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移动文物普查有关解释可移动文物普查有关解释可移动文物普查有关解释关于可移动文物普查的有关解释一、术语解释:1、文物指的是历史遗留下来的在文化发展史上有价值的东西,如建筑、碑刻、工具、武器、生活器皿和各种艺术品,分为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可移动文物指的是可以移动位置的具有重要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的的物质遗存;不可移动文物是指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2、国有可移动文物:博物馆、图书馆等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收藏的,属于人类在历史发展进程中遗留下来的、由人类创造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一切具有历史价值
2、、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的、可移动的物质遗存,以及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可移动文物,均应认定为国有可移动文物。3、普查认定范围:(1)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收藏的文物;(2)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收藏的具有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的物质遗存;(3)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4、认定条件:国有可移动文物包括历史文物、古籍、历史档案、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1)历史文物分为古代文物和近现代文物。其中近现代文物的认定条件以近现代文物征集参考范围为准。(2)古籍和历史档案参照相关规定予以认定。(3)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分为古猿化石、古人类化石、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
3、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二、普查意义:作为历史文明古国,中国可移动文物资源丰厚,开展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是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202*年-202*年我国开展了第三次全国不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此次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试点工作由国务院批准,在北京、陕西和青岛市三个试点区开展。青岛被选为唯一的地级市试点单位,体现了国家对青岛文保工作的信任,可以说责任重大,机遇难得。张新起市长在报告中明确提出“要重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做好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试点工作”。我区开展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推进文化事业大发展大繁荣的重要举措,也是贯彻十一
4、次党代会和第次人代会精神,延续青岛百年文脉的重要契机。扩展阅读:文物普查标准规范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相关标准规范(送审稿)中国文物研究所202*.目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1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管理办法.12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15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著录说明.24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35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相关标准.37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37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40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43不可移动文物年代标准.47不可移动文物计量标准.50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信息采集规范.52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数据统计
5、规范.58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县级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编制规范(试行).62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编制规范.64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重要文物发现报告制度.74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资料档案保管备案制度.76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人员工作守则.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是我国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定文物事业发展战略目标,制定各项文物保护政策、长远规划和保护制度的重大举措。这次文物普查是上个世纪两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继续,对于全面掌握我国不可移动文物的基本情况及其生存环境,提高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6、提升我国文化遗产保护水平,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本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总体方案的要求,对普查工作实施做出的具体部署。一、普查的目标、任务(一)目标通过此次文物普查,全面掌握全国范围内现存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保存情况、环境状况,总体评价我国不可移动文物的生存状态;为编制我国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的总体保护规划、落实国务院提出的202*年初步建立比较完备的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提供依据。(二)任务1.对全国地上、地下、水下不可移动文物进行普查,同时对第一、二次全国文物普查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填报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登记表。2.建立第三次全国文
7、物普查档案;完善不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并公布县级不可移动文物普查名录;编制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3.锻炼队伍,全面提升我国文物工作的管理能力。4、结合文物普查,宣传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树立全民文物保护意识。二、普查的范围、对象此次文物普查的范围和对象是我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外)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重点是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相关数据的调查工作由国家文物局另行布。三、普查工作的指导原则、规范标准和登记内容(一)指导原则1.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家文物局负责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别负责本
