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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成功大学.docx

1、国立成功大学國立成功大學研究總中心所屬中心行政作業手冊民國九十五年七月目 錄一、總中心簡介 1二、宗旨與特色 3三、組織與架構 4四、總中心提供服務事項 5(一) 計畫管理 5(二) 人事管理 5(三) 行政業務協調 5(四) 學界科專計畫對外窗口 5(五) 育成與技轉服務 5五、新中心設立 6(一) 申請須知 6(二) 審查程序 6(三) 核准設立後應辦事項 6六、人員聘任、升等與離職作業 8(一) 中心主任聘任作業 8(二) 依據研究總中心暨所屬各中心聘僱人員進用及待遇支給要點 8(三) 依據國立成功大學進用專案計畫研究人員實施要點 9(四) 人員離職 10七、計畫投標、簽約、執行作業程序

2、 11(一) 經由學校簽約計畫 11(二) 經由研發基金會簽約計畫 11(三) 服務性檢測及調查案(如試驗、檢測、測量、勘察等) 11八、中心評鑑及繳交年度績效報告 12(一) 中心年度績效 12(二) 中心評鑑 12九、離職儲金 13一、總中心簡介本校為因應校務發展需要,一則配合校務基金制度之實施,達成部分預算經費自籌目標,另則擴展學術研究領域及厚實研究發展實力,於八十五年七月一日奉教育部核准,成立研究總中心,其主要任務為負責推動校內資源之整合,成立跨系院之研究中心,以及進行跨學門之合作研究。在研究計畫案之爭取上,除接受政府委託專案研究外,亦配合業界需求,協助進行產品開發、技術更新、企業診斷

3、、和檢驗分析等各項建教合作工作。研究總中心設主任一人,下設行政、企劃、業務三組,負責相關行政及推動學術合作計畫等業務。另設置評議委員會及召開中心主任會議,作為總中心擬定業務發展策略之諮詢參考。總中心之下並依各不同科技領域需求,設立各專屬研究中心,以自給自足的方式經營,中心成立後,每三年須接受評鑑一次,未達標準者,將于以合拼或裁撤,總中心所屬中心之總數因新設、合拼或裁撒而改變,93年度共有五十一個研究中心,計畫金額總數為5.53億元,94年度共有五十四個研究中心,計畫金額總數為6.27億元,目前95年度共有四十八個研究中心,詳列如下。編號研究中心設立時間1漁船及船舶機械研究中心68年5月2航空太

4、空科技研究中心75年3月3金屬加工技術中心77年7月4環境研究中心82年12月5分子醫學研究中心85年7月6鋼鐵技術研究中心85年7月7衛星資訊研究中心85年7月8防火安全研究中心85年7月9調查統計研究中心85年10月10機械科技研究中心85年10月11防災研究中心85年10月12祐生環控研究中心85年12月13公共工程研究中心86年1月14農業生物技術研究中心86年5月15半導體研究中心86年5月16德國研究中心86年5月17電腦與自動化研究中心86年5月18中小企業研究中心86年8月19中醫藥研究中心86年8月20創新育成中心86年8月21近海水文中心87年1月22能源研究中心88年4月

5、23馬達科技研究中心88年4月24公共事務研究中心88年4月25國土研究中心88年6月26資源再生及管理研究中心88年6月27環境微量毒物研究中心88年7月28電機與資訊科技研發中心88年10月29性別與婦女研究中心89年3月30技術移轉服務中心89年10月31生醫材料研究中心91年1月32職業安全衛生與職業醫學研究中心91年1月33建築科技研究中心91年5月34環境資源管理研究中心92年2月35奈米粉體科技研究中心92年6月36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研究中心92年6月37石油策略研究中心92年9月38客家研究中心92年12月39健康城市研究中心92年12月40肝臟醫學生物科技研究中心92年12月4

6、1創新價值產品設計研究中心93年6月42資通安全研發中心93年6月43晶片系統研發中心93年12月44軟體工程研究中心93年12月45數位生活科技研發中心93年12月46產業永續發展中心94年12月47紡織技術發展卓越中心94年12月48微奈米壓印技術與元件中心94年12月二、宗旨與特色研究總中心成立之初衷乃為有效運用校內研究成果與資源,藉由於產、官、學、研合作關係之建立,進而落實校內研發技術於產業界,達到提昇國家競爭力之目的。因此研究總中心除綜理所屬各研究中心之各項研究行政業務外,更積極推動整合全校研究資源、爭取相關應用性研究計畫,並促使校內所研發技術能落實至產業界,達到產學接軌之目標。而面

