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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密山经济开发开发区管理办法.docx

1、黑龙江密山经济开发开发区管理办法黑龙江密山经济开发开发区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黑龙江密山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管理,促进开发区加快开发建设和对外开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开发区实行一体化封闭管理,是具有特定功能、特定范围,享受相应优惠政策,赋予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特定区域,开发区主要开展生产加工及其配套的物流和商服等业务。第三条 开发区是经省政府批准设立并经国家发改委核准的省级开发区,规划面积为20平方公里,四至范围是:南至富密壕、北至西山脚下、东至三友驾校、西至解放沟。第四条 开发区内的单位、企业、个人以及开发建设中涉及

2、到的相关部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与职能第五条 密山市人民政府设立密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是开发区范围内的唯一行政主体。为避免管委会与其他部门造成不必要的机构重叠与职能交叉,管委会依据政府的授权在开发区内统一行使经济社会各项管理职能。 第六条 管委会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科学界定职能、合理设置内设机构,并实行一个机构多块牌子、一个部门多种职能的管理体制。管委会初期下设综合办公室、规划建设局、招商服务局和财税统计局四个内设机构。第七条 开发区要不断推进制度创新,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一)管委会的内设机构,可以在不

3、突破领导及非领导指数的前提下自主设立并报编委备案。(二)管委会工作人员,可根据开发区各个发展阶段的实际需要,不受现有编制的限制,采取调任、任命、选任、挂职、招聘等灵活的用人机制从各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在社会公开招录、招聘。(三)工作人员的使用,在其进入开发区后身份、职级、工资冻结,档案予以封存、保留,由管委会根据工作需要灵活使用。如不适应开发区工作的,属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的人员在恢复原有身份、职级、工资的基础上由市委、市政府重新安排工作;属于在社会上招聘的工作人员直接解聘或辞退。(四)工资待遇实行企业化管理,由管委会根据开发区的实际情况和每个人的现实表现决定其工资和奖惩。第八条 开发区管委会行使以

4、下职能(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建设开发区的方针政策,依法制定并组织实施开发区行政管理办法、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二)编制开发区中长期发展规划、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筹集、使用并偿还开发区建设发展资金;(四)负责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五)负责审批与核准市(县)级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开发区内投资项目; (六)按照开发区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对开发区土地进行开发、利用和管理;(七)负责开发区征地涉及的拆迁、补偿和安置工作; (八)建设和管理开发区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兴办和管理开发区的社会公益事业;(九)按规定权限对开发区的进出口业务、涉外经

5、济技术合作和其它涉外事务进行管理、协调和服务;(十)依法管理开发区的规划、建设、财税、国有资产、环境保护、劳动和社会保障、房产和社会治安等工作; (十一)对各部门在开发区设立的派出机构或分支机构进行管理、协调和监督,其工作人员实行双重领导,开发区管委会具有否决权;(十二)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授予和委托的其他行政管理职权。第三章 权限与职责第九条 管委会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统一负责开发区内的日常管理工作。管委会享受市级行政许可(审批)权限,通过政府授权并经相关职能部门委托的形式取得相应的权限,并依法在开发区内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责。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部门或单位,通过在开发区内设立派驻机构的方式履行相应的

6、管理职能。对于不能在开发区内设立派驻机构的,由管委会负责协调和配合其在开发区的行政管理工作。第十条开发区管委会设立综合办事大厅,开发区的内设机构和各部门的派驻机构按照“一条龙”和“一站式”的要求分别设立服务窗口,负责各类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综合办事大厅实行现场办公,在办理各类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审批时必须并当场完成,但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事项除外。第十一条经市政府授权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管委会可以在开发区内实施下列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一)外资主管部门委托的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二)发展改革等部门委托的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

7、案;(三)规划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四)建设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报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审批;(五)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委托的临时占用道路、挖掘道路的审批;(六)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委托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处置的审批;(七)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委托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第十二条 开发区的治安、消防、道路交通管理等事项,由公安局依法实施。第十三条 管委会应当将行政许可(审批)实施情况定期报送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管委会实施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十四条管委会应当按照委托权

8、限和下列简化程序的规定,对开发区内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批:(一)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或者投资项目的核准,与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审批可以一并进行;(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审批,与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可以一并进行;(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与建设工程报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批可以一并进行;(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审批,与需要临时占用道路、挖掘道路以及排放、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等事项的审批可以一并进行。管委会可以结合不同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前款规定的行政许可(审批)的实施程序予以调整、简化。第十五条 管委会委托新发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对开发区内的土地进行前期基础开发,并为投资者提供相关服务。