8、辖区内的文物普查工作。2.以县域为基本普查单元的工作原则各省以县域为基本普查单元,对本县不可移动文物进行普查,并完成本县域调查数据和资料的录入、汇总工作。3.依照规范及相关标准,如实登记数据、资料的原则各普查队、组必须依照国家文物局下达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相关规范、标准做好普查、复查数据和资料的采集登记工作。(二)规范标准此次文物普查工作执行以下规范、标准:1.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管理办法2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等相关标准(认定、定名、分类、时代、计量)3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及著录说明、登记表范本4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保存现状评估标准5第三次全国文物
9、普查信息采集技术规范6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规范7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数据统计规范8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县级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编制规范9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编制规范10.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以上规范、标准由国家文物局组织制定,并颁布实施。(三)登记内容此次文物普查登记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其生存环境的基本信息。主要内容包括:不可移动文物基本情况、文物本体的保存现状及环境评估、文物图示、文物照片、文物标本和调查人建议等方面。不可移动文物以“处”为记录单元进行全面登记,每处文物中单体文物的存在情况,按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的有关要求逐项登记。四、普查的组织方
10、式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普查办公室(国家文物局)普查工作指导组(中国文物研究所)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省(市、区)人民政府普查办公室省(市、区)文物局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地市人民政府)普查办公室(地市文物局)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县人民政府)普查队(地市)普查组1国务院成立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国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在国家文物局设立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办公室,负责普查具体实施工作。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分别成立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在各省、市、县文物行政部门设立普查办公室。省文物行政部门可根据普查工作需要设立普查工作指导小组,对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3各地
11、、市分别组建文物普查队,负责本地区文物普查实施工作,并对所辖县各普查组进行工作督促、检查、指导。4各县组建普查组。文物较多、县域较大的县可组建2-3个普查组。普查组设组长一名,队员2-4名。各普查组以县为普查单元划分责任普查区开展田野调查。五、普查时间自202*年起,用5年时间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普查工作分为两大阶段进行。第一阶段:自202*年至202*年。全面展开野外调查工作;第二阶段:自202*年至202*年。进行普查资料整理、核定、出版等工作。在普查工作正式展开之前,202*年下半年国家文物局将制定普查工作的总体方案和实施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发布。同时,安排“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
12、作指导组”负责制定普查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经国家文物局批准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家文物局文保函202*883号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准备工作的通知做好相应的普查准备工作。附表:普查工作进度表时间工作内容组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组织机构;制定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202*年工作方案;部署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制定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相关规范、标准,在典型地区进行试点。202*年组织全国和地方各级普查人员培训;购普查设备;各省以县为202*年单位全面展开田野调查。202*年202*年继续田野调查;各、地市普查办对本区域内普查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整合、汇总。各省文物普查办公室对本省普查数据和
13、相关资料进行验收、整合、汇总;国家文物局组织对全国普查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验收、整合、汇总;建立全国和省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档案;202*年编制全国和省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各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县域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六、普查的技术路线统筹规划、标准先行、分类指导、突出重点。(一)统筹规划由国家文物局统一制定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统一规划普查工作,明确年度工作指标和任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根据国家文物局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普查工作计划。(二)标准先行加强文物普查的调查研究工作,制定文物普查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并在典型地区进行试点,根据试行情况进行修
14、订,由国家文物局颁布执行,用以规范普查工作的全过程。(三)分类指导根据我国不同地区文物工作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实行分类分区指导,确保文物普查工作能够同步推进。(四)突出重点此次普查工作的中心环节是田野调查,在全面提高田野调查质量的同时,将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列为普查重点。七、普查的实施步骤(一)制定普查方案国家文物局制定、下发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制定本省普查方案和实施计划。(二)制定标准和试点根据“标准先行”的原则和普查工作的实际需要,由国家文物局下达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规范、技术标准和工作制度,在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试点,
