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额质押合同HT011-1.0:个人借款最高额质押合同个人借款最高额质押合同合同编号: 质权人:兴业银行 出质人: 签约重要提示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以下事项:一、请您在签约前,再次检查并确认以下事宜:(一)您有权签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已经取得充分合法的授权;(二)您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并特别注意了其中有关责任承担、免除或限制兴业银行责任,以及字体加粗部分的内容;(三)您已经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这些条款的约束。二、兴业银行提供的合同文本仅为示范文本,合同的特别约定条款中留有空白行,并在合同尾部增设了“补充条款
2、”,供各方对合同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使用。三、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请及时向兴业银行咨询。为确保质权人(即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务的清偿,出质人自愿以自有财产向质权人提供质押担保。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双方经协商,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术语具有如下明确含义:一、出质人,指为本合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的自然人或法人,在本合同中,出质人为提供质物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及质物共有人。二、质物是出质人提供给质权人的、其具有处分权的财产,不包括法律限制流通的财产。三、质押额度有效期,指为了明确本合同质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由立约双方明确约定的一个不中断的
3、连续期间。在该期间内发生的债权,不论债务人单笔债务的履行期限是否超过该期间,出质人承诺以本合同项下质物对质押最高本金限额项下所有债务余额都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四、质押最高本金限额,指为了明确本合同被质押担保的债权的范围,由立约双方明确约定的最高本金额度。在该债权限额项下,不论质权人与债务人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出质人对该债权额度项下所有债权余额(含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担保责任。五、质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实行余额控制。该余额是指债务人对质权人在质押额度有效期内发生的所有债务余额以及在最高额质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经出质人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担
4、保范围的所有债务余额之和。即:(一)未到期余额是指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所形成的各项待清偿债务余额。(二)已到期未清偿余额是指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和出质人仍未履行清偿义务的各项债务余额。六、主合同,指在质押额度有效期内,质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具体约定每笔债务金额、债务履行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以及最高额质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经质权人同意转入的最高额质押担保的债权债务合同。七、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用、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质物处置费、差旅费、电讯费等。第二条 对立约方的说明见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特别约定条款一。第三条 主合同见本合
5、同第二十一条特别约定条款二。第四条 被质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本合同项下被质押担保的债权为在质押最高本金限额项下,质权人与债务人在质押额度有效期内发生的的所有债权余额以及在最高额质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经出质人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担保范围的债权余额(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第五条 质押额度有效期一、质押额度有效期见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特别约定条款三。二、本合同项下质物担保的债务的发生日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必须在质押额度有效期内,债务到期日可以超过质押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即不论债务人单笔债务的到期日是否超过质押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出质人承诺以本合同项
6、下的质物对质押最高本金限额项下所有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第六条 质押最高本金限额一、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最高本金限额见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特别约定条款四。二、在该最高本金限额范围内,不论质权人与债务人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质押担保责任及于该最高本金限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第七条 质物一、质物详细情况见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特别约定条款五。二、质押存续期间,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所生孳息以及质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等。三、在质押有效期内无论任何原因导致上述质物价值总额减少至不足以担保全部借款本息时,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恢复
7、质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第八条 质押期间见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特别约定条款六。第九条 质押登记一、在本合同签订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合同项下质物需办理质押登记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在质押登记手续办妥后,有关登记文件应由质权人保管。具体见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特别约定条款六。二、质物所生孳息依法应当办理出质登记的,出质人应负责办理质物所生孳息的出质登记手续。三、出质人以质物办理最高额质押登记的,对最高本金限额内每一笔债务均有效,不再逐笔办理出质登记手续,但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或出质登记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8、四、出质人在质押登记期满后,必须积极协助质权人办妥续质押登记手续。第十条 质物及相关权利凭证的交付一、出质人应依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质物及质押权利凭证及时交付质权人占管。二、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孳息和质物管理费用。三、质权人应妥善保管和维护好质物,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质物的安全、完整。四、出质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质物,也不能以挂失或通过公示催告程序等方法主张权利凭证无效。五、出质人或债务人按主合同约定清偿其全部债务后,质权人保管的质物或质押权利凭证退还给出质人。第十一条 费用的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质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登记费、公证费及质物的保管、估价、处分等费用),均由
