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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网约车细则起实施.docx

1、泉州网约车细则起实施泉州网约车细则11月起实施 期待已久的泉州网约车细则将于11月起实施,那么,下面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下相关内容吧。 昨日,泉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官网发布泉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该细则自20xx年11月1日起实施。这意味着,泉州网(微博)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管理有了新政。 细则规定,网约车经营者应在泉州工商注册登记;已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类别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拟从事网约车服务的,符合规定条件并经核查后,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直接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拟从事网约车服务的车辆,车型档次不低于本市巡游车,车辆厂方销售指导价格不低

2、于15万元,且高于巡游车主流车型平均市场价格50%以上;二手车进入网约车市场,其已使用年限自初次登记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3年。 细则规定还对车辆条件有所要求:5座-7座(含本数)的乘用车(小客车)取得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车辆行驶证,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其中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额不得低于100万元、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额不得低于50万。 而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未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3、值得注意的是,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退出网约车经营。网约车不得巡游揽客。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非法运营予以查处。 泉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发展,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xx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xx年

4、第60号,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交通运输部20xx年第63号令)、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20xx41号)及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通信管理局、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商务厅、福建省工商局、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福建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的意见(闽交运20xx7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

5、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四条 网约车管理实行政府负责制。 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实施相关行政许可。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全市网约车具体管理工作。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本辖区网约车管理工作,对从事网约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的行政许可等管

6、理工作。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网约车具体管理工作。 市、县两级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据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相关的行政处罚及监督检查工作。 发改、公安、工商、经信、商务、人社、质监、税务、交警、通管办、网信、总工会、人行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网约车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引导作用,通过市场经济杠杆调节网约车数量,强化政府监管平台、平台管理车辆与驾驶员的监管模式。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六条 申请在我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线上服务能力由福建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线下服务能力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工商注册

7、登记,并具备投诉处理、驾驶员培训、网络监控等本地化服务管理能力。 法人企业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应设立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的分支机构。 (二)法人企业取得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线上服务能力的认可结果。 (三)在本市设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并具有相应的服务、管理能力。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

8、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申请在我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向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非企业投资人或负责人的应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企业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还应提交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的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经营场所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合同期限2年以上)。 (五)法人企业(含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登记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信息。 (六)福建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线

9、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九)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明确其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顺风车除外),经营区域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期限不高于4年,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10、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福建省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福建省公安厅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因合并、分立产生新的经营主体的,新经营主体应当重新申请经营许可。 网约车平台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的,

11、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二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5-7座(含本数)的乘用车(小客车); (二)取得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车辆行驶证,车辆使用性质 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三)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北斗卫星定位装置及应急报警装置;北斗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

12、/T794)、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808)和汽车行驶记录仪(GB/T19056)要求,选择有资质的卫星定位运营服务商,并接入省、市道路运输北斗车辆定位公共服务平台。应急报警装置应具备一键呼叫功能,乘客遇紧急情况使用时,能够实现车辆实时动态信息及驾驶员信息向公安机关自动发送。 (四)车辆技术性能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五)车型档次不低于本市巡游车,车辆厂方销售指导价格不低于人民币15万元,且高于巡游车主流车型平均市场价格50%以上。 二手车进入网约车市场,其已使用年限自初次登记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3年,且该车新车购置时的厂

13、方销售指导价格不低于人民币15万元。 (六)鼓励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车型。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车型的,车辆厂方销售指导价格不低于人民币13万元。 (七)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其中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额不得低于100万元、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额不得低于50万。 (八)车辆不得安装出租汽车标志顶灯、营运标志和空车待租标志,车身不得有专用标识,车身颜色原则上应使用出厂原色。 第十三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向相应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换/发申请表(见附件) (二)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45度角)2张; (三)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委托函及委托人身份证复

14、印件; (四)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及应急报警装置的安装证明材料; (五)已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和承运人责任险的证明材料; (六)车辆所有人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经营协议或服务协议。 第十四条 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为提高行政许可办事效率,鼓励网约车平台公司统一申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五条 车辆所有人发生变更的,新车辆所有人应向辖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提交变更后的车辆