15、总结经验、全面推广。(三)组织、培训人员1.人员调集和组织普查工作人员的调集和组织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查领导小组根据普查工作的实际需要,统一做出计划安排。各级普查机构根据计划安排负责具体落实工作,保证专业技术人员投入到位。对于人力资源不足的地区要积极组织社会力量参与。2.人员培训人员培训分两级进行。国家文物局的培训对象是省级普查办公室负责人和执行省级培训工作任务的专家、教员,培训内容主要是相关的法律法规、普查标准规范及相关技术要求、普查工作的组织管理等;省级培训对象是本省各级普查办公室工作人员和文物普查队队长及普查组组长。培训内容参照“国家文物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人员培训计划、教
16、案”自行安排,普查队队长、普查组组长需经考核合格后、颁发证书、持证上岗。(四)田野调查各地、市普查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田野调查工作,要加强对各普查组的业务指导。各普查组根据国家文物局下达的工作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对本县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现场勘查、测量、标本采集、绘图、拍照、录像等,认真做好文物数据和相关资料的采集和登记工作。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地、市、跨县(市)不可移动文物的调查,其数据和相关资料采集由辖属文物面积较大的一方负责。若面积相等或有其他争议的,双方各自进行完整采集、登录,但要互相提供方便,并在登记时注明邻界省、地、县名称。(五)抽查复核各地、市级普查办公室对所辖区内的各普查
17、组获取的普查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抽查、复核,保证普查原始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六)数据、资料汇总1.县级文物普查办公室负责对本县域的普查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录入、汇总,并上报地、市级文物普查办公室。2.地、市级文物普查办公室负责对本地区的普查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整合、汇总,并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普查办公室。3.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普查办公室负责对本省的普查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整合、汇总,并报国家文物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办公室。4.国家文物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办公室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送的普查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全面的整合、汇总。(七)形成普查成果1.建立中国不可移动文物编码系统,做
18、到每一处不可移动文物有一个代码。2.建立中国和省级不可移动文物分布电子地图和地籍系统,做到每一处不可移动文物有准确的空间坐标。3.建立中国和省级不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系统,做到每一处不可移动文物有一套档案。4.编制、公布覆盖全国(不含港、澳、台)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县级不可移动文物名录。5.编制中国和省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八、普查质量控制(一)质量控制1.依据:质量控制的主要依据是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管理办法、工作规范及相关标准。2.范围:质量控制的工作范围是普查数据登记、数据录入、数据统计、数据整合汇总等技术环节。3.方法:质量控制的基本方法是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市两级普查办公室
19、责任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查办公室对本省普查质量提出具体的控制要求,并通过定期检查、抽查和指导的方式完成质量控制工作;各地、市普查办公室做出普查质量控制计划,具体落实质量控制工作。文物普查质量的验收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普查办公室和国家文物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办公室分别组织进行。九、普查数据和资料的管理地、市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建立本地区的文物普查档案,保存原始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建立本省文物普查信息管理系统,保存本省文物普查档案;国家文物局负责建立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信息管理系统,保存全国文物普查档案。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对文物普查数据、资料、档案实行双备
20、份易地管理,确保安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本省普查数据,需报经国家文物局同意;全国文物普查数据,由国家文物局会同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公布前需报经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同意。十、普查经费(一)经费来源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二)经费管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专项经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普查办公室建立普查经费财务管理制度,专人管理。(三)经费使用原则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专项经费使用单位应坚持专款专用、合理安排、严控支出的原则。要规范财务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普查工作的正常进行。十一、普查的宣传工作文物
21、普查涉及面广、任务重、工作难度大。各地要高度重视文物普查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和互联网等多种宣传形式,有针对性地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对于普查中的经验、方法,要定期编发工作简报或通过相关形式及时反映。要通过宣传,使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明确开展普查工作的目的、意义、职责和义务。要增进各地普查工作的交流,推广普查经验。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普查,提高普查的社会认知度和全民文物保护意识,为保证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创造条件。十二、普查工作总结为发扬成绩、鼓励先进、总结经验,各级普查机构要在普查工作结束之前,对整个普查工作的各个方面,包括:组织工作、前期调研、业务培训
22、、田野调查、数据资料统计汇总、整合普查成果等方面,进行认真的、实事求是的全面总结。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将适时召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对有关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管理,确保文物普查的质量,根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对象为全国范围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第三条普查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地域负责的原则。各级文物行政部门须组建普查工作领导机构和实施机构。国家文物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全国普查工作。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应根据第
