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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绿色食品认证工作程序.docx

1、浙江省绿色食品认证工作程序浙江省绿色食品认证工作程序一、申报认证1. 认证申请1.1 申请人向其所在市绿色食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绿办)领取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等有关资料,或从浙江农业信息网绿色食品子网(网址)下载。1.2 申请人填写并向所在市绿办递交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及以下材料:(1)保证执行绿色食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2)生产操作规程(种植规程、养殖规程、加工规程);(3)公司对“基地+农户”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合同、基地图、基地和农户清单、管理制度); (4)产品执行标准;(5)产品注册商标文本(复印件);(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7

2、)企业质量管理手册;(8)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2. 受理及文审2.1 市绿办收到上述申请材料后,进行登记、编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认证材料的审查工作,并向申请人发出文审意见通知单。2.2 申请认证材料不齐全的,申请人收到文审意见通知单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材料。2.3申请认证材料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本生长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请。2.4 申请认证材料合格的,执行第3条。3. 现场检查3.1市绿办制定现场检查计划,并在计划得到申请人确认后,委派2名或2名以上检查员进行现场检查。3.2检查员根据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绿中心)绿色食品检查员工作手册和现场检查计划要求,按现场检查表中检查项目

3、进行逐项检查。每位检查员单独填写现场检查表和现场检查意见。现场检查工作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检查后2个工作日内向市绿办递交现场检查评估报告。3.3现场检查不合格,市绿办书面通知申请人,认证结论按不通过处理,本生产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请。4产品抽样4.1 现场检查合格,当时可以抽到适抽产品的,检查员依据中绿中心绿色食品产品抽样技术规范(试行)进行产品抽样,并填写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特殊产品(如动物性产品等)另行规定。4.2 当时无适抽产品的,检查员与申请人当场确定抽样计划。4.3申请人将样品、产品执行标准、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和检测费寄送绿色食品定点产品监测机构。5环境调查5.1检查员在现场检查工作

4、的同时,依据中绿中心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技术规范(试行)开展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并详细填写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表和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调查人员明细表。调查后2个工作日内向市绿办递交调查报告。5.2经调查确认,产地环境质量符合中绿中心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技术规范(试行)规定的免测条件,免做环境监测。5.3 根据中绿中心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技术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经调查确认,有必要进行环境监测的,执行第6条。6. 环境监测6.1市绿办收到检查员报送的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报告后,有必要进行环境监测的,在2个工作日内给绿色食品定点环境监测机构发送绿色食品环境质量现

5、状调查任务通知书。6.2 定点环境监测机构收到通知单后,40个工作日内出具环境监测报告2份,连同填写的绿色食品环境质量监测情况表2份,报送市绿办。7. 产品检测7.1绿色食品定点产品监测机构自收到样品、产品执行标准、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检测费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出具产品检测报告2份,连同填写的绿色食品产品检测情况表2份,报送市绿办。8.预审8.1市绿办自收到检查员现场检查评估报告、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报告、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表、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调查人员明细表、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定点环境监测机构报送的环境监测报告及绿色食品环境质量监测情况表,定点产品检测机构报送的产品

6、检测报告及绿色食品产品检测情况表后3个工作日内签署市绿办绿色食品预审情况表,连同认证申请材料各一式二份报送浙江省绿色食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绿办)。9.初审9.1省绿办收到市绿办报送的上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初审结论。 9.2初审结论为“材料不完整或需要补充说明”的,省绿办向市绿办发送绿色食品认证初审通知单。由市绿办督促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将补充材料报送市绿办,市绿办收到补充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报送省绿办。9.3初审结论为不合格的,省绿办向市绿办发送绿色食品认证初审通知单,由市绿办通知申请人本生长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请。9.4初审结论为“合格”的,省绿办将上述材料及省绿办绿色食品认证情况表报送中绿

7、中心。10. 认证审核10.1 中绿中心认证处收到省绿办报送材料及申请人直接寄送的申请绿色食品认证基本情况调查表后,2个工作日内下发受理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抄送省绿办。省绿办收到受理通知书后,发送市绿办。10.2 中绿中心认证处组织审查人员及有关专家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结论。10.3 审核结论为“有疑问,需现场检查”的,中绿中心认证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检查计划,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抄送省绿办,由省绿办发送市绿办。得到申请人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派检查员再次进行现场检查。10.4审核结论为“材料不完整或需要补充说明”的,中绿中心认证处向申请人发送绿色食品认证审核通知单

8、,同时抄送省绿办,由省绿办发送市绿办。市绿办在收到绿色食品认证审核通知单后,要求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充材料报送市绿办,市绿办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省绿办,省绿办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中绿中心认证处。10.5审核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的,中绿中心认证处将认证材料、认证审核意见报送绿色食品评审委员会。11. 认证评审11.1 绿色食品评审委员会自收到认证材料、认证处审核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全面评审,并做出认证终审结论。11.2 认证终审结论分为两种情况:(1)认证合格(2)认证不合格11.3 结论为“认证合格”,执行第12条。11.4 结论为“认证不合格”,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在做出终审结论2个