15、行驶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重新换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六条 网约车终止经营、使用年限届满或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拆除车辆的有关营运设施、设备,向辖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车辆所有人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终止合作的协议,并向原许可机关交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七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未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公安、交通

16、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开放的数据交换与共享协议,实现相关数据互联互通互认,提供申请人准入条件信息查询。 第十八条 已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且符合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并进行条件核查后,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直接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九条 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申请,按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及时安排考核,考核结果当场公布。考核合格的,5个工作日内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补充完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基础题库,简化考核环节,提供便民高效的服务。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服

17、务管理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运营服务应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二)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三)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有效的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

18、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要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 驾驶员相关信息应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四)网约车平台公司每月组织全体驾驶员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培训不得少于2个学时。 (五)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六)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

19、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七)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不享受国家燃油补贴。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公司经营服务所在地税务部门监制的相应出租汽车发票。 (八)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九)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十)网约

20、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十一)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十二)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十三)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

21、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安、网信等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十四)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22、,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十五)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为提供合乘服务的私人小客车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未与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协商,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擅自为巡游出租

23、汽车企业所属巡游出租汽车提供网约信息服务。为巡游出租汽车提供网约信息服务的,不得收取信息服务等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只能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提供运营服务,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巡游车专用候客通道、停靠点等站点候客。 网约车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预付消费服务的,其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预收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 人民银行依法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开展的预付消费服务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驾驶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必须通过网约车平台的互联网预约方式为乘客提供

24、运营服务,严禁巡游揽客和轮排候客。 (二)从网约车平台获取并确认执行订单后至该趟营运结束,不得再执行其他运输服务。 (三)除执行网约车平台发出的拼客订单以外,不得从事其他拼客、拼单服务。 (四)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同时接入两个及以上网约车平台,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可根据自身需求变更接入的网约车平台。 第二十六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客户端应用程序显示金额支付车费和承担依法收费设施、路段的规费。 (二)不得携带管制刀具、武器或者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三)精神病人、酗酒者乘车须有监护人陪同。 (四)不得在车内吸烟,不得损坏车内设施。 (五)不得要求驾驶员作出违反出租汽车管理、道路

25、交通管理、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其他不当行为。 (六)乘客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驾驶员有权拒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领导小组,市发展改革、交通、公安、人社、经信、商务、物价、质监、工商、网信、通信、交警、总工会、人行等部门参加,统筹研究和协调当地网约车管理工作。建立网约车监督管理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并按各自的职责范围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监督检查。 (一)公安部门应依法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负责相关维稳情报的收集汇总及分类处置,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出租汽车行业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协助各相关部门处置相关突发事件。 公安部门应做好网约车车

26、辆登记管理工作,与交通部门配合,做好网约车车辆、驾驶员准入资格相关信息查询服务。 交通、公安、市场监督等部门应严厉打击非法出租客运经营行为。 人社部门应研究制定维护网约车驾驶员合法权益的保障机制,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改善其所属驾驶员的待遇和保障水平;对于网约车经营过程中侵害驾驶员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三)市场监督部门应依法组织对网约车经营主体进行注册登记与监管;对于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过程中的无照经营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四)价格部门应当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公布符合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规范网约车收费行为,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过程中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并开展价格监督检

27、查。 (五)人民银行应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预消费行为进行监管,对违反规定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处置。 (六)税务部门应完善出租汽车行业税收机制,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并依法纳税。 (七)质监部门应加强对网约车计量计程方式的调查研究和计量监管。 (八)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主动加入出租汽车行业协会,行业协会负责制定本市网约车行业职业规范,协调行业内部关系,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和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教育和督促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职业规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并根据协会章程为会员提供相关的服务。 第二十八条 交

28、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牵头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十九条 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

29、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泉州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网约车经营区域为泉州市人民政府管辖区域。 第三十二条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退出网约车经营。 第三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从事网约车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违反管理暂行办法的,按管理暂行办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有以下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一)交通运输、通信、工商、网信部门对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二)因公司经营管理不善、与驾驶员利益处理不当等造成驾驶员违反信访条例或非法组织闹事、上访、停运或罢运的,公司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处置不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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