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XX设备监理师合同管理辅导资料物权设备监理师考试doc1、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是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物而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扰的权利。 特征: (1)物权是对世权。 在物权关系中,物权的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即物权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一切人都是义务人,都负有不得侵犯权利人的权利和不干涉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 (2)物权是支配权。 物权的权利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志实现权利的内容,而无需请求他人为一定的行为。 如设备工程的所有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使用该设备工程,也可以出租、放弃该工程,不需要请求他人为一定的行为。 (3)物权是绝对权。 物权人可以向任何人主张
2、权利,物权的义务人所负担的仅是不妨碍物权人行使权利的消极义务,而不需负担积极义务。 (4) 物权的客体是物。 物权是以物为客体的权利。 该特征是物权与人身权、知识产权等支配权、绝对权的重要区别之一。 2、物权的分类: 根据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为财产的所有人,可将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自物权解决的是物归谁所有的问题,他物权解决的是物的利用的问题。 (1)自物权 1)自物权:又称所有权,是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是最完整的物权,具有以下四种权能: 占有,是指对物的实际控制和管领。所有人有权占有财产,但非所有人合法占有财产的情况也属常见。法律保护合法占有关系,
3、在此情况下所有人不能请求退还。对于非法占有人,则根据其占有是恶意或善意,确定是否应向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退还财产和赔偿损失。 使用,是指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和生活需要。使用权可以与所有权分离。 收益,是指利用所有的财产而取得的经济收人或利益。 处分,是指决定财产法律上的命运,即对财物的处置。 2)所有权的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财产所有权最初的产生或者不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意志为依据,而直接取得所有权。 其主要方式:生产、没收、收益、添附、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所有等。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所有人基于某种法律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4、其主要方式:买卖、受赠、继承和其他合法方式等。 3)所有权的消灭: 所有权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而消灭,导致财产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主要有: 转让所有权; 所有权的抛弃; 所有权客体的消灭; 所有权主体消灭; 所有权被强制消灭。 (2)他物权 他物权:是指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设定权利。 分类:根据设立的目的不同,他物权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它是以支配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的物权,即对他人所有的物行使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民法通则规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营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都属于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它是以支配标的物的价值为内容的物权。具体来讲,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而在债
5、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的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权利。 如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都属于担保物权。 3、物权的保护 当权利人的物权受到他人侵犯时,物权人可以通过行使以下权利,来保护自己的物权。 (1)请求确认物权。当物权归属不明或就归属问题存在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物权。请求确认的物权既可以是自物权(所有权),也可以是他物权。 (2)请求排除妨碍。当他人的非法行为妨碍物权人行使物权时,物权人可以直接请求妨碍人排除妨碍,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妨碍人排除妨碍。 (3)请求恢复原状。当他人的行为使物权的标的物遭受损害时,如果还能修复,物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加以修理,使之恢复原状。此请求权所有人、合法使用人都可行使。 (4)请求返还原物。当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时,无论是财产的所有人还是合法占有人都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直接请求非法占有人返还原物,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责令非法占有人返还原物。 (5)请求赔偿损失。当他人的行为给物权人造成经济损失时,物权人可以直接向侵权人提出请求,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侵权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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