9、工作日内,将认证结论通知单发送申请人,并抄送省绿办,省绿办发送市绿办。本生产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请。12. 颁证12.1 中绿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将办证的有关文件寄送“认证合格”申请人,并抄送省绿办,由省绿办发送市绿办。市绿办督促申请人在60个工作日内与中绿中心签定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12.2中绿中心签发证书。12.3 省绿办收到绿色食品使用证书、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登记后,发送市绿办,由市绿办发送申请人。二、续展认证1. 续展定义、条件1.1续展是指绿色食品生产企业的产品在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许可期满,按规定的时限和要求提出申请,经认证许可在该产品上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1.2 续展

10、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2.1企业年度检查合格;1.2.2企业应在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证(以下简称证书)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所在地的市绿办提出续展申请;1.2.3产品(或原料)产地规模扩大或产地区域发生改变,如需进行产地环境质量监测,企业应在证书有效期满5个月前向所在地的市绿办提出续展申请;1.2.4企业应根据产品生产季节,合理安排续展申请时间,保证续展申请时有适于抽样检测的产品。2. 续展工作基本要求2.1市绿办应在证书有效期满2个月前向省绿办报送续展的有关材料。2.2市绿办应有计划地组织安排绿色食品企业第三年度的年检工作和续展工作。2.3因年检结论不合格被取消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产品,自取消

11、标志使用权后一年内不再受理该产品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申请。再行申请时,不按续展处理,按绿色食品认证程序(试行)执行。2.4续展产品证书的起始时间与上一个周期的终止日期相衔接。3. 续展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地市绿办提交绿色食品标志续展认证申请书及以下材料(以下统称续展申请材料):(1)保证续展产品严格执行绿色食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2)经核准的证书复印件(3)续展期的原料供应购销合同(包括公司与基地的协议或合同等)(4)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4. 受理、文审4.1市绿办收到续展申请材料后,进行登记、编号,并在2个工作日内依据绿色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完成文审工作,向申请人发出续展产品文审意见通知单,同时抄送省绿

12、办。4.2续展申请材料不齐全,要求申请人收到文审意见通知单后3 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材料。4.3续展申请材料不合格,通知申请人本生产周期不再受理该产品申请,再行申请时,按绿色食品认证程序(试行)执行。 4.4续展申请材料合格,安排现场检查和产品抽样。5. 现场检查、产品抽样5.1续展认证检查与第三年度年检工作合并进行,由持有相应注册专业类别检查员证书的监管员(当监管员不具备条件时,由监管员和检查员共同实施)2人或2人以上依据中绿中心绿色食品检查员工作手册和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技术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赴现场逐项检查,3个工作日内完成续展现场检查工作并向市绿办递交现场检查评估报告及产地环

13、境质量现状调查报告。5.2现场检查合格,安排产品抽样:5.2.1第三年度中绿中心抽检合格产品,免产品抽样检验。5.2.2申请人提供了近一年内绿色食品产品质量定点监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检验项目和质量要求的,免产品抽样检验。5.2.3需要抽样检验的产品,安排产品抽样。检查员依据中绿中心绿色食品产品抽样技术规范(试行)进行产品抽样和封样,并填写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特殊产品(如动物性产品等)抽样另行规定。5.3申请人将已封样品、产品执行标准、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 和检验费寄送绿色食品产品质量定点监测机构。5.4年检和续展认证检查不合格,不安排产品抽样。一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6.

14、 环境监测6.1经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确认,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范围、产地面积、产地环境质量等均未发生改变的,免予环境监测。6.2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范围、产地面积、产地环境质量任一项发生改变,符合免测条件的,免予环境监测。有必要进行环境监测的,市绿办自收到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绿色食品环境质量定点监测机构对变化范围进行环境监测。 6.3绿色食品环境质量定点监测机构收到通知单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环境监测报告,连同填写的绿色食品环境监测情况表,报送市绿办。7.产品检测绿色食品产品质量定点监测机构自收到样品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出具产品检测报告,连同填写的绿色食

15、品产品检测情况表,报送中绿中心,同时抄送市绿办。8. 认证审核8.1市绿办收到检查员现场检查评估报告和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将续展有关材料报送省绿办。由省绿办审核后报中绿中心。8.2中绿中心收到上述材料、环境质量监测报告和产品检测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结论。8.2.1审核结论为“需要补充说明”的,中绿中心认证处向申请人发送绿色食品认证审核通知单,同时抄送省绿办。省绿办通知市绿办要求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充材料报送中绿中心,并抄送省、市绿办。8.2.2审核结论为“需再行现场检查”的,中绿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检查计划,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抄送省绿办,省绿办及时通知市绿办。得到申请人确认后,市绿办在5个工作日内派检查员再次进行现场检查。8.2.3审核结论为“不合格”的,本生产周期不再受理该产品申请。再行申请时,不按续展处理,按绿色食品认证程序(试行)执行。8.3中绿中心主任做出续展认证结论。9. 颁证9.1中绿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将办证通知寄送续展认证申请人,并抄送省绿办,省绿办及时通知市绿办。9.2申请人与中绿中心签定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9.3中绿中心签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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