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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标准.docx

1、长沙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标准第3章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标准3.1 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3.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长沙市各阶段的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3.1.2 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3.1.3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8中类、84小类。 3.1.4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3.1.5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和型代号,大类采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1位阿拉伯数字表示。本分类代码可用于

2、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3.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3.1.6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表3.1.6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R 居住用地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R1 一类居住用地配套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11独立式住宅用地单独占地、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生活起居功能齐全、独门独户住宅的用地R12一类住宅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及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卫生医疗、商业、会所、体育设施等用地R13一类住宅区道路用地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

3、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前小路R14一类住宅区绿地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游园等用地R2 二类居住用地配套设施齐全、布局较完整、环境较好、建设有多层、中高层及高层单元式住宅的用地R21单元式住宅用地建设按套型设计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空间的居住建筑物的用地R22二类住宅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及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卫生医疗、商业、会所、体育设施等用地R23二类住宅区道路用地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

4、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前小路R24二类住宅区绿地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游园等用地R3 三类居住用地直接为工业区、仓储区、学校等功能区配套建设、有一定配套设施的、供单身职工及学生集体居住的各类成片单身宿舍区的用地R31单身宿舍用地为单身职工及学生建设的不设置独立厨房的居住建筑物的用地R32三类住宅区公共服务用地为三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卫生医疗、商业、会所、体育设施等用地R33三类住宅区道路用地为三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前小路R34三类住宅

5、区绿地为三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游园等用地R4 四类居住用地以农村居民住宅聚集形成的配套有一定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用地R41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村居民的宅基地R42四类住宅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四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及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卫生医疗、商业、会所、体育设施等用地R43四类住宅区道路用地为四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前小路R44四类住宅区绿地为四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游园等用地C 公共设施用地居住区及居住

6、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C1 行政办公用地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C11市属办公用地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C12非市属办公用地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C2 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C21商业用地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C22金融保险业用地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

7、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C23贸易咨询用地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C24服务业用地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C25旅馆业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C26市场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C3 文化娱乐用地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C31新闻出版用地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不包括印刷厂C32文化艺术团体用地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C33广播电视用地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C34图书展览用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

8、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C35影剧院用地电影院、剧院、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C36游乐用地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宫、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C4 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C41体育场馆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C42体育训练地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C5 医疗卫生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急救设施等用地C51医院用地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

9、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传染病医院等C52卫生防疫用地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C53休疗养用地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等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C6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C61高等学校用地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C62中等专业学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C63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

10、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C64特殊学校用地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C65科研设计用地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他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C7 文物古迹用地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C8宗教设施用地提供给合法的宗教团体举行宗教活动的场所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C9 社会福利用地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M 工业用地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

11、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非城市建设用地(E)M1 一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M2 二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M3 三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油工业、采矿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石油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W 仓储用地用于存储和堆放生产及生活物资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用地W1 普通仓库用地储存物理化学性能稳定的一般货物为主、技术设备比较简单的库房建筑的仓储用

12、地W2特种仓库用地对交通、设备和用地有特殊要求或对城市安全及卫生有影响的仓库用地W21危险品仓库用地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W22特殊仓库用地对交通、设备和用地有特殊要求的仓库用地,如粮食库、冷库等用地W3 堆场用地集装箱堆场及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储物用地T 对外交通用地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T1 铁路用地铁路站场、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T2 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和其它各级公路、长途客运站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T21高速公路用地含高速公路路面用地及为高速公路配建的公厕、电话亭、收费站等附属设施的用地。不包括高速公路服务区,该类用地应归入

13、商业金融用地(C2)T22其它公路用地一、二、三、四级公路路面用地及配建的公厕、电话亭等附属设施用地T23长途客运站用地长途客运站、客运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T3 管道运输用地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能源和水资源的管道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T4 港口用地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T5 机场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S 道路广场用地市、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S1 道路用地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和道路绿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S11快速路用地快速路用地S

14、12主干路用地主干路用地S13次干路用地次干路用地S14支路用地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S15其它道路用地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S2 广场用地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S21交通广场用地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S22游憩集会广场用地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S3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S31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S32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U1 供

15、应设施用地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U11供水用地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的泵房、调压站等设施的用地U12供电用地提供电力供应和传输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U13供燃气用地燃气供应、储存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瓶装供应站、储配站、天然气门站、天然气调压站、煤气抢险设施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含燃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U14供热用地大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U2 交通设施用地公共交通

16、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U21公共交通用地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及无轨电车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用地U22轨道交通用地指各种形式的轨道交通在地面以上的站场、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轻轨交通站场、线路以及地下铁路在地面部分的出入口、排气口、地面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等用地U23货运交通用地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和其它货运交通设施的用地U24加油加气站用地提供汽油、柴油的加油服务以及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加气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U25汽车维修站用地提供汽车维修服务的场站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U26教练场用地提供汽车驾驶教学和训练的场所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17、U27洗车场用地进行汽车清洁的设施用地U28其它交通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U3 邮电设施用地邮政营业网点及其它邮政设施用地U4电信设施用地各类大型电信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U5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进行雨水、污水及固体废弃物处理和管理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U51雨水、污水处理用地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排渍站、污水处理厂和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E)U52粪便垃圾处理用地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和管理等设施用地U6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U7 殡葬设施