23、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普查工作,组建普查队、组。普查队、组的人员,可由文博系统专业人员和其他有关部门人员组成。注意吸纳社会各方面人士的参与。第五条为保证普查的质量,担任普查队队长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文博系列中级(含相当中级)以上职称和较丰富的文物工作经验;(2)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3)组织观念较强、有责任心。第六条普查队(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一定文化程度。非专业人员应经过培训,能胜任现场文物调查、拍照、测绘和填写文物普查登记表等项工作;(2)热心文物工作,熟悉当地情况;(3)身体健康。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可根据普查工作需要,按
24、照国家文物局统一制定的相关规范、标准,开展本地区的试点工作,积累普查工作经验。第八条文物普查工作人员须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分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级进行,培训教材由国家文物局统一编制。第九条各普查队(组)及其组成人员应严格按照文物普查的相关规范、标准,如实、准确地做好文物信息采集工作,保证田野调查的质量。第十条加强对文物普查资料的管理。普查资料要及时进行整合、建档,逐级备案。第十一条对于普查中发现的重要文物,应按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重要文物发现上报制度,逐级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第十二条各级文物普查实施机构,应加强对文物普查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做好质量控制工作,保证普查中各类信
25、息的准确和完整。第十三条切实保障普查人员的安全。对在特殊环境下进行的调查工作,必须配相应的安全设备和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第十四条文物普查中发现的各类文物及文物标本,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任何个人不得将文物及文物标本窃为己有。第十五条要运用各种宣传媒体和形式,大力宣传文物普查工作。尤其注重典型经验和重要普查成果的宣传,形成社会广泛关心文物普查的氛围。第十六条加强文物普查经费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文物普查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作他用。第十七条普查专用的设备和物资要妥善使用、保管。应制定相关制度,并设专人负责。第十八条要建立文物普查工作的总结、汇报制度。各级普查机构对普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6、要及时研究解决,保证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第十九条对在文物普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文物损失者要给予行政处罚;有违法行为的,交由司法部门依法查处。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编号:复查新发现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区、市、旗)调查人(签字)日期审查人(签字)日期抽查人(签字)日期国家文物局制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名称详细地址级别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无面积年代统计年代旧石器时代新石器时代夏商周(含春秋)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五代宋
27、元明代清代近现代不详序号GPS坐标12测点说明古遗址古墓葬类别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洞穴址聚落址城址窑址窖藏址矿冶遗址古战场驿站古道遗址海防遗址桥梁码头遗址祭祀遗址水下遗址水利遗址寺庙遗址宫殿衙署遗址其他古遗址帝王陵寝贵族墓名人墓宗教人士墓普通墓葬其他古墓葬城垣城楼宫殿府邸宅第民居坛庙祠堂衙署官邸学堂书院驿站会馆店铺作坊牌坊影壁亭台楼阙寺观古塔苑囿园林桥涵码头堤坝渠堰池塘井泉其他古建筑石窟寺摩崖石刻碑刻石雕岩画其他石刻纬度经度海拔高度米米平方米保护范围面积建设控制地带面积平方米平方米代码重要历史事件和重要机构旧址重要历史事件纪念地或纪念设施名人故、旧居典型民居宗教建筑名人墓近现代重要工业建筑及附属
28、物金融商贸建筑水利设施及附属物史迹及代表文化教育建筑及附属物医疗卫生建筑军事建筑及设施性建筑交通道路设施典型风格建筑或构筑物其他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所有权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其他使使用单位(人)用情办公场所开放参观宗教活动军事设施工农业生产居住场所教育场所用途况无人使用其他用途第页共页类别名称单体文物统计数量计量单位备注合计:个现状评估保存状况好较好一般较差差现状描述简介自然因素损毁原因人为因素地震水灾火灾生物破坏污染雷电风灾泥石流冰雹腐蚀沙漠化其他战争动乱生产生活活动盗掘盗窃不合理利用违规发掘修缮年久失修其他第页共页损毁原因描述自然环境环境状况人文环境普查组建议第页共页19备注
29、单体文物登记表序号名称合计数量编号类别名称年代备注第页共页标本登记表序号名称编号质地年代保存地点备注第页共页其他资料登记表序号名称编号类别数量保存地点备注第页共页数据库编号:图纸册页序号:名称图号绘制人比例绘制时间第页共页23数据库编号:照片册页序号:名称摄影者照片号拍摄时间底片号拍摄方位文字说明第页共页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著录说明1适用范围本著录说明适用于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的填写。2主要依据及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2*年。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与现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合并项目
30、的通知,202*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试行),国家文物局,1991年。GB/T2260-20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博物馆藏品信息管理试行规范,国家文物局,202*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国家文物局,202*年。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编制规则,国家文物局,202*年。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国家文物局,202*年。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年代标准国家文物局,202*年。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信息采集技术规范国家文物局,202*年。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评估标准国家文物局,202*年。3封面3.1编号县级行政区划代码(6位数字)+不可移动文物顺序号(4位数字)。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中间以分隔符号“-”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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