9、出质人承担,立约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二条 质权的实现一、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出质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质权人无须经过诉讼程序或仲裁等法律程序有权直接处分质物,所得价款在优先支付质物处分费用和本合同项下出质人应支付或偿付给质权人的费用后,用于清偿借款本息。(一)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清偿债务(包括因债务人、出质人违约而由质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本息);(二)因市场变化等因素致使或可能致使质物价值减少的;(三)债务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或者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质权人宣布提前收回担保债务;(四)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依法、依质物性质或依约定应提前实现质物项下权利的;(五)其他质权
10、人依法有权处分质物的情形。二、如质物权利先于债务履行期实现,则质权人有权先行实现质物权利,并以所得利益提前清偿担保债务。三、出质人为两人(含)以上的,质权人行使质权时有权处置任意或各个出质人提供的质物。第十三条 出质人声明与承诺一、如出质人为法人,则:(一)出质人是依法注册且在借款期限内合法存在的企业法人,有权签署并执行本合同。出质人有合法资格将依法可供质押的质物用于本合同项下借款质押。(二)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之质押已分别得到其董事会或相应的最高权力机构的授权且不违反适用于出质人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章程之规定。出质人若有违反其公司内部的任何规定而签署本合同,责任概由出质人负责,与质权人无关
11、。二、出质人对质物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如质物为共有财产,则出质人承诺在本合同中签署的出质人已包括全体共有人(含质物法定所有人)。因质物权利存在争议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出质人承担。三、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质押保证承诺对在质押额度有效期和最高本金限额内的所有债务有效,除非债权人要求或出质登记部门另有规定外,出质人不再逐笔办理质押手续。四、除了本合同设立的质押或质权人事先书面同意的其他质押外,在质物上不存在任何的抵押、担保和其他债务负担。五、出质人对于质物的权利是完整、合法的,不具备任何不适宜于质押的瑕疵。如第三人对质物提出权利主张,或对质物处分提出异议,或质物因具有未为质权人所明确了解、接受的瑕疵
12、,致使质权人未能完全获得质物价值取得质权,则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出质人承担。六、出质人清楚地知悉债务人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七、出质人已充分阅读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并特别注意了本合同字体加粗的条款,应出质人要求,质权人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出质人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质押担保,并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连带清偿义务。八、出质人向质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并接受质权人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检查、监督。如有虚假,一切法律责任均由出质人承担。九、出质人履行了担保责任后,在不影响债务人今后偿还债务的前提
13、下,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款项。但如果债务人同时面临出质人的追偿和质权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支付要求,出质人同意债务人优先偿付其对质权人的债务。十、如果债务人与出质人已经或将要就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签订反担保合同,则该反担保合同不得在法律或事实上损害质权人在本合同项下享受的任何权利。十一、担保债务清偿完毕前,无论任何原因导致质物价值减少至不足以担保全部债务时,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新的足额、有效的担保。十二、若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则出质人对质权人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受其他任何担保人所提供的担保的影响,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其担保责任的承担也不以质权人向其他任何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或进行诉讼/仲裁/强
14、制执行为前提。十三、当债务人未依约履行债务时,无论质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证及其他任何行使的担保方式),质权人无须先行行使其他担保权利,出质人均应承担担保合同项下全部担保责任。十四、出质人与第三人就质物发生任何纠纷时,出质人保证在十天内书面通知质权人。十五、在最高额质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无须经过出质人同意,质权人有权将债权的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第十四条 质押的效力一、出质人保证债务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如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使用借款),均不影响出质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二、质权人、债务人协议
15、变更主合同,但是未加重债务人的责任的,无须经出质人同意,出质人仍应继续按照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三、质押期间,出质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在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上设立的质权继续有效,出质人的继承人或继受者无权就此提出抗辩。第十五条 义务的履行及权利的放弃一、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任何一方与第三人之间关系的影响,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质权人给予债务人、出质人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质权人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不应视为质权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一、出质人
16、发生下列任一情况,均构成违约:(一)违反在本合同中所作的声明与承诺;(二)因故意或过失而造成质物毁损、灭失或无效;(三)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二、违约发生后,质权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要求出质人限期纠正违约;(二)要求出质人提供新的足额、有效的担保;(三)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直接处分质物用于清偿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四)要求出质人支付主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一定比例的违约金(见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特别约定条款七);(五)要求出质人赔偿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的实际损失。三、本合同有效期内,因出质人以外的其他因素致使或可能致使质物价值减少的,质权人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依法处分质物用于清偿借款本
17、息及其他费用。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及期限一、本合同在下列条件成就后生效:(一)立约双方已签字或盖章;(二)质权人要求对合同进行公证的,则本合同公证手续已依法办理完毕。二、依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项下质押需办理登记的,出质人应会同质权人在本合同签订后立即办理合法的登记手续。三、本合同生效后,质权人与债务人所签署的主合同,出质人无须再逐笔认定。四、本合同在最高额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债务清偿完毕后自行终止。本合同终止后,质权人应将其保存的质物及有关权利证书交还出质人。第十八条 通知一、本合同项下的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按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特别约定条款一中记载的地址送达对方。二、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通讯地址发生