9、管委会设立相应机构,为开发区内的企业提供有关咨询、指导和代办服务。 第四章 投资与建设第十六条 开发区鼓励和扶持符合产业规划、占地少、污染小、科技含量高、投资规模大、经济效益好的项目,对属于鼓励投资的项目依法给予费用减免和政策优惠;禁止固定资产投资低于300万元、技术落后、设备陈旧、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和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对禁止的项目不审批、不供地。 第十七条 在开发区内的投资项目首先由管委会进行初审,确认其是否符合产业规划、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和环保政策等准入条件,经管委会批准后分别办理土地使用、规划建设、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第十八条 在开发区内的建设项目,从立项报批到竣工验收,

10、必须按规定提交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依照本办法逐项进行审批、核准或审验。第十九条 在开发区内的各类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土地使用性质、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等各项控制指标。 第二十条 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招待所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严禁企业将工业用地直接或变相进行房地产及商业门点开发。第二十一条 区内的各项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工程,给排水工程,道路、电力、通讯工程,地上地下管线工程及围墙、绿化工程等各种工程构筑物),必须符合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开工前必须报管委会

11、规划建设部门审批并到现场放线后方可施工。第二十二条 在开发区内兴办工业项目的,除新建的厂房免收城建配套费外,其余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及其它项目须缴足城建配套费。第二十三条 项目竣工投产后,管委会对该项目的投资强度、投资进度、单位面积产出比分阶段进行审验。企业依据审验结果享受与密山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相对应的优惠。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兴办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的投资额度、建设标准、建设期限及土地用途投资兴建。不能按期动工兴建的,经管委会同意可以延期;未经批准拖延工期1年以上的,取消其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并按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按规定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

12、证。第五章 环境与服务第二十五条 管委会依据本办法和政府授权独立行使管理权限,开发区开发建设过程中涉及到有关单位和部门时,有关单位和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并及时提供方便和服务。第二十六条 开发区开发建设涉及的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循廉洁、高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开展工作,为投资者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和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第二十七条 管委会协同有关部门落实国家、省、市的方针、政策,保障开发区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方便、畅通和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映的问题。第二十八条 在办理各项手续时,凡是市直部门权限内可以审批的,由各部门委托的管委会内设职能

13、部门直接办理;属于中省直部门直接办理的,由其或分支机构予以办理;审批或办理权限在上的,由相关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代办或领办。第二十九条 开发区建立“一站式”审批制度,管委会各职能机构和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的派出机构或分支机构,应当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为投资者提供便利,完善“一条龙”服务体系。管委会和各部门在开发区设立的派出机构或分支机构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标准、公开办事时限、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努力提高办事效率。第三十条 各部门对开发区的投资项目和企业进行收费时必须实行“三公开”,即公开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新增收费项目或变更收费标准时必须报管委会备案。第三十一

14、条 除在开发区内设立办事机构或派驻机构的部门之外,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管委会组织下,定期到开发区为企业提供相关服务。第三十二条开发区实行无干扰式服务、封闭式管理。各部门、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进入开发区内企业执行一般的公务活动的,应事先征得管委会同意,如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应事先通知管委会,否则企业可以拒绝接待,但涉及国家安全、重大刑事案件或实施抢险、救灾、救护、抢修等紧急行为的除外。为支持、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在开发区内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管委会可集中统一安排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开发区内的行政执法活动。第六章 政策与措施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设立开发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

15、金)。其来源为:(一)财政预算拨款;(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收入地方留成部分;(三)区内企业税收中地方留成部分;(四)区内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有偿使用、出让收入的资金;(五)银行贷款和从国家、省争取的专项资金;(六)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七)从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第三十四条 开发区应当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用途为:(一)土地转用、征收、开发和整理等各项费用;(二)偿还银行贷款和其他债务;(三)基础设施建设和兴办生活服务设施;(四)重点项目的前期工作;(五)经营和管理费用;(六)其它必要的费用和开支。 第三十五条开发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全市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发

16、展规划,并优先安排和优先建设,相关职能部门必须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开发区鼓励企业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参与区内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并按一事一议的原则享受特殊的优惠政策。第三十六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优先为开发区安排土地供应计划,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可单独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组织报批,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有关土地使用手续。第三十七条开发区内的企业应执行国家财会制度,建立统计报表制度,按照规定向管委会及财政、税务、统计、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并接受监督。第三十八条 各企业临街墙面应保持洁净,不准乱写、乱画。在道路两侧设置各种广告牌,招商牌及标语等,必须经管委会审查批准,由管委会统一规划,确保开发区景观协调第三十九条 开发区内各单位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即包绿化美化、包清洁保洁、包冬季清雪。 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条 市直各部门和管委会及其职能机构,违反本办法或不认真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除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 管委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单项规定。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密山市人民政府二O一O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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