7、對二十一世紀知識經濟之嶄新時代,學術研究之落實於產業因而更顯重要,此一研發成果之具體呈現更是聚集大學學術能量於提昇國家競爭力之關鍵。為達到上述目標,研究總中心負責整合各中心的研發能量,使之有效發揮,並積極將本校師生所研發成果,技術轉移於產業界,甚至促成衍生性公司(spin-off)之誕生。此外更可借此產學接軌之過程,進而提昇本校學術研究水準。三、組織與架構研究總中心之組織架構如圖所示。下設各專業研究中心以及行政、企劃、業務三組,並設置評議委員會及中心主任會議,提供研究總中心業務發展之諮詢。各單位之組成及職掌分別說明如下: (一)研究總中心主任研究總中心設主任一人,綜理總中心業務。研究總中心主任

8、由校長聘請本校專任教師兼任之。(二)評議委員會評議委員會由校長聘任校內主管及相關學院院長或教授七至十五人組成,由研究總中心主任擔任召集人,提供研究總中心相關業務政策之諮詢及新中心設立之審查,原則上每季開會一次。(三)研究總中心之行政支援組別本研究總中心設行政、企劃及業務三組,各置組長一人,由研究總中心主任簽請校長聘任之。各組得設研究人員、技術人員及行政人員若干人,以經辦業務。(四)中心主任會議中心主任會議由研究總中心主任召集所屬中心主任以及三個業務功能組組長開議,以檢討研究總中心相關業務並交換各中心運作心得。四、總中心提供服務事項(一) 計畫管理總中心建立Oracle資料庫系統提供有關計畫與人

9、事等之資料管理。在計畫方面可提供之服務包括各中心各年度執行之計畫、檢測案等金額統計,執行中計畫各階段繳交報告書時間之通知,未結案計畫統計等。(二) 人事管理總中心對所屬各中心聘僱人員與臨時工之人事資料、年度考績、離職儲金等資料進行建檔。各中心如有需要上述人事統計資料,可洽總中心提供。(三) 行政業務協調總中心擔任各中心與學校行政業務協調之窗口,如人事聘用、薪資支領、設備採購、及各項法規解釋等。(四) 學界科專計畫對外窗口依據校務企劃座談會議決議,總中心為本校與經濟部聯絡窗口,計畫業務相關對外發文或與經濟部學界科專計畫辦公室之對口單位之聯繫,均可請總中心代為協調處理。(五) 育成與技轉服務1.

10、創新育成中心成大創新育成中心設立宗旨,係為整合校內基礎科學與實用科技研究能力,以培育創新中小企業,提供研究技術支援之全方位育成服務。中心培育範圍包括資訊電子、精密機械、特用化學品、製程自動化技術、生化技術等方面;服務範圍包含:協助廠商技術引進及技術開發諮詢、提供試驗研究及檢測服務、舉辦產品展示會與收集市場諮詢、提供品質管制與經營管理諮詢、舉辦投資說明會與協助融資、協助成立策略聯盟、提供辦公室及行政事務資源、協助向政府申請相關補助款及國防役、舉辦資訊、商務及技術培育課程、協助進駐科學圈區申請等。詳細育成中心作業資訊,請洽本校創新育成中心(校內分機81315)。2. 技術移轉服務中心成大技術移轉服

11、務中心係本校因應政府依據科技基本法施行後,將資助之研究成果下放至各學研機關,所衍生之成果管理與推廣工作而設立,執行業務包含接受研發成果推廣申請、研擬行銷策略、專利申請與管理事宜、協商並研議技術移轉合約、合約追蹤及權益收入分配作業、促進產學合作並研議相關合約等。詳細技轉中心作業資訊,請洽本校技術移轉服務中心(校內分機32118)。五、新中心設立(一) 申請須知新成立各研究中心之設置計畫、組織、架構評審為研究總中心評議委員之主要任務之一(國立成功大學研究總中心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故欲新設研究中心之申請人須於每年八月中旬前,將申請資料送交總中心,以利安排於每年九月召開之評議委員會中提案審查。

