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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办法.docx

1、深圳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办法深圳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以下简称事业单位招聘工作),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深人社规201211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事业单位常设岗位有空缺需招聘工作人员的,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应与岗位管理制度相结合,在核定的常设岗位总额内进行。第四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可采取公开招聘、选聘或者直接聘用方式。第五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应按照公开、平等

2、、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根据招聘岗位的资格条件及要求,采取分类考试考核的办法进行。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全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以及市属事业单位招聘的组织工作。市人力资源部门授权各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本区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力资源部门指导下,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各事业单位按本办法的规定实施或参与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第七条 市人力资源部门可根据促进本市户籍人员就业政策的要求和实际需要,确定各类事业单位面向本市户籍人员招聘的岗位比例。第二章 公开招聘第八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

3、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招聘计划;(二)发布招聘公告;(三)接受报名;(四)笔试;(五)资格审查;(六)面试;(七)体检;(八)考察;(九)确定拟聘人员名单并公示;(十)办理聘用手续。市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本市事业单位特殊岗位的公开招聘程序可根据需要适当调整。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本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实际需要,发布当年度公开招聘工作指引。第十条 事业单位应按规定制定公开招聘计划,公开招聘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招聘单位基本情况及岗位使用情况;(二)招聘岗位情况及招聘人数、招聘时间、考试内容;(三)招聘资格条件,招聘岗位的资格条件应与岗位说明书的要求相符,公开招聘的最高年龄不得超过40周

4、岁。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计划经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报同级人力资源部门核准。事业单位面向特定行业、系统、区域公开招聘或对报考人身份、年龄、资格条件等有特别要求的,应按管理权限逐级上报至市人力资源部门批准。第十二条 招聘公告至少应于笔试之前15日在市人力资源部门指定的网站发布,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体发布。市属事业单位的招聘公告由市人力资源部门发布,区属事业单位的招聘公告由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发布。招聘公告应明确招聘岗位及人数、招聘范围及条件、招聘各环节的具体要求等。第十三条 公开招聘的报名和笔试工作按管理权限由市、区人力资源部门组织实施,具体事务由市人力资源部门指定的考试机构承担。报名一般采取网上报名的

5、方式,报名时间不得少于5日。考试机构应在报名期间定期公布岗位最新报名人数。第十四条 笔试主要测试岗位所要求的基本素质和专业知识。市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岗位类别和条件确定笔试科目。笔试合格分数线由同级人力资源部门确定。考试机构应在笔试结束后按招聘公告规定日期公布笔试成绩和进入资格审查人员名单。同一岗位笔试合格考生人数少于拟聘人数3倍且拟聘人数不少于2人的,相应削减该岗位的拟聘名额。第十五条 对笔试合格的考生,各岗位依笔试成绩高低排序,按拟聘人数的3至5倍确定资格审查人选,拟聘人数8倍范围内的其他人员确定为资格审查递补人选,具体倍数应在招聘公告中明确。第十六条 资格审查、面试、体检、考察、公示等工作由

6、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市属事业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区人力资源部门也可授权事业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十七条 资格审查主要审核应聘者是否符合招聘公告和岗位规定的招聘条件。审查合格的确定为面试人选,出现不合格情形时,从递补人选中按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审查单位应当场公布审查结果和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并将名单在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指定网站或招聘公告中指定的网站予以公布。第十八条 面试主要测评考生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技能。市人力资源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分类制定面试指导规则。面试组织单位根据面试指导规则确定面试的具体方案。市属事业单位的面试方案应事前报市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区属事业单位或主管

7、部门自行组织面试的,其面试方案应事前报区人力资源部门批准。面试试题按密级文件制定和管理,参与试题命制的人员按涉密人员进行管理,与单位签订保密协议。面试组织单位应对面试过程全程录像,并至少保留两年备查。第十九条 面试组织单位可根据需要组成面试考官组,考官组成员人数不得少于5人。考官组成员可从考官库中通过抽签产生,也可由用人单位选派考官和从考官库中抽签产生的考官联合组成,但考官组成员中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及其下属的其他单位的考官总人数不得超过2人。市人力资源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对面试考官组成员的组成比例作相应调整。考官库由市人力资源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区人力资源部门按专业门类组建,按相关规定进行规

8、范管理。第二十条 面试组织单位应当场公布面试成绩,并在面试结束后,将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按一定比例合成总成绩,在面试成绩60分以上人员中依总成绩高低排序按拟聘名额等额确定体检人选。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占总成绩的具体比例,应在招聘公告中明确。第二十一条 面试组织单位应在面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总成绩汇总上报同级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同时将面试结果在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指定网站或招聘公告中指定的网站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7日。第二十二条 面试组织单位应在面试结束后15日内组织体检人员到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对体检合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应在体检结束后30日内进行考察并确定拟聘人员。体检项目和标准、

9、考察内容和程序等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拟聘人员名单应在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指定网站或招聘公告中指定的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拟聘人员经公示,没有投诉或有投诉经查投诉不实或投诉属实但不影响聘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聘用手续。拟聘人员经公示,被投诉查实不能聘用的,由同级人力资源部门取消其聘用资格。第二十四条 因拟聘人员体检、考察不合格、在公示期间因投诉被取消聘用资格、自愿放弃等情形空出的招聘名额,用人单位可另行招聘,也可申请从面试入围且面试成绩在60分以上人员中按总成绩高低排名顺次递补。用人单位申请递补的,应在招聘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力资源部

