通运输部组织专家评审,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检测机构从事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业务,并且向社会公布检测机构名单.第十条检测机构应当如实记录检测结果和车辆核查结果,据实出具统一要求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报告。第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当对所出具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机构在配发道路运输证时应当按照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对车辆配置
12、及参数进行核查。相关核查工作可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实施。经核查未列入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或者与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所列装备和指标要求不一致的,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市场调节价行政相对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应当向相关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施工图设计的全套文件;(二)专家或者委托的审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三)项目法
13、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说明材料。公路工程施工许可具有工程设计丙级资质以上的设计单位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四)工程设计行业资质设甲乙丙三个级别。承担业务范围,丙级工程设计单位可承担相应行业的小型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任务。市场调节价行政机关出租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年第号)第十八条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营运车辆标准并经检测合格;(二)安装出租汽车顶灯、空车标志和经检定合格的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三)喷涂出租汽车客运标志;(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车辆营运许可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许可具有综合性能的检测资质机
14、构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省人大公告年第号)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的,应当依法经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市场调节价行政相对人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检定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实行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车辆运营许可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许可制度。第十八条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营运车辆标准并经检测合格;(二)安装出租汽车顶灯、空车标志和经检定合格的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三)喷涂出租汽车客运标志;(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车辆营运许可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许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
15、构计量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市场调节价行政相对人危险品罐体检测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
16、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四)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包括:.已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收费,政府定价,安徽省物
17、价局、财政厅关于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号)附件:安徽省省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行政相对人超限检测设备检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检定合格的检测设备对车辆进行超限检测;未定期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其检测数据不得作为执法依据。对车辆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和超限使用汽车渡船的处罚具有计量授权证书的计量检定机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人代表的委托书,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二)在申请开展的项目上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计量管理能力
18、;(三)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基、标准装置和配套设备;(四)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检定人员和计量管理人员;(五)有能保证申请开展的项目正常进行的工作环境和设施;(六)有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八条: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或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复查考核按照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的规定执行。第九条: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或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复查考核由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派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评员和特邀专家承担。 第十条: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检定机构由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并颁发计量授权证书。经考核不合格的,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为三个月;整改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19、,不得开展申请授权项目的工作。收费,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号)附件:安徽省省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行政相对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大纲并向社会公布。继续教育大纲内容包括道路运输相关政策法规、职业道德、运输安全和节能减排等。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机构根据继续教育大纲,组织编写继续教育教材。各地可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组织编写补充教材。第八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周期为年。道路运输驾驶员在每个周期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学时。第九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以接受道路运输
20、企业组织并经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培训为主。不具备条件的运输企业和个体运输驾驶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由其他继续教育机构承担。继续教育还包括以下形式:(一)经许可的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二)交通运输部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网络远程继续教育;(三)经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根据继续教育大纲要求,按照确定的科目和课程编制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加强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在其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内,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当补充完成继续教育后办理换证手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许可道路运输机构认可
21、的培训机构 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第九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以接受道路运输企业组织并经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培训为主。不具备条件的运输企业和个体运输驾驶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由其他继续教育机构承担。继续教育还包括以下形式:(一)经许可的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二)交通运输部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网络远程继续教育;(三)经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 第十七条 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将继续教育培训计划、继续教育师资情况、参培学员登记表等纳入档案管理,并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继续教育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予确认其所开展的继续教育:(一)未经备案擅自从事继续教育或者提供虚假继续教育资料的;(二)未按照继续教育大纲要求组织相应继续教育的;市场调节价行政相对人经营企业可自行组织培训也可参加由第三方组织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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