12、(二) 審查程序九月份之評議委員會議召開兩週前,提案申請成立中心之單位應備妥計畫書20份,逕送總中心行政組辦公室,俾利總中心彙整資料送交評議委員會前參考。提案之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要點:1. 新設中心暨有資源:提出申請設置之研究中心計畫書內容,包括擬設置中心之現有資源和既有團隊營運業績,以及未來之經營策略、空間規劃、經費營運等,以提供評議委員客觀全面之審議參考。2. 研究中心使用空間說明書:提出明確之中心設置地點及使用空間大小,並請附上該空間擁有單位主管之空間借用同意證明及與該單位主管協調後之未來管理費分配比例同意證明。3. 未來三年之具體營運計畫:包括經費來源對象、計畫主題、經費概算及計畫

13、參與人員等。評議委員會召開當天,提案申請設立中心之單位代表人,準備10分鐘簡報及回答評議委員現場提出之問題,隨後提案人離場,委員們進行審議暨投票程序。議決通過設立之研究中心將於下一次評議委員會議提案中,提出設置辦法。設置辦法經評議委員們審議通過後,該中心設立程序始告完成。(三) 核准設立後應辦事項1. 下載新設中心應辦事項清單考量新設中心應辦事項繁雜,總中心另彙整新設中心應辦事項清單,以為新設中心辦理相關作業之參考依據,請至總中心網站表單下載處取得,連結網址如下:http:/www.ncku.edu.tw/rcenter/c/download.php。2. 具填新設中心主任及副主任調查表新設中

14、心設置辦法經評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中心提案單位應填妥新設中心主任及副主任調查表(請至總中心網站表單下載處取得,連結網址如下:http:/www.ncku.edu.tw/rcenter/c/download.php)並送研究總中心主任簽核,經研究總中心主任簽請校長聘任中心主任核可後,研究總中心將代中心申請主任職章、單位章,中心進入正式營運。3. 訂定中心初審作業細則研究總中心所屬各中心聘僱人員升等要點(請參考總中心網站http:/www.ncku.edu.tw/rcenter/c/download.php),人員聘用採三級三審制(初審、複審、決審),初審作業由各中心負責,通過後再送總中心辦理複審

15、與決審作業。依據總中心暨屬研究中心聘僱人員升等要點第七點,各中心須訂定初審作業細則作為爾後該中心人員聘用與升等審查之依據。4. 提供中心聯絡之對口電子信箱及聯絡人姓名為便利校方與中心日後業務訊息往來,新設中心於成立後一星期內,請將中心聯絡之對口電子信箱及聯絡人姓名送至研究總中心業務單位存查。5. 網頁製作研究中心若欲自行架設專屬網站,可向計網中心網站申請網站空間;尚無規劃架設專屬網站者,請提交中心基本資料,由總中心協助製作中心簡易網頁置於研究總中心網頁項下。六、人員聘任、升等與離職作業(一) 中心主任與副主任聘任作業依國立成功大學研究總中心所屬非編制中心主任及副主任聘任原則之規定辦理。(請至總

16、中心網站http:/www.ncku.edu.tw/rcenter/c/download_law.htm下載),中心主任與副主任所須貝備之資格與條件說明如下:1. 各中心主任必須為本校編制內副教授(含)以上教師或職級相當人員所兼任。2. 各中心之營運規模於符合下列條件下,始得聘任副主任:(一)執行經由研究總中心簽約之案件總金額達1500萬元以上(以當年度已簽約之案件總額或前一曆年之執行案件總額擇一計),且聘用 專任約聘僱人員三人(含)以上者;或(2) 因中心發展需要且有特殊理由,經專案簽准者。各中心如欲聘任第二位副主任時,則本條(一)款之簽約之案件總金額須達3000萬元以上,且聘用專任約聘僱人

17、員達八人(含)以上者。3. 各中心副主任必須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本校編制內講師(含)以上教師或職級相當人員;或(二)經本校人事登錄之專任約聘僱人員且職務等級相當於本條(一)款之資格者。4. 各中心主任、副主任聘期為一學年,得續聘之。(二) 依據研究總中心暨所屬各中心聘僱人員進用及待遇支給要點(請至總中心網站http:/www.ncku.edu.tw/rcenter/c/download.php下載)之作業1.聘任(1)研究總中心聘僱用人員分為三類: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行政人員等三種。a.進用助理研究員(含)以上人員、技術師、管理師,採三級三審,先由各該研究中心組成初審委員會甄審通過後,檢附