10、门核准。核准同意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体检、考察和公示。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为拟聘人员办理聘用手续,并在公示结束后3个月内报同级人力资源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在聘用人员到单位报到1个月内与其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事业单位应与新聘人员约定试用期,并在聘用合同中明确。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新聘人员属初次就业的,试用期可超过6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办理转正手续;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或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的,取消聘用。第三章 选聘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七级以上岗位空缺,可采取选聘的方式对外招聘。

11、选聘人员除须满足岗位资格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本市认定的任期内高层次专业人才或海外高层次人才中的留学回国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少于5年;(二)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在聘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不少于2年,年龄在50周岁以下;(三)具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在聘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不少于2年,年龄在45周岁以下。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招聘通过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取得博士学位,且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员,可采取选聘的方式招聘。第二十九条 市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本市事业单位当年度人才紧缺岗位,可采取选聘的方式招聘,选聘人员须满足相应的岗位要求。符合随军条件的驻深部队军人配偶,且属市外机关事业

12、单位在编在岗干部人员的,可以选聘,具体规则另行制定。第三十条 市属事业单位的选聘工作按人事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组织实施;区属事业单位的选聘工作由区人力资源部门组织实施,也可经区人力资源部门授权由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组织实施。第三十一条 组织实施选聘的单位应成立选聘工作组织,按下列程序开展选聘:(一)制定选聘工作方案,明确拟选聘岗位及人数、选聘范围及条件、选聘程序、考核内容与方式等;(二)发布选聘公告,选聘公告应包含选聘岗位及人数、选聘范围及条件、选聘方式和程序等内容,并于市人力资源部门指定的网站发布,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体发布;(三)接受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查;(四)根据拟聘岗位条件,选取至少

13、3名专家组成考官组,按照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应聘者的实际业务水平和适岗能力进行考核,并按拟聘名额等额确定拟聘人选;(五)体检、公示、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实行试用期等事项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考官组中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及其下属的其他单位的考官总数不得超过2人。考官组应当向选聘工作组织提交考核报告,说明应聘人员情况、考核过程及确定拟聘人选的理由,并由考官签名。选聘工作组织应对考核过程全程录像,并至少保留两年备查。事业单位在办理聘用手续时应当将选聘工作方案及考核报告报同级人力资源部门备案。第四章 直接聘用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

14、人员一般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应聘人员符合拟招聘岗位资格条件和要求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聘用:(一)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及其原属市外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随调配偶;(二)指令性安置的退役运动员;(三)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任命担任事业单位领导成员的人员;(四)本市认定的任期内国家级领军人才配偶和A类海外高层次人才的配偶;(五)本市认定的任期内地方级领军人才配偶和B类海外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属市外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六)本市公务员、符合本市公务员转任规定的市外公务员和本市机关老工勤人员;(七)在同一经费形式的事业单位常设岗位之间、从财政核拨经费形式向财政核拨补助经费形式或经费自

15、给形式的常设岗位流动、或从财政核拨补助经费形式向经费自给形式的常设岗位流动的人员;(八)通过市、区人力资源部门组织的公开招聘或经选聘,已办理聘用备案手续并经试用期转正,在不同经费形式的事业单位常设岗位之间流动的人员;(九)其他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人员。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确定拟直接聘用人选后,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第三十五条 招聘工作应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招聘单位领导成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人员,不得应聘该

16、单位工作岗位。参与招聘工作的人员在招聘工作中,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情形的,应当主动回避。第三十七条 招聘单位未经核准擅自招聘人员,不按招聘公告规定程序和要求招聘,或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情节轻微的,由市、区人力资源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按下列规定处理:(一)追究招聘单位负责人责任;(二)对招聘单位进行通报,并限制其一定时限内的招聘权限;(三)对其招聘结果不予认可,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第三十八条 凡参与招聘工作的人员在招聘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禁止其再参与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作;属人事干部的责令其所在单位将其调离人事工作岗位;涉嫌

17、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体检、考察等过程中参与作弊的;(二)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等违反保密纪律的;(三)在资格审查中徇私舞弊、失职失责,致使明显不符合资格条件的考生进入面试,或恶意拒绝符合资格条件的考生进入面试的;(四)在面试及考核中不能实事求是、坚持原则、秉公判分,致考核结果有失公正的;(五)有其他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的情形的。应聘人员与参与招聘工作的人员共同违反前款规定的,其当次考试成绩无效,并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理。第三十九条 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区人力资源部门5年内不再受理其应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请,尚未办理聘用手续的,取消聘用资格;已经聘用的,责令用人单位与其解除聘用合同:(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二)故意隐瞒或不提供可能影响聘用的资料的;(三)在应聘过程中有作弊等其他违反招聘纪律行为的。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条 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区的招聘实施细则,报市人力资源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进行法定机构试点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并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市人力资源部门备案。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招聘实施细则(深人规200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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