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外补偿贸易类合同中外补偿贸易类合同 中外补偿贸易合同,是指中国的经济实体与外国的经济实体之间就补偿贸易关系而签订的关于双方在经济往来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中外补偿合同的格式,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其参考格式如下: 中外补偿贸易合同 本合同于一九年 月日在中国签订。 甲方为:中国公司 法定地址: 电话: 电传: 乙方为:国公司 法定地址: 电话: 电传: 第一条 贸易内容 (一)乙方向 甲方提供用于生产的型机械台,以及各种其他辅助机械 设备,并同时提供各类机械设备所必需的附配件及备用件,以及在生产过程中各种必需的测试仪器。具体的各类机械设备、测试仪器、附、配件、备用件之型号、名称、规
2、格、数量、价格、包装要求、交货期限等,由双方另行签订设备进 口合同,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甲方用乙方提供的机械设备所生产的部分产品以及其他商品,或经双方协商, 用工厂生产的商品来偿付全部机械设备的价款。具体的偿付商品的名称、数量、价格、交货期限等,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偿商品供货合同,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设备进口合同与补偿商品供货合同可合并为补偿贸易购销合同(见附件)。 第二条 支付条件与方式 由甲乙双方对开信用证,即由甲方分期开出以乙方为受益人的远期信用证,分期、分批支付全部机械设备的价款;乙方开出以甲方为受益 人的即期信用证,支付补偿商品的货款。甲方用乙方支付补偿商品的货款
3、,来支付全部机械设备的价款。当乙方支付的货款不能相抵甲方所开 的远期信用证之金额时,其差额部分由乙方用预付货款方式,在甲方所开的远期信用证到期前汇付甲方,以使甲方能按时议付所开的远期信用 证。甲方所开的远期信用证的按期付款,是基于乙方按规定开出限期信用证及按规定预付货款。乙方保证按规定开出信用证及预付货款。 第三条 偿付期限 甲方用年零个月,分月和商品偿付全部机械设备的价款。偿还日期自第一批机械设备到货后约个月后开 始,原则上每月偿还的金额是全部机械设备价款的分之。甲方可以提前偿还,但需在个月前通知乙方。在甲方用补偿商品偿 还机械设备价款期间,乙方应按本协议项下的有关补偿商品合同的规定,开出以
4、甲方为受益人的足额、限期、不可撤销,可分割、可转让的信用证。 第四条 计价货币和作价标准 双方商品均用币计价。乙方提供的全部机械设备及所有仪器、附配件用币作价,甲方提供的补偿商品则按签订合同时甲方出口货物的人民币 基价,以当时的人民币对币的汇率折算为币。 第五条 利息计算 甲方所开的远期信用证及乙方所预付货款的 利息应由甲方负担。双方议定年利息为百分之 。 第六条 技术服务 货物到达甲方口岸后,由甲方自行安装,但在主要设 备安装过程中,甲方认为需要时,乙方必须派出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在此过程中由于技术上的问题,所造成的损失 由乙方负责。 经双方协调,为完成此项工作,由乙方
5、派出数量的技术人员。在中国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附加设备 在执行在协议过程中,如发现本合同项下的机械设备在配套生产时需要继续增添新的机械设备或测试仪器时,可由双方另行协 调,予以增订。增订的项目仍应列入本合同范围之内。 第八条 保险 设备进口以后由乙方投保。设备所有权在付清货款后 发生转移,之后,如发生意外,损失先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赔付,再按比例退回甲方已支付的设备货款。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乙方不按合同规定购买补偿商品或甲方不按合同规定提供商品时,均应按合同条款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向对方支付该项货款总 值的 的罚款。 第十条 履约保证 为保证合同条款的有效履行,
6、双方分别向对方提供由各自一方银行出具的保函,予 以担保。甲方的担保银行为中国银行分行,乙方的担保银行为国银行。 第十一条 合同条款的变更 本合同内 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一方或双方不能履行合同有关条 款,应及时向对方通报情况,在取得合法机关的有效证明之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不履行有关合同义务,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 任。 第十三条 仲裁 凡是有关本协议或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则应提交 国仲裁委员会按仲裁程序在进行仲裁。仲裁适 用法律为国法律。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是最终的,甲乙双方
7、均受其约束,任何一方不得向法院或其它机关申请变更。仲裁费用由败诉一方负担。 第十四条 文字、生效 本合同用中两种文字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年。期满后,双方如愿意继续合作,经向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获得批准后,可延期年或重新签订合同。 甲方: 乙方: 中国公司代表 国公司代表 (签字) (签字) 见证人 中国事务所 (签字)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工程名称:_工程地点:_合同编号:_(由设计人编填)设计证书等级:_发包人:_设计人:_签订日期:_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xxxx年xx月发包人:_设计人:_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_工程设计,工程地
8、点为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第二条 设计依据2.1 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2.2 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2.3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_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3.1 合同书3.2 中标函(文件)3.3 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3.4 投标书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
9、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_第五条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_第六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_第七条 费用7.1 双方商定,本合同的设计费为_万元。收费依据和计算方法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商定。7.2 如果上述费用为估算设计费,则双方在初步设计审批后,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核算设计费。工程建设期间如遇概算调整,则设计费也应做相应调整。第八条 支付方式8.1 本合同生效后三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计_万元作为定金(合同结算时,定金抵作设计费)。8.2 设计人提交_设计文件后三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计_万元
10、;之后,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完成的施工图工作量比例,分期分批向设计人支付总设计费的50%,计_万元,施工图完成后,发包工结清设计费,不留尾款。8.3 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第九条 双方责任9.1 发包人责任9.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9.1.2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
11、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发包人应支付相应设计费。9.1.3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全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9.1.4 发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为设计人设计开工的标志。未收到定金,设计人有权推
12、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间,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9.1.5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9.1.6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9.1.7 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9.1.8 设
13、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产标准图由发包人负责解决。9.1.9 承担本项目外国专家来设计人办公室工作的接待费(包括传真、电话、复印、办公等费用)。9.2 设计人责任9.2.1 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9.2.2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_年。9.2.3 负责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9.2.4 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
14、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_%。9.2.5 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9.2.6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9.2.7 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
15、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第十条 保密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仲裁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种方式解决:(一)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12.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12.2 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施
16、工安装结束为止。12.3 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2.4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12.5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12.6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12.7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_份,发包人_份,设计人_份。12.8 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
17、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12.9 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2.10 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发包人名称:_ 设计人名称:_(盖章) (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_ 法定代表人:(签字)_委托代理人:(签字)_ 委托代理人:(签字)_项目经理:(签字)_ 项目经理:(签字)_住所:_ 住所:_邮政编码:_ 邮政编码:_电话:_ 电话:_传真:_ 传真:_开户银行:_ 开户银行:_银行帐号:_ 银行帐号: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_ 鉴证意见:_(盖章) (盖章)备案号:_ 经办人:_备案日期:_年_月_日 鉴证日期:_年_月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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