18、新進人員學、經歷證件影本,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及計畫書影本(需含執行期限及經費分配表部分),送交複審及決審委員會辦理審查作業;b.進用研究助理、副技術師、副管理師(含)以下人員聘用,採二級二審,由各該研究中心組成之初審委員會負責初審後,送總中心辦理複審作業;c.所有進用人員於審核通過,簽報校長同意後始得聘僱用,並至人事室辦理報到手續;d.各類人員之年度考核與人員續聘,由各該研究中心循行政程序簽請校長核定。聘僱人員初、複、決審設置細則及相關要點內容,請至總中心網站法規項下參考。2.升等(1) 申請升助理研究員、技術師、管理師(含)以上人員,採三級三審,先由各該研究中心組成之初審委員會辦理人員升

19、等之初審審查,由研究總中心組成複審委員會以辦理複審作業,通過後由決審委員會辦理決審作業。人員升等各項程序預定時間如下:七月底以前(各中心亦可自行規定)九月底以前十一月底以前十二月底以前申請人向各研究中心提出複審委員會完成資格審查由研究總中心彙整外審結果向決審委員會提出決審委員會審議(2) 研究助理、副技術師、副管理師(含以下人員) 之升等,則逕由各該研究中心組成之初審委員會負責初審後,送總中心辦理複審作業,採隨到隨審。(三) 依據國立成功大學進用專案計畫研究人員實施要點(請至總中心網站http:/www.ncku.edu.tw/rcenter/c/download.php下載)之作業1. 專案

20、計畫研究人員以約聘方式進用,其等級分為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三級。2.擬聘用專案計畫研究人員之單位需先提出專案計畫書(請至總中心網站http:/www.ncku.edu.tw/rcenter/c/download.php下載),送各研究中心會議通過並簽請研究總中心、研究發展處、人事室會核並陳奉校長核准後,方得辦理專案計畫研究人員聘任事宜。3.專案計畫研究人員之聘任資格比照國立成功大學研究人員聘任及升等辦法(請至人事室網站人事法規教師聘任處下載)規定辦理,審查程序依中心初審委員會初審、總中心複審委員會複審,校教評會決審之三級制辦理,並需檢附左列證件資料。(1)簽奉核准專案計畫書。(2)擬

21、聘專案計畫研究人員簽辦表。(3) 履歷表。 (4)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5) 著作目錄。 (6) 其他足資證明資格之文件。另聘任單位依實際需要請應聘提供左列證件資料:(1)服務證明書。 (2) 推薦函。4.專案計畫研究人員之聘用,為配合學校之三級三審時程其作業之預定時間原則如下:(1)不需辦理著作外審者送審時間聘任前二個半月聘任前一個半月作業事項中心完成初審通過者向研究總中心提出推薦研究總中心完成複審,複審通過者提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2)需辦理著作外審者送審時間聘任前五個半月聘任前三個半月作業事項中心完成初審通過者向院或研究總中心提出推薦研究總中心完成複審,複審通過者向教務處提出進用申請5.

22、專案計畫研究人員之升等以每學年辦理一次為原則,為配合學校之三級三審時程其升等作業之預定時間原則如下:時間8月1日以前8月31日以前10月31日以前11月30日以前12月15日以前作業事項中心向研究總中心提出申請研究總中心向教務處提送外審資料外審結果送研究總中心研究總中心完成複審並向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四) 人員離職請填具國立成功大學臨時聘僱人員及專任助理離職應辦事項表(請至下述網站下載:http:/www.ncku.edu.tw/pers/chinese/01.news/01news-all.htm),並循行政程序簽核。七、計畫投標、簽約、執行作業程序(一) 經由學校簽

23、約計畫1.為避免同一案件兩單位同時投標,將投標資料上研發基金會網站登記,若於截標前四日校內無人上網公告,可將簽呈、投標資料(標單、授權書等)送總中心於簽呈中註明管理費標準(若委託單位無規定,一律依本校標準按計畫經費總金額編列至少17%管理費)。2.得標後發函委託單位申請合約用印時,應會簽(範本請至http:/www.ncku.edu.tw/rcenter/c/download.php下載)相關系所主管同意再經由研究總中心陳請校長核定後辦理簽約,若主持人為該中心專任人員可不必會簽相關系所(註:依本校建教合作計畫實施要點(全文請至研發處網站建教合作組相關規章處查詢)第四項規定)。3.第一期款進帳時

