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起诉书交通事故起诉书 交通事故起诉书 原告:吴丹,女,汉族,1987年11月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箭道巷12号 被告:戴火囯,男,汉族,1968年3月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何坊西路178号3栋3单元302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_元(具体详见清单);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_元; 三、赔偿原告助动车损失费_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年5月28日17时50分许,天气晴,被告戴火囯驾驶的丰田凯美瑞出租车(牌号为赣A2_202)在南昌市西湖区孺子路97号门口段由东向西行驶时撞到正在该路段经人形横道由南向原告吴丹驾驶
2、的南昌B25521电动自行车,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电动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南昌市第三医院治疗,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产生淤血,并且伴有轻微脑震荡,手臂和大腿血肿、淤青等。后经南昌市西湖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于20年7月,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头部受伤,南昌市第三人民医院于20年5月28日出曾出具入院通知书,要求原告应住院手术检查,入院时,有短暂人事不清,醒后感觉头痛,恶心,颈脖子胀痛,左侧骶尾部疼痛不适,经医院认定诊断为脑震荡,左侧颞顶部
3、头皮血肿,全省多出软组织损伤,(见医院记录),入院治疗直到6月27日,现已造成原告留有后遗症,经常头痛、头晕、恶心,记忆力衰减等,影响到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及工作。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 20_年_月_日 第二篇:交通事故起诉书 原告:王_,女,汉族,生于1954年3月25日,_有限公司职工。 住址:_市_路_号1室,电话:_ 被告:胡_,男,汉族,_有限公司驾驶员。 住址:_市_路_号672室, 被告:_有限
4、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_ 住所:_市_路_号。 邮编:_电话:_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80000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000元; 三、赔偿原告助动车损失费6000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年4月1日下午一时许,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助动车正常行经_市_路与_路交叉路口时,遭遇被告胡_驾驶的小客车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助动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_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颅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压痛、耳聋等。后经_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
5、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又于20年6月18日,经甘肃_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_在路交通事故致颅底骨折,遗留头痛、头晕,左耳伟导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又于20年7月30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胪脑受伤,_市第二人民医院于20年5月9日出曾出具入院通知书,要求原告应住院手术检查,但由于住院手术检查费用高达1万余元,且当时原告经济窘迫而被告拒绝作任何赔偿的情况下,原告不得不放弃了住院手术治疗的机会。现已造成原告留有后遗症,经常头痛、头晕、耳鸣等,不得不被原单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动车损坏严重,至今仍在被告处。且由于
6、被告未履行修缮和归还义务,现已造成助动车报废,使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网,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市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_年_月_日 附件:1、本诉状副本2份。 2、证据份,共13页。 3、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 4、被告的信息资料。 第三篇:交通事故起诉书 原告廖_,男,19_年_月_日出生,郴州市苏仙区人,住郴州市苏仙区_村_栋_单元_号。联系电话:_。 被告何_,男,19_年_月_日出生,郴州市北湖区人,住郴州市北湖区鲁塘镇_村6
7、组,系湘L_号肇事车辆驾驶员。联系电话:_。 被告何_,男,郴州市北湖区人,住郴州市北湖区鲁塘镇_村5组,系湘L_号肇事车辆车主。联系电话:186_。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郴州市飞虹路18号。联系电话:2883601。 法定代表人徐郴范,系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何_、何_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法医鉴定费、辅助器具评估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康复费等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20000元。
8、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何_、何_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年7月8日15时许,被告何_驾驶被告何_所有的湘L_号重型自卸货车沿S322线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开发区工业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横路的原告(行人)廖_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九八医院住院治疗,后因伤情严重转至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继续住院治疗。原告前后共住院68天,共花医疗费45497元,出院诊断为:1、右足毁损伤;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3、头皮挫裂伤。经司法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陆级伤残。20年7月19日,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对该起事故依法作出郴公交认字(20)第A084号道路交通事故
9、认定书,认定被告何_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何_为其所有的湘L_号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保险限额为万元,事故发生在该保险合同期限内。 根据民法通则、道路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何_、何_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详见附后清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赔偿义务,但至今,被告仅支付医疗费45000元,余款拒不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此致 郴州市北湖区法院 具状人
10、: 二0_年_月_日 赔偿清单 一、医疗费:45497元(其中被告何_、何_已向原告支付45000元)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816元 计算式:12元/天_68天=816元 三、护理费:49.86元 计算式:2167元/月30_68天=49.86元 四、误工费:7078元 计算式:2167元/月30_(68天30)=7078元 五、交通费:640元 六、疾赔偿金:元 计算式:元_20年_50%=元 七、残疾辅助器具费:162000元 计算式: 更换辅助器具费用:15000元/次_6次=90000元 维修费用:(15000元_15%)元/年_24年=54000元 训练期间的食宿费用:(30元/天20元/天)_2人_30天_6次=18000元 以上三项合计:90000元54000元18000元=162000元 八、法医鉴定费:790元 九、辅助器具评估费:1500元 十、营养费:680元 计算式:元/天_68元=680元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 以上一至十一项合计: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120000元。 被告何_、何_应赔偿原告(元120000元)_80%=元。 被告何_、何_已向原告支付45000元,还应向原告支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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