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禹政66号 禹政201166号禹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禹州市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禹州市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禹州市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15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基本原则是:从城乡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
2、,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第三条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相结合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第二章参保范围第四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
3、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第五条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参保申请和登记手续。第三章基金筹集第六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构成。第七条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市政府按照省统一安排和规定程序,结合全市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
4、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度为每个自然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人缴费后,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参保人出具缴费凭证。第八条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市财政按确定的标准给予补助。省、许昌市两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20元,许昌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10元。市财政为重度残疾人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能抵顶个人缴费。第九条有条件的村(居)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对
5、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第四章建立个人账户第十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以及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完全积累,一步做实到位。第十一条个人账户储存额参考中国人民银行每年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第五章养老金待遇第十二条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其中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我市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元。市财政对烈士遗属、领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
6、父母,每人每月增加基础养老金40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第十三条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第六章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第十四条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由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待遇领取
7、资格,于次月起每月按标准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农村居民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应按补缴当年的缴费标准,补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引导城乡中青年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第七章 待遇调整第十五条市政府按照省统一安排和规定程序,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第八章基金管理第十六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持证上岗。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基金管理。第十七条城
8、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要分账管理,不得混用。在试点阶段,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第九章基金监督第十八条市人社局要切实履行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第十九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披露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市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
9、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第二十条市人社局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杜绝虚报、冒领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村(居)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第十章经办管理服务第二十一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第二十二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使用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按省统一安排,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第二十三条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实行县级垂直管理,按照每万名参保人员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的比
10、例配足工作人员,按规定标准配备固定办公场所、必要的信息化设备和其它设施。第二十四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建立与服务人群和业务量挂钩的经费保障机制,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第十一章相关制度衔接第二十五条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第
11、二十六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章加强组织领导第二十七条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指挥部负责对试点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列入市、乡镇(办)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市人社局要认真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第二十八条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深入人心,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保。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施。主题词:民政社会保障办法通知主办:市人社局催办:市人社局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禹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8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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