24、,填寫進帳通知單及管理費分配表(請至http:/www.ncku.edu.tw/rcenter/c/download.php下載),管理費分配表應會簽主持人之相關系所,若主持人為該中心專任人員可不必會簽系所單位。(二) 經由研發基金會簽約計畫1.為避免同一案件兩單位同時投標,將投標資料上研發基金會網站登記,若於截標前四日校內無人上網公告,可將投標資料(標單、授權書等)送研發基金會辦理投標作業。2.得標後填寫簽約申請表、管理費分配表,應會簽相關系所主管同意再經由研究總中心陳請執行長核定後辦理簽約,若主持人為該中心專任人員可不必會簽相關系所。(三) 服務性檢測及調查案(如試驗、檢測、測量、勘察等)

25、1.無簽約檢測經費進帳後,填寫進帳通知單,依內業(至少編列20%)、外業(至少編列5.5%)進行管理費分配。2.有簽約以計畫書簽約之委託案,則不分內、外業加列6%。請參閱本校建教合作計畫實施要點第六項(全文請至研發處網站建教合作組相關規章處查詢)。八、中心評鑑及繳交年度績效報告為提升各中心之營運績效並有效整合與運用資源,總中心已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九十學年度第三次評議委員會議通過國立成功大學研究總中心暨所屬各中心評鑑辦法(請至http:/www.ncku.edu.tw/rcenter/c/download.php下載),相關作業流程見以下描述:(一) 中心年度績效總中心將於每年一月上旬對各中心發

26、出前一年度之中心績效確認函,其中包括計畫營運相關成果、人事細目、承辦活動、及中心制定之法規等(請至http:/www.ncku.edu.tw/rcenter/c/download.php下載)。由所屬中心人員核閱資料確認無誤後存檔,以為成立滿三年後之中心評鑑依據。(二) 中心評鑑依據國立成功大學研究總中心所屬各中心評鑑辦法第六條規定,各研究中心成立滿三年(以會計年度為基準)後進行第一次評鑑,爾後每隔三年評鑑一次。總中心將於每年三月下旬發出當年遴評鑑之中心績效確認函,其內容包括前三年繳交之年度績效資料,由所屬中心人員核閱資料確認無誤後,附加中心主任提供之400字內之中心未來三年展望,送交評鑑委員

27、進行評鑑工作。評鑑程序及標準詳見評鑑辦法。 九、離職儲金依據國立成功大學聘僱人員離職儲金實施要點(詳見人事室網站http:/www.ncku.edu.tw/pers/chinese/01.news/01news-all.htm),聘僱人員參與離職儲金相關要點如下:(1) 申請資格: 適用對象係指依本校規定程序進用,並在人事室登錄有案之專案計畫工作人員及教務處專任臨時組員。惟經費來源機關、單位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2) 離職儲金實施要點摘要: 1. 聘僱人員每月按月支報酬之提存儲金。其中由聘僱人員於每月報酬中扣繳作為自提儲金;另由計畫主持人、研究發展處及用人單位自其經費來源相關經費項下提撥作為

28、公提儲金。各計畫主持人於編列研究計畫經費時,宜向委辦單位申請聘僱人員公提儲金經費。參加儲金期間若停止提供公提儲金,則該部份自提儲金亦相應停辦。2. 到職日期為破月者,得自次月一日起參加儲金。儲金年資自實際提繳公、自提儲金之月起計算。3. 聘僱人員公、自提儲金,由本校在銀行或郵局開立專戶儲存孳息,並按人分戶列帳管理。4. 前項本校對於公、自提儲金之管理,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5. 聘僱人員於聘僱期限屆滿離職,或經由本校同意於聘僱期限屆滿前離職並辦妥離職手續,或在職因公、因病或意外死亡者,發給公、自提儲金本息。6. 前項死亡人員公、自提儲金本息,其遺族領受順序,依民法繼承篇之規定辦理。7. 聘僱人員因違反契約所定義務予以解聘僱,或未經本校同意而於聘僱期限屆滿前離職,僅發給自提儲金之本息。8. 請領公、自提儲金本息之權利,自離職或死亡之次月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9. 規定離職人員不合發給之公提儲金本息及因逾請領時效期間而未領取公、自提儲金本息,均歸屬原提撥單位,並依會計程序辦理。 10. 計畫主持人、研究發展處及用人單位得視經費情形,並徵詢聘僱人員參加意願再行酌辦。 11. 聘僱人員之離職儲金作業,由計畫主持人或用人單位提出申請,經行政程序,陳請 校長核准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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