18、变化,应在通讯地址变更后立即通知对方。三、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只要按照上述地址(通知地址变更的,则按变更后的地址)发送,即应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一)如果是信函,则为挂号发出后5个银行工作日;(二)如果是电传,则为收到对方确认回号之日;(三)如果派人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四、出质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质权人的,质权人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发送的所有通知或文书,视同送达。第十九条 管辖、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一、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二、争议的解决方式见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特别约定条款八。三、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
19、的条款仍须履行。出质人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拒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第二十条 其它一、在本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约定的期间内,质权人与债务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如果不是由本合同作质押担保的,应在有关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中予以明确。否则均视为由本合同作质押担保。二、质权人有权对出质人的信用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政府部门、银行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建设个人征信工作的需要,出质人应允许质权人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向上述部门、机构所建立或认可的信用征信系统报送信用信息,并允许相关信息被合法查询。三、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0、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一条 特别约定条款一、对立约方的说明(一)质权人:兴业银行 负责人授权代理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二)出质人:1、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身份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2、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身份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3、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身份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二、主合同本合同项下被质押担保的债权为质权人与债务人 (身份证号码: )在质押额度有效期内发生的在质押最高本金限额项下的
21、所有债权。如债务人为两个或以上的,则质权人与任一债务人在质押额度有效期内发生的在质押最高本金限额项下的所有债权均为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出质人承诺:在质押额度有效期内,如任一出质人在质权人处贷款或任一出质人为第三人在质权人处贷款提供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保证担保及其他担保方式)的,则在质押最高本金限额项下质权人享有的以任一出质人为债务人或为担保人的债权均纳入本合同质押担保的范围。最高额质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下列债权,经出质人同意,可以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质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一)合同为编号 的 借款合同,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币种) (大写) 元整的借款,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 至
22、止。(二)合同为编号 的 借款合同,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币种) (大写) 元整的借款,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 至 止。(三)合同为编号 的 借款合同,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币种) (大写) 元整的借款,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 至 止。三、质押额度有效期为 个月,自 至 止。四、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最高本金限额为(币种) (大写) 元整。五、出质人自愿以 (质物名称)设定质押,质物详细情况见质物清单(附件)。六、质权与主债务同时存在,主债务清偿完毕后,质权才消灭。如质押登记部门要求,质押期限可登记为自 至 止,如质押期限届满,债务人未清偿主债务的,则:(一)质权人依法享有的质权不变;(二)出质人应与质权人
23、办妥续质押登记手续。七、出质人违约的,质权人可要求出质人支付主合同项下借款金额 %的违约金。八、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或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一)向质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九、本合同壹式 份,质权人、出质人和 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十、补充条款1、本合同担保的所有债权中出现任一债务人违约或质权人对任一债务人提前收贷情形的,质权人均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以清偿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
24、范围内所有已到期和未到期的债务。2、债权人依本合同约定收取债务人(出质人)违约金时,债务人(出质人)应主动缴纳,债权人也可直接或委托其他银行从债务人或出质人帐户中扣收,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3、出质人同意:如主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按百分比浮动定价,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金或利息,自欠款之日起,每欠款一期(月/季/半年/年/其他周期,以主合同为准),主合同借款利率以同期基准利率为依据,在约定的浮动比率基准上比上期借款利率上调 (如:合同原约定利率为基准下浮15,欠款一期利率上调10后,合同利率变更为基准下浮5,以此类推),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及罚息、复利也相应按合
25、同约定比例在此基础上上浮,直至贷款本息结清为止。出质人承诺对此借款利率变更所产生的利息承担担保责任。4、出质人同意:如主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按绝对值浮动定价,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金或利息,自欠款之日起,每欠款一期(月/季/半年/年/其他周期,以主合同为准),主合同借款利率在上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 %(如:合同原约定固定利率为5.94%,欠款一期利率在上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0.5%后,合同利率变更为6.44%,以此类推),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及罚息、复利也相应按合同约定比例在此基础上上浮,直至贷款本息结清为止。出质人承诺对此借款利率变更所产生的利息承担担保责任。5、如债权人要求各方对本合同
26、进行强制执行公证的,在办理公证手续后,债务人、担保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质 权 人单位(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出 质 人法 人自然人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签章):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合同签订地点: 附件:合同编号: 个人借款最高额质押合同项下:质 物 清 单(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序号存单名称存款人姓 名存款银行存单账号币种存款金额存入日到期日1234票面合计:(大写)质 物 清 单(凭证式国债)序号持有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年第 期票面利率到期日票面金额1234票面合计:(大写)质 物 清 单(其他权利凭证)序号权利凭证名称编号所有人面值币种起始日到期日1234面值合计:(大写)出质人(签章): 质权人(公章):银行经办人员(签章):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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