18、用地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U9 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G 绿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和高尔夫球场绿地,不包括附属绿地、园地和林地G1 公共绿地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G11公园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居住区小公园等用地G12 街头绿地沿道路、河湖、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G2 生产防护绿地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G21园林生产绿地提供苗木、草皮、花卉和种子生产的苗圃、花圃、草圃等用地G22防护绿地用于隔离、卫生和安

19、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包括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护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G3高尔夫球场绿地高尔夫球场及高尔夫球场练习场内作为球道的绿地,不包括会所等球场配套设施用地,该用地归入游乐用地(C36)D 特殊用地特殊性质的用地D1 军事用地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事院校等用地D2 保安用地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市属办公用地(C11)E 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E1 水域江

20、、河、湖、水库、苇地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E11河流水面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河流常水位岸线以下的面积E12湖泊水面天然形成的积水区常水位岸线以下的面积E13水库水面人工修建总库容超过10万立方米正常蓄水位以下的面积E14水工建筑用地除农田水利用地以外的人工修建的沟渠(包括渠槽、渠堤、护堤林)、闸、坝、堤路林、扬水站等常水位以上的水工建筑用地E2 耕地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E21菜地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等用地E22灌溉水田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E23旱地无灌溉设施,靠天然降水种植旱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

21、淤灌的耕地E3 园地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为主的多年生木本或草本作物的土地,如果园、桑园、茶园等园地E4 林地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等林木的土地E5 牧草地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E6其他农用地指上述耕地、园地、林地和牧草地以外的农用地E61畜禽饲养地有一定规模的畜禽舍及其附属设施用地E62农业设施用地应用现代农业生产技术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永久性建筑及生产设施用地E63坑塘水面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的,蓄水量不足10万立方米坑塘常水位以下的面积,不包括水产养殖用地E64养殖水面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的专门用于水产养殖的坑塘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E65农田水利用地农民、农民集体或其它农业企业等自建或联建的农

22、田排灌沟渠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E7 弃置地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闲置用地E8 露天矿用地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如采矿、采石、砖瓦窑等用地3.1.7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3.2 城市建设用地标准3.2.1 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3.2.2 在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和规划建设用地结构应结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且

23、都市区各片区之间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项指标。3.2.3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用地汇总表宜采用表3.2.3的格式。 城市规划用地汇总表 表3.2.3序号类别名称面积(ha)占总体规划用地比例()现状规划现状规划1城市总体规划用地 100.0100.02城市建设用地 3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 其其中水域 耕地园地 林地 牧草地 其它农用地 废弃地 露天矿用地 备注: 年现状城镇人口 万人 年规划城镇人口 万人 3.2.4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宜采用表3.2.4的格式 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 表3.2.4序号用地代号用地名称面积(ha)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人均用地(m2人)现

24、状规划现状规划现状规划1R居住用地 2C公共设施用地 3M工业用地 4W仓储用地 5T对外交通用地 6S道路广场用地 7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8G绿地 9D特殊用地合计城市建设用地 100.0100.0 备注: 年现状城镇人口 万人 年规划城镇人口 万人 第4章 居住用地规划标准4.1 布局准则 4.1.1 居住用地应相对集中布局,避免零星小规模开发,形成一定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 4.1.2 适度降低城市中心片的居住用地比例和人口密度。旧城区以改造棚户区为主,居住用地比例不再增加,人口应逐渐向外疏散,以此提高人均居住用地标准。4.1.3 在保证安全、卫生、效率的前提下,尽量实现居住

25、与就业就近平衡。4.1.4 居住用地的建筑布置,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以及管理要求,避免烟、气(味)、尘和噪声等造成的污染和干扰;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第11章11.3的规定。4.2 规划标准 4.2.1 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应控制在25%32%;其它层次的规划应因地制宜确定居住用地比例和人均居住用地标准。 4.2.2 对居住用地构成进行调控,以二类居住用地为主,适度控制一类居住用地比例,逐步改造四类居住用地和“城中村”居住用地。4.2.3 居住用地的配套设施标准按照本标准与准则第14章表14.3.2执行。4.2.4 住宅区道路规划参照城市

26、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有关规定确定。4.2.5 编制居住区、居住小区和组团规划时,居住用地人均用地指标应符合表4.2.5的规定。 居住用地人均控制指标 表4.2.5 住宅类型小区(m2人)组团(m2人)独立式住宅130150110130低层20251820多层18221418中高层14181216高层1013710注:住宅类型按层数划分为:13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多层;10层以上为高层,以下个条的规定同。4.2.6 编制居住区、居住小区和组团规划时,应按表4.2.6格式进行用地统计。 居住用地统计表 表4.2.6项目面积(m2)所占比例()人均面积(m2人)居住用地100 住宅用地独立式住宅用地 单元式住宅用地 宿舍建筑用地 农村居民住宅用地住宅区配套设施用地 住宅区道路用地 住宅区绿地 4.2.7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不少于表4.2.7所列栏目。 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表4.2.7 项目总量人(或户)均总建筑面积万m2m2人1住宅建筑面积万m2m2人2公共设施建筑面积万m2m2人3其它建筑面积万m2m2人居住户数户m2户居住人口人 住宅平均层数层 人口毛密度人ha 人口净密度人ha 住宅建